民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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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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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
重要知识总结
一、各种合同的特征总结
1.买卖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2.供电、水、热、气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
3.赠与合同:
单务、无偿、诺成。
4.借款合同:
双务、有偿或无偿、诺成或实践性。
5.租赁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6.融资租赁合同:
双务、有偿、要式、诺成。
7.承揽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8.建设工程合同:
双务、有偿、要式、诺成。
9.运输合同:
双务、有偿、一般为诺成。
10.保管合同:
双务、有偿或无偿、不要式、实践。
11.仓储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2.委托合同:
双务、有偿或无偿、不要式、诺成。
13.行纪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4.居间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5.技术转让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
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
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
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
担举证责任,在此倒置的要件事实是因果关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三、各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2.完全行为能力人“失控”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有过错是赔偿,无过
错是补偿。
3.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其工作人员是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承担责任,派遣单位补充责任。
4.雇主及被帮工人的责任,雇员职务侵权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损,雇主承担赔偿,第三人造
成的,雇员可向第三人或雇主求偿,雇主承担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明确
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承担举证责任。
4.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5.安全保障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6.教育机关内的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7.产品责任,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第
三人是过错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有追偿权。
8.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
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机动车为无过
错责任。
9.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0.环境污染,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污染,污染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11.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有过失,加害人并不免责,受害人是故意的,
作业人不构成责任。
12.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减理由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动
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3.物件致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
责任。
堆放物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
14.地面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施工人适用过错原则。
四、职务发明,职务作品
1.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
创造的作品。
3.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
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
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如果公民在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程序——(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
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
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人民法
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如果判决宣
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
付。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
失踪宣告。
4.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5.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③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6..宣告死亡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公告期间届满,
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7..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8..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入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
亡。
9.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10.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
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1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
死亡宣告。
12.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
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
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
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
依照
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
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规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
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
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二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为根据的,而诉讼时效则是
以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事实为根据。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取得时效是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适用于物权法,而诉讼时效则是相对于债权而
言的。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取得时效的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
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效力消灭,也就是我国理论界所谓的胜诉权消灭。
七、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
争议,该行为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可变更或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无效的民
事行为,没有这种时间限制。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才可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4.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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