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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金融改革比较
中俄金融改革比较
杨忠海
【内容提要】中国和俄罗斯是当今世界两个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是“金砖”四国中两个重要的国家,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两国的金融改革就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中国和俄罗斯的金融改革都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进行的,两国的金融改革在改革指导思想和方式、银行体制改革的历程和成就、证券市场改革的历程和依据、中央银行的改革及独立性等方面均呈现出各自的国情要求,各具特色,值得我们认真比较和研究。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金融改革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杨忠海,1962年生,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
(哈尔滨150080)
经济转轨的核心是私有化和后私有化阶段的各种关键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而这些关键体制的重中之重则是金融体制。
鉴于银行体制、证券市场和中央银行在金融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它们的稳定与否对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将它们视为金融改革的三驾马车。
一中俄金融改革指导思想和方式的比较
中俄两国在20世纪后期踏上了经济、金融转轨之路。
在转轨中,两国所采用的理论和指导思想不同,所采取的经济、金融转轨方式也截然相反。
在重建经济、金融体制时,中国采取了渐进式的转轨方式,而俄罗斯则采取了激进式的转轨方式。
所谓渐进式的转轨方式,是指在暂时不破坏旧体制的前提下,从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调整开始,通过培植新体制因素来逐渐实现体制的转变,从而让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驱动作用,最终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该方式认为经济转轨过程应当是稳健的、逐步的和分阶段的,其最大好处是有助于减少改革带来的社会成本,使人们逐渐承担改革的社会代价;同时认为经济转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刻意追求速度。
所谓激进式的转轨方式,是指经济转轨采取“休克疗法”,即经济体制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激进方式。
它更注重经济转轨的终极目标,主张在短期内快速、彻底地摧毁计划经济体制的各项制度安排,迅速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从而实现由计划到市场的一步跨越。
两种转轨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稳定化、自由化和私有化。
下面具体分析中俄两国金融改革的指导思想和采用的方式。
邓小平理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指导思想。
这不仅是指邓小平多次发表了关于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指示,在关键时刻肯定和支持了中国金融改革,而且更重要的是,邓小平理论在整体上为中国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指导了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
邓小平的经济改革思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关于金融和市场经济关系的论断以及邓小平最早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的思想,为中国突破旧体制的障碍,克服旧观念的束缚,推动中国银行改革,建立中央银行制度和发展金融市场奠定了理论基础,指导了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和进程。
1979年10月4日召开的中共各省、市、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会议上,邓小平明确指出:
银行应抓经济,现在仅仅是算账,当会计,没有真正起到银行的作用。
要把银行当作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开始了中国的金融改革,提出了银行改革的基本思路。
1986年12月19日,中国金融改革到了关键阶段,邓小平及时作了指导,他指出:
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
我们过去的银行是货币发行公司,是金库,不是真正的银行。
关于金融和市场经济关系的问题,邓小平指出:
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特别指出:
证券、股票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
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
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点尾巴。
这就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以及金融市场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中国采用的是渐进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方式,即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改革的初始条件逐步地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由计划金融体制向市场金融体制转变,审慎稳妥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其结果是:
改革后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
自由化理论成为俄罗斯经济、金融改革的指导思想。
货币学派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典型代表,俄罗斯政府在货币学派的指导下制定了经济转轨计划。
俄罗斯经济转轨全程贯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在实践中不断具体化。
在金融改革中,金融自由化成为重要的指导思想。
在改革初期就已经实现了汇率、利率和银行体系准入的自由化,按照德国模式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业务实现了自由化,对外资开放金融市场,尤其是国债市场,经常账户已经实现自由化,资本账户自由化程度也比较高。
俄罗斯采用的是激进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方式,又称为“休克疗法”。
其结果是:
改革后经济出现了萧条甚至倒退,国民生产总值下降,失业增加,通货膨胀率上升。
有鉴于此,普京在执政以后虽然仍实行自由化的市场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但是,在经济转轨方式上则主张今后只能采用渐进的、逐步的和审慎的方法,切忌90年代机械搬用西方经验的错误做法,强调俄罗斯必须寻觅符合本国国情的改革道路[1]。
可见,俄罗斯的经济、金融转轨经历了一个由激进式转轨向渐进式转轨的转变过程。
二中俄银行体制改革比较
中国银行体制改革始于1978年。
在银行体制改革中对“大一统”的单一银行体制,对中国人民银行独揽一切银行业务的制度实行了改革。
从1978年开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经营相关领域银行业务的专业银行陆续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这一改革表明中国的银行体制正式完成从单一银行制向现代二级银行体制的过渡。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中国成为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最早建立二级银行体制的国家。
1985年伊始,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的需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组建了一批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
1994年,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迈出实质性步伐,当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原来由国家专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信贷业务。
1995年,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改组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中央银行的职能转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开办了公开市场业务。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1985年,中国正式批准外国银行在四个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至1992年,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大连、天津等7个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银行分支机构。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银行业走上全面开放的新时代。
2003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转变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于2006年成功上市[2]。
至此,中国已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在银行体制改革中,俄罗斯打破了几十年不变的由国家垄断的单一银行体制,实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并存的二级银行体制。
在这种体制框架下,各类银行的职能得以重新界定和明确划分,中央银行被赋予新的职能和作用,商业银行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俄罗斯银行体制改革和二级银行体制的建立,打破了原来国家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国家银行、私人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并举的多元化银行体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银行自身运行机制的改革,俄罗斯各类银行形成了相互竞争的态势。
在银行体制改革中,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趋势日益明显,出现了银行业与实体经济相互渗透的金融工业集团。
特别是1996年以后,银行又大规模进入了国债市场。
在银行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中,为了解决以激进方式实行银行体制改革所留下的后遗症,特别是银行危机及其所暴露出来的银行发展方面的问题,俄罗斯政府和中央银行对整个银行系统进行重组。
而且,为有效实施国家对银行重组的支持与管理,俄罗斯政府和中央银行首先成立了信贷机构重组代理公司。
经过银行重组,俄罗斯银行的数量明显减少。
到实施银行重组两年后的2001年,商业银行已由原来的2500多家减少至1300多家,而且其中大多数是中小银行。
到2003年3月,俄罗斯共有银行1332家,两年间银行数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3]。
在银行体制改革过程中,俄罗斯基本开放了本国银行业,对银行业准人的控制较为宽松,使得外国银行能够大量进入俄罗斯,而且它们所从事的银行业务与俄罗斯国内银行几乎毫无二致。
可见,俄罗斯从改革伊始就把各类银行推向企业化和市场化的经营之路。
三中俄证券市场改革比较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规范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历程。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中国证券市场正式起步发展的开端,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进入集中交易、集中过户电脑配对竞价交易的新阶段,标志着中国证券交易从此走上了由分散交易到集中交易的规范化发展道路。
就在正规的证券交易所成立前后,1990年9月28日,全国证券报价交易系统(STAQ)成立;1990年12月5日,该系统在北京正式开通运行。
1992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证券市场监管职能。
1997年8月,国务院宣布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强化并明确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法律。
《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有利于对证券市场的规范管理。
2002年12月1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同一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跨越式发展,是中国证券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的必由之路。
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这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自1990年至今,还颁布并实施了其他一系列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证券市场建设方面,开放式基金、中小企业市场已经发行或运行,股指期货即将推出,中国证券市场呈现出规范发展的良好势头。
总之,经过10余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迅速崛起为亚洲最具活力的新兴市场之一。
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交易品种从单一的A股扩展至B股、国债、企业债券、基金、红筹股等多元化交易品种。
截至2006年年底,上市公司达1418家,总市值达89403.9亿元,占GDP的比重为49.6%,A股市场投资者开户总数接近8000万户[4]。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在基础设施、市场体系、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以及市场规模与投资者结构优化等多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发展速度很快,极大地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直接融资的需求。
俄罗斯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1991年俄罗斯改革之初就出台了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相关规定,并于1992年2月颁布了关于商品交易所和股票交易所的法规。
这些法规为俄罗斯证券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并使证券市场得以逐步发展。
随后建立了莫斯科中央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若干专业证券交易所。
在1993年和1994年间建立了国家有价证券市场。
1993年5月,在莫斯科外汇交易所首次发行了短期债券,当年共发行短期债券6500亿卢布。
1994年发行的短期债券高达20.5万亿卢布[5]。
1996年4月,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运作机制。
2001年,俄罗斯重新修订了《股份公司法》,并通过了《投资基金法》。
2002年3月,普京总统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修改与补充法》,其中规定了对有价证券市场上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进而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2003年7月,经过重新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法》生效,该法的最大特点在于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财会报表方面的约束和监管。
新法律的实施增强了俄罗斯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6]。
由此可见,俄罗斯为本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保证。
总之,经过10余年的发展,俄罗斯的证券市场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目前,俄罗斯证券市场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银行和公司等经济实体。
证券种类繁多,既有国家有价证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也有股票及公司和银行债券等。
因此,俄证券市场基本上形成了一种较为多样化的市场组合。
截至2005年年底,莫斯科银行间外汇交易所指数上涨了83%,综合交易额达到了创纪录的9250亿美元,比上年的5480亿美元增长了69%,其中股票交易额为226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26%,具有变现能力的上市公司接近170家。
当年有126家企业在证券市场成功发行了总额为90亿美元的融资债券,二级市场交易额达到530亿美元,国债市场交易额(含回购)达1010亿美元,均获得成倍增长[7]。
四中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
经济转轨以来,中俄都建立了中央银行为主导的二级银行体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俄罗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相比又有本质上的不同。
俄罗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呈现明显的悖论,而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则表现为实际独立性要高于法定独立性的特征。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大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97年,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成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虽然没有成为决策机构,但在实践中其作用不断增强。
1997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行按经济区域设置,这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干扰,保证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独立性。
而从实践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独立性要高于法定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人事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副行长“若干人”,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法律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期没有规定;中央银行行长的背景也反映了本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
如果中央银行行长是这方面的专家或者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背景,那么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就享有权威,不易受到来自政府或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从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就更高。
其次是财务或经济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这些条款的规定较一般国家严格,有力地保障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最后是政策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策权,对于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最终决策权却在国务院手中。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这些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制约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关键因素。
但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由于具有某些事实上的关键性能力从而可以抵制一些外部压力,保持相当的独立性。
近年来随着有关利率和汇率的一些市场化改革措施出台,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独立性又进一步提高。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即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贴现)利率加点幅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理/顷了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高了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
在人民币面临巨大升值压力的背景下,从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由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调整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意味着从1994年汇率制度改革以来实行的,实际上钉住美元的基本固定的汇率制度将被更富弹性的汇率制度所替代。
新的汇率体制下,人民币汇率将更富弹性,更加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汇率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这意味着人民银行拥有了调整汇率浮动区间的主动权,可根据市场、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的实际独立性要高于法定独立性[8]。
1995年4月26日,俄罗斯通过了新的《俄罗斯中央银行法》,重新确定了中央银行的法定地位。
新的《俄罗斯中央银行法》不仅规定了中央银行的职责,并且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任何国家机关无权干预中央银行执行其职责。
俄罗斯中央银行是独立法人,除非另有特殊规定,不承担国家债务,国家也不承担中央银行债务。
在新的《俄罗斯中央银行法》中体现了3个基本原则:
即银行活动的自由化,加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使法律规定符合银行活动的规范的原则。
金融自由化是新法律的核心内容。
1997年俄罗斯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并发布《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针》,标志着俄罗斯中央银行独立地位的真正确立。
独立后的俄罗斯中央银行也实行董事会领导制。
董事会由13人组成:
银行行长和12名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行使战略管理职能,俄罗斯银行行长负责银行的日常管理,董事会所有成员在俄罗斯银行都有固定工作,董事会成员和俄罗斯银行行长的职务由国家杜马任命,任期4年。
董事会在俄罗斯银行行长的领导下通常做出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如确定商业银行准备金的多少、改变俄罗斯银行的利率、限定商业银行的数量、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等。
为了完善货币信贷制度,俄罗斯还建立了隶属于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国家银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5人组成,他们是俄罗斯联邦会议两院主席;俄罗斯总统、俄罗斯银行及各种信贷组织的代表。
《俄罗斯中央银行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不具备的权利,包括中央银行无权与无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开展业务;无权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无权从事不动产业务,但保证其必要的经营场所除外;不能从事贸易和生产活动;非经董事会同意,对其提供的贷款不能展期。
《俄罗斯中央银行法》虽然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银行的地位,但该法在很多方面并未划清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界线;相反,为争夺业务范围,中央银行还有条件地保留了结算、储蓄、信贷及对军队的业务,并在中央银行的权利限制中加入了大量的例外条款。
如根据《俄罗斯中央银行法》第45条第7款规定,中央银行仍然有权开展结算和存款业务(虽然俄罗斯中央银行事实上并不办理结算和存款业务),并有权持有和买卖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此外,俄罗斯中央银行虽然建立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但是由于经济和政治长期动荡,加上中央银行内部管理混乱,有时甚至直接违规操作,这些措施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且,俄罗斯中央银行的确在开展许多商业银行业务,如投资子公司和银行拥有国外资产,而这些做法要么毫不掩饰地有悖《俄罗斯中央银行法》的规定,要么正好在《俄罗斯中央银行法》权利限制例外条款的保护伞之下。
又如,《俄罗斯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不得在商业银行中持股,但随后又规定中央银行可以持有外贸银行等商业银行的多数股权。
俄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这种关系使它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很难做到客观性、公正性和中立性,从而大大削弱了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可能性。
五总结
通过以上中俄金融改革的比较分析可见,中俄两国金融改革的指导思想虽然不同,但是改革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化的金融体制。
在改革方式的选择方面,中俄两国目前均采用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渐进式金融改革的方式。
中俄两国通过转轨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均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银行体制。
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日益多元化,业务高度集中,资本充足率不断提高,中俄一些大商业银行分别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实行混业经营,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且外资控股比例逐步提高,银行经营风险依然较大。
中俄两国二级银行体制的建立,是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的基本标志之一。
只有建立了二级银行体制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才能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中不断完善银行体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证券市场在中俄两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两国许多企业从获取投资的角度广泛利用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甚至成为两国许多大中型企业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
两国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独立于世界证券市场,国内投资者成为主要的投资者,有价证券的二级市场集中在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即居民开始在国内股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而且由于国内投资者在有价证券市场所占比重较高,从而使得交易所成交额的再分配对两国的交易所更有利,国内证券市场吸纳投资的作用日益明显。
两国许多企业依靠发行有价证券而吸纳的资金总额超过了银行贷款总额。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两国证券市场的容量逐步扩大,股票市场成为最大的发展中市场之一。
两国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种类不断增加,融资规模日益扩大。
经济转轨以来,中俄两国都建立了中央银行体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成为两国中央银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重视中央银行职能的转换,使其真正成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执行金融政策的银行”。
两国政府均通过立法赋予中央银行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使其真正地履行对本国利率和汇率的管理职能。
两国中央银行都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组织机构,都能有效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本国的货币供求和宏观经济。
(责任编辑张红侠)
注释:
[1]陆南泉:
《苏联经济体制改革史论(从列宁到普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59页。
[2]纪宝成: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07·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道路的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3]郭连成、米军:
《金融全球化与经济转轨国家金融改革的路径选择》,载《经济社会体制》2004年第5期。
[4]萧灼基:
((2007年金融金皮书:
2007年中国金融市场分析与预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
[5]前引文:
《金融全球化与经济转轨国家金融改革的路径选择》。
[6]程亦军:
《论俄罗斯证券市场》,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2006年第4期。
[7]同上。
[8]刘丽巍:
《当代中央银行体制:
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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