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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
2014年广州市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
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4〕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4年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公办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
凡2008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二)公办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情况
1.新住户。
一是购买二手楼业主,但该居住单元原业主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3年级的适龄儿童;二是对在2014年5月12日后购买并于8月25日前获得《房地产权证》;或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符合地段生界定条件,如果对口学校没有学位,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2.租住户。
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资料,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请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儿童出生证)原件就近到市内六区(黄埔、天河、白云、越秀、荔湾、海珠)任何一区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开具《家庭房产情况一览表》,内含适龄儿童的父母和适龄儿童本人。
如果在同一住宅单元现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均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家,符合人户一致且是唯一居住地,请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儿童出生证)原件就近到市内六区(黄埔、天河、白云、越秀、荔湾、海珠)任何一区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开具《家庭房产情况一览表》,内含适龄儿童的父母和适龄儿童本人。
如果证实没有房产,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4.其他情况。
一是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二是不以择校为目的,因客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与父母分户,或没有房产的特殊情况,能提供有效证明,要求在唯一居住地就近入学的适龄儿童。
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三)2014年公办小学招生计划
学校
2014年毕业情况
2014年招生计划
班数
学生数
班数
学生数
怡园小学(西校区)
6
270
6
252
怡园小学(东校区)
0
0
4
168
荔园小学
4
179
4
168
下沙小学
4
183
4
168
石化小学
3
133
4
168
港湾小学
4
178
4
168
文冲小学
4
156
4
168
沙步小学
3
114
3
126
南岗小学
4
170
4
168
文船小学
6
204
4
168
茅岗小学
3
105
3
126
横沙小学
3
118
3
126
鱼珠小学
2
74
2
84
新港小学
4
151
4
168
姬堂小学
2
87
2
84
夏园小学
2
73
2
84
庙头学校
2
82
2
84
沧联小学
3
98
3
126
南湾小学
1
34
2
84
长洲岛小学
3
101
3
126
深井小学
1
46
2
84
黄船小学
2
68
2
84
区属小学合计
66
2638
71
2884
黄埔区启智学校
0
10
1
10
(四)2014年民办小学的招生按《黄埔区教育局关于核定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通知》(埔教〔2013〕18号)的要求执行。
2014年的新生班级人数为每班45人。
(五)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日期
工作内容
4月30日前
学校公布招生简章
5月10日—12日
(周六、日、一)
新生报名
6月4日前
各区交换名单
6月8日
发放录取通知单
6月15日-16日
新生注册
6月23日-24日
小学毕业考试
8月29日
补办手续
9月15日
统计数据备案
二、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公办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我区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大沙地范围(怡园小学、下沙小学、荔园小学、横沙小学、茅岗小学、姬堂小学、石化小学、文冲小学、港湾小学、鱼珠小学)的小学毕业生实行电脑派位,其他地段的学生在毕业小学对口中学升学。
2.具有黄埔区户籍的民办小学毕业生,或具有黄埔区户籍在公办小学就读的非地段生,需回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初中升学的;在区外小学就读的由家长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区内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由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统一向区教育局申报。
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符合条件者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①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②有关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
3.具有本市非黄埔区户籍,在我区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4.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照顾借读生条件(见附件1)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在区外小学就读的由家长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区内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由就读学校统一向区教育局申请。
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符合条件者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市86中分校、市123中学、石化中学、港湾中学、87中学今年招收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体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将根据广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6.市86中分校、市123中学、石化中学、港湾中学面向全区招收部分推荐生。
具体招生办法另行制定。
(二)初中招生计划
1.公办学校:
中学
对口
小学
2014年毕业班数
2014年拟招生人数
2014年拟招生班数
招生
办法
市86中学分校
怡园小学
下沙小学
泰景小学
荔园小学
横沙小学
茅岗小学
姬堂小学
石化小学
文冲小学
万科小学
港湾小学
中大附小
恒威小学
鱼珠小学
10
480(含特长生、推荐生)
10
电脑
派位
市123中学
9
378(含特长生、推荐生)
9
石化中学
8
336(含特长生、推荐生)
8
港湾中学
8
336(含特长生、推荐生)
8
新港中学
新港小学
夏园小学
南湾小学
沙步小学
南岗小学
沧联小学
13
504
12
划片联合招生
市87中学
双沙中学
文船小学
4
168
4
对口
直升
庙头学校
市84中学
长洲岛小学
6
168
4
对口
直升
黄船小学
深井小学
总计
2370
55
2.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2014年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按《黄埔区教育局关于核定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通知》(埔教〔2013〕18号)的要求执行。
2014年的新生班级人数为每班50人。
(三)初中招生工作日程表
日期
工作内容
5月5日
召开小学升初中工作会议
5月8日
1.区教育局中教科办理跨地段生、外地返回黄埔区升初中的学生审核
2.办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审核
5月19-20日
各小学完成升中报名工作,上交移交名册及电子版到区教育局中教科
5月23日
对口招生的中学到区中招办领取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移交名册
6月12、13日
电脑派位学生网上填报志愿
7月1日
电脑派位
7月3日
发放录取通知书到小学
7月4日
初一新生报到注册
7月4日前
各小学填好移交名册中小学毕业成绩并发送电子版到区教育局中教科
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
(二)认真执行以下规定,以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1.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
2.公办学校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3.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
4.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5.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
6.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升学依据;
7.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
8.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9.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10.小学(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除外)不准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三)各中小学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任何小学、初中学校不得违反招生政策拒收本校对口地段学生。
对本校服务区内学生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无法解决,学校应主动向区教育局汇报,由区教育局组织协商解决,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学校服从安排。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公示,并由区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并且免收借读费。
(五)积极做好我区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
(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经医院或智力检测中心诊断为中度、重度的六岁或六岁以上的智力障碍儿童可到黄埔区特殊教育学校-广州市黄埔区启智学校就读。
地址:
黄埔区广江路398号。
(七)认真执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埔府〔2014〕5号),高度重视、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做好来穗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八)学校必须在确保所有地段生学位的前提下,才可招收少量普通借读生,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同时加强对普通借读生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收费规定。
(九)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要求,按《黄埔区教育局关于核定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通知》(埔教〔2013〕18号)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
招收插班生、转学生要严格执行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学籍手续;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将不予验发毕业证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严格按照《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预测方法》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区物价部门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不得超出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
(十)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招生秩序,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任何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校园内作招生广告宣传,特别是学校和班主任不得向他们透露学生住址及联系电话,发现违规行为,学校领导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力的或参与者,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十一)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若发现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
要熟悉招生政策及有关业务,对家长和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耐心解释,理性化解矛盾。
(十二)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3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向区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十三)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外国语学校特色办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93号)的精神开展本区参加广州市外国语学校面试学生推荐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市的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象
证明材料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证明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秀外来工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件
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备注:
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2.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局另行补充发文。
3.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对证明真伪性及因此产生的问题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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