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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教学内容1
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导语】
什么是证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究竟有何不同?
证券又有哪些种类?
什么是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形式与主体构成是怎样的?
其功能与作用如何?
这些有关证券与证券市场方面的知识,是学习和理解证券法律知识的基础知识和背景知识,本章将首先对证券方面的知识点作一概略的阐释。
证券法所规范和调整的证券属于资本证券。
对于筹资者来说,它是融资工具;对于投资者来说,则是投资工具。
证券市场是各种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既是筹资者筹资的场所,也是证券投资者投资的场所。
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主要调整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和证券监管关系。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证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证券市场的概念与构成、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security)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概念。
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概念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凭证,即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
它表现为证券持有人或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
狭义的证券是指以一定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证。
证券的本质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
作为特定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或物质载体的证券,其本身并无价值可言,它并非权利本身。
然而,法律为促进财产性权利流通,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并规定持有证券者,推定为证券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证券权利;不持有证券者,原则上不能行使证券权利,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持有密不可分。
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但证券的本质或核心是民事权利,因此,证券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而不仅仅是传统证券的纸单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进步,在民商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两大趋势:
一是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二是证券形式的无纸化或电子化、数据化。
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使得证券的种类更加多样化;而证券的电子化或数据化,使传统证券的概念和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证券所表彰的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电子化、信息化的表现形式,且电子化形式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更加迅捷,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更加扩大。
但是,证券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其具有的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始终是法律所关注和保护的对象。
(二)证券的分类
证券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通常有以下标准和分类:
1.依照证券本身是否能够作为财产使用,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由于证券上所表示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格,并且代表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可以自由的转让,故称之为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依据其所代表的权利不同,一般又分可为金券、货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金券,是指券面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的证券。
金券具有证券权利与证券形式不可分离的特征,行使金券上的权利必须持有金券,丧失金券则失去金券上的权利,如邮票、印花。
货物证券是指在货物流转中发行的、代表一定量货物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货物提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量货币的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这类票据是商业信用的产物,它是货币的替代物,故称货币证券。
货币证券是票据法所调整的对象。
资本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等。
股票、债券与作为货币替代物的票据不同,它具有筹集资金和获取利益的双重功能,具有资本的性质,故称之为资本证券。
资本证券是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
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
由于这类证券不能流通,所以不存在流通价值和价格,故称为无价证券。
无价证券按照不同的功能,通常分为证据证券和资格证券。
证据证券是单纯证明某一特定事实的书面凭证。
如借据、收据等。
资格证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书面凭证。
如各种类型的资格证券、以及机票、车船票、电影票等。
2.依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
即证券权利是由证券签发人自行设定的,如票据的面额,支付的日期或期间等,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随即产生。
货币证券一般属于设权证券。
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
即对既存的财产关系或财产权利予以证明。
如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债券是债务人发行的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债权的证明。
证权证券只起证明证券权利的作用,不能创设证券权利。
资本证券一般属于证权证券。
3.依照证券的表现形式,可将证券分为实物券式证券和簿记券式证券。
实物券式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机构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表现为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
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大多为实物券式证券。
簿记券式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的书面名册。
簿记券式证券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通过记帐方式,将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品种及数额记载于帐册内,以表明证券权利人享有的证券权利。
簿记券式证券可以减少证券的印制、清点、保管等成本,具有证券无纸化的特征。
4.依照证券是否记名,可将证券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上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记名证券的转让,需经过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且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应作相应的改变。
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时,可以挂失,并公示催告。
不记名证券是指券面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不记名证券流通较为便利,一般以交付或过户方式进行转让,但不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时,不予挂失,其安全性不及记名证券。
5.依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这种分类一般只适用于资本证券。
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或授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
该类证券须向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才能登记注册,成为上市证券。
非上市证券是指未向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的证券。
该类证券一般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或在依法设立的其他场所交易。
通常非上市证券较上市证券为数要多。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及特征
(一)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
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是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由于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范围亦有所差异。
美国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范围十分广泛。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节,对证券一词作出如下定义:
“‘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由此可见,美国证券法将与投资利益有关的金融工具证书、证券、契约、权利均归于证券范畴。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1款规定:
“本法中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
(1)国债证券;
(2)地方债券;(3)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4)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5)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6)股票或表示新股承购权的证书,(7)证券投资信托或贷款信托受益证券;(8)法人为事业筹措必要资金而发行的本票中大藏省令所定者;(9)外国或外国法人发行的有前几项的证券或证书性质的证券或证书;(10)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且表示银行业者的贷与债权的信托受益权或类似权利中,为大藏省所定者;(11)除前列所载外,考虑其流通性及其他情形,认为与保护公益或投资人所必要而为政府所定的证券或证书。
”可见,日本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法种类亦十分广泛。
韩国1987年修改的《证券和交易法》第2条第1款规定:
“‘证券’这一术语在本法中表示的含义是指下列各项目中的一项:
(1)政府债券;
(2)地方政府债券;(3)按照特别法组建的公司发行的债券;(4)公司债券;(5)按照特别法组建的公司所发行的资本认购证明;(6)股票证明书或具有认购新股票优先权的凭证;(7)外国和外国公司所发行的证明书或证券,这种证明书或证券具有与本款第
(1)至第(6)项相同的性质,并由财政部长指定;(8)那些经总统法令指定的,具有与本款第
(1)至(7)项相同性质的其他证明书或证券。
”这些规定显示,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其证券法上的证券种类亦较为宽泛。
从上述国外的证券立法来看,对证券的概念一般都从证券的种类及范围的角度进行界定,由于立法体例的差异,以及证券市场的的发展程度不同,对证券的种类及范围的界定亦有宽窄之分。
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一般都有所变动,而不是一成不变,即证券法上的证券种类和范围实际上是一个变动的概念,它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我国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对证券概念未作明确定义,但对证券的种类及范围作了规定,原证券法第2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述对证券种类及范围的规定未免失之过窄。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款,增加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从而使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种类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原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特征
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定:
1.它是一种投资凭证。
证券作为投资者权利的载体,可以证明投资者的投资,同时代表了投资者的一定权利,如请求分配红利的权利、还本付息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等等,投资者据此可以行使凭证上的一切权利。
2.它是一种权益凭证。
证券是一定权益的体现,投资者凭券获取相应收益,如股息分红、债息收入、基金分红、获得送股或赠股等。
它既有收益性,又具有风险性。
投资不同的证券,收益不同,风险亦不相同。
3.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证券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卖,以实现自身权利。
证券的可转让性,即流通性,是证券的本质属性。
4.它是一种要式凭证。
证券是具有一定形式要求的凭证,传统意义上的凭证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对样式或格式、记载内容、以及签章有所规范。
现代资本证券,大多实行电子化,或簿记方式,虽然证券的载体发生变化,但证券的要式性依然存在,如电子输入中的代码以及密码,是电子证券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三)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种类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种:
股票、债券、基金、以及权证等证券衍生品种。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股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照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优先股票)。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普通股票,未规定特别股票。
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及程序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程序和手续较为严格。
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得发行无面额股票。
按照持股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
在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前,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分期分批逐步在二级市场流通。
按照购买股票的币种不同,分为A股和B股。
在我国A股市场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开放前,A股股票只允许境内投资人购买,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不得购买。
而B股市场在对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放前,B股股票只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买卖B股。
2.债券
债券是表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持券人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借款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
债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很多不同种类。
最主要的分类有:
按照发行主体,分为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按照利率规定,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按照抵押担保条件,分为抵押债券、担保债券和信用债券。
按照受益方式,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等。
按照偿还期限,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长期债券。
3.基金
基金又称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章程规定,通过公开发行受益凭证,募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门管理机构营运,用于证券投资并盈利的一种组织形式。
基金种类很多,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别,主要分类有:
按照基金份额能否赎回,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
开放型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封闭型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按照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募集投资人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以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投资人的资金,并集中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的基金。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采用这种分类,但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
根据基金投资风险与收益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
成长型投资基金是指以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作为其投资目的的投资基金。
收入型投资基金是指以为投资者带来高水平的当期收入为目的的投资基金。
平衡型投资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目的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等。
4.权证
权证是证明持有人拥有特定权利的契约,是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中约定的证券,通常被称作“标的证券”或“基础证券”。
如股票权证,其标的为股票。
权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主要分类有:
按照权证未来权利的不同,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
认购权证是指标明未来买入权利的权证。
即持有认购权证者,可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股票。
认沽权证是指标明未来卖出权利的权证。
即持有认沽权证者能以约定价格卖出标的股票。
按照权证行权模式的不同,可分为欧式权证和美式权证。
欧式权证是指仅在到期日可以行使约定权利(简称“行权”)的权证。
美式权证是指在到期前随时可以行权的权证。
权证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一种证券投资风险转移工具。
作为一种特定权利的契约,其交易价格,是由标的证券本身的价值和价格以及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
例如股票,如果在到期时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认购权证将一钱不值;如果到期时标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认沽权证就将一钱不值。
所以,权证交易风险很大。
5.证券衍生品种
证券衍生品种是一个类概念,是指在证券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各种证券交易品种的总称。
如股票指数、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等。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已发行各种股票权证,并即将推出股指期货。
证券衍生产品的出现是证券市场风险规避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新的证券交易风险。
三、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场所的总称。
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是现代金融市场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按照不同的标准或角度,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证券市场的功能,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
或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初级市场和次级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主体将新发行和增资发行的股票或债券通过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市场。
它由证券发行人、认购人与承销人三者组成。
其功能是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收益的机会。
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它是指投资者把在发行市场上买来的证券再次或重复多次投入流通,实现证券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不断买卖的市场。
其功能是为已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场所,使新的投资者获得投资的机会。
2、按照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通常采取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是上市证券的主要交易场所。
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它是交易所市场的重要补充。
场外交易市场,一般是没有组织的、分散的,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定价直接进行证券交易,如柜台交易市场。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出现了有组织的、并通过现代化通信与电脑网络进行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如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又译纳斯达克)。
3.按照证券市场交易对象的种类,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股票市场又称股市,是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券市场又称债市,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
由于债券市场有许多交易品种,又可以分为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市场等。
基金市场是基金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市场。
依照基金特点和性质,基金市场又可分为投资基金市场和产业基金市场。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投资基金市场,产业基金市场尚有待发展。
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各种衍生证券的上市与交易的市场,包括期货市场、期权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
此外,证券市场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按照证券市场的地域标准,可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按照证券市场的性质与特点,可分为主板市场或一板市场、次板市场或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等。
按照证券市场的物质形态,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各种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主体、证券投资主体、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
1.证券发行主体。
通常是指证券发行人,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政府等。
2.证券投资者。
通常是指证券投资人,一般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政府机构等。
3.证券服务中介机构。
通常是指为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服务的机构,通常依法兼有部分证券监管职责。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登记、保管、结算、过户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证券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交易提供各种其他服务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证券自律性组织。
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5.证券监管机构。
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证券市场的功能
证券市场所以产生和发展,是因为证券市场具有独特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1.桥梁功能。
证券市场是联系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的桥梁。
证券市场所提供的经常性和统一性的市场,使证券发行者、证券购买者、证券转让者和中间机构得以在这个市场上联系起来,使证券的发行与流通便利地进行。
2.融资功能。
证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筹集社会资金的重要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其所能达到的筹资规模和速度是企业依靠自身积累和银行贷款无法比拟的。
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能够迅速地把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本,用于社会化的大生产和大规模经营。
3.投资功能。
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
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证券市场投资于各种证券,并获得风险收益。
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失去投资功能的证券市场难以吸引投资者,没有了投资者,证券市场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融资功能将会逐渐萎缩,亦难以持续发展。
4.资源配置功能。
证券市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投资者投资证券一般要通过各种证券在市场上表现出的收益率差别,以及发行者所公布的各种财务信息,决定资金的投向。
投资者往往抛弃收益率低、缺乏增长潜力的证券,购买收益率高,具有高成长性的证券。
这种趋利行为,使效益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得到充裕的发展资金,而效益差,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资金匮乏,难以发展,以致被淘汰或被兼并,从而发挥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同时也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5.晴雨表与杠杠功能。
所谓晴雨表功能是指成熟的证券市场能够充分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状况,为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所谓杠杠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重要途径。
中央银行往往利用证券市场来实施货币政策,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实施宏观经济政策。
当政府需要刺激经济活动,从而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在证券市场购进大量证券,即投放货币;反之则售出大量证券,即回收货币。
证券市场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杠杆。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市场也会产生负面效应。
它为证券投机提供了场所,证券市场上的投机,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或加剧经济动荡,助长经济活动中的投机欺诈行为。
因此,证券市场法律调控的目标之一,就是发挥证券市场的正面效应,抑制其负面效益,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成为充满活力而有效率的市场。
第二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四、证券法的地位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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