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5)保险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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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5)保险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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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即在双方主体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履行即是双方主体全面完成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一、投保方的主要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第十四条)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六条)加强安全和防灾防损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危险增加、重复保险和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财产保险合同部分、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施救义务(第五十七条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提供单证义务(第二十二条)协助追偿义务(第六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部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结算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向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注: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是否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加强安全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案例,2007年10月28日,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帕萨特轿车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
2007年12月10日,张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失。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直接将车开离现场。
在继续行驶过程中,本来摇摇欲坠的保险杠由于与地面摩擦,最终脱落,并造成汽车底盘磨损,汽车损失进一步扩大。
两天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全部损失。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施救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提供单证的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协助追偿的义务,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承担保险赔付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说明合同内容,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第十七条)及时签单的义务(第十三条)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保密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及时签单的义务,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注:
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保密义务,2002年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2009年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密义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不得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估机构:
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案例,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余元。
在投保时,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
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
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
但顾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意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
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
问:
本案中保险人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2001年2月5日,甲农场就其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共计75辆,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一年,并交纳了94600元保险费。
同年5月,保险公司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甲农场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了10辆车辆超过大修期限,处于带病行驶状态。
为此,乙保险公司向甲农场发出了该10辆车停产大修的书面建议。
但是,甲农场并未采纳。
此后的20日内,该10辆带病行驶车辆中的2辆货运卡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身全损14万元。
甲农场依据上述保险合同向乙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理由是被保险人甲农场未接受保险公司的停产大修建议,违反了保险合同的义务。
但是,甲农场却认为是否修理车辆是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问题,与保险合同无关,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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