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第十章亲社会行为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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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学第十章亲社会行为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第十章亲社会行为
一、亲社会行为的含义
(一)亲社会行为及有关概念
1.亲社会行为
“亲社会”是指合乎社会道德标准,与“反社会”相对。
亲社会行为(prosocialbehavior)指一切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助人、分享、谦让、合作、自我牺牲等。
2.利他主义
亲社会行为可能由利他主义(altruism)引起,即关心他人的利益而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自愿帮助他人而不期望得到外部的回报。
3.助人行为
亲社会行为还可能由助人行为引起,即为了某种目的,有所企图的行为。
4.亲社会侵犯行为
亲社会侵犯行为(prosocialaggression)指的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侵犯行为,虽然具有潜在伤害性但合乎社会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是积极的,其目的不是伤害。
(二)亲社会行为的发生
1.亲社会行为发生的三种理论
(1)社会交换理论(social-exchangetheory)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们在交往中使用的是“最低失分”策略,即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报偿。
但是这种成本和报偿的监控并不总是很有意识的。
①助人行为有隐蔽的个人利益
帮助他人为获得的报偿可能是外部的,也可能是内部的。
外部报偿:
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为得到他人的赞许或友谊等;内部报偿:
解除内心的烦扰,提升自我价值感等。
②移情是真正的利他主义的根源
移情的时候,个体的忧伤集中在遭受痛苦的人身上,从而激起助人行为。
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都能使人做出助人行为。
看到他人的苦恼可能唤起一种自我聚焦的苦恼,也可能是他人聚焦的移情,后者才产生真正的利他主义,因为如果人们有方法摆脱自我聚焦的苦恼就可能不去助人。
(2)社会规范理论(socialnormtheory)
社会规范规定着人们在不同情境下的行为方式,指明哪些行为是被社会接受的和受到鼓励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或受到谴责的。
推动助人行为的两种社会规范是:
①互惠规范(reciprocitynorm)
互惠规范是指人们认为对于那些帮助过自己的人应该给予回报和帮助,而不是伤害。
互惠规范的假设是:
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都需要他人的帮助。
因此,自己帮助他人是因为当自己遇到困难时也需要他人的帮助。
所以从根本上看,助人行为也是为自己着想,人们在交往中期待着交换的平衡。
②社会责任规范(social-responsibilitynorm)
社会责任规范规定,应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不考虑交换。
人们遵从这一规范不仅为了互利,而且是为了“自身的声誉而采取的合乎社会要求的行为方式”。
贝科威茨和邓尼斯在“责任和依赖"的研究中证实了这一点。
这种完全出于社会责任感的助人行为经常是在人们匿名或完全不期待任何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的。
然而,人们做出这种行为也是有选择性的,即通常只愿意对那些处于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困境中的人给予帮助。
这说明人们的行为反应是和归因联系在一起的。
(3)进化心理学理论(evolutionarypsychology)
进化心理学指出,生命的本质是基因的保存。
基因驱使个体以取得最大限度的生存机会的方式来活动。
生存竞争使“自私”者后代绵绵,但是人类自私的基因上却安排了两种特殊的无私,甚至是自我牺牲,这就是对家族的保护和互惠。
①保护家族(kinprotection)
基因安排个体关注自己的亲属。
一种自我牺牲的形式就是为保留基因的继续存活而热爱自己的孩子,热爱自己孩子的父母更可能将他们的基因传递下去。
因此,人们总是关心自己的家人、朋友、邻居,而非陌生人。
人们对和自己关系更近的人做出更多的利他行为。
②互惠(reciprocity)
基因上的自私也预先安排了互惠。
互惠是为了群体的生存。
生物学家特里尔斯认为,一个生物体帮助另一个生物体是它期待反过来得到帮助。
如果给予者得不到互惠就认为受到了欺骗、出卖、背叛等。
在小的和比较封闭的群体中,人们相互作用中的这种互惠性特别突出,而在大都市中的人们就显得很冷漠,很孤独,因为那里有许多社会服务机构。
但是生物学上的根据不等于社会生活的原则,恰恰相反,社会生活要求个体制约这种与生俱来的自私本性,要“教”会人们利他主义。
【小结】三种理论的相似之处:
每种理论都提出两种不同性质的亲社会行为,一种是互惠的交换,一种是无条件的利他主义。
三种理论是在三个不同的水平上对这两种行为进行解释的,形成了认识上的互补。
进化论的观点是建立在生物学的基础上的,社会交换理论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而社会规范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学基础上的。
同时,三种理论都指出亲社会行为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后天习得的。
2.儿童利他行为的发展
(1)儿童亲社会行为的发展以道德认知发展和移情能力的发展为基础
儿童最初没有利他行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助人行为逐渐增多,这是与儿童的道德发展相一致的。
①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经历“他律道德性”和“自律道德性”两个阶段。
a.“他律道德性”阶段。
儿童认为规则是由外在的权威给予的,因此必须遵守,由于这一时期的认知方式的自我中心性造成的缺乏移情能力,使儿童很难自动做出助人行为。
b.“自律道德性”阶段。
儿童认为规则是通过相互约定而形成的,而且能够变化。
儿童脱离了自我中心,变得会关心他人的立场和观点等,移情能力增强,助人的行为增多。
②鲁宾和施奈德的研究发现,儿童帮助他人的意愿随年龄而增长,与他们的道德推理直接相关。
道德发展水平较高、没有自我中心主义的儿童更多的表现出助人行为。
6~12岁是助人行为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与儿童的认知能力的发展和生活的范围、内容的变化使他们的道德判断从自我中心转向互惠是一致的。
(2)儿童亲社会行为的发展还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①早期社会化:
儿童时期形成的观念及父母的言传身教都是利他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
②模仿:
教会儿童利他行为的最好的方法是成人在儿童面前展示出相应的行为,然后在儿童表现出这种行为时给以强化。
③外部的奖励和惩罚:
奖励带来的积极体验能增加助人的行为,而惩罚带来的消极体验则会减少助人的行为。
④在观察到过度助人的示范者后人们的利他行为会减少。
因为,在“过度”助人示范者影响下,人们会感到被迫助人的明显压力,而较少感到是出于自己的内部需要。
总之,在个体成长过程中,亲社会行为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二、亲社会行为的影响因素
(一)影响助人行为的情境因素
1.旁观者在场
拉坦内和达利的实验研究发现,旁观者在场,会大大降低个人干预行为的发生。
当人们觉得只有自己一个旁观者的时候,所做出的助人行为比还有其他的人也在场的时候要多。
2.榜样的存在
助人的榜样可以引发助人行为。
但如果榜样在实践中说的和做的自相矛盾,比如父母的言传和身教不一致,就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
3.时间压力
研究表明,当人们在去参加某项活动的过程中,感到时间紧迫而且认为活动重要的人会比觉得时间充裕而且认为活动不重要的人做出更少的助人行为。
(二)被助人的特点
1.性别
当潜在的助人者是男性时,女性受害者更可能得到帮助;当潜在的助人者是女性时,男女受害者一样可能得到帮助。
研究指出,女性得到更多的帮助也可能与她们更善于寻求帮助有关。
2.相似性
人们容易由于相似性产生喜欢,而喜欢又产生帮助。
研究表明,人们更愿意帮助与自己的年龄、身份、地位、处境,甚至穿着外表相似的人,以及来自同一群体、种族、国家,尤其是政治态度一致的人。
3.不被责备者
所遇到的困境不是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人容易引起他人的帮助行为;而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困境则较少引发助人行为。
另外,研究还表明有吸引力的人,聪明、善良的人和未伤害过自己的人容易得到帮助。
(三)助人者个人的影晌因素
1.情感状态
(1)内疚
实验证明,在内疚的状态下,人们容易做出更多的助人行为。
其原因可能是:
为了减轻内疚的痛苦,恢复被动摇了的自我形象,或试图恢复积极的公众形象,人们往往做出助人行为,以此来“赎回”失去的东西。
(2)消极心境
消极心境对成人和儿童的影响是不同的:
对于儿童,消极心境减少他们的助人行为;对于成人,会增多助人行为。
这是因为对于成人来讲,助人行为能帮助他抵消坏情绪;而年龄小的儿童并不以帮助别人为乐。
这说明助人行为是随年龄逐渐发展起来的,是社会化的产物。
消极的心境并不一定导致助人行为,还可能会造成沮丧,即抑郁地沉溺于自我关注,这种状态的人对助人是不敏感的。
(3)积极心境
心境好的人易乐于助人。
这个结果对儿童和成年人都一样,而且不管好心境来自成功还是来自快乐的思想或其他积极的体验。
这是因为助人能改善坏心境,并且能维持好心境。
反过来,一个积极的心境产生积极的思维,并且提高自尊,这又使个体做出积极的行为。
因此,在好的心境下人们更可能有积极的思维和积极的交往行为。
2.人格特质
米德拉斯基的研究表明,社会责任感与利他行为有正相关关系。
施托布研究发现:
具有强烈的社会动机、相信自己对事情有影响力、有适合于情境需要的特殊能力的人更可能表现出助人行为。
同情和理解他人与责任感和利他行为有正相关。
哥根夫妇和米特研究发现:
不同人格特征与不同类型的助人行为有一定的相关,但是没有一个特征与所有类型助人行为都相关。
总体而言,助人行为和某些人格变量有关,但是很有限。
人格测验不能准确地确定助人者,原因可能是情境的力量对个人决策的影响太大。
同时,助人行为还存在性别差异。
当面对有潜在危险的情境时,男性有更多助人行为;而在安全的情境中,女性有更多助人行为。
(四)如何增多助人行为
1.消除助人的阻止因素
(1)减少情境的不确定性,提高责任感
如果旁观者面对的两难情境是确定的,那么,帮助人们正确解释一个事件并且承担责任就能提高他们的参与程度。
降低匿名和个人化的相互作用,会使个体更加自我觉察,并因此更加注意自己的态度和行为,提高助人行为。
(2)内疚和关心自我形象
感到内疚的人会为了减轻内疚和恢复自我价值而助人,所以可以通过提高人们对自己违规的意识来提高他们的助人意愿。
还可以利用“留面子”(door-in-the-face)的技术来增多助人行为,即在个人先拒绝了一个大的要求以后,再向他提出一个更合理的要求时,往往容易被接受。
另外,给人们贴上助人的标签也能加强助人的自我意象。
2.进行助人的社会化
(1)教会道德包容。
道德包容是将他人看作是自己道德关注范围之内的对象,与此相对的是道德排除,即将某些个人或群体看成是个体道德价值和公平规则界限以外的。
助人社会化的第一步是反对自然的内集团的偏见,将助人范围扩大到关心所有人的幸福。
(2)树立助人的榜样。
当看到别人助人时,人们就更有可能助人。
电视上的正面榜样能促进助人行为的发生,亲社会榜样比反社会榜样有更大的作用。
(3)将助人行为归因于利他主义。
对行为的归困影响行为的再发生。
过分的外部奖励有暗中瓦解内部动机的作用,产生过分肯定效应。
对助人行为的奖励应掌握分寸,给以足够的肯定,但不能过分的奖励,这样才能促使助人者将自己的助人行为归因于内部动机,从而乐于做好事。
(4)了解有关的心理学知识有利于增多助人行为。
三、助人行为的研究与理论
(一)拉坦内和达利(1970)的干预模式和社会作用力论
拉坦内和达利的研究发现,其他人在场减少了人们干预的可能性。
他人在场情境的一个重要效应是责任分散。
1.责任扩散实验
(1)房间充烟实验
实验过程:
将一些被试领到实验室,假任务是让他们参加讨论有关城市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真正的任务是在“等待实验开始的时候”向被试的“等待室”释放无害的但很恐怖的白色烟雾,观察被试的反应。
不同的实验条件:
①等待室里只有一个被试;②等待室里有三个被试,互不相识;③等待室里有三个被试,但其中两个是假被试,对烟雾表现出消极的态度。
实验结果:
被试是一个人的情况下比其他两种情况下的被试报告要多、要快。
在两个三人小组中的被试中,三个互不相识的真被试组中的被试比另一组中的被试报告得快。
(2)遭难女士实验
实验过程:
假任务是让被试者单独或和其他人一起在房间里填写调查表。
真任务是在隔壁房间播放女实验者需要求助的录音,观察被试的反应。
不同的实验条件:
①单独一人;②与一个朋友在一起;③与一个陌生的学生在一起;④与实验者的一个表现消极的助手在一起。
实验结果:
单独一人或与朋友在一起的被试有70%跑去帮助;40%与陌生人在一起的被试跑去帮助;而与消极助手在一起的被试中只有7%的人跑去帮助。
(3)罪行作证实验
实验过程:
安排被试单独或与两名假被试等待会见。
接待人员将装有钱的信封置于桌上,然后借故离开。
安排一个“小偷”(实验者的助手)去偷窃信封中的钱,故意做出企图掩饰自己行为的样子,而实际上又让在场的被试清楚地看到。
在偷窃发生后约一分钟,接待员返回。
实验结果:
与小偷单独在房间的被试比有旁观者在场的被试,报告发生了偷窃的人数更多。
(4)癫痫发作实验
实验过程:
让被试坐在一个小房间内,告诉他将与在隔壁房间的其他人(实际为录音)一起参加讨论。
在讨论过程中隔壁房间中的一个人说他感到身体不适头昏,接着他的声音变得模糊不清。
一会儿听到身体倒在地板上的声音,一会儿听不到声音,状似癫痫发作。
观察被试对发病者采取何种行动。
不同的实验条件:
①被试觉得他在同另外一个人讨论;②被试觉得他在同另外两个人讨论;③被试觉得他是在同另外五个人讨论。
实验结果:
被试认为与他讨论的人数越多,所采取帮助行为就越少,越慢。
拉坦内和达利的四个实验表明,其他人在场减少了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助人行动的可能性,即使是在明显需要帮助的情况下。
对这种现象的一种解释是责任扩散,即存在能提供帮助的他人时,人们倾向于认为自己的责任小了,而把责任分给了众人。
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境下,尽管干预的人数不同,但总会有人干预。
虽然情境是助人行为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但并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干预模式和社会作用力论(Theinterventionmodelandsocialimpacttheory)
(1)干预模式
拉坦内和达利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作用力理论”,并提出旁观者决定是否助人的决策过程。
个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干预,需要经历五个认知阶段(如图10-1):
①注意(notice):
旁观者个人必须“注意”到发生的事件;
②解释(interpret):
个人将事件“解释”为紧急事件,意识到他人需要帮助;
③决定(decide):
个人考虑要不要帮助困难中的他人,决定这是不是自己的责任,自己是否要采取行动;
④选择(choose):
选择助人的形式和具体做法;
⑤履行(implement):
将这种帮助付诸行动。
在这一模式中的每一个决策点上都有许多社会因素影响旁观者的决策。
如果在某一个决策点上旁观者做出否定的回答,那么这个过程便中断,个人也就不会做出帮助行为。
(2)社会作用力论
他人是否在场是影响个人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拉坦内提出“社会作用力理论”来解释群体情境中出现的社会助长、社会惰化、从众和去个性化等现象。
“社会作用力”是指“其他人的存在或行动对个体产生的任何影响”,即“由于其他个体的真实的、隐含的和想象的存在或行动,而发生在个体(人或动物)身上的在心理状态和主观情感、动机和情绪、认知和信念、价值和行为等的任何一种变化”。
社会作用力理论就是有关这种群体或他人影响个体的理论。
社会作用力理论的三个基本法则为:
①社会作用力:
I=f(SIN)
当一些社会源或称作用源、影响源作用于一个目标靶个体时,该个体体验到的作用力的量(I:
impact)是这些作用源的强度(S:
strength)、接近性(I:
immediacy)和数量(N:
number)的乘积的函数,如图10-2所示:
强度(S)指的是作用源的显著性(salience)、力量(power)、重要性(importance)或强度(intensity),它常取决于作用源的身份、年龄、社会经济地位或与目标靶的优势关系及其对目标靶未来的影响作用等。
接近性(I)是指作用双方时间上或空间上的接近程度,或是双方之间有无障碍或类似过滤器的作用。
数量(N)是指作用源的人数。
②心理社会法则或边界作用原则:
I=sNt(t<1)
一些社会作用源作用于一个目标靶个体的作用力遵循幂函数的形式,第N个他人的作用将小于第N-1个他人的作用。
I即社会作用力的量(impact),s是一个比率常数(soalingconstant),N是社会作用源的数量(number),t是幂值。
这个法则反映了边界递减作用。
尽管N增大时,I也要随之增大,但I的增量是逐渐减少的。
I并非随N的增长而直线增长,而是与一定的N的根指数的形式成比例增长,这反映了客观作用力大小与主观心理强度的非线性的一一对应关系。
③作用力分散原则:
I=f(1/SIN)或I=sN-t(t<1)
当作用力场中有其他目标靶时,目标靶的强度、接近性和数量的增加,将会导致作用力的分散或减小,使每个人体验到的作用力小于他单独作为目标靶时体验到的作用力,其值应是目标靶的强度(S)、接近性(I)与数量(N)三者的负指数函数。
作用力的减小遵循边界递减的原则,第n个目标靶对作用力的分散作用小于第n-1个目标靶对作用力的分散作用。
如图10-3所示:
“责任扩散”是可以用作用力分散的法则予以解释的。
这个理论尽管充实和发展了勒温的场论,但它只侧重于从社会力场对个体影响作定量分析,而忽视了人的能动作用,因而不能从外因和内因相互作用的角度来分析各种社会心理现象。
(二)摩根和帕克(1989)的“助人的代价—报偿模式”
“助人的代价—报偿模式”(cos-rewardmodelofhelping)认为,帮助别人时要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得到的报偿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决定是否做出助人行为时所主要考虑的。
当助人得到的报偿超过付出的代价时,助人行为最容易发生。
代价包括所有助人行为带来的负面的结果,如钱财、时间和精力的损失和可能带来的麻烦或危险;报偿包括物质的报偿、社会强化、同情、自尊和自我价值感的提高等。
由于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在一个特定情境下每个人权衡的结果不同,是否做出助人行为的决策也会不同。
随着助人代价的提高,助人行为的发生率降低;随着助人报偿的提高,助人行为的发生率提高。
(三)施瓦茨(1977)的利他主义模式与规范激活论
施瓦茨认为,个人是否产生利他行为,有赖于其所形成的个人规范的性质。
如果将利他的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规范,就会做出利他行为;反之,尽管社会要求提倡和鼓励,他们也不会表现出利他行为。
对于已经具有助人的个人规范的人们在紧急事件中也可能表现为不行动的原因,施瓦茨提出“规范激活理论”,通过对道德义务感的激活以及对利他行为需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后果的评估等的分析,来预测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做出利他行为。
1.个人助人与否的四阶段模式
(1)激活阶段:
对他人需要和自己责任的知觉。
在这一阶段,个人意识到他人的需要,并觉察到自己所采取的接济这种需要的行动。
(2)义务阶段:
规范的构建和道德义务感的生成。
在这一阶段,个人已有的义务感被唤起,或应承了新的义务。
(3)防卫阶段:
对潜在的反应的估计、评价和再评价。
这一阶段也被称为“防御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是后退的阶段,打算帮助的人开始评估付出的代价,并可能试图在情境中否认责任。
(4)反应阶段:
人们做出或不做出反应。
实际上,人们在是否做出助人反应时并不会自觉地意识到经历的各个阶段。
所有这些阶段都是瞬间完成的认知过程,人们可能意识不到就产生了行为。
2.决定人们是否助人的两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1)对他人的需要及自己能提供帮助的意识;
(2)在特定情境下不否认个人责任的倾向。
(四)施托布的移情实验和社会行为论
1.移情实验
施托布假设影响个人亲社会行为发生的两个关键因素是:
有效地帮助他人的知识和技能;对困难者设身处地设想的能力,即移情的能力。
(1)实验过程
①实验方法——表演游戏和“诱导”
实验将儿童分为三组,两组儿童分别用其中的一种方法,还有一组同时用两种方法。
a.在表演组中,实验者描述一些需要帮助的情境,情境中一个儿童需要帮助,另一个儿童给予帮助。
要求扮演“帮助者”的儿童即时做出所有他能想到的各种帮助行为。
b.诱导组和表演组的方法一样,但只是要儿童口头上讲出如何给以帮助而不用表演出来。
而后实验者像在表演组一样提出其他适合的帮助方法,并指出行为对别人的积极效果。
c.在表演和诱导并用的一组中,儿童受到两种方法的训练。
在实际做出各种帮助后,实验者还说明会对有困难的儿童产生的积极效果。
②效果检验——情景测验
实验者设计了以下两种场景进行检验:
a.儿童被领到有玩具的房间,被告知“隔壁房间有个女孩在玩”,然后实验者借故离开。
不久隔壁房间发出一声很强的砰声,接着有大约70秒钟的哭声(录音),观察儿童的反应以确定上述方法的直接效果。
施托布将儿童的反应分为三种:
主动帮助,即跑到隔壁去帮助;自愿报告,即跑去报告实验者隔壁的房间里出了事情;没有帮助,即没有做任何努力以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援助。
b.儿童和一个成人实验者开始游戏,成人“意外”地掉落一盒曲别针,于是轻声惊叫,并开始拣起散落的曲别针。
观察儿童自发地和由于敦促而拣起的曲别针的数量。
(2)实验结论
表演游戏可以培养亲社会行为,而且它的效果至少可以保持一个星期。
但是诱导法的效果并不显著,还不如控制组的儿童那样愿意帮助他人。
原因可能是诱导法强使儿童变好的压力明显地对儿童的自由感产生一些威胁,所以儿童以抗拒来做出反应。
2.社会行为论(theoryofsocialbehavior)
施托布提出社会行为理论来解释亲社会行为的产生原因。
该理论把价值取向和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试图形成道德行为的综合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目的是个人追求的最终状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环境不同程度的激活。
如果被激活的目的不只一个,就产生目的冲突并伴随着解决冲突的动机。
利他行为的动机因素有:
(1)亲社会价值取向的动机源
价值取向可看作是道德领域中的个人的目的,亲社会价值取向则是利他和不伤害他人的个人目的。
亲社会价值取向越强,在特定情境中被激活的可能性就越大。
①作为利他的无私行为的动机源,其目的在于帮助他人,是以他人为中心的。
②以规则为中心的道德取向为特征的动机源,目的在于坚持行为规则。
两种道德取向的目的不同对行为产生不同影响。
(2)移情(empathy)
移情取决于三个条件:
①初级移情。
即儿童由于他人的不安所引起的最初的情绪反应,是移情的最初形式。
②对他人的积极评价。
这是由初级移情发展到移情的先决条件,是亲社会价值取向的一个成分。
③自我概念。
移情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自我到他人的延伸,所以人们更有可能对自己相似的人做出反应。
缺乏精确的自我概念就难于以助人的方式扩展自我。
(3)其他因素
动机转化为行动,除了动机间的竞争外,能力也是主要决定因素之一。
如果没有达到期望目的的可能性,目的就不可能处于激活状态。
有三种能力非常重要:
①对于有关事件和成功达到目的的能力的一般态度;
②在特定条件下,制定行动计划和产生行动指导能力;
③以某种方式行动的特殊能力。
此外,迅速决多专的能力和知觉他人需要帮助的能力也是重要的。
能力是服务于动机的,没有动机源,能力再强也不会产生利他行为。
社会行为理论提供了一个分析和预测亲社会行为的方法和思路。
在特定情境下,通过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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