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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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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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条例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2008年6月13日业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9月10日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是通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途径。
文明单位是社会示范作用突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开展,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和地域经济发展。
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实际、队伍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坚持常抓不懈。
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满足职工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求。
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设计和开展各项创建活动要从注重实际效果出发,以推动工作和职工欢迎、群众满意为标准,勤俭节约,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省外的直属单位。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座落在县(市、区)、市(地)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座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本级的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和贯彻落实上级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委员单位责任制,确保《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所辖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推荐工作。
要掌握基层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日常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推荐标准,宣传先进典型。
第七条各级组织应把文明单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目标责任制,把文明单位建设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把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和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命名分为省、市(地)、县(区)三级,各设立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是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章条件
第十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一体化管理,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奖惩、同步总结。
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项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或所在市(地)区域内处于先进位次。
(二)创建目的明确,文明单位建设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健全有力,定期研究创建工作。
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项创建活动,群众发动广泛,参与面达百分之百。
文明单位建设规划总结、考评条件、奖惩办法、活动安排等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
(三)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清正廉洁,和谐团结,勇于改革创新,工作务实高效。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态度坚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管理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心系群众,关注民生,努力解决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觉履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做到文明生产和文明办公。
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响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所在街道、社区的号召,主动参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和军民共建、城乡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在抢险救灾、扶贫助学、新农村帮建、城乡环境维护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五)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确定本单位特色鲜明并相对持久的主题创建活动。
紧紧围绕主题创建活动的目标,组织开展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具体活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北大荒精神,培育职工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的思想。
广泛开展本单位内部的文明职工、文明部门、文明家庭等基础创评活动,在此基础上评选一定数量的标兵,激励职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总结宣传本单位突出典型的先进事迹,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活动。
(六)自觉践行公民道德规范,经常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职工道德行为准则。
教育职工在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助人为乐,遵纪守法,见义勇为。
教育职工在单位工作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明礼诚信,优质服务,热爱集体,遵守纪律。
教育职工在家庭生活中模范遵守家庭美德。
敬老爱幼,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培育职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
注重学习,加强修养,积极上进,谦虚严谨,正义公道。
(七)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绩。
结合实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
对拔尖人才和优秀业务骨干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大力开展科普教育,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文化体育生活丰富多彩,寓教于活动之中,培养职工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
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迷信和邪教,使职工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配合学校、社会和家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制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生日聚会等进行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
文明上网,文明祭祀,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九)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职工的民主法制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积极排查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做到严格执行。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违法犯罪,治安状况和工作秩序良好。
(十)大力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教育活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风气浓厚。
认真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具体有力,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无滥采乱伐、无违法占地、无私建滥建等违法现象。
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单位环境和居住环境,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并不断得到改善。
第三章命名
第十一条县(区)、市(地)、省三级文明单位的命名和晋档升级均按照自我测评、自愿申报、逐级把关、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命名一次,命名满四年进行重新申报,重新考评,重新命名。
第十二条凡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认真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达到要求标准,可以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被命名满两年的各级文明单位,符合条件要求,有资格申报同级文明单位标兵。
已获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满两年,在同行业综合评定居领先位次的,有资格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通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并连续两年以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单项奖励,有资格破格申报上一级的文明单位。
县、市级文明单位标兵通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并连续两年获省主管部门综合性奖励,有资格破格申报上一级的文明单位标兵。
已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两年以上,在全省同行业中综合评定居领先位次,并在两年间受到省委或省政府、国家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达到中央文明委要求的评选条件,有资格申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再经过三年努力具备条件的,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连续三届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五条农垦、森工、哈铁、石油、高校、省直工委的文明单位创建及推荐工作均按市地统一要求,统一对待。
在哈尔滨市内的中央直属单位、省委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文明单位建设及推荐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在哈尔滨市内的部属和省属高等院校,文明单位建设及推荐工作由省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院校实行属地管理。
农垦、森工、哈铁、石油、高校、省直工委应与地方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推荐文明单位应当主动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意见。
第十六条推荐命名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条件进行逐项自我测评,实事求是地进行量化打分,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测评,在本级命名或向上级推荐前要主动征求组织、纪检、审计、计生、环保、安监、金融、信访、综治、防范处理邪教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严格把关,在本级命名或向上级推荐前,召开文明委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管理由推荐机关和命名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双重管理,以推荐单位管理为主。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基层帮助研究指导创建规划、活动方案、基础创建、档案建设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全面掌握基层单位文明单位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在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发展、各项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水平。
各级文明单位应当主动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请示汇报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接受工作上的指导。
实行年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问题,在有明确结论后,十日内由被命名单位把情况如实报告给所在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被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在有明确结论二十日内由市地 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被命名的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按中央文明办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各行业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出自身行业特色的教育活动,活动要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以促进业务发展为中心,以优化服务质量为宗旨。
行业自身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命名表彰时,要以开展的具体活动作为命名名称。
第二十条各级文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档案,为文明单位考评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文明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按年度成册归档,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文明单位建设档案按三大类别设定:
加强领导类:
主要有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具体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例会记录、职工动员会及总结表彰会的相关材料、上级文件及本单位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工作机制类:
主要有历年的文明单位建设规划及总结、基础创建的考评条件及考评结果、各项工作奖励及处罚结果、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实行优质规范化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及落实情况、完成中心工作的保障措施及推进办法、文明单位申报审批手续及事迹材料等。
各项活动类:
主要有为了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而开展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包括集中学习、法制教育、组织参观、专题讲座、演讲竞赛、理论研讨等。
为了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开展的各项业务培训活动,包括学历教育、派送进修、集中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组织考试等。
为了增强团队精神,活跃文体生活而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征文比赛、格言征集、书法展览、摄影大赛、旅游观光等。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必须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档案管理。
把文明单位建设总体规划及实施情况,本级和上级命名文明单位的申报审批手续、事迹材料及命名光荣册,未被重新命名、受到通报批评、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及原因,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命名表彰会的材料,本级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及落实情况等,收集齐全按年度成册归档。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在机构发生变化时,各级推荐机关要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给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备案,由命名机关做相应处理。
变更隶属关系:
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生变更,工作性质和领导集体没发生变化,创建工作没有间断并符合要求标准,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改变名称:
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没有其它重大变故,仍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如果工作性质或领导集体成员发生了较大变 化并间断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当终止原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经过两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原级别的文明单位。
单位进行合并:
两个以上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如合并前均为文明单位或标兵,应当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级别,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如合并前有一个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标兵,需要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在下届命名时有资格按照合并单位中的最高荣誉称号申报。
单位独立分设:
由一个单位又分立出一个以上单位,主体单位保持原来的文明单位荣誉级别;后分立出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申报分立前文明单位荣誉级别,由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如果分立后达不到要求标准,应当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经过两年以上时间创建具备条件的,可以按分立前文明单位荣誉级别申报。
单位已经撤销:
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因单位撤销,应当从正式宣布撤销之日起,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如果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安排到其它单位工作,该单位不能继承撤销前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获得县、市、省级文明单位荣誉或晋升为县、市、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和被重新命名为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以及被命名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或全国文明单位的当年,给予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以鼓励职工的参与热情。
资金来源为:
各级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均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差额拨款单位按经费分担比例解决;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自行解决。
奖金额度为:
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不超过同级财政月平均应发工资额的120%,省级文明单位以下各档次的文明单位均按10%递减。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可按最高档次资金额度发放奖励资金,不得重复发放。
奖励对象为:
本单位在获取文明单位荣誉当年的正式在编职工,包含本年度离退休职工。
编外人员奖金由本单位自行决定。
奖金发放程序为:
财政供养的文明单位由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向同级人事部门提供命名名单,人事部门核准被命名单位在编和当年离退休职工人数,同级财政向被命名的财政供养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被命名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的职工奖金来源、资金额度、奖励对象暂按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执行,待中央文明委有明确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获得文明单位荣誉期间,给予本单位相应的精神鼓励。
各级命名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命名表彰会,大力宣传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做出命名决定,印发光荣册并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
制作牌匾和荣誉证书所需费用,由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根据命名数额做出经费预算,报命名机关同级财政审核列支。
文明单位牌匾必须庄重大方,尺寸和材质规范统一。
省级文明单位及标兵的牌匾尺寸为高50厘米,宽70厘米,市、县级文明单位及标兵的牌匾高和宽分别递减5厘米。
材质为亮面白钢,命名称号字体为宋体红字,落款为宋体黑字。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领导集体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二)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工作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出现计划外生育,对群众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
(六)有生产、经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七)缺乏职业道德,单位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八)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六条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或者未得到重新命名,停止发放文明单位奖金,由原命名机关收回牌匾。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时间的创建,符合条件的,可在下届命名时重新申报原档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满四年未得到重新命名,按下一档文明单位对待,满六年仍未得到命名,按下两档文明单位对待。
已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按中央文明委规定时间接受考核。
在下届没得到推荐和命名的,按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对待。
第二十七条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评定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者由相关部门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环保局《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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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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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
市环保局《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
1、新《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 )年()月( )日经第十一届( )次省常务委员会通过。
2、新《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于( )年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通过。
3、( )是社会示范作用突出,( )、( )、( )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4、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重要思想为指导。
5、文明单位建设要培育( )、( )、( )、( )的职工队伍。
6、文明单位建设要提高职工的( )、( )、( )。
7、文明单位建设要围绕( )开展建设活动。
8、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贴近( )、贴近( )、贴近( )。
9、进行文明单位创建,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名称的,按( )单位统一管理。
10、( )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11、( )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12、进行文明单位创建,每年至少召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本级的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13、文明单位是由( )和( )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14、文明单位命名设立( )和( )两个档次荣誉称号。
15、文明单位建设必须具备实施( )、( )、( )和社会文明建设一体化管理。
16、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 )和( ),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17、文明单位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率要在( )以上。
18、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项创建活动,群众发动广泛,参与面要达到( )。
19、文明单位创建要坚持( )原则,实施管理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0、对于文明单位创建的重大问题实行( )、( )和依法决策。
21、文明单位各项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或所在市(地)区域内处于( )位次。
22、文明单位创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一体化管理,做到同步规划、( )、( )、同步总结。
23、在诚信建设上,文明单位要自觉履行( )、( )和社会诚信,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
24、文明单位要主动参加文明城市、( )、( )的创建活动和军民共建、城乡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
25、开展文明单位创建要积极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 )、( )和价值观。
26、开展文明单位创建要积极开展爱国主义、( )和社会主义教育。
27、文明单位要大力弘扬( )、铁人精神和( )。
28、创建“三优”文明城市主要内容是( )、( )、( )。
29、优美环境重点是实现“四化”,主要有( )、( )、( )、( )。
30、实现城区“四净”,主要做到市容市貌净、( )、( )、重点区域净。
31、黑龙江省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的唯一地级城市是( )。
32、我省获得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市荣誉称号的城市有( )个。
3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 )。
3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是( )、职业道德、( )、个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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