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宋村宋倩违法生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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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宋村宋倩违法生育
卷宗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时间
页号
备注
1
违法生育查处立案审批表
2
调查笔录二份、双方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
关于宋倩、郭勇违法生育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
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
5
告知书送达回证
6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7
决定书送达回证
8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9
批准(驳回)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通知书
10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11
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12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13
结案报告
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违法生育查处立案审批表
惠计社费征立字[2012]第351号
当事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或现住址
户籍地
电话
郭勇
男
李庄镇长宋村
李庄镇长宋村
宋倩
女
199103
李庄镇长宋村
李庄镇长宋村
案件来源
现场检查□
举报□
自报√
交办□
移送□
其他□
情况说明:
李庄镇自报
主要案情
郭勇、宋倩2003年9月登记结婚,均系初婚,两人于2004年10月23日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孩),2012年8月18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孩)
立案建议
杨广刚、李美丽涉嫌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张金芝、张连凯生育情况立案调查。
受理人签名:
2012年月日
领导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名:
2012年9月17日
立案时间
2012年9月17日
备注
填表日期:
2012年9月17日
关于杨广刚、李美丽
违法生育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时间
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0月9日
调查机关
惠民县人口计生局
调查人
王学清李学金
案由
王大生、孟文玲违法生育
案件事实
王大生,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李庄镇大王庄村;孟文玲,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李庄镇大王庄村。
王大生、孟文玲1987年10月登记结婚,均系初婚,两人于2010年9月22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孩)。
证明材料
调查笔录二份、双方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处理建议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惠民县2011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7752元计算,对王杰、王中慧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合计120000元整。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育费征收告知书
惠计社费征告字[2012]653号
姓名:
陈学梅(性别:
女,诞生年月:
1977年1月,住址:
李庄镇杨家集南村)
姓名:
杨洪纯(性别:
男,诞生年月:
1976年9月,住址:
李庄镇杨家集南村)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们违法生育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的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你们于2012年6月15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孩)。
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惠民县2011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7752元的基数,拟对王中慧征收社会抚育费60000元,拟对王杰征收社会抚育费60000元,共计征收社会抚育费120000元(壹拾贰万元)。
对此,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你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2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惠计社费征告字【2012】653号
受送达人
杨洪纯陈学梅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名或章
2012年月日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备注
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
惠计社费征字[2012]653号
姓名:
陈学梅(性别:
女,诞生年月:
1977年1月,住址:
李庄镇杨家集南村)
姓名:
杨洪纯(性别:
男,诞生年月:
1976年9月,住址:
李庄镇杨家集南村)
经本机关查实,你们于2012年6月15日在滨州市广兴医院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学梅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育费60000元,决定对杨洪纯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育费60000元,共计征收社会抚育费120000元(壹拾贰万元);请你们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育费交至代收机构惠民县农业银行营业所(缴款代码:
1201-2953)。
你们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齐社会抚养费,自欠缴之日起每一个月加收欠缴社会抚育费的2‰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惠民县人民政府或滨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超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2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惠计社费征字【2012】653号
受送达人
陈学梅杨洪纯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名或章
2012年月日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备注
结 案 报 告
案由
杨洪纯、陈学梅违法生育
立案时间
2012年9月17日
调查机关
惠民县人口计生局
调查人
王学清李学金
当
事
人
杨洪纯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7609
职业
农民
陈雪梅
女
197701
农民
案件
事实
杨洪纯、陈学梅2000年1月登记结婚,均系初婚,两人于2012年6月15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孩)。
处理
决定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惠民县2011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7752元计算,对王杰、王中慧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752元,合计15504元整。
执行
情况
当事人已于年月日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结案
理由
当事人已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案件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建议结案
签字:
年月日
领导
意见
同意结案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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