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docx
- 文档编号:17226264
- 上传时间:2023-07-23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19.62KB
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docx
《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
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
填报单位:
台山市物价局
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印发机关、时刻、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鄙视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2
哄抬价格、价格欺诈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3
变相提高和压低价格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
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5
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情节严峻:
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6
牟取暴利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7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8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9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储存的财物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1)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2)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连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3)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4)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5)拒绝同意监督机构检查的。
非法所得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有前条
(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11
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教育收费治理规定》(1994年6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12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
《广东省医疗收费治理方法》(1994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第十七条第(五)项“凡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卫生、财政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判、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处理,情节严峻的,可按干部治理权限追究要紧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乡村大夫和个体大夫,并吊销其开业证书:
(五)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13
经营者违反《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方法》规定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本资料
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判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方法》(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颁发)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未按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判。
”
14
价格监测机构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峻阻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
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判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第十八条“价格监测机构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峻阻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由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判。
”
15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或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或拒报或多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判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截了当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多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
表二: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印发机关、时刻、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依法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峻,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连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阻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必要时能够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能够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峻,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连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阻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2
对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可暂扣其《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治理方法》(计价格[1998]2084号)(1998年10月12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实施)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
表三:
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印发机关、时刻、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
收费总额的0.5%
2、《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咨询题的复函》(粤办函[1992]569号)有关“对省直、中央驻穗收费单位(不含高等院校、中专、中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按收费总额的0.5%计收”的批复。
2
路桥通行费年审费
一般公路收费年审费:
5000—20000元/年·站点
2、《关于收取养路费路桥通行费的年审费咨询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9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养路费、路桥通行费的年审费”;“年审费的计征标准、方法按《关于养路费路桥通行费年审费的意见》执行”。
3
价格调剂基金
1、向从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市政府托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2、向迁入台城的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市政府托付市粮食局代征。
3、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报建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市政府托付市规划局代征。
4、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每吨50元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七条政府能够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剂基金,调控价格,稳固市场。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方法》(1999年6月1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按《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稳固市场价格的价格调剂基金,并应依法规定其征收范畴、使用方法、审批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关于印发台山市价格调剂基金治理方法的通知》(台府办[2007]203号)。
表四: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确认项目
依据(印发机关、时刻、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对《广东省定价名目》中,省物价局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价格的项目,承担具体工作;对《广东省定价名目》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负责日常的价格治理。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方法》(1999年6月1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第十二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定价名目为依据。
定价名目的内容包括:
定价权限、定价范畴、审批程序、公布形式。
”
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名目〉和〈广东省价格听证名目〉的通知》(粤价[2003]28号):
“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治理工作。
”
非针对特定行政治理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定调价行为除外。
2
核发收费许可证
3、《收费许可证治理方法》(计价格[1998]2084号,1998年10月2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不核发。
”第五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省及省以下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核发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
3
监制明码标价方式
4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峻,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能够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
5
成本监审
台山市价格股负责实施
6
涉案物价格鉴定
1、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第二条“国家计委及地点各级政府物价治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
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托付。
”第三条“按照国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治理规定,价格事务所系统对同意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治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事务所直截了当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托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
台山市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具体工作
7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8
对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至(四)行为的监督检查相对人,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对有前条
(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9
市场价格监测、预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治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
3、《价格专门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监[2004]474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和谐全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和谐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
台山市价格股承办具体工作
注:
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台山市 物价局 行政 执法 职权 核准 界定 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