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面对面重要考点35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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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面对面重要考点35个问题
1.为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是历史的深刻启示。
这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这是长远的战略谋划。
2.怎样把握总目标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就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这个总目标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绘制出路线图,指明了具体路径。
这两句话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了哪一句都不行。
如果把建设法治中国看做建设一座恢宏的大厦,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丰富内涵,就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是奠定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三大基石”。
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这三句话,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制度基础、理论指导,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实现总目标必须牢牢把握的最根本的东西。
二是构筑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五个支柱”。
这就是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这个“4+1”组成的五大体系,涵盖了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法治运行与机制保障、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展开和有力支撑。
三是设计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施工方案”。
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执政、行政等问题,涉及党、国家、公民等不同的行为主体,应该如何推进、如何实施呢?
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描绘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效果图”。
法治建设既是法治本身的“自转”,也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公转”。
通过法治建设,我们要取得什么样的效果呢?
从法治建设本身看,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看,就是要着眼于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中国大厦的地基夯实了,支柱立起来了,按照施工方案科学操作、加紧推进,美丽的“效果图”就一定能变为现实,这座恢宏大厦必将巍然耸立起来。
3.提出总目标的意义何在
它是凝聚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
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
它体现了国家治理总体战略的完善提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
4.实现总目标必须有哪些遵循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原则强调的是政治保证问题。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力量源泉问题。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价值追求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个原则强调的是精神支撑问题。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个原则强调的是现实选择问题。
。
问与答
问:
什么是“三统一”?
答:
“三统一”,是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同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以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同一起来。
问:
什么是“四善于”?
答:
“四善于”,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5.为何法治建设首要的是走对路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扎根自己的传统。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立足自己的国情。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解决自己的问题。
6.中国的法治道路是怎样走出来的
这条道路凝结着中国近代以来百余年的上下求索。
这条道路凝结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
。
这条道路凝结着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
问与答
问:
法治与法制有何区别?
答:
法治与法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二者的联系在于: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7.中国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个方面:
一个是坚持党的领导(党掌舵领航),一个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度奠定基石),一个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论指引方向)。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属性和前进方向。
8.怎样走好我们的法治道路
增强道路自信。
明确目标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提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
落实重点任务。
这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这四个方面、十六个字,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其中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是基础。
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推进全民守法,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深化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动力在改革、出路在改革。
9.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怎样坚持党的领导
党领导立法。
党保证执法。
党支持司法。
党带头守法。
10为何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党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法治是党完成执政任务的可靠保障。
法治为党攻坚克难提供有力武器。
怎样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这个重要论断,明确了宪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核心地位,阐明了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全面推进依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深远。
11.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什么关系
这是由宪法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宪法是根本法、是总章程。
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最重要的也是坚持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从内涵来看,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思想基础和活动准则,也就是说,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都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依法治国的过程,首先就是贯彻落实宪法中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的过程。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基础。
从效力上看,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基础,所有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依法治国所依之法,首先就是宪法。
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确定了最高准则。
从权威上看,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超越宪法,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可以说,法治的权威,首先体现为宪法的权威;对法律的遵守,首先是对宪法的遵守。
因此,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2.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四部宪法
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中国的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的,《共同纲领》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依据。
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这部宪法并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时期“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
1978年宪法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
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13.怎样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力量不仅因其地位崇高,更源于其有效的实施和监督。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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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怎样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
设立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必将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全民宪法观念。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在当今世界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正式就职时举行宣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对于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要通过法定程序,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把宪法宣誓制度具体化。
今后,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问与答
问: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010年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涵盖我国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
15.怎样防止立法部门化和地方化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
加强改进政府立法制度。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
16.怎样推进开门立法
开门立法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
健全沟通机制。
拓展参与途径。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加强组织协调。
17.怎样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2014年8月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施行。
这部被称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基本法”的条例,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这个条例的施行,为自贸区的改革探索提供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标志着自贸区改革正式进入于法有据、由法推进的新阶段。
说到法治与改革,许多人首先想到二者的矛盾:
法治的特点是“立”,有稳定性;改革的特点是“破”,有变动性。
但这一破一立之间,更是彼此促进、相互推进的关系。
正如古人所讲,“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
推进改革离不开法治的规范,法律又要适应改革向前推进的要求,发挥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就是要着眼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立法工作,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授权先行先试。
。
18.为何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严格执法
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必须严格执法。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严格执法。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严格执法。
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19.为何要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职权法定,明确政府权力边界。
“依法履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规范事权,厘清不同层级政府权责。
问与答
问:
什么是事权?
答:
事权,是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是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全局利益的事务,如国防、主权、外交等应由中央政府处理;凡是有关地方局部利益和地方自主性、地方自主发展的事务应归地方政府处理;而处理地方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权,必须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
20.为何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行使决策权是否依法合规,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频频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失误事件,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失。
特别是有的领导“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任务。
所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指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也无论事发时责任人是在岗在任,还是升迁调转或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与以往关于决策追责的规定相比,这一制度的最大亮点在于“终身追责”,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实践表明,一些重大决策从提出、实施到产生效果时间周期长,决策正确与否短期内难以得到验证,一旦多年后出现问题,当初参与决策的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或退休或调任,责任已难以认定追究,大多不了了之。
“终身追责”犹如为决策者戴上了“紧箍”,督促、警诫其时刻尊重和敬畏决策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决策。
现在,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尽快把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让人们见到成效。
要完善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实行决策绩效评估机制,科学判断决策失误;建立决策案卷制度,准确识别责任归属;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
做到重大决策严重失误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杜绝违法决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比如,要健全法定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比如,要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必须开展内部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
比如,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一支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
21.为何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
对于流动个体无照商贩,工商可以管,食品安全部门也可以管,市政城管也能插手,处罚的时候,“一人违章多家罚”;一旦出现问题要问责的话,谁都可以推脱。
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都管都不管”、权责不清楚的问题。
对行政执法者来说,有权必有责,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必须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纠正、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
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许多重要新举措,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起,成为下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队伍需整合。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设置过多过细,仅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就有8万多个、编制135万多名,同一领域、同一事项多头执法,群众戏言“大盖帽满天飞”,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处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
要加快队伍整合,大幅削减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执法要有据。
严密的程序是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
要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操作步骤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
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有效预防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现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裁量求公正。
当前,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选择性执法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执法人员提供裁量依据。
在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执法对象悔过态度等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过罚相当。
素质要提高。
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基层,其职业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关系政府形象。
要在队伍管理和人员配备使用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杜绝“临时工执法”现象。
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以消除钓鱼执法、创收执法冲动。
问与答
问: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答: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手段、范围等某一事项未作详细具体的明确规定时,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评价和判断,确定适当的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手段,处理具体事务的权力。
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明确的幅度,允许行政机关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决定;二是法律法规只作了笼统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作出此类裁决时享有很大的裁量余地;三是法律法规仅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某法或某法某条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更大。
22.怎样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完善制度体系。
突出制约重点。
推进政务公开。
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八个方面内容
党内监督:
党组织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行政权力运行以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大监督:
人大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质询政府工作等,对政府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同级政府违法违规行政人员进行撤换和罢免。
民主监督:
政协通过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重要工作、视察政府工作、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对行政权力运行和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
主要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人员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和相关个人行为所实施的监督,以及各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依据行政权力隶属关系所实施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司法监督:
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受理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而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审计监督:
通过审计手段,管住国家的钱,看好行政的权,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制约和监督财权、物权等的行使。
社会监督: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而形成监督。
舆论监督:
公民和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通过公开报道、评论、提出改进建议等手段,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制约。
23.怎样理解司法不公的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
司法不公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
24为何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可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三种。
其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承担各类案件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据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级,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地方化色彩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案情重大、复杂。
有的地方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导致诉讼出现“主客场”、程序“空转”、案件查办受阻停滞等司法不公现象。
这不仅严重影响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损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对法院、检察院的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举措。
具体来说,就是着眼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干扰,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推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这项改革,可通过改造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充实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来逐步实现,必将有利于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
比如,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
比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比如,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各审级功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比如,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5.怎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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