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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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大学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住房新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
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在我校已实行的教职工优惠购房办法的基础上,改变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按照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进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教职工住房标准缺额货币化补贴制度;并逐步把住房补贴纳入教职工工资。
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在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目标指导下,根据学校实际,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三)坚持分类计算,按岗补贴、易岗易贴;
(四)坚持新老政策标准相衔接,购房优惠和货币补贴相平衡,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五)坚持按照不同类别、困难先后、分期分批,轮候发放;
(六)坚持与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相吻合,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的骨干和中青年教师中的无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
二、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精神,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
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国家、单位的住房补贴等。
据此,学校根据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货币化的改革趋势,采用住房公积金、教职工个人住房消费、住房贷款和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
实行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后,学校和教职工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职工的住房消费一般占工资总额的30%左右;住房贷款则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把我校原用于购建教职工住房的资金(包括国拨和学校自筹),转化为向无房和现住房尚未达标教职工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补贴。
目前,在国家尚无住房专项拨款情况下,为减轻教职工购房经济压力,学校将根据财力可能,每年注入一定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教职工住房补贴按人发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职工本人的聘任职务、职级、专业技术等级及与之相对应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原住房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相应的住房货币补贴。
学校对住房未达标教职工的住房补贴设立个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统一存储记帐、不计利息,供其购房时提取使用。
三、住房补贴对象
(一)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本校正式编制在编在岗教职工及2000年1月1日(含)至本暂行办法通过之日前正常退休现仍健在的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本校教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二)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本校正式编制在编在岗的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三)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本校正常退休现仍健在的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退休职工(以下简称“退休职工”)。
(四)凡在本校工作并离休的离休干部按沪委办[2002]14号文件执行。
四、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教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均指建筑面积):
1、“老职工”、已参与学校优惠购房或已由学校提供住房的新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市政府有关标准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见附表一。
2、“退休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教职工退休当时学校分房和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上限执行,见附表二。
3、“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标准按月计入新职工个人住房专用帐户,根据其职务变化实行易岗易贴,发放年限为十年,月补贴标准见附表三。
(二)每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教职工本人住房消费所承担的部分是:
本市双职工家庭年平均收入的4倍,购买一套60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
此即规定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教职工个人应承担的住房消费水平。
计算公式为:
。
《通知》同时规定:
如果经济适用房房价超过了教职工本人住房消费水平,方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据此,我校在综合上海各兄弟院校住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根据政府、单位及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我校住房补贴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元。
2、根据配偶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
3、1991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差额建筑面积10元。
老职工及1991年以后退休的退休职工1991年前工龄=1991—参加工作年份+1。
1991年(含)之前退休的退休职工的1991年前工龄按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
(三)住房补贴计算办法
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金额=[800元+(10元×1991年前工龄)]×差额补贴面积。
式中:
差额补贴面积=教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面积—核定的现住房面积。
其中:
老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附表一对应标准计算;退休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附表二对应标准计算;1985年以前退休职工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均按附表二1985年的标准计算。
五、住房补贴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补贴必须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所有权住房时使用。
学校对教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专户管理。
学校为每一个享受住房补贴的教职工设立个人专户,统一存储记帐,不计利息。
2、1999年12月31日之前(含)退休的教职工,根据退休时间先后、分批轮候,一次结清发放。
2000年1月1日以后(含)退休的教职工采取一次性结算,分年轮候发放。
3、目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原则上在教职工退休时一次结算,分年结清;如在职期间因购买所有权住房需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时,可提出提前使用申请,学校视财力可能,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放。
4、教职工和学校终止劳动合同、聘任关系的,自终止之日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在校任职期间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金额的转移或提取手续。
5、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因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政纪法纪处分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停发或缓发其住房补贴。
六、现住房面积认定
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是实施住房补贴的基础。
核定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坚持个人申报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学院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及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相结合的原则。
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的机构、认定程序和认定原则,按照上海市房改办关于现住房面积认定的原则及我校历年分房办法和优惠购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
七、严肃纪律
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纪律规定》执行,对于房改中发生任何营私舞弊行为,坚决查处。
教职工应如实申报现有住房情况,对隐瞒事实的,要进行教育批评;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所有教职工都有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房改监察办公室和上级领导检举反映房改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校房改监察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房改纪律,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督查、纠正和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学校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顺利实施教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学校决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成立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常务副校长和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校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协调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原则性问题。
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
(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助理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离退休处及校房地产管理处的负责人担任。
日常工作由房地产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认定由各学院、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审定的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和核定教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受理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及排序。
(二)监察办公室。
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对住房改革和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全过程监督,受理教职工投诉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情况。
(三)院系(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学院、系统的党政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思想教育、政策教育、纪律教育;负责本院、本系统教职工的现住房面积登记、审定、汇总、上报;受理本院教职工有关投诉的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报校监察办公室审核。
九、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为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上海市出台新的房改政策,学校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实施。
(二)本暂行办法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和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三)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一]
上海大学老职工各类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行政管理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称)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m2)
办事员
初级工
25年以下工龄
60
科员
初级
中级工
25年以上工龄
65
副科级
25年以下工龄高级工
70
正科级
中级
25年以上工龄高级工、
技师
80
副处级
高级技师
90
正处级
副高级
100
副局级
正高级
120
正局级
院士
140
注:
职务、职级、工龄等均由组织部、人事处认定。
[附表二]
上海大学退休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动态控制标准
单位:
平方米
退休年份
标准
职务、职称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教授(正高级)、副局
73
76
79
82
85
88
91
94
97
100
103
106
109
112
115
副教授(副高级)、正处
65
67.5
70
72.5
75
77.5
80
82.5
85
87.5
90
92.5
95
97.5
100
副处
57
59
61
63
65
67
69
71
73
75
77
79
81
83
85
中级、技师、正科
25年工龄以上高级技工
54
55.5
57
58.5
60
61.5
63
64.5
66
67.5
69
70.5
72
73.5
75
25年工龄以下高级技工
一级厨师、副科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初级、科员、20年工龄
以上中级技工、25年工龄
以上普工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未定级教学、科研、实验
技术人员;中级、初级技工;
普工、办事员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附表三]
上海大学新职工住房补贴月补贴标准
职务
层次
院士
正局级
教授
副局级
副教授
正处级
博士
讲师
副处级
讲师
正科级
硕士
副科级
其他
人员
补贴标准
(元/月)
1400
1200
1000
800
700
600
500
[附件1]
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实施《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对于《暂行办法》中不尽详细的部分给予补充说明,以利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便于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住房补贴对象
住房补贴只限于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具有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教职工。
老职工、新职工及退休健在的教职工中,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
(一)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或目前外出(借)其他单位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公派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自费出国留学、探亲和外出(借)教职工归校,并经学校同意重新聘任上岗的,须经校人事处认定其职务、职级、工龄后,方可享受相应住房补贴。
(二)在本《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但尚未正式办理有关手续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三)凡受行政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二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行政记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三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行政记大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四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撤销职务、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五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上述暂停享受住房补贴年份不计入住房补贴工龄。
凡被立案审查者,在审查期间暂缓享受住房补贴;审查结束,凡受刑事处分者由人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现住房有纠纷的暂不享受住房补贴,待住房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住房情况按本实施细则再行解决。
二、关于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办法
对教职工现有住房面积的准确认定是实施住房补贴的基础和前提。
学校根据我校历次福利分房、有偿分房及优惠购房所掌握的政策、标准,制定了《上海大学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办法》详见附件5。
核定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坚持以下原则:
1、个人申报与组织核定相结合的原则。
个人申报:
教职工必须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上海大学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组织核定:
即由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审核;校房改办公室核定。
2、公示的原则。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于教职工的监督检查,对教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实行公示。
即:
教职工个人申报、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进行材料初审、校房改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核定情况后公示。
3、对个别疑难问题,由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4、最终核定的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存入教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校房产处负责管理;并由人事处和校房改办公室按《暂行办法》规定核算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
三、关于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中提出的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六条基本原则,学校制定了《上海大学老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2;《上海大学新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上海大学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4。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老职工”、“新职工”、“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核算,分别按附件2、附件3、附件4执行。
但对一些特殊问题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新职工”中的已经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参与学校优惠购房的目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则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附件2执行。
2、对于“新职工”中,已经在2000年1月1日以后自行购房且已经享受学校住房补贴和贴息贷款的目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则仍按原办法执行。
但其住房补贴和贴息额总和与本《暂行办法》附件3规定住房补贴额有差额的,学校将按“缺额补足、超额不退”的原则执行。
3、“退休职工”(指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现仍健在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按照“上海大学退休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动态控制标准”(即附表二)进行测算;对于在1985年之前退休教职工的住房控制标准均以1985年的住房控制标准为准进行测算;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则根据教职工本人实际年龄大小,分批轮候,一次结清发放。
对于在本办法通过之后逝世的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经学院(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及校房改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结清发放。
4、“老职工”中,在2000年1月1日至本《暂行办法》通过之日期间退休健在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结算,分年轮候发放。
而对期间逝世的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如下标准一次结清发放:
①2000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10%;
②2001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15%;
③2002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20%;
④2003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25%;
⑤2004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30%;
⑥2005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35%;
⑦2006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40%。
5、“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附件2执行。
6、待“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全部落实后,视学校财力可能,对“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将采取在教职工退休时一次结清发放。
7、学校建立购房周转基金制度。
学校设立购房周转基金,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数额不等的购房无息贷款,享受购房无息贷款的教师必须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归还的款项再进入购房周转基金(具体参照人事处制定的办法实施)。
四、关于住房补贴使用发放操作规定
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总体实行“分期分批,轮候发放”的原则。
但对有特殊困难,急需提前使用住房补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如在职期间因购买所有权住房需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时,可提出提前使用申请,学校视财力可能,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放。
据此,教职工若在发生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无房户租房时可申请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款,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款使用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对购买住房的,须持有合同购房人为本校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合法有效购房合同;本人原住地的户口簿;原住房房屋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凭证及有效的购房发票等。
所谓有效的购房发票是指:
①凡购买商品房者,需提供由房产公司依据购房合同付款约定开具的首付款发票;
②凡购买二级市场个人产权房者,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的税务发票;
③凡购买使用权房者,需提供由房产交易中心或房产经营公司及房产产权单位开具的发票。
2、凡偿还购房贷款的,应出具购房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证明材料。
3、凡无房户租赁房屋的,凭合法的租赁合同(协议)。
申请人如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则不能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款。
(二)住房补贴款的使用管理由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校房产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分工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部门教职工填写的《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款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送校房产处。
2、校房产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填写《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核定申请人应得住房补贴额等。
《审核表》经房产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附有关审核材料复印件转校人事处复核。
3、校人事处根据房产处签发的《审核表》核对申请人的住房补贴工龄及聘约关系后核准住房补贴总额。
《审核表》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附上相关聘任合同复印件转校财务处。
4、校财务处根据房产处、人事处签发的《审核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住房基金个人帐户数据,《审核表》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财务人员向申请人支付住房补贴款。
5、《审核表》、《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最终交校房产处存档。
五、本细则与《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六、本细则由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
上海大学老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对应的住房补贴对象是指:
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我校现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及2000年1月1日至本办法通过之日期间在本校退休现仍健在的教职工。
下列人员不享受本校住房补贴:
1、200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和调离本校的教职工。
2、学校下属企业自主聘用的企业编制职工。
3、暂由学校实行人事代理尚未正式录用的教职工。
4、学校下属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1、“老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详见《暂行办法》附表一。
2、“老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单价为每平方米差额面积补贴800元,差额补贴面积等于教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减去核定的教职工现住房面积。
3、1991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差额面积补贴10元;1991年前工龄计算方法为:
1991年前工龄=1991—参加工作年份+1。
4、“老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随其聘任职务、职级变动作相应变动。
三、住房补贴计算办法
“老职工”住房补贴是根据教职工本人应该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与经学校认定的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差额、以及教职工个人1991年前工龄补贴进行核定的。
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金额=[800元+(10元×91年前工龄)]×住房差额面积。
四、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1、学校为每个“老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为每个享受住房补贴的教职工设立住房补贴个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统一存储记帐、不计利息。
2、“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原则上在教职工退休时一次结算,分年轮候发放。
3、待“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全部落实后,视学校财力可能,对“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将采取在退休时一次结清发放。
4、“老职工”在职期间,如因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无房户租房时,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其个人专户中的实有住房补贴额,学校视财力可能,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放。
一旦提前提取,今后不再享受住房缺额补贴。
5、在本办法通过之后逝世的“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款,经学校核定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结清发放。
6、“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只能用于购买所有权房、无房户租房消费,不得用于其他消费。
7、住在单身教工宿舍或青年教师公寓的“老职工”,在办理使用住房补贴手续时,必须与校房地产管理处签订按期腾空退还所借住房协议,待其如期退还公寓、宿舍后,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五、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一]
上海大学老职工各类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行政管理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称)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m2)
办事员
初级工
25年以下工龄
60
科员
初级
中级工
25年以上工龄
65
副科级
25年以下工龄高级工
70
正科级
中级
25年以上工龄高级工、
技师
80
副处级
高级技师
90
正处级
副高级
100
副局级
正高级
120
正局级
院士
140
注:
职务、职级、工龄等均由组织部、人事处认定。
[附件3]
上海大学新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对应的住房补贴对象是指:
2000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现在编在岗的无房教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新职工的聘任职务及学历层次核定。
具体标准如下:
职务
层次
院士
正局级
教授
副局级
副教授
正处级
博士
讲师
副处级
讲师
正科级
硕士
副科级
其他
人员
补贴标准
(元/月)
1400
1200
1000
800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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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大学 住房 制度改革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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