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拖拉机司机口头运输合同结果司机操作不慎翻车死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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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拖拉机司机口头运输合同结果司机操作不慎翻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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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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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物流五律法规案例与实务课后练习及答案
第一章物流法律基础知识
一、选择题
1.物流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
a.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b.内容c.客体d.对象
2.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b.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c.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d.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3.物流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包括()
a.订立物流合同的本人b.参与物流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人
c.本人的代理人d.履行辅助人
4.我国现行物流法存在的问题有()
a.缺乏系统和专门的法律法规b.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c.物流立法相对落后d.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5.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物流服务b.物c.智力成果d.火车
二、判断题
1.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2.物流法是指调整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属于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
()
4.所有权是权能最大的一种物权。
()
5.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可以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
()答案:
一、选择题
1abc
2b
3abcd
4abc
5abcd
二、判断题
1√
2√
3√
4√
5√
第二章企业法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2.甲、乙、丙三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的下列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甲执行合伙事务,乙、丙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合伙企业的利润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是亏损由甲一人承担
c对需表决的合伙事项,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甲有权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甲、乙、丙三个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20%、20%、60%。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已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
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
以下几种意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也不得将出资转让给丁
b.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就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c.丙的表决权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1/2以上,他完全有权决定将出资转让给丁d.丙有权自由地转让出资,无需经甲、乙同意
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可能履行其职务的是:
a.副董事长b.监事会主席
c.工会主席d.董事会秘书
5.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庚打算加入并拟入资10万元。
下列几种方式符合公司法的是哪一项?
a.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原股东一致同意
b.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
c.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庚可以通过直接与甲协商受让甲的一部分出资而成为股东
判断题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不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还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
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者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答案:
一、选择题
1b
2bd
3b
4a二、判断题
1√
2×
3√
4×
5×
第三章合同法
一.选择题
1.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2.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北京后的十天内腾出房屋。
这一协议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3.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共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
()。
a先履行抗辩杈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
4.下列合同的分类符合一般的分类标准:
()
a.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与经批准、登记的合同d.无效合同与撤销的合同
5.中秋节即将到来,甲商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月饼供销合同,约定在农历八月初一履行合同,后因乙公司人事上有大的变动,迟迟未能履行合同。
甲商场一等再等,终于在农历八月十三向乙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商场无权解除合同
b.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c.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无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d.甲商场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断题
1.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就一定无效。
()
2.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
3.债务人应当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
()
4.合同的签订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
5.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答案:
一、选择题
1d
2a
3c5c
二、判断题
1×
2×
3√
4×
5√
第四章担保法
一、选择题
1.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
a.动产质押b.不动产抵押c.权利质押d.违约金
2.质权因下列哪种情况而消灭?
()
a.质物转让b.质物灭失c.质物部分转让d.质物部分灭失
3.甲有祖传唐代玉佩一只,寄存于乙处。
乙因生意资金紧缺,于是将此玉佩质押于不知情的某工商银行,获得贷款10万元。
如果贷款期届至,乙不能按时还款时,则()a.银行可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此玉佩以抵偿乙的债务
b.因为乙不是玉佩的所有权人,该质押关系无效
c.银行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银行有权拍卖该玉佩
d.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但对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4.下列关于股权质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设质
d.质权实现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同一财产的抵押权、留置权并存时,债权人受偿的顺序为()。
a.留置权人—--抵押权人b.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c.留置权人、抵押权人同时受偿
二、判断题
1、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2、留置权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既可以适用于合同债权的担保,也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担保。
()
3、甲以其所有的房屋向乙提供抵押后,房屋因雷击而烧毁,甲应当以其他财产继续向乙提供抵押。
()
4、汇票、支票、本票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均可以质押。
()
5、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
答案:
一、选择题
1d
2b
3c5a
二、判断题
1×
2×
3×
4√
5√
第5章采购法律制度
【选择题】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a、国家机关b、事业单位
c、团体组织d、企业
a、非营利事业法人b、营利事业法人
c、国家机关d、社会团体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组术语中,货物的运费由买方承担。
a.e、fb.e、cc.e、dd.c、d
4、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a、十个b、五个
c、十五个d、七个
【判断题】
1、《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2、《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
3、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组术语中,货物的运费由卖方负担。
答案:
一、选择题
1abc
2a
3a
4abcd
5d
二、判断题
1√
2√篇二:
案例教育
一、关于电的案例
二、电焊案例
三、钢筋工案例
四、拌合机案例
五、水上水下案例
六、土方、基坑、涵洞、土工试验案例
七、机械车辆案例
(:
与拖拉机司机口头运输合同,结果司机操作不慎翻车死亡.)八、石方、爆破、油库案例
九、桥涵基础、挖孔桩案例
十、测量、吊装、架设、拆除、登高作业案例
十一、防护案例
十二、消防、厨房与住房间距离案例
十三、难解之谜
十四、部分安全隐患汇总
十五、后记
你想生活幸福、工作平安吗?
你想看看别人走过的弯路,学会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吗?
请看看下面的故事吧。
篇二:
司机运输协议书
篇三:
是运输合同结束后的义务帮工,
【案例全文】:
(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校林,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连源市桥头河镇青龙村。
委托代理人肖衍蔚,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连源市七星街镇大木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伟良,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居委会林头商业大道横路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恒,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坤州中路61号。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端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炳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颜校林、霍伟良、朱永恒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原告是湖南省连源市桥头河镇青龙村的农民,到顺德务工多年,自备有手扶拖拉,主要从事沙石等建筑材料运输。
两被告合伙承包一些建筑工程,两被告长期请原告为其建筑工地搬运沙石等建筑材料,双方均
以口头协议约定运输事宜。
杜典超是两被告雇请的员工,从事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是小工头。
20XX年2月26日,两被告需在陈村镇仙涌租用一台打路机搬至位于北滘镇林头村迅发家具厂门口前的工地,通知杜典超找原告搬运,原告用自备的手扶拖拉机将打路机搬运至目的地,原告要求运费30元,装卸由谁负责没有约定,打路机重量在一吨左右,出租机械方将打路机装上车,当原告将打路机运至目的地时,杜典超找来三名工地的工人连同原告一共五人进行卸车,当打路机从车的尾部向下滑时,由于手扶拖拉机制动不稳,造成架放于车尾部用于滑动打路机的两条槽钢失去平衡,打路机向一边倒下,原告躲避不及被机械压伤。
当日,被告派人将原告送往北滘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LS骨折、右侧股骨沟斜疝。
住院期间原告由其妻子护理。
20XX年4月7日办理出院手续,被告为原告支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17000元。
出院后,原告继续在北滘医院、佛山中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分别支出医疗费为1403.8元、425.7元,合共1829.5元。
20XX年12月10日,原告之伤情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审判决认为:
本案原告因伤致残所造成的损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
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原告因受伤住院和门诊治疗的费用共为1829.5元;2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按原告住院42天以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应为1260元,原告主张1350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3、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因护理人原告之妻无固定收入,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每天30元,以护理时间42天计算应为1260元,原告主张2070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4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原告误工费应参照广东省20XX年度公路运输业平均年收入14558元,以原告误工285天计算应为11367元,原告主张30000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5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原告为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广东省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4054.58元的标准,按八级伤残赔偿比例30%计算20年应为24327.48元,原告主张按佛山市顺德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5768元计算不当;6500元,按据计算;7、根据《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以实际发生数额确定,需要继续治疗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原告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4000元,并未实际发生,如果被告表示认可,原审法院可以予以确认,但被告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赔偿,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上述费用合共57543.98元,原告计算有误主张不当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为被告搬运打路机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约定的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不适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案原告在运输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应当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应以各方在原告受到损害是否存在过错为
依据。
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方负责运输的全过程,包括装卸,如双方有特别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但本案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搬运机械是否包含装卸无明确的约定,因本案原告搬运的打路机较重,凭原告一人的能力难以完成装卸过程,且原告从陈村镇仙涌村将打路机搬运至北滘镇林头,路程约10公里左右,运输费用才30元,如果包含装卸,运输费明显过低,
根据其雇员的过错责任,被告应承担造成原告损失57543.98元中的43000元,扣除被告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7000元,仍需向原告支付26000元,原告自负损失14543.98元。
因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被告认为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霍伟良、朱永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校林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6000元。
二、驳回原告颜校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上诉人霍伟良、朱永恒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霍伟良、朱永恒与上诉人颜校林之间属运输合同关系是正确的,但认定装卸责任为上诉人霍伟良、朱永恒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就如原审判决所述,上诉人颜校林自己带手扶拖拉机为上诉人霍伟良、朱永恒运输有关货物已有近两年,一直以来,双方并没有对运输费进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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