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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三版课件孙国华Convertor
主编孙国华朱景文
法理学(第三版)
绪论
本章结构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第二节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第四节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律现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有不同层次的划分。
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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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阶层、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应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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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四、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是我们学习法理学应着重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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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一、法学体系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
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个法律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4.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5.国际法学,本来是指国际公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涉及国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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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二、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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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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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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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马克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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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二)一般的科学方法
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方法
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法理学研究要努力应用最新的科学方法
(三)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
(四)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例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法律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这些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
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实际上就是人类长期积累的对认识法律现象的知识、文化、技术和措施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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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学?
什么是法理学?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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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
本章结构
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第二节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
第四节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
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人们往往用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的概念来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而社会规则(规范)则是这一过程静态表现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
(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五)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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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
当代人类学的发现表明,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与其经济、组织和文化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于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
其次,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
再次,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
最后,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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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
一、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的发展和由此而引起的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是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自己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公有财产的占有、掠夺;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审判或仲裁所补充,出现了专门解决争端的机构和人员———法庭、警察、监狱,它们可以不顾当事人的反对,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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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
二、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
不少人类学家都认为,在阶级社会产生的过程中,社会分层越大,氏族首领的权力越大,社会控制的类型也逐步由内部控制为主转变为外部强制为主,由轻微的惩罚到严厉的惩罚,出现了剥夺财产、死刑等措施。
三、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由于人们不再从事同样的劳动,而是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共同劳动中形成的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方式对于从事不同劳动的人们不再奏效。
当人们对规则有不同的理解,对一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规则有不同看法,对某项规则的权威性发生质疑,或者不服从某一判决时,必须补充以正式的社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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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
四、法的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
五、不同的国度法的产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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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
一、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不是法
二、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
第一,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第二,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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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社会调整?
如何理解社会调整是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
2.社会调整有哪些基本分类?
想一想它们与法有何关系?
3.怎样认识原始社会社会调整的特点?
4.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有何不同?
5.是否可以把原始社会的习惯看作是法的一种形式?
为什么?
第二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本章结构
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第三节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第四节法的定义
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一、法的语源和词意
法的概念问题就是“什么是法”或“如何理解法”的问题。
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
第二,法律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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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二、法的外部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
第二,法律这种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第三,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第四,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法不仅是这类规范,而且是这类规范的总和或系统,即在一国、一地区,这类规范总是成系统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整体。
法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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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一、法的内容
我们可把法的内容分为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
专门法律内容也是一种思想、原则,但其本身不带社会政治色彩,总是受社会政治内容的制约和支配的。
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原则,法的原则也有社会政治原则(反映某一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制度的规律性)和专门法律原则(反映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上层建筑部分本身的规律性)之分。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1.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属于社会意识,是上层建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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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2)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3.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渊源)、物质制约性。
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并且还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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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是为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法的第三级的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人们的行为自由和纪律、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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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正义观、价值观的体现。
其次,法这种特殊的规范系统又是同国家权力不可分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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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的定义
一、科学定义的局限性和必要性
二、围绕法的定义的主要争论
第一,要不要揭示法的本质?
第二,什么是法的基础?
第三,法是关系还是规范?
第四,法的定义中也要包括主观权利吗
三、对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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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的定义
四、本书作者关于法的定义的表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个定义反映了法的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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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原理?
2.怎样理解法的内容的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
3.怎样理解“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4.怎样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本章结构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
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人类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从法本身或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我们可以把前者叫作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或者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把后者叫作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作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也可叫作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法同一般的意识形态相同,都具有思想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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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从这个角度观察,法的作用和职能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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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
法与国家一样也具有其内在的矛盾性。
国家,既是从社会产生并与社会日益脱离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实现阶级统治的机关,又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所以,国家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这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我们称为“社会公共职能”。
作为国家意志、国家命令的法,也必然执行着这样两种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不能简单地、机械地认为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可以说有的规范主要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或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因为这两类职能是内在联系、辩证统一的,所以,我们不应把法的社会性、全人类性与其阶级性对立起来,法的阶级性和其社会性、全人类性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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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范围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客体(各种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某人、某个阶级、某个民族或国家等)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二)法的价值的特性
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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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三)法的价值的三大类
1.法所中介的价值。
法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综合表现。
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效益
2.法的工具性价值。
(1)确认性价值
(2)分配性价值
(3)衡量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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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4)保护性价值
(5)认识性价值
3.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法的工具性价值实际上就是法本身价值的一种,这里讲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者很少具备的价值。
法本身的特殊价值主要有:
第一,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第二,法有使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第三,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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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二、法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属性和分类
利益是人们把什么认为是价值的根据。
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人们的一定需要形成人们的利益,而利益不仅指这种自然需要的满足,而且还包括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和手段。
利益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二)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第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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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律在考虑全社会共同利益,协调不同阶级、阶层、不同个人的利益时,都是以不违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第三,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第一,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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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三、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与自由
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客观条件下,产生一定的行为自由。
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正当的”,是“权利”(right)。
这种被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正当的”行为,恰巧体现了在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下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权利观。
社会主义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行为自由的武器;是保障人类向自由王国过渡的武器;是建立一种既有广大人民的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那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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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二)法与秩序
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
法作为规范系统,其本身就是阶级社会一定社会秩序的化身,它体现、确认并保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
法律秩序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是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法律秩序具有一系列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有如下几点:
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整体目的;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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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三)法与正义(公正)
正义、公正、公道、公平这些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
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正义是对利益关系的评价,是处理利益关系的观点或原则。
利益是产生正义或不正义评价的前提。
正义有不同的划分
社会主义法就其本质来看是迄今为止人类最进步的、最正义的社会制度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正义的体现,是广大人民正义观的体现。
为了保证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进步的社会正义,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适用也必须遵循人类法律文化的一切诉讼正义原则,做到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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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
(四)法与效益
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
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
(五)法在协调自由(纪律)、秩序、正义和效益的关系中的作用
首先,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
其次,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
法既要体现和保障社会生活参加者在一定历史阶段所能有且应有的行为自由和纪律,又要维护适应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秩序。
法在协调利益关系时遵循什么原则,取决于法的阶级、社会本质,也取决于主体所处的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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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的作用、法的职能?
如何区分法的作用和职能?
怎样认识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与法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怎样认识法既有阶级性也有社会性或全人类性?
2.什么是法的价值?
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
什么是法所中介的价值?
什么是法的工具性价值?
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
3.什么是利益?
利益与价值的关系如何?
如何认识利益与法的本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发展的关系?
4.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如何?
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和谐价值?
第四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本章结构
第一节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第三节前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第四节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一、法制(legalsystem)的概念
法制(legalsystem)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相对应。
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实践有着紧密联系。
一般讲,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实践起积极推动作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反之,同法不一致的法律意识,则对法和法律实践起消极阻碍作用,不构成一国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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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二、法制的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考虑到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法律制度划分的决定性作用,以及社会政治标准与法律传统、法律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在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进行划分时,首先应使用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根据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别划分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较为合适;然后再使用法系的概念,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技术等法律形式上的差别对上述三种法律制度进行下一层次的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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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一、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社会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即一种类型的法代替另一种类型的法。
其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
二、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
在正常情况下,法律制度内部的每个因素———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相互适应的,形成一个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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