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温州总工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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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温州总工会
温总工〔2013〕8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
现将《温州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温州市总工会
2013年8月15日
温州市总工会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印发
温州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规范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发[2012]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330号)、《浙江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总工发[2012]4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帮扶资金的发放主体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统称为职工服务中心)。
帮扶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含困难农民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特定群体。
第三条工会权益保障部、财务部、经审部门、职工服务中心在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各司其职。
权益保障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和救助标准,对全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汇总编报帮扶资金使用的预决算。
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参与制定帮扶资金使用方案,按照“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原则实施具体帮扶救助活动,编制本级职工服务中心的帮扶资金预决算。
财务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管理,审核帮扶资金预决算。
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
(三)市、县(市、区)财政配套用于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四)各级工会从本级工会留成经费中安排用于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用于工会帮扶送温暖的资金;
(六)县级以上工会管理的送温暖工程资金(送温暖基金/基金会资金);
(七)利息收入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上职工服务中心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需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受经济困难限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六个方面的帮扶。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建档的日常帮扶的困难职工。
(二)其他帮扶资金可用于本条
(一)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临时帮扶,以及非困难职工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也可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相关制度、政策规定、捐赠者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职工服务中心基本建设、办公设备添置、工作经费;其他与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无关的开支。
第六条帮扶资金的帮扶对象:
(一)本年度已建档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申报条件根据每年的申报文件);
(二)本人或家庭因遭受各类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见义勇为造成家庭生活、就医困难的职工;
(四)因劳动纠纷(拖欠工资、工伤等)申请法律援助而暂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五)因患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重病病种按照《温州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中的规定);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本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认为需要帮扶的职工。
本条
(二)至(六)款因临时性原因需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申报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单位工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如病历复印件等)。
第七条帮扶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和工作程序,必须因困施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帮扶资金的发放采取实名制的形式,表格中需包含受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帮扶项目、帮扶金额、受助人签名(银行账号),资金的来源、制表人、审核人、审批人等项目。
第九条帮扶资金的发放:
(一)对职工服务中心建档且需要长期进行生活、医疗、助学等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可以采取银行卡(存折)的结算方式发放帮扶资金,将帮扶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困难职工家庭的银行账户。
采取银行卡(存折)的结算方式发放帮扶资金后,职工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将发放金额、次数、帮扶项目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留存有关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
特殊情况下发放现金的,由困难职工本人凭身份证或《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亲自领取;由受助者家庭成员领取时,需先由职工服务中心人员核实身份,受助人签名栏由实际领款人签字;由所在单位人员代领时,需提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代领证明材料,受助人签名栏签实际领款人姓名,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服务中心提交有受助人签字的回单证明。
(二)对于一次性给予生活、医疗、助学等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可以凭身份证件领取现金形式的帮扶资金。
对于极少数因卧床等个人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前往职工服务中心领取一次性帮扶资金的困难职工,可以由工作人员上门发放现金形式的帮扶资金。
(三)对困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帮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帮扶的,职工服务中心应当和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合同和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将帮扶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对方账户;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案件诉讼等补贴式帮扶的,其个人可以凭身份证件到职工服务中心领取现金形式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具体帮扶项目操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建档需要日常进行帮扶救济的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
(1)职工服务中心根据当年预算的资金情况、建档困难职工(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人数,确定受助的人员,救助的金额(救助标准原则上每年在上年的标准上增加5%以上)等;
(2)填制送温暖工程资金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报中心主任审核,并报分管主席审批;(3)发放。
(二)职业培训:
职工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工种、要求、参训的人均费用标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等内容。
培训机构最终提供的培训班结算单应当附培训费用正式收据、参训人员本人签名的实名制名册原件、培训班课程安排、培训考证情况等,经审核确认后划拨帮扶资金。
帮扶对象培训档案可委托培训机构建立,费用在参加培训的人员中平摊。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标准参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或核定的收费标准与规定。
(三)职业介绍:
提供招聘会或日常职介相关资料、费用清单及本人签名的实名制登记表。
费用在登记求职的人员中平摊。
(四)法律援助:
主要用于律师代理仲裁和代理诉讼费用,卷宗由职工服务中心存档保存。
每个案件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温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法律维权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确定。
(五)临时帮扶:
(1)临时帮扶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及其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六条
(二)至(六)款制定,并可适当调整。
(2)职工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核定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原则上必须发放到户、落实到人,难以区分受助对象、不能体现实名的帮扶活动不得使用第四条第
(一)款、第
(二)款的资金,可从其他资金来源中列支,同时附上活动方案(通知)、发生费用正式单据及活动的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第十二条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条第
(一)款、第
(二)款的资金根据预算应于当年资金年度使用,不得结转下个资金年度。
其他资金根据各自相关要求使用,不鼓励过度结余。
第十三条加强与政府、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和残联等的联系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平台,防止重复和过度帮扶,提高帮扶资源合理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帮扶资金纳入县级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服务中心的收入与支出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和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要求,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按照开支项目和预算口径,对帮扶资金不同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工会保障部门和职工服务中心等经办部门在实施具体帮扶活动后进行报账时,应当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其列支渠道。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帮扶资金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工会财务部门对非独立核算的职工服务中心,须设立职工服务中心帮扶资金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专账管理。
独立核算的职工服务中心开立独立银行账户,按照工会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有条件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职工服务中心,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会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经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帮扶资金的请款及拨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及时、足额下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职工服务中心每年按时编制全口径帮扶资金(本细则第四条所列各项资金)年度预算,应当建立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帐,逐笔记载帮扶资金发放情况。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按月定期向本级工会保障部门、经审部门通报帮扶资金使用情况、与财务部门核对账务,为编制年度全口径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总工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初(确切时间要求市总工会每年另行发文通知),将所属县(市、区)职工服务中心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全口径(分类)收支预算汇总,报送市总工会保障部和财务部。
县(市、区)总工会,应当按照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工会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的帮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帮扶资金全口径(分类)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帮扶资金账务处理:
统一设置专门的明细科目(或备查账簿),用以核算不同来源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内容,分别明晰每项来源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县(市、区)总工会保障部(职工服务中心)编报(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前应当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核对相关信息和数据,报表应当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决算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工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经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对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工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工会经审部门应当把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资金收入、支出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总工会经审部门对职工服务中心的帮扶资金每二年至少审计一次,审计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保障和财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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