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雅瑶河富士康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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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雅瑶河富士康段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雅瑶河(富士康段)
绿化景观提升工程
造
价
控
制
方
案
广州盛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1
二、各阶段造价控制原则概述1
三、设计阶段造价控制4
四、施工阶段造价控制6
五、结算阶段造价控制10
六、合同价款支付13
七、概算和预算编制依据及主要材料定价方式15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雅瑶河(富士康段)绿化景观提升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造价控制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位置:
建设地点北起创业大道,南至广惠高速,东临富士康一期,四接广本SP件选址。
(二)建设规模:
设计全长约1.8千米,总设计范围约139300m2。
主要由四个功能分区组成:
休闲河岸、乐活河岸、人文河岸、生态河岸。
其中休闲河岸建设面积约22160m2,乐活河岸建设面积约61560m2,人文河岸建设面积约24570m2,生态河岸建设面积约31010m2。
(三)建设内容:
本项目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雅瑶河(富士康段)绿化景观提升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
在充分尊重场地现状基础上保留长势较好植被和自然驳岸,设计树林草地、林荫广场,沿河涌设置亲水步道、休闲平台,在企业门户区设计色彩多样的花田景观,并在水岸增加湿地植物和耐水湿植物;同时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及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休息坐凳、垃圾桶、标识系统、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
本工程建设目的主要为城市创造具有活力的城市河段,为企业员工提供舒适宜人的上下班路径,为居民创造一个亲近自然的户外空间,为周边居民和办公人员提供集娱乐、康体、休闲为一体的户外绿色休闲活动空间。
(四)招标控制价:
本次招标最高限价为3514.79万元。
其中:
施工投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387.79万元(含增值税价);设计费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127.00万元(含增值税价)。
二、各阶段造价控制原则概述
(一)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包括:
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两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以及按两项费用之和的5%计取预备费(暂定5%,最终根据可研预备费率确定,且投标阶段不作竞争,下同)。
两项费用属承包人可支配费用,预备费属发包人可支配费用。
(二)招标控制价:
以立项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中两项费用和对应预备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三)中标价:
中标人在投标时对招标控制价两项费用报投标下浮率,预备费不下浮直接按控制价金额填入,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两项费用×(1-投标下浮率)+预备费。
中标价为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中的两项费用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是对应项目的封顶结算价(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四)概算造价:
承包人编制总概算不得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以下简称“评审”,下同)的概算两项费用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以下简称“下浮”,下同)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对应的两项费用,同时也作为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封顶价结算,不得突破,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超出概算,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概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不另外计算编制费用。
概算编制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为依据,并执行预算定额编制。
承包人编制概算后,由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核(以下简称“审核”,下同)),审核完成后送财政评审。
(五)预算造价:
预算不再单独编制评审。
经评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则为预算造价。
根据《广州市增城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府【2017】9号),本项目概算和预算拟采用合并评审方式,项目概算编制和评审直接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概算评审结果出具后,直接以概算财政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作为该项目的预算评审结果。
经评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则为预算造价(下浮后的上述费用以下简称“下浮后的预算造价”),下浮后的预算造价=预算造价×(1-投标下浮率)。
(六)结算造价:
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设计费均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下浮后的造价;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均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下浮后的造价。
三、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一)方案设计阶段
前期方案设计阶段对造价影响最为关键,承包人必须在该阶段结合工程中标价对工程的绿化植物选型、景观产品选型、服务设施及基础配套设施选型、结构选型、基础选型、外观选型等涉及选型的项目进行综合比选、优化设计,统筹控制造价。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阶段,承包人在满足项目的《设计需求书》、《设计指引》、《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及发包人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控制概算两项费用不得超过对应可研价,否则初步设计概算将不被批准(特殊情况除外),初步设计需重新优化。
2.当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
①发包人调整项目规模,建筑面积比可研报告增加超过2%;②遇溶洞等严重不良地基(由专家组论证是否属于严重不良地质);③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或标准超出可研和合同要求(按本项目定位标准应有的基本需求和标准即使可研和合同没明确,也不认为是超出可研和合同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认定是否超出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即使减少原有的需求或降低标准也导致费用大幅增加。
承包人应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概算编制按以下方式处理:
2.1经评审概算两项费用下浮后不超合同对应项目费用,则合同价款将不作调整。
2.2经评审概算两项费用下浮后超过合同对应项目费用,但未超对应项目可研价,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2.3经评审下浮后概算总价突破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在承发包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降低概算中预备费费率至3%和降低其它费用,控制下浮后概算总造价不超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2.4上述涉及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3.招标时建筑面积为可研报告的暂定建筑面积。
当实际建筑面积(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四方现场确认的面积为准)比原招标建筑面积增减幅度在±2%以内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当实际建筑面积比原招标建筑面积减少超过2%时,按减少面积比例相应减少超过2%以外部分合同价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
4.送审概算评审图纸应为经审查后的施工图。
5.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30天内调整并完善概算编制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概算送审资料起15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
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财政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在概算经财政初步评审后承包人对初步评审若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概算评审完成后15天内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工程款拨付的依据,承包人拖延或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发包人有权按评审后下浮后的预算造价支付工程款。
四、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一)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审核、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2.1技术审核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满足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2.2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3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审核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等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窝工、返工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
5.设计变更
5.1概算送财政评审前发生设计变更,在不造成已完工程的拆耗废弃的前提下,将增减费用计入概算后送财政评审,下浮后的概算对应费用不得超过合同价对应的两项费用。
5.2概算送审财政评审前发生设计变更,造成已完工程的拆耗废弃。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上述变更,以工程签证方式按实计算(发包人承担的签证费用结算时使用预备费,不列入送审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中);因承包人原因(如设计失误等原因,由发包人牵头认定是否属于设计失误)导致已完工程的拆耗废弃损失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承包人应按设计变更管理的流程进行设计变更,并将增减费用计入概算后送财政评审,下浮后的概算对应费用不得超过合同价对应的两项费用。
5.3概算送财政评审后,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造成增加费用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如设计失误等原因,由发包人牵头认定是否属于设计失误)导致损失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施工图即使通过审查,但如未达到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等及发包人需求任务书规定标准和深度,发包人要求完善的,仍属设计失误不属变更(由发包人牵头认定是否设计失误),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若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需实施新发布的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则按变更处理,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二)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单价确定原则
1.经评审的概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有的项目,按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相同但有类似的项目,参照清单内类似的项目进行换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类似子目的按合同专用条款中概算编制依据计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2.发包人应严格控制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累计不得超出预备费总额。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警示该控制目标。
3.当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及变更工程超出工程预备费总额时,承包人有权拒绝施工,除非发包人同意在项目建设投资限额(即承包人的封顶结算价)外增加工程款。
(三)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1.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1.2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1.3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4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
1.5概算送财政评审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
1.6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1.7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1.8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2.调价依据和调价方式
2.1施工期间的人、材、机费用的调整以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每季发布的信息价为准(若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中没有的,则按照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对照开标前28天时期(对应的季度)的上述价格文件,当涨落超过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承包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全部按实调整(含规费及税金,并下浮)(承包人每季度需将上季度完成的工作量进度报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作为调价依据)。
其中:
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机械使用费风险幅度为±10%;人工价格调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3.4.2条款“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执行。
2.2仅限于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人、材、机费用增减幅度达到2.1所述方可以调整。
且可调价材料仅指构成施工实体的主要材料,次要材料、辅助材料、摊销材料等不作调整。
五、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一)本工程采用经评审下浮后的概算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间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约定范围),若经评审的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开项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经施工图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变更按实结算。
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以评审后概算的费率按实结算,有单价的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项目以评审后概算的综合单价包干并结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
承包人结算时须下浮后方予结算。
(二)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2.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3.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
5.概算送财政评审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
6.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7.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8.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三)综合单价按经财政评审后概算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含措施费中的综合单价)。
(四)工程设备品牌、规格按招、投标文件确认范围采购安装,未经发包人同意,招、投标文件确认的工程设备不得变更调整。
项目实施时必须选用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库内产品或与其同档次、同质量、同规格或优于品牌库中产品中的产品。
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使用品牌进行调整。
(五)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增城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的主要材料价格,除材料变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需调整材料价差外,结算材料单价不作调整。
(六)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增城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以外的主要材料单价结算方式如下:
1.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已有推荐品牌,且实际使用品牌为推荐品牌表中的品牌,材料概算评审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2.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已有推荐品牌,但实际批准使用品牌非概算评审时推荐品牌表中的品牌,结算时价差按实际价格调整,调增时在预备费中支付;
3.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没有推荐品牌,材料概算评审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七)工程结算造价以财政或审计部门以本合同为依据审核结算结果为准。
(八)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设计费均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下浮后的造价;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均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下浮后的造价。
除合同约定情况外,上述经评审下浮后的概算价为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封顶价结算。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产生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造成造价增加超过规定,则按照《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4〕2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文件的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费用调整手续。
合同约定使用预备费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也不得超出概算经评审下浮后两项费用的5%对应属发包人可支配的预备费,该预备费作为发包人可支配费用的封顶价结算(除合同约定情况外)。
6、合同价款支付
签约合同价款(暂定价)包括:
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和预备费,预备费为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两者之和的5%。
(一)工程预付款
施工单位的工程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中建安工程费(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后)的20%。
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并递交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后予以支付。
预付款在实付资金累计达到签约合同中建安工程费的30%(含预付款)开始抵扣,至实付资金累计达到签约合同中建安工程费的70%(含预付款)前等比例全部抵扣完毕。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抵扣额相应递减。
(二)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
2.工程进度款按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后,每月按实际工程量的80%支付(并抵扣预付款)。
3.未完成概算财政评审前,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4.工程概算财政评审完成后,按本款第2项“2.”进行工程量计量并支付工程进度款;达到本条第一款“
(一)工程预付款”的扣除条件的情况,则需扣除预付款后再支付工程进度款。
5.当概算完成财政评审且工程全部完工,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经评审概算对应项目造价(已下浮)的80%,暂停支付所有款项。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经评审概算对应项目造价(已下浮)的82%,预备费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资料经财政部门接收后付至经评审概算对应项目造价(已下浮)的85%,预备费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有权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8.当工程完成结算财政评审,付至该项目工程结算造价的97%,留3%保修金。
工程验收合格日起并在养护期满一年后14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9.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季度提交一次人、材、机费用调整的计算稿,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调价依据,每累计4个季度计量一次。
10.使用预备费的项目除人、材、机费用的项目列支外,其它项目均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至50%,剩余款项经财政评审后随原合同支付方式结算支付。
(三)工程设计进度款支付
完成概算评审前,暂按签约合同设计费支付工程设计费;完成概算评审后,按经财政评审后的概算造价中的设计费下浮后金额(以下简称“实际设计费”)支付工程设计费。
1.方案设计经确认后,支付签约合同设计费的15%;
2.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支付签约合同设计费的20%;
3.完成概算评审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按实际设计费支付至7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设计费的90%;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工程完成结算财政评审后,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七、概算和预算编制依据及主要材料定价方式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建安工程费计价执行预算定额,不执行概算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三)执行《增城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概算编制审核管理办法》(文件中涉及计价定额、清单规范的按上述投标时期最新的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四)人、材、机费用执行招投标时期(开标前28天对应的季度)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最新的《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若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机械,则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当《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都没有时,则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由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含使用单位)组成询价小组共同询价,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推荐品牌表完成材料/设备实时价格询价后报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未提及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品牌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后再由询价小组共同询价,报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材料/设备询价的品牌原则上应有3-5个不同厂家(品牌)。
若个别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供应厂家较少,则视情况调整报送材料/设备询价的厂家(品牌)数量。
(五)经询价的材料/设备价格未被财政评审中心采纳,财政评审中心另行询价的,其询价的材料/设备参数由发包人参考监理单位意见,提出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若满足项目要求,则采纳财政评审中心询价结果;若不满足项目要求,则不采纳财政评审中心询价结果,另行协调解决。
(六)概算编制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并按法律、法规标准范围进行取费。
工程设计费、监理费以建安费为计费基数。
工程其它费计费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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