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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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
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
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2010-07-1715:
02
【摘要】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颁布实施,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技术列为主要处理技术,将对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配合、推动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落实国家"饮用水安全"政策,在建设部城建司的指导与支持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给水委员会给水深度处理研究会合作,编写本"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前言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颁布实施,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技术列为主要处理技术,将对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配合、推动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落实国家"饮用水安全"政策,在建设部城建司的指导与支持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给水委员会给水深度处理研究会合作,编写本"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状与问题近几年,我国自来水厂开始采用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技术,建立一批大、中、小规模的应用臭氧的水厂。
因属于探索性应用,我国臭氧设备制造技术又相对落后,这些水厂应用的臭氧系统设备全部为进口产品。
由于缺乏经验,招标中对设备性能、备件供给与安装、调试、验收及技术培训、售后服务要求不够明确,验收程序不够严格,运行中暴露了不少问题而不能及时解决,产生了一些纠纷。
近年我国的臭氧设备技术水平提高显著,具备了进入饮用水净化领域应用的基本条件,其技术服务与售后服务的优势明显。
目的与原则编写"指南"的目的在于从臭氧技术和饮水处理技术的专业角度为自来水企业用户与相关供货商、设计部门提供对臭氧系统设备的规范性要求,为科学、合理、经济地选购系统设备,提高系统运行水平,为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力。
"指南"编写以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2005)为指导,以国内、国际先进的臭氧标准、规范及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为基础,紧密结合饮用水深度处理工艺,符合我国自来水行业工程建设设备的通用要求。
"指南"适用于每小时1公斤(含)以上规格臭氧发生器系统。
参考文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J/T3028.2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DIN19627-1993用于水处理的臭氧发生器(德国)NSF/ANSI222-2006臭氧发生器(美国)大型臭氧发生器(国际臭氧协会泛美区组)臭氧技术手册(日本臭氧协会)"指南"编写专家组将分别组织征询相关水处理企业,设计院所与专家,国内外臭氧设备厂商的意见和建议,在2008年5月完成并上报。
参加编写工作的有王占生、李汉忠、魏兴义、李公攀、刘志光、黄曼青、黄元生等。
感谢浙江省水协领导与嘉兴地区水厂的热情支持与帮助。
1、项目投标商资质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的投标商应为净水设备代理商或臭氧设备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提供相关文件。
1.1净水设备代理商1.1.1具有臭氧用于生活饮用水深度处理工艺设计与臭氧系统设备选型,系统设计、安装、调试与运行管理的能力。
1.1.2所选用的臭氧发生器产品制造商应具备相应资质,该产品资质符合项目要求。
1.1.3具有臭氧发生器制造商的有效授权。
1.1.4国外臭氧设备的代理商应具有独立的进出口资质。
1.1.5已完成的臭氧水处理项目技术服务与售后服务的能力、信誉良好。
1.2臭氧设备制造商1.2.1臭氧设备制造商应具备臭氧深度处理系统的设计和配套设备、仪器优化选型的能力。
1.2.2臭氧设备制造商应具备良好的加工条件和丰富的生产、应用经验。
具有加工、装配、调试、检验与试验运行的厂房、动力和设备,具有检测各项技术指标的资质合格的仪器。
1.2.3具有规范的技术管理、生产管理规程,具有臭氧设备生产许可证和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2.4项目投标之国内臭氧产品应为通过相关部级产品鉴定的规格及同类型较小规格的产品,产品具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用报告。
2、臭氧发生器2.1产品资质2.1.1产品按有关技术标准生产。
2.1.2产品应具有完整的图纸、工艺资料,完善的技术保障措施。
2.1.3发生器本体采用耐臭氧材料制造。
金属件采用不锈钢材料,冷却水含氯时,发生器壳体应选用304L不锈钢,接触臭氧的放电电极采用316L不锈钢。
2.1.4工作压力≥0.1MPa的发生器本体应按压力容器要求,并提供本体及安装的与压力相关的仪表、零件的压力容器检测认证的原始文件。
2.1.5同系列的最大发生器规格产品应通过部级产品鉴定。
其额定技术指标与发生器配置应符合项目要求。
2.2产品标准、规范2.2.1目前我国尚未制订臭氧发生器的国家标准,生产商按各自国家相关标准生产。
作为参考的标准规范如下:
CJ/T3028.2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建设部)DIN19627-1993用于水处理的臭氧发生器(德国)NSF/ANSI222-2006臭氧发生器(美国)2.2.2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SI标准。
产品的技术参数建议按STP制标定,标准温度为273.15K,标准压力为101.325kPa。
2.3产品的技术参数2.3.1臭氧发生器所需气源种类、成份,要求露点、洁净度要求,工作压力及允许最大压力、额定发生量时的标准体积流量。
2.3.2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方式,额定功率工作时的冷却条件:
风冷时的最高环境温度;水冷时的允许入口最高水温;臭氧发生器冷却水输出端体积流量;冷却水允许最大压力;水质要求。
2.3.3臭氧参数产生一定浓度臭氧(mg/L或g/Nm3)时臭氧发生器的额定产量(kg/h)及额定电耗(kWh/kgO3)。
臭氧产量的调节控制范围(10%~100%)并指明调节方法。
2.3.4电参数电源相数、频率、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及功率因数。
臭氧发生器的最大工作电压有效值、工作频率。
高压变压器温升。
2.3.5设备主要尺寸,设备安装、操作、检修所需空间(长×宽×高)。
2.3.6工作状态下的设备重量,非工作状态下的设备重量。
2.3.7推荐额定技术指标(STP状态)发生器臭氧出口压力≥0.075MPa下空气源:
臭氧浓度25mg/L,电耗18kWh/kgO3,常压露点≤-55℃。
氧气源:
臭氧浓度120mg/L,电耗1OkWh/kgO3.发生器臭氧产量按规格系列值生产,用户尽可能选择系列内产量规格产品。
注:
不同浓度的臭氧均可用于饮用水处理。
DIN19627-1993中规定测量臭氧发生器额定产量时的最低臭氧浓度值为:
空气源25mg/L;氧气源80mg/L。
较高的臭氧浓度下气源消耗较少,可节省运行成本。
臭氧浓度高的发生器耗电量高。
由于生活饮用水原水中有机物浓度低,臭氧吸收率低,采用高浓度臭氧要考虑用有效的投加装置,提高吸收率,选用时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考虑。
2.4臭氧发生器的工作条件投标的臭氧发生器产品应在用户提出的应用现场之空气温度、湿度、冷却水温度、质量、电源电压条件下正常工作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2.5产品的仪器、仪表配置发生器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相关参数的仪器仪表,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与投资水平,所配仪表可有不同的监测参数与不同的控制水平。
2.5.1不同的仪器仪表配置投资成本不同,最基本的配置应有:
电源电压、电流、放电室气压、气体流量、气温、冷却水流量、进出口水温、水压,其中气压、水压、水流、水温、气温、电压、电流都应具有报警与自动切断功能,气体流量计应与气源类别相符。
2.5.2建议10kg/h以上规格产品应配备臭氧在线监测仪并配备PLC控制与人机界面系统。
2.5.3氧气源10kg/h以上规格产品的氧气流量计应装在发生器输出端。
2.6产品出厂验收2.6.1供货商应在设备出厂前邀请用户派代表到厂验收,验收代表在验收数据报告签署合格意见后设备方可交货。
验收数据报告作为正式文件备案。
2.6.2验收时臭氧系统应注意到订货要求的气源、电源、冷却水源条件。
2.6.3设备运行达到平衡状态后,连续工作6小时,此期间内进行臭氧浓度、臭氧产量与电耗指标的检测,同时检验臭氧产量调节、各种参数调节、控制与报警功能。
2.6.4在额定参数不变的条件下,连续工作2小时内臭氧浓度与电耗的变动量不得大于±5%,同时记录电、气、冷却水相关数值。
2.7应用业绩生产商有义务向订户提供其应用业绩,供订户实地考查。
3、系统设备3.1冷却水3.1.1冷却水条件水温、压力、流量应满足臭氧发生器正常工作的要求,水质pH值、总硬度、浑浊度、氯化物含量等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2冷却水条件差可选用冷却水闭路循环系统,循环水量、水压、换热器等应按发生器容量与环境条件匹配选择。
3.2气源臭氧用气源目前分为空气源、空分制氧源与液氧源三种,各有特定的要求。
3.2.1空气源臭氧用空气源须经净化、干燥等技术处理,达到如下指标要求。
a露点≤-55℃(常压);b含油量低于0.005mg/m3;c颗粒物小于0.05m;d压力高于发生器出口压力0.08MPa,温度不高于25℃。
空气源处理系统按用户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气压等)配置空气压缩机,贮气罐,冷凝器,除水除油过滤器,冷冻干燥机,吸附干燥机,除尘过滤器等设备,应满足指标要求。
3.2.1.1供货商应提供空气源处理系统的调试,维护,使用说明书。
所配置之设备必须附有专业资质证明与维护修理资料。
3.2.1.2工作压力≥0.1MPa的压力容器设备必须随机提供专业压力检测证明文件。
3.2.1.3系统设备应提供二年用易损备件,其中保质期间备件是免费的。
3.2.1.4气源设备所配用的阀类、电器控制器、仪表等应选用优质可靠产品。
3.2.1.5建议10㎏/h以上臭氧设备的空气源供气管路装设空气露点仪,并提供常压露点换算资料。
3.2.1.6按用户要求空气源系统配置自动控制相关参数的PLC控制器。
3.2.1.7供货商应提供干燥剂的品牌、型号、更换时间及用量。
注:
根据综合成本计算与国外经验,10㎏/h级及以下规格臭氧发生器使用空气源更为合理。
对于远离液氧产地的地区用户应用空气源更为经济、安全。
3.2.2空分制氧由空气分离出氧气有低温分离与分子筛吸附分离二种技术方法。
低温分离在数百公斤级大型臭氧系统应用具有经济性。
目前从空气直接分离制氧多采用分子筛变压吸附(PSA)技术方法。
大型设备(≥100Nm3/h)采用低压吸附,真空解析的VPSA方法,具有更高的效率、更低的能耗。
国内、外都有成熟的制氧设备。
空分制氧应达到如下指标:
a氧气含量≥90%(Vol%);b常压露点≤-60℃;c炭氢化合物含量≤15ml/m3;d颗粒物小于0.05m;e压力高于发生器出口压力0.08MPa,温度不高于25℃。
3.2.2.1空分制氧机应集成为独立的系统,应具备完整的监测,控制与报警功能。
应提供调整,维护与修理的使用说明书。
3.2.2.2制氧机输出端应装备氧气含量仪表(Vol%)和露点仪,并给出常压露点换算资料。
3.2.2.3应随机提供二年用易损备件,其中保质期间的备件是免费的3.2.2.4供应商应准确提供制氧分子筛的品牌,型号与更换时间,用量。
(国内PU-8型分子筛企业保证一次性填充使用寿命为10年。
)3.2.2.5国外推荐大型臭氧系统以空分制氧为主,液氧作备用与补充,具有较低的运行成本。
3.2.3液氧利用液氧汽化为氧气作为大型臭氧系统气源,具有经济合理性。
液氧汽化减压后压力大于发生器出口压力0.08MPa。
3.2.3.1液氧贮罐、汽化器、热交换器(选用)、减压装置一般由用户自选。
根据发生器需要氧气量和液氧质量选择相应的液氧贮存与蒸发汽化器,一般液氧贮罐容量应为7-10天的使用量。
注:
1L液氧重1.14kg,汽化为0.80Nm33.2.3.2电晕放电产生臭氧特性要求液氧应填加1-3%干燥的氮气或空气,干燥空气一般用小型PSA空气干燥装置制取。
注:
选用气源的综合成本分析可以参考相关资料。
3.3投加装置饮用水臭氧处理是通过投加装置实现臭氧化气与水体充分接触而达到较高的吸收率。
臭氧处理饮用水分为预臭氧处理与主臭氧处理。
主臭氧处理投加应达到GB5749-2006要求:
水中溶解臭氧0.3mg/L,接触时间≥12min.3.3.1主臭氧处理主臭氧处理是降解化学污染物的主要阶段。
订货单位应通过实验确定臭氧投加量mgO3/L水,接触时间t(min)和要求达到的溶解度值c(mg/L),并给出主臭氧接触水池的设计尺寸与要求。
3.3.1.1供货商按要求设计臭氧投加管路、曝气盘、仪器仪表及附件,全部采用耐臭氧材料。
a常规主臭氧接触池分为三级逆向接触以提高臭氧吸收率。
水深4~6米,投加气量比为6:
2:
2,推荐总接触时间≥15min。
供货商依据曝气盘的技术参数(直径、定压下的额定出气量、气泡直径等)和臭氧浓度与气量选择各级曝气盘数量及位置布置;b三级接触池各有独立管路送气,并分别配置流量计与调节阀门;c投加管路各连接点均应密封可靠,曝气盘便于检查与更换。
3.3.1.2臭氧接触池出水段应安装液相臭氧浓度检测仪,检测并控制主臭氧处理效果。
3.3.1.3臭氧接触池顶部应装设排吸气安全阀,保护接触池安全。
(参考设定动作压力为+2kPa及-3kPa)3.3.1.4在接触池末端顶部尾气排放部位装设臭氧尾气采样管,内径¢10mm深入池顶内层300mm,以便安装臭氧浓度仪检测尾气浓度,监测臭氧吸收率。
注:
已有臭氧深度处理水厂很少检测过臭氧吸收(反应)效率。
虽然有的标书标明吸收率为95%,但实际如何很难确定,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日本近期资料介绍:
主臭氧处理池三级接触,水停留时间15min,吸收反应率为91%。
3.3.2预臭氧处理预臭氧处理可提高原水除藻,混凝与生化效果。
订货单位应通过实验确定臭氧投加量mgO3/L水,水和臭氧接触时间t(min),并给出预臭氧处理池的设计尺寸与要求。
3.3.2.1供货商按要求设计处理流程并给出处理设备、仪表与零部件规格型号,全部采用耐臭氧材料。
3.3.2.2预臭氧接触池顶部应装设排吸气安全阀,保护接触池安全。
(参考设定动作压力为+2kPa及-3kPa)。
3.3.2.3预臭氧处理反应(吸收)效率高,尾气臭氧浓度很低。
3.4尾气处理与回收利用臭氧与水接触不会完全反应、吸收。
尾气臭氧浓度超过环境允许浓度时不允许直接排放到空气中。
可通过尾气处理排放或循环回收利用技术解决。
3.4.1尾气处理饮用水臭氧处理尾气分解处理常规方法按尾气量大小采用加热分解、触媒催化分解与活性炭分解。
低臭氧浓度尾气(预臭氧处理)可采用空气混合稀释排放。
需处理的尾气臭氧浓度和气量是决定处理设备选型的依据,主臭氧处理池尾气浓度可按15%投加浓度估算。
处理后排放臭氧浓度规定≤0.2mg/m3(0.1ppm),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4.1.1加热分解臭氧在350℃下会立即分解为氧气,在大型臭氧系统常采用热分解方案。
供货商应具备加热分解系统的设计、试验的经验和能力,确保分解的效果和能耗控制。
供货商应提供系统结构简图与维护、检修说明资料。
3.4.1.2触媒催化分解尾气臭氧通过含有氧化锰、氧化镍,氧化铜等催化剂会分解为氧气。
触媒催化分解适用于中小规模臭氧系统尾气处理应用。
供货商应具备触媒催化分解系统应用选型的经验,确保分解的效果和能效。
供货商应提供系统结构简图与使用、维护、检修说明资料。
供货商应提供触媒催化剂的名称、型号、生产厂与更换周期、用量。
3.4.1.3混气稀释排放技术文献普遍认为预臭氧处理投加量低,水质差,反应效率高,尾气臭氧浓度很低,以混合空气稀释排放是可行的方案。
如稀释比在100时利用机械通风能耗很低,推荐使用。
3.4.2尾气回收利用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系统主臭氧处理的尾气在水质良好的条件下臭氧浓度较高(≥10mg/L),气量大(投加气量90%以上),尾气处理排放设备与能耗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尾气回收利用是经济、社会效益都很高的节能减排措施。
尾气回收利用技术三十年前就开始在国外应用,进入我国的国外臭氧设备公司也有相应的技术与设备。
尾气回收利用目前有二种方法:
作为预臭氧处理气源;干燥净化后作为发生器的气源循环应用。
3.4.2.1预臭氧处理气源主臭氧处理池排出气体可经环流涡轮混合器混入预臭氧处理原水中,也可经离心风机送入预处理水射器混合,还可采用耐臭氧压缩机将主臭氧处理池尾气加压送到预处理池曝气投加。
资料介绍涡轮混合能耗100-200Wh/Nm3,压缩机能耗80-150Wh/Nm3。
3.4.2.2循环利用主臭氧处理池尾气加压引入脱水装置除水后进行有机物吸附去除,再进行干燥处理并与补充的新鲜氧气一起送入发生器。
循环利用的处理设备需要抗臭氧和抗潮湿。
原尾气中的臭氧不会使发生器产生的臭氧浓度有额外的提高。
资料介绍较大气量规模时额外增加能耗80-100Wh/Nm3,而循环氧气成本只为原成本的10%左右。
3.5检测、监测仪器仪表生活饮用水处理臭氧系统设备检测、监测仪器仪表主要有臭氧浓度检测仪、流量检测仪、压力与温度计和空气露点仪等,当采用氧气源时还需氧气泄露报警器;电源输入端及臭氧发生器的高压电源也应有相应的电量监测仪表。
臭氧系统采用PLC控制时,各种仪器仪表应有与PLC通讯功能,如RS485口等。
3.5.1臭氧浓度检测仪是用来检测臭氧系统以下部分的仪器:
a臭氧发生器出口的臭氧浓度;b水中溶解臭氧浓度;c臭氧投加后尾气处理排出气体中的臭氧浓度;d环境臭氧浓度(泄漏报警);e尾气处理前臭氧浓度(可选)。
3.5.3定购水处理臭氧系统检测仪器,要备有两年以上的易损备件,在保质期内损坏更换的备件是免费的。
3.5.4臭氧检测仪器仪表在现场安装前,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备件清单。
3.5.5水处理臭氧系统检测、监测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与标定按仪器种类分别为:
a检测臭氧发生器出口臭氧浓度的仪器每12月检定一次。
要求设备要预留带调节阀的检测口,出口可接φ6mm或φ6.3mm聚四氟乙烯管。
检定仪器仪表用有省级以上(含)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定的仪器,检定结果记录备案;b水中溶解臭氧检测仪应每3月检定一次,检定结果记录备案;c尾气检测仪表每12月检定一次,检定结果记录备案;d泄露报警仪每6月检定一次,检定结果记录备案。
4、系统安装与调试设备到达订货单位后,供货商按订货方通知时间内派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壹级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前往进行系统设备安装调试。
4.1开箱检查4.1.1在业主与监理人员在场时供货方人员开箱检查以证明设备在运输中完好无损,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或修补。
4.1.2开箱检查验收应符合合同及装箱单要求,所有物品、资料由按合同规定的人员保管,业主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存放条件。
4.2安装4.2.1供货方应在安装前二周向监理与业主提供详细的安装计划,包括时间、步骤、人员、设备、图纸及需业主提供的配合等,并征得监理与业主同意。
4.2.2安装除应执行相应的电、水、气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外,还应按供货厂方的具体安装要求进行。
4.2.3所有安装工作结束后,供货方技术人员应先行检查无误后再与监理及其相关承包单位共同对所完成的安装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4.3单机调试系统设备调试应由供货方编制调试方案:
准备工作,调试内容与步骤,时间安排,操作方式,人员及岗位配置,必要的应急措施等。
方案报请项目监理与业主审查、批准,调试中各步骤均应有业主单位职能人员参加,作各项调试应记录备案。
调试中由供货方承担一切责任。
4.3.1检查所有设备、仪器、阀门的安装、连接是否正确、可靠,连接管道与设备内部是否清洁。
4.3.2供电开关装置,配电设备和高压装置的安装与电试验应符合当地供电局的要求。
4.3.3发生器气源系统的检查调试。
4.3.3.1气源系统应按要求检查供气压力、气量、气体洁净度与露点、氧气源的氧含量。
供气管道的阀门,仪表工作正常、可靠。
4.3.3.2气路部分各接点密封可靠,无泄漏。
4.3.3.3气路压力保护器具工作可靠。
4.3.4发生器水冷却系统的检查调试4.3.4.1使用管网水直接冷却时应检查冷却水质的水温、水压、pH值、总硬度、浑浊度、氯化物含量等。
水质差应提出改善处理措施,由业主完成。
4.3.4.2按要求检查供水压力、水量调节,供水管道的阀门、仪表工作正常可靠。
4.3.4.3水路各节点密封可靠,无泄漏。
4.3.4.4系统压力保护、温度与压力、流量监测仪表工作准确可靠。
4.3.5发生器的检查调试发生器的放电室、供电电源与控制系统柜均应打开进行仔细、严格地检查,确认电、气、水各部分无损坏,无松脱、移位,安全可靠。
4.3.6臭氧气体投加与传质系统的检查与调试管路连接密封检查,微孔扩散器气泡均匀,射流器吸气口真空度正常。
确保投加比例与防水倒灌保护。
4.3.7尾气处理系统的检查与调试按设计要求检查气路与分解催化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工作正常。
4.3.8仪器仪表的检查与校准按设计工艺流程图检查各类仪器仪表接入位置,回路完整性与测定参数量程、精度,必要时予以校准。
4.3.9单机PLC控制与总控PLC(或DCS)检查。
检查验证单机与总控正常工作并操作,数据显示、传输功能正确通畅。
4.4联机统调各部分检查、调试正常并得到监理与业主认可后,进行系统联机统调,联机统调卖方应进行充分准备并安排指导业主操作人员在各岗位进行检查、操作。
4.4.1轮番开一台臭氧机组与相应的水处理系统,按3.3.3臭氧参数要求作调节,检查、记录各部分参数值,每台发生器均应达到性能指标要求。
4.4.2改变气、水参数,检测发生器自动保护功能动作可靠性。
4.4.3检测并熟悉单机PLC与总PLC操作与控制,利用远控功能调节控制发生器工作,检查验证处理水量或水质变化后的自动控制功能。
4.4.4发生器调节在额定参数下连续运行24小时,检查其工作稳定性。
同时检查系统各部分工作状况并对各类参数值进行采集记录。
4.5试运行联机统调发生的影响设备运行问题与功能指标缺陷都已解决完毕后,可向项目监理和业主申请14天的试运行。
4.5.1试运行由供货方人员主持,指导业主方相关人员对系统设备进行操作,每天24小时连续运转7天。
如因故障停机或必要的调正修正需要停机,则要重新计算运行时间。
4.5.2在第二个7天连续满负荷运行工作中,由卖方提供资质合格的计量仪器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时应有监理与业主人员参予鉴证。
所检测项目均需达到或超过设计指标要求,正规检测并认定的指标可以作为验收数据使用。
5、技术资料供货商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5.1标准5.1.1供货商提供的机械设备均应符合我国有关标准或用户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5.1.2供货商提供的电气设备均应符合IEC标准或用户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5.1.3供货商提供的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的计量均采用SI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5.1.4供货商提供的设备如按制造商的企业标准生产,则应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
5.2设计文件5.2.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流程图,并标明其规格性能,如流量、压力及温度等参数。
5.2.2设备结构示意图、设备基础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和管件布置图。
5.2.3反应池的工艺图、管道及扩散器布置图。
5.2.4主要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注有基本尺寸的总图、技术参数、使用注意事项等。
5.2.5电气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图纸及控制软件。
5.2.6土建负荷资料。
5.2.7臭氧系统设备所需配套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设计基础资料。
5.3说明书、测试报告及合格证书5.3.1设备技术说明书。
5.3.2设备样本。
5.3.3制造厂的检验报告、测试报告、设备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等。
5.3.4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以及异常现象和事故处理的技术文件。
5.4验收、测试与运行文件5.4.1系统、设备的验收标准。
标准应符合中国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标准。
5.4.2系统、设备验收的测试方法。
测试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4.3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
规程应根据实际的系统和设备的要求编写。
5.5清单文件5.5.1项目的系统、设备清单。
5.5.2系统设备用的专用工具清单。
5.5.3保证系统设备2年以上正常生产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的清单及其分项价格。
5.6其它5.6.1上述资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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