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签定注意事项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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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商业合同签定注意事项
合同是商业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是确定商业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签订好一份周全的合同对于保障商业活动顺利、安全进行,及时、妥善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规避、控制我所商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减少因商业合同签订环节引起的纠纷与损失,办公室拟定了本注意事项供所各事业部门参考。
鉴于我所为一家科研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商业合同以技术合同(四技合同)为主的现况,故本注意事项以技术合同为主展开说明。
1、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合同相对方是单位的,就是要注意审查对方下列情况:
1)是否具有经营的资质:
资质是经营、从事某项业务的一种资格,是企业开发经营能力和资信度的一种证明。
如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同时还把房地产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成了一、二、三、四4个资质等级,不同的资质等级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不同的,所以也不得越级承担业务。
2)是否超范围经营:
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的时候都登记了相应的经营范围,并且具体表现在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现实中一般的合同当事人对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在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具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首先可以看该单位的注册资金是否与其履约的能力相适应,但由于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注资的情况,所以还要综合其他的情况一并考虑。
如该单位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有无担保等情况。
4)信用等级或信用记录:
目前市场有许多不同标准的信用等级评定,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中较权威的信用等级评定有美国企业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信用评定。
若单位未进行过信用评定的,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查询该单位的信用历史记录,如通过地方工商、稅务等行政职能部门查询。
还有种很便捷的方法,就是直接在互联网上搜索该单位的信息,如果该单位历史上有过一定影响的事件,往往会在新闻网络媒体上留有一定痕迹
(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大的单位,另外注意别被该单位在网络上的广告或有偿新闻误导)。
如果合同相对方是自然人的,就是要注意审查对方下列情况:
1)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能力相符的民事活动,不具备签订商业合同的能力。
即使签定了商业合同,也需要经过其法定代表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要特别注意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定相应的商业合同。
2)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的公民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商业合同一律无效。
3)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
要注意仅仅从自然人实际占有、控制合同标的的现象,并不能直接得出该自然人拥有对合同标的的处分权的结论。
最好让自然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是否具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合同履约能力要远差于单位企业的履约能力,所以更需要我们提高警惕。
我们可以通过让自然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等方式降低合同的履约风险。
审查中还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一般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意需要加盖与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同时要注
意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与企业年检的情况;
资质证明:
各类资质证书、资格证书、设计证书、施工证书、实施许可
证书等复印件同样需要加盖单位公章;请注意证书上的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
注意要原件,所盖的是单位公章而不是单位的部门章;应
审阅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特别是注意授权委托的范围,有疑义应及时提出;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合同对象是自然人的可以请自然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或扌恩手印。
如果有必要还可以通过专门的部门核实身份证件的真伪(很多因为无力履约一走了之的自然人,完全可以通过其真实的身份证件找到线索,而假3正件却丧失了这功效);
住址(地址):
如果是单位的除了清楚其注册地址外(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就是注册地址),若注册地址与主要营业地址不一致的,还要注意其主要营业地地址(关系以后起诉时法院的选择)。
同理如果合同相对方是自然人的除要知道其户籍地址(身份证件上的地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也要注意其经常居住地;
联系方式:
这里说的联系方式是指除了地址以外的联系方式,包括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MSN等,以确保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到当事人。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另外在实践中,我们会经常与一些单位的项目部、研究部、课题组、工程部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发生业务往来,在签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建议要与这些科研组织的法人单位签定合同,而不是直接与这些下属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定合同。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与这类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过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如果未经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这类科研组织与其法人或上级组织相比,其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小的多。
)
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对中介机构也同样存在上述资质审查问题。
2、合同形式的选择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些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
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的,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并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
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等方式固定证据。
合同法330、342条分别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其他法律未强制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我们也主张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鉴于合同有上述这么多的形式,且合同的内容可以通过不同的载体形式表现出来,而不一定仅仅是正式的合同协议书,一些相关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都有可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注意保存好这些文件材料,以后一旦发生诉讼这些又都成了证据材料。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格式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对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份完备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技术合同来说,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同时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指由一定机关事先拟订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法律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的示范文本。
目前上海技术合同的签订都要求采用上海科委与上海工商局提供的书面合同范本,否则不能够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
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把合同条款定的全面、清晰、准确。
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
因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日后更多的繁琐。
4、技术合同一般条款
1)项目名称:
应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技术用语准确给出项目名称,力求反映其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如金属清洗防锈机技术转让。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技术合同的核心条款)
技术开发合同:
标的是待研发的成果。
要写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和项目内容、技术构成、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目标、提交成果的方式及明确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的办法。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标的是转让特定的现有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
要写明成果所属领域和技术内容、实质性特征和实施效果,工业化开发程度及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标的是对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等决策服务项目,应写明咨询项目的内容、咨询报告或意见的要求。
技术服务合同:
标的是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服务项目,应写明服务的内容、工作成果和技术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写明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执行步骤,各阶段要达到的目标,列出实施履行计划和时间表。
履行地点、地域指履行主要义务的地理范围(国内、国外、一个或约定不同义务在不同地点履行)。
履行地点、地域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建议选择国内、本单位所在区域等地点。
对于提交的方式,转让合同可当场验收,咨询可组织专家开论证会,也可由买方验收。
方式多种多样。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约定保密的范围、密级、期限及各方责任。
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保密义务事项的,应列出涉及保密的资料、样品、信息、数据及其他事项的清单,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5)风险责任的承担:
应写明研发风险的范围、风险责任的归责和承担办法。
由双方承担的,要约定各自分担的份额或比例。
对高风险项目,应避免承担过高的份额或比例,除非得到所领导的批准,否则不能签订这样的合同。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要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成果及在合同履行中完成的新成果,有关知识产权的处理办法,明确归属,如何使用和转让,利益怎么分配。
(详见后面的第9点“技术成果权利归属”部分)
7)验收标准和方法:
要写明验收项目、验收方式、验收的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时采取的评价、鉴定和其他考核办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转让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价款;开发、咨询、服务的报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的使用费。
应约定项目、数额、支付方式,分别计算技术性款项和非技术性款项;提成支付的,可约定查阅帐册的办法。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应确定是否约定违约金,就什么义务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等。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应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是否申请仲裁,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附有仲裁条款的,就排除了司法解决。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专业性很强,为避免对关键词和术语的理解发生疑义引起争议,可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概念、关键用语和定义不特定的表述进行特别的界定,也可对较长的表述约定简称。
以上的11条是一般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所有合同都千篇一律的采用。
除11条外,当事人可约定其他条款,如担保、不可抗力或发生经营性风险和遇到艰难情况的处置措施等。
此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多种支付方式的选择
一次总算:
一次总付,及时清结,手续简单,对卖方有利。
买方有一定风险,特别是合同额大的合同,往往有一定困难。
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采取这种方式的较多。
有利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减轻了当事人一次支付的负担,特别是大额合同。
提成支付:
从合同付诸实施后的收益中按约定的比例支付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它体现了在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中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因素。
但收益的计算、检查、监督管理比较复杂。
提成支付的几种方式:
按产品价格提成;按新增产值提成;按新增销售额提成;按新增利润提成;
其他提成方式:
入门费加提成:
入门费也叫初付费,是接受技术的一方在实施技术并取得效益前向提供技术的一方支付的第一笔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以后再逐年按约定的比例提成。
(入门费不是技术上入门的学费)
最低提成费:
接受技术的一方逐年支付的提成费最低不得少于某一款额。
滑动提成率:
收益低时按较高的提成率提成,收益高时按较低的提成率提成。
上面三种方式,是为了使提供技术一方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要正确合理的确定合同的支付方式,需要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有个基本的了解,只有把这些情况结合起来一并考虑的支付方式才是符合现实、真正有利于合同履行的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与定金、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一份合同如果缺少必要的违约责任条款,不能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或者增加违约的成本,那么再好的协定也有无法落实的尴尬,所以要对违约责任条款特别的重视。
违约责任条款的拟订,应结合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要有针对性、具体性与可操作性。
一般违约责任条款都会涉及违约金与定金。
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这就有可能出现违约金与定金金额相差悬殊时,违约方选择适用金额较低的情况。
所以在拟订违约金金额时应当考虑这一问题。
实践中,在违约条款中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常用的。
技术合同的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总额。
若发现有超额的现象,应及时提出异议。
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定金是担保的方式之一,具有担保的作用。
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属于法律上的预付款性质,没有担保作用。
交付订金遇到违约的时,至多只能要求取消合同退回或者收回订金,但不能要求没收订金或者双倍返还订金。
另外法律对定金是有数额的限制的(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0%)而对订金却无这样的限制。
7、技术合同的保密问题
技术秘密的开发投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其固有的无形性使自身的保护难度很大,一旦泄露则其价值将受到极大的冲击,本来价值万金但现在却可能一文不值。
鉴于此,对于企业、公司来讲,一般都采取严格的保密制度。
在订立技术合同之前,受让方一般都要对技术内容加以研究,以决定是否受让,因此,对于技术所有人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所以,在定立技术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最好在订立转让技术合同前先签定份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一般要求如下:
1)对于一方透露的技术机密,另一方只能作出是否受让的评价,不得用于实际生产,更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如果使用或泄露,则要承担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2)对于一方透露的技术秘密,另一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让的评价。
如果决定不受让,则要退还技术资料,并对该技术秘密在社会上公开前不使用作出保证。
3)双方可以约定,对事先透露技术秘密支付一定费用。
如决定受让,此费用可以抵作一部技术价款或使用费;如不受让,则要明确费用是否退还或部分退还。
法律上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也就是说一项技术信息要想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权利人就必须首先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所以我们在签定技术合同前就应该做好这些工作,以免往后陷入被动局面。
8、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当有明确的期限,切忌使用笼统含糊可以有多种理解的的词语,分期验收的,每个期间都应有具体的时间点。
为防止项目成果接受方逾期不验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逾期一段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三个月或半年)后仍不验收应视为验收合格。
为避免验收时对结果的重大争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验收的程序与具体的标准。
对设备约定质保期的,要注意同一合同中不同的设备质保期与其他合同条款的协调问题。
如一个设备系统中,对不同的设备规定了不同的质保期,并预留了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同时却只笼统的规定质保期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给付质量保证金,这样就使得所有的设备系统的质保期都将按照最长的计算,这样对设备系统的提供方来说是很不利的。
9、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申请批准后,专利权人为单位。
其中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允许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自由约定权利归属的。
这些都是在单位与单位科研人员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本项主要针对单位内部而言)
委托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1)专利申请权之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归受托人(研发人),申请批准后,受托人为专利权人;
3)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免费实施该专利;研发人转
让专利事情权时,委托人有权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合作方共有;
3)共有时,一方转让申请权的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4)共有时,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另夕'一方可以单独申请;
5)前项情况下,申请批准后,弃权方有免费实施该专利权的权利;
6)共有时,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外一方不得申请。
所以如果一方确有申请专利需要的,最好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专利权申请问题有个约定。
技术开发合同的非专利成果的归属:
(技术秘密)
1)有约定的,从约定;如约定双方共有还需约定使用、转让产生利益的分配方法,如无约定,双方均有使用权,利益归己,转让需征得对方的同意,转让的利益等额分享。
2)无约定的,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权。
3)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发人向委托人交付研发成果后,才能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人享有。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3)无约定的,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10、专利实施许可
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的时候,要注意实施许可的时间与被实施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从专利申请之日起经过20年而届满,专利权申请日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书的日期。
另外,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以及缴纳年费不足的,在专利局通知补缴6个月内未补缴,因而专利权终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因此终止,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赔偿损失。
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
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专利实施许可的规定确定。
)
11>合同的无效
合同订立后,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都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就应当关注那些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对一般合同而言,合同法第52条列出了五种情况可以导致合同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协议)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技术合同而言,除了上述五种情况外,合同法第329条还列出三种情况:
1)非法垄断技术:
注意约定保密义务、专利适用范围不属于非法垄断技术;
2)防碍技术进步:
限制对方在合同标的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阻碍对方根据市场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3)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指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或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的行为。
12、其他约定
1)在两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技术合作开发时,为防止人才与技术流失,应明确规定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两年内不得聘用或雇佣对方单位的人员。
同时应约定违反该规定时的处罚或赔偿措施,以保障该规定的落实。
2)在两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技术合作开发时,合作单位有管理好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合作方单位员工将在合作过程掌握的、由我所拥有的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非合作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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