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运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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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运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运工区区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和本工区机电运输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和本工区运输工作中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通运工区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保证在运输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协调好各运输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输作业。
第3条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4条按时组织区队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和通防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和机电运输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和机电运输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运输工作水平。
第6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并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7条在参与审查“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以及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审查,确保安全。
第8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从业人员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输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2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监督本区队通防运输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3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认真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0条负责煤矿通防和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1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2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运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运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和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运工区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9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没有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运工区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运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运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运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运工区支部书记是通运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运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通运工区区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各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6条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运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运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通运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运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参加区队安全办公会议,通运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安排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通运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运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通运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通运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在通运工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通运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运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运工区技术员是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在区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安全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编制通运工区月、季、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运输工作正常进行。
编制的通防运输计划、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3条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区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施工工艺和从业人员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5条经常检查通防、运输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定期组织对本工区通防、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和运输安全状况,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万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向通运工区区长提出具体工作改进意见。
第7条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通运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整理工作。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运工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运工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运输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运工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运工区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运工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运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运工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9条通运工区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20条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运工区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各类运输安全设施试验的,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通运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机电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通运工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运工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运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运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运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运工区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运工区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通运工区区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区长未在岗位时,通运工区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积极配合区长开展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机电运输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随时掌握井下作业地点的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第5条认真检查各工种、各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按时参加矿或本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积极提出具体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运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运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工区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机电运输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机电工程施工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运工区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检查,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通运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运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运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班班长是本班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
通风班班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好本班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班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合理调配本班的劳动力配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9条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10条组织开展好本班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监督本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2条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3条组织好本班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4条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5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6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7条组织落实本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8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班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班班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3条在本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班班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班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通风班班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本班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通风班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26条没有按照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不能保证本班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班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组织好本班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班班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1条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班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防尘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尘班班长是煤矿防尘工作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防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防尘班班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综合防尘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通运工区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综合防尘”有关规定。
第3条组织制定本班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综合防尘”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本班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时,确保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合理。
第6条在“综合防尘”设计、措施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积极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开展“综合防尘”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综合防尘”工作水平。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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