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精品.docx
- 文档编号:17296381
- 上传时间:2023-07-23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2.94KB
最新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精品.docx
《最新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精品.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新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精品
(2019)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苏琴,女,1957年2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聪梅,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正生,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任诗君,女,23岁,学生,住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9-732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美,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蒋鹂,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孙苏琴与邱正生、陈光美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云高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孙苏琴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民申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孙苏琴的委托代理人陈聪梅律师,邱正生的委托代理人刘瑜律师、任诗君,陈光美的委托代理人蒋鹂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2019年12月8日,邱正生给陈光美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陈光美在云南建水办理成立和注册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矿业公司的一切手续。
2019年1月11日乐山矿业公司经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建水县工商局登记成立,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邱正生、陈光美二人;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邱正生出资45万元,占90,陈光美出资5万元,占10;邱正生任公司执行董事、陈光美任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后,主要由陈光美在云南建水负责经营管理,而邱正生长期在国外。
2019年6月10日,陈光美编造了三份内容为同意接纳孙苏琴加入公司股东会,其出资额为26万元,公司股东由邱正生、陈光美两人增加到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邱正生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孙苏琴为公司第一届监事,陈光美为公司第一届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和《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后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一起提交给建水县工商局,申请办理乐山矿业公司的变更登记。
建水县工商局于2019年7月4日核准了陈光美的变更申请,给乐山矿业公司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
根据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邱正生出资51万元,占公司51的股份,孙苏琴出资26万,占公司股份的26,陈光美出资23万元,占公司23的股份;邱正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孙苏琴任公司监事,陈光美任公司总经理。
2019年2月24日,陈光美因涉嫌侵占乐山矿业公司的资产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陈光美作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的决定。
其间,邱正生与陈光美于2019年3月17日签订《转让、并股协议书》,约定陈光美将自己拥有的乐山矿业公司1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邱正生,此后陈光美在乐山矿业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2019年3月31日,邱正生根据该《转让、并股协议书》等材料向建水县工商局提出变更公司登记申请。
2019年4月3日,建水县工商局核准了邱正生的变更公司登记申请,将乐山矿业公司变更为股东为邱正生一人,1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为邱正生出资的一人独资公司。
孙苏琴、陈光美对此不服,向建水县工商局提出异议。
2019年2月14日,建水县工商局作出《关于撤销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以邱正生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不规范为由,撤销了该局2019年4月3日对乐山矿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公司重新恢复为2019年6月10日变更登记后的三人公司。
2019年3月12日,邱正生向建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孙苏琴、陈光美,要求确认陈光美于2019年6月10日编造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
2019年5月14日,建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建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认定陈光美于2019年6月10日向建水县工商局提交的用于公司变更登记的三份《股东会决议》系公司2019年6月10日并未召开过股东会的情况下陈光美自己编造的,是无效的,据此判决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10日关于同意接纳孙苏琴加入公司股东,出资额为26万元,公司股东由邱正生、陈光美两人增加到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邱正生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陈光美为公司第一届总经理,孙苏琴为公司第一届监事等内容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
孙苏琴、陈光美对此不服,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2019红中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23日,孙苏琴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邱正生、陈光美。
诉称乐山矿业公司系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1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孙苏琴出资26万,其中的18万元是孙苏琴的丈夫孙文胜2019年1月10日从浙江电汇到云南建水给邱正生的,另外的8万元是孙文胜以8000欧元交给邱正生的;2019年1月邱正生、陈光美到云南建水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由于孙苏琴远在浙江,身份证也未带到云南,不能在工商登记材料上亲自签字,三人便电话商定先将公司注册为邱正生、陈光美为股东,注册资金为50万的二人公司,以后再进行变更;2019年5月25日,邱正生、陈光美和孙苏琴的丈夫孙文胜三人在浙江签订了《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正后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明确乐山矿业公司的股东为邱正生、陈光美、孙苏琴三人,注册资金为100万元,邱正生出资51万,占51,孙苏琴出资26万,占26,陈光美出资23万元,占23;陈光美是根据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受邱正生、孙苏琴的委托到建水县工商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三份《股东会决议》虽系陈光美一人制作,但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公司还给孙苏琴出具了出资收据和股权证;后因公司的矿山有人愿出巨资购买,邱正生为独霸公司便勾结建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副队长陈某某等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陈光美刑事拘留,迫使陈光美将其公司1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邱正生,将公司变为邱正生一人所有的公司;在邱正生一人控制公司期间,将公司的矿山交给他人开采,收取承包费。
因此,要求确认孙苏琴享有乐山矿业公司26的股份;判令邱正生赔还以公司名义收取的承包费30万元,分成40万元,合计70万元。
邱正生辩称本案股权纠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处理过,不应再次受理;乐山矿业公司的全部资金均由邱正生一人所出,孙苏琴、陈光美未出过一分资,陈光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孙苏琴、孙文胜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这一事实;孙文胜2019年1月10日电汇给邱正生的18万元是邱正生自己的钱,孙文胜从未交给邱正生8000欧元;孙苏琴持有的出资收据和股权证是伪造的;公司尚在探矿区,无承包给他人开采的事实。
因此要求驳回孙苏琴的起诉。
陈光美辩称,孙苏琴所述属实,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并特别说明,2019年5月25日他与邱正生、孙文胜三人在浙江签订《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正后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时,因章程是套用公司第一次注册时的光碟在电脑上修改,忘了修改时间,致使修正后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上的时间仍为2019年1月10日,直到他去建水县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时经工商人员提醒,才按工商人员的要求将修正后的章程日期改为2019年6月10日;他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所作的供述是按办案的公安人员的要求说的,不是事实。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孙苏琴向法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1月10日孙文胜从浙江电汇到云南建水18万元给邱正生的电汇凭证。
邱正生对该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该18万元不是孙苏琴的投资款,是孙文胜根据他的委托从自己在浙江的中国银行帐上取出后,通过孙文胜的帐户汇到云南来给自己的。
2名为徐新冰的证人出具的《证词》。
该《证词》中徐新冰说,2019年1月底的一天,陈光美提出向他借20万元人民币,说要用于矿山投资,他便拿了2万欧元到茶楼去送给陈光美,当时他还看到另一个股东孙苏琴也交给邱正生8000欧元。
对于该《证词》邱正生不予认可,辩称孙苏琴、孙文胜从未给过自己8000欧元。
3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盖有乐山矿业公司公章,有陈光美签字的,内容为收到孙苏琴投资款26万元的《收据》一份;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盖有乐山矿业公司公章,邱正生、陈光美私章,内容为收到孙苏琴股金26万元的《股权证》一份。
邱正生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辩称是陈光美伪造的,因为该两份证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公司的公章和自己的私章平时由陈光美保管。
4落款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一份。
该章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乐山矿业公司股东由邱正生、陈光美二人变更为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增加为100万元,邱正生出资51万,占51,孙苏琴出资26万,占26,陈光美出资23万元,占23;邱正生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陈光美为公司第一届总经理,孙苏琴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邱正生对该章程修正案的真实性、合法不予认可,有二种不同的辩解。
一是,该章程修正案是他在孙文胜、陈光美的胁迫下签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他在出国前曾留了一些空白的签名给陈光美,该章程修正案是陈光美在他空白签名的纸上伪造的。
5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已根据章程修正案进行过修正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一份。
邱正生认可该章程最后一页上邱正生三个字是他所签,但辩称是陈光美与孙苏琴串通后,将有他签字的第一次公司注册时使用的二人公司章程的最后一页,调换到伪造的三人公司章程上来的。
因为,他曾在第一次公司注册时使用的二人公司章程上签过名,根本就没有在所谓的三人公司章程上签过名,而经鉴定,二人公司章程上没有他的签名,三人公司章程上却有他的签名。
6蒙自瀛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资本实收情况明显表一份。
其上载名的股东、注册资金,各股东出资数额与章程修正案、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一致。
邱正生对此不予认可,辩称是陈光美私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所作,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7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的《云南省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总费用支出清单》一份。
其上有邱正生、陈光美、孙苏琴三人的签名。
孙苏琴提供该证据欲证实她曾以公司股东的身份与邱正生、陈光美一起对公司设立后费用支出进行过结算,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邱正生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辩称他在出国前曾留了一些空白的签名给陈光美,不知该证据是怎么来的。
8照片一组。
孙苏琴提供该证据欲证实矿山已被邱正生承包给他人开采。
邱正生对此不予认可,辩称矿山未进行过开采。
陈光美对孙苏琴所提全部证据予以认可。
邱正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红中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
邱正生提供该证据欲证实,本案股权纠纷已经法院判决,本案属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孙苏琴认可该证据,但不认可邱正生所要证明的问题。
2邱正生在浙江丽水中国银行的存折、取款凭条、存款凭条。
从这组证据可看出,2019年1月10日,邱正生在浙江丽水中国银行的存折上发生了一笔185176.52元的取款,一笔5176.52元的存款。
邱正生提供该证据欲证实,2019年1月10日,孙文胜从自己在浙江丽水中国银行的存折上取款185176.52元,将其中的18万元电汇到云南给自己,其余的5176.52元又存回自己的存折上;孙文胜所汇的18万元是自己的钱,而不是孙文胜或孙苏琴的钱,孙苏琴没有投资。
孙苏琴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邱正生所要证明的问题。
32019年6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三份。
邱正生提供该证据欲证实,陈光美是根据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变更为三人公司的,孙苏琴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孙苏琴辩称,三份《股东会决议》是陈光美根据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正后的公司章程,邱正生、孙苏琴的委托而制作的,内容真实、合法,虽然形式上有欠缺,但不能否认孙苏琴的公司股东资格。
4建水县公安局讯问陈光美的《讯问笔录》四份。
在《讯问笔录》中陈光美供述,乐山矿业公司全部由邱正生投资,孙苏琴和他均未投资。
邱正生提供该证据欲证明,陈光美已证实孙苏琴在乐山矿业公司中无任何投资,不具有股东资格。
孙苏琴对该组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辩称是邱正生为独霸公司,勾结公安机关诬陷陈光美,将其抓捕后逼迫陈光美这样说的。
5建水县公安局询问孙文胜、孙苏琴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在该两份《询问笔录》中,孙文胜、孙苏琴说他们曾经将15000欧元交给陈光美作为对公司的投资,但后来陈光美又把这15000欧元退还给了他们,公司1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没有孙苏琴的投资。
邱正生提供该证据欲证明,孙文胜、孙苏琴自己都承认过没有向公司出过资。
而孙苏琴辩称,当时是为了陈光美能早日从看守所出来,按办案的公安人员的要求这样说的,是不真实的,违心的。
陈光美对邱正生提供的证据与孙苏琴持相同观点。
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有关书证进行了司法鉴定。
根据鉴定结论1、建水县工商局档案中保存的,二人公司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上的邱正生签名不是邱正生本人书写,该文件不存在换页变造事实,是一次性形成的完整真实的打印文件。
2、孙苏琴提供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建水县工商局档案中保存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孙苏琴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的三人公司《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建水县工商局档案中保存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的三人公司《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均不存在变造事实,是一次性形成的且完整的真实文件,而且这四个文件是在同一时间形成。
3、孙苏琴提供的《云南省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总费用支出清单》上的邱正生签名是邱正生本人书写。
案经一审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红中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认为2019红中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虽然认定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并未对孙苏琴的股东资格作出认定,本案与该案的诉讼目的不同,两者不相矛盾,本案不属重复诉讼;根据证据可以证实,2019年1月10日孙苏琴曾汇款给邱正生18万元,孙苏琴总出资26万元;《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后《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云南省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总费用支出清单》上有邱正生本人的签字,可以证实乐山矿业公司的股东为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至于孙苏琴要求分配矿山开采收益的请求不能成立。
据此判决一、原告孙苏琴享有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26的股份。
二、驳回原告孙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邱正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后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云高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认为2019红中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实际上已经否定了孙苏琴的股东身份,该案审理所涉及的证据和事实部分与本案是一致的;同时,本案孙苏琴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其已经实际出资以及公司章程和修正案予以了认可,而该理由却是邱正生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为由起诉孙苏琴、陈光美一案中孙苏琴的主要抗辩理由,本案属重复受理;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据此裁定一、撤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红中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苏琴的起诉。
孙苏琴不服本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各方当事人再审的请求及理由与原审一致。
再审中,孙苏琴还提供了如下新证据
1上海市济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川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
该两份证据的主要内容是,孙文胜曾于2019年1月认购仙都绿苑住房一套,付房款20万元,后孙文胜将他认购的房屋转让给邱正生。
孙苏琴提供该证据欲证实,2019年1月10日邱正生从其浙江丽水中国银行存折上付款18万元给孙文胜,是邱正生付房款给孙文胜,而不是孙文胜代邱正生汇款。
邱正生对此不予认可。
2建水县人民法院2019建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
在该刑事判决中,认定原建水县公安局干警陈金祥在办理乐山矿业公司陈光美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收受案件当事人邱正生委托陈革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与另一名办案干警滕富荣各分得5000元,陈金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孙苏琴提供该证据欲证实,陈光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所作的供述,孙苏琴、孙文胜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所作的陈述,系办案的干警收受邱正生的贿赂后逼迫他们说的,不能作为孙苏琴在乐山矿业公司没有股份的证据。
邱正生认为此与本案无关。
针对孙苏琴所提供的证据,邱正生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2月26日济川房地产公司与邱正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
2济川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11月9日给邱正生出具的总额为289169元的购房发票二张。
3济川房地产公司前出纳夏爱玲出具的《证明》一份。
夏爱玲在该《证明》中证实,他曾代表济川房地产公司两次收取邱正生给付的购房款289169元;济川房地产公司的帐目中没有孙文胜购房和付款20万元的记录。
邱正生提供该组证据欲证实,房屋是自己向济川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全部购房款是自己向济川房地产公司支付的,不存在孙文胜向济川房地产公司购买,支付20万元购房款后转让给自己的事实。
孙苏琴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发票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是孙文胜将房屋转让给邱正生后,邱正生才与济川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289169元的购房款中包含了孙文胜支付济川房地产公司的20万元购房款。
而对夏爱玲的《证明》,孙苏琴不予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
陈光美与孙苏琴持相同观点。
根据邱正生的申请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到济川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调查,到浙江丽水向原济川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荣和孙文生进行了调查。
根据对济川房地产公司现唯一留守人员办公室主任王德仁的调查,因公司大部分原始档案材料已被公司小股东拿走,孙文胜是否与济川房地产公司签有购房合同,是否曾向济川房地产公司支付过购房款20万元,现已无法核查;但公司现还保留有邱正生与济川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邱正生向法院提供的一致。
根据对原济川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荣的调查,孙文胜曾在济川房地产公司订购过一套房屋,20万元购房款是孙文胜以现金直接交给他本人的,他以公司的名义给孙文胜出具了《收据》,把款交给了公司,孙文胜将房屋转让给邱正生后把《收据》原件还给了他;济川房地产公司给邱正生出具的289169元购房发票中包括了孙文胜支付的20万元;至于孙文胜与济川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否签有购房合同,孙文胜将房屋转让给邱正生是否签有转让协议,他不清楚;他2019年已将济川房地产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现已不是济川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苏琴再审时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孙文胜曾向济川房地产公司买房、付款,后又将房屋转让给邱正生的《证明》,是他出具后找济川房地产公司盖的章。
根据对孙文胜的调查,他向济川房地产公司订购房屋时未与济川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徐爱荣给他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他后来也还给了徐爱荣,被徐爱荣当场撕毁;他将房屋转让给邱正生后,邱正生拿了一本有十八万余元钱的存折给他,以支付房屋转让款,但他未与邱正生签订转让协议;他从邱正生给他的存折上取款18万元汇到云南给邱正生是汇孙苏琴的投资款给邱正生,而不是代邱正生汇款。
孙苏琴、陈光美认可徐爱荣、孙文胜的证言,认为王德仁的证言无实质意义。
而邱正生认可王德任的证言,不认可徐爱荣、孙文胜的证言,认为孙文胜与济川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购房合同,孙文胜没有济川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正式的购房发票,说明孙文胜没有向济川房地产公司购买过房屋;徐爱荣2019年就已不是济川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他2019年10月15日给孙文胜出具的盖有济川房地产公司公章的《证明》是虚假的。
综合当事人的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孙苏琴是否向乐山矿业公司出资26万元,享有乐山矿业公司26的股份。
本院认为邱正生诉陈光美、孙苏琴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中,邱正生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陈光美2019年6月10日伪造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而本案孙苏琴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其享有乐山矿业公司26的股份,二者的请求、目的不同,属不同之诉,本案不属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再次起诉,本院二审裁定驳回孙苏琴起诉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实际出资。
本案中,孙苏琴的丈夫孙文胜2019年1月10日从浙江电汇给邱正生的18万元,根据邱正生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再审时孙苏琴的陈述,孙文胜的陈述,可以认定是孙文胜从邱正生的存折上取出后,通过孙文胜的帐户汇到云南建水给邱正生的。
但孙苏琴关于该款是孙文胜将向济川房地产公司订购的房屋转让给邱正胜后,邱正胜以交付存折的方式付给孙文胜的房屋转让款的辩解,因孙文胜与济川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购房合同,不能提供向济川房地产公司交付购房款的《收据》原件,与邱正生之间无房屋转让协议、合同,而不能证实。
相反,根据邱正生所提供的与济川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合同,支付房款发票等证据,可以证实是邱正生直接向济川房地产公司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
因此,孙苏琴关于孙文胜2019年1月10日将18万元款汇往云南建水给邱正胜,是其将对乐山矿业公司的出资交给邱正生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孙苏琴关于她还将8000欧元交给邱正生,以作为对乐山矿业公司出资的主张,因仅有徐新冰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也不能证实。
综上,本院认为,孙苏琴关于她已向乐山矿业公司出资26万元,因此享有乐山矿业公司26股份的诉讼主张,因不能证实她确实已向乐山矿业公司实际出资26万元,而不能成立,其要求确认享有乐山矿业公司26股份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其要求邱正生赔还以乐山矿业公司名义收取的承包费30万元,分成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亦因其不享有乐山矿业公司的股份,而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原一审认定孙苏琴已向乐山矿业公司出资26万元,判决其享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精品 最新 云高民再终字第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