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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工程索赔管理
施工索赔管理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而政府项
目工程索赔管理与一般工程相比有其特殊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效且合乎合同的工程索
赔管理活动能够促进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事件的顺利解决,真实反映工
程施工合同履行状况,避免合同双方由于工程索赔事件而引起的合同
争议,为工程造价结算打下良好基础。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发包人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政府项
目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将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或经修订
后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1 工程索赔
1.1 工程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的施工合同
管理活动,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和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1.2 发包人索赔
1.2.1 发包人索赔一般包括如下索赔内容
1)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工期延误违约金,或没收工期履约保证
金,或就此向履约保函提供方提起索赔;
2)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质量违约金,或没收质量履约保证金,或
就此向履约保函提供方提起索赔;
3)要求承包人支付项目经理、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用机械设备
等不到位的违约金,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或向就此履约保函提供方提
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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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其合同责任原因造成的其他发包人经济损
失及由此增加支出的费用,或就此向履约保函提供方提起索赔;
5)要求承包人承担不履行施工合同或责任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
除而重新发包的费用,或就此向履约保函提供方提起索赔;
6)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依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的约定要
求承包人承担应由其承担的保修费用;
7)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依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的约定和
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
失。
1.2.2 发包人索赔的优势:
1)只需说明索赔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计算方法并以函件的方式
发出即可,而无需向承包人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2)发包人索赔时,承包人应当证明发包人索赔并不成立,发包人
无需就此作出解释;
3)发包人索赔时,可以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索赔款项,
或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或直接向履约保函提供方提起,而无需另行
要求承包人支付,除非无可供扣除的款项。
1.2.3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包人的索赔有效期限如下:
1)施工合同履行(包括施工完毕、结算完毕、付款完毕)完毕后两
年内;
2)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索赔事件结束后两年内;
3)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的约定期限内,无约定的,索赔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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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修期截止后两年内或保修书(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内;
1.3 承包人索赔
1.3.1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3.2 承包人工期索赔一般包括:
1)因发包人工程未具备开工条件而要求延期开工,从而增加施
工准备期;
2)因法律或政府行政管理限制无法开工要求延期开工,从而增
加施工准备期;
3)因发包人指令开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要求达到开工条件前的
施工工期另行计算;
4)因发包人变更工程而要求增加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招标文件、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等
技术文件描述与工程现场实际不符而要求增加顺延工期;
6)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施工指令失误或拒绝
指令造成工期延误而要求顺延工期;
7)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而要求顺延工期;
8)因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责任原因而要
求顺延工期;
9)因施工现场周围民众或单位阻挠施工而要求顺延工期;
10)因发包人未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而要求顺延工期;
11)因不可抗力而要求顺延工期;
12)因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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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要求顺延工期。
1.3.3 承包人费用索赔一般包括:
1)施工准备费;
2)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
3)施工现场工人工资;
4)机械设备停滞费;
5)周转材料闲置费;
6)现场经费;
7)劳保费;
8)技术措施费;
9)付款利息;
10)保函费;
11)材料设备涨价费;
12)人工工资涨价费;
13)机械费涨价费;
14)计价规则调整;
15)检测、检验与鉴定费;
16)增加工作量;
17)总包管理费;
18)施工配合费;
19)税金等规费;
20)既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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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
的费用。
1.3.4 承包人费用索赔不一定意味着将向发包人同时提出工期索
赔要求,但工期索赔一般都意味着承包人有权也很可能就此向发包人
同时或另行提出费用索赔要求。
1.3.5 承包人索赔时,可能也无需在索赔报告中告知发包人其索
赔意愿,甚至无需在索赔报告中出现“索赔”的字眼。
1.4 承包人工期、费用索赔可能下列时间向发包人提出:
1)施工合同缔约时(工期、费用);
2)工程开工前(工期、费用);
3)施工过程中(工期、费用);
4)竣工验收后(工期、费用);
5)结算过程中(工期、费用);
6)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费用);
7)诉讼时效结束前(费用)。
1.5 承包人索赔可能采取下列方式:
1)以修订施工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
2)以施工签证单或设计变更联系单的方式确定;
3)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
4)以来往函件的方式确定;
5)以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上级机关批复的形式确定;
6)以施工进度款申报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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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投诉或举报的方式确定;
8)以结算方式确定;
9)提起行政调解;
10)提起仲裁或诉讼。
1.6 承包人索赔可能采取的策略步骤:
第一步:
确定索赔事实并取得证据;
第二步:
提出索赔事实、工期的签证要求;
第三步:
提出费用索赔;
第四步:
形成争议后要求谈判协商;
第五步:
协商谈判不成后提出行政调解;
第六步:
调解不成后提起仲裁或诉讼。
签证、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期间,承包人可能就双方争议的
索赔事项提起投诉或举报。
2 索赔事件
2.1 索赔事件可以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在内的第三者行为引起,也可以因工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引起。
2.2 承包人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一般包括:
1)工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变
更或废止;
2)发包人主体资格缺陷;
3)工程招标文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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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图缺陷;
5)工程量清单缺陷;
6)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网资料缺陷;
7)工程拆迁缺陷;
8)施工现场周边民众阻挠;
9)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11)施工合同缺陷;
12)施工条件缺陷;
13)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行为缺陷;
14)发包人分包或指定分包缺陷;
15)发包人供应或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缺陷;
16)工程变更;
17)不可抗力;
18)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
2 索赔管理小组
2.1 发包人索赔管理小组也是其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小组或类似的
技术管理型组织。
2.2 索赔小组负责提出或处理工程索赔事务,向本部门或上级机
关提出可供决策的相关技术性建议意见,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制定索赔或索赔应对策略和方案;
2)编制或审核索赔报告(包括任何可能构成索赔的文件);
3)收集整理或审核索赔证据;
4)确定或审核索赔依据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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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编制或审核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
6)编制索赔审核报告书;
7)参与索赔协商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
8)编制结案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项目管理与合同管
理工作的建议意见。
2.3 为了适应工程索赔及索赔应对的工作需要,索赔小组应当包
括下列专业人员:
1)项目管理负责人或或项目技术经济负责人;
2)监理工程师;
3)自有或聘用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4)自有或聘用的法律顾问;
5)资料管理员。
3 承包人索赔应对
3.1 索赔受理
3.1.1 承包人索赔应当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程序提交,否则有权
拒绝接收或不予承认。
3.1.2 承包人索赔应当提交列下资料:
1)详细说明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依据和索赔要求(包括工
期与费用)的索赔报告;
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
3)索赔证据资料;
4)索赔依据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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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索赔证据)。
3.1.3 承包人索赔受理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财政行政主管部
门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 索赔报告审查
3.2.1 审查
1)审查索赔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2)审查索赔提交的程序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3)审查索赔报告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4)审查索赔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合同的约定;
3.2.2 审查处置
1)不符合主体资格和索赔程序的,应当予以驳回,但应当说明驳
回的理由和依据;
2)索赔资料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修正后重
新提交。
3.3 索赔正式受理后,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索赔要求是否明确;
2)索赔事实是否真实明确;
3)索赔报告文字表述是否清晰且可以被正确理解;
4)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5)索赔计算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4 索赔应对的中间回复
3.4.1 索赔报告对未明确说明索赔要求、报告事实不清或逻辑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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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的,应当要求承包人修正后重新提交;
3.4.2 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应当予
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3.4.3 索赔证据的完整性,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
人修正后重新提交,对不足以说明索赔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要求
承包人予以补充;
3.4.4 索赔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
3.4.5 索赔计算书计算错误,应当要求承包人修正后重新提交;
3.4.6 对索赔报告、证据、计算书或其他问题有疑义的,应当要求
承包人提交书面说明文件,或对施工现场进行核实。
3.5 索赔审核报告
3.5.1 索赔审核报告由索赔管理小组成员共同起草。
3.5.2 索赔审核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件、索赔审查工作过程
和审查结果,提出索赔处置的建议方案。
3.5.3 索赔审核报告应当提交上级机关、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
计行政主管部门。
4 索赔审评与支付
4.1 索赔管理小组提交索赔审核报告后,发包人应当召集由上级
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参
加的审评会,审议是否批准该报告。
4.2 评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承包人在评审会上进行现场
说明和答辩,承包人应当予以说明和答辩。
4.3 索赔评审的原则
1)承包人因索赔而获得的利润部分不予支持;
2)由于承包人自身过失造成的费用开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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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为弥补自身过失而增加的费用开支不予支持;
4)如发包人或其工程没有因此得利,应承包人要求而采取的技
术性费用和措施性费用开支不予支持;
5)承包人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和依据的不予支持;
6)承包人超过诉讼时效或施工合同约定索赔时效提交索赔的不
予支持。
4.4 审评会要求修正索赔审核报告的,索赔管理小组修正后重新
提交。
4.5 审评会通过或否决索赔审核报告意见的,由发包人依照施工
合同的约定支付经批准通过的索赔款项或通知承包人。
5 仲裁与诉讼管理
5.1 承包人对索赔审核最终意见有异议的,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
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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