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操作规程及防治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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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操作规程及防治措施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操作规程及防治措施
彬县陈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三号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矿井岗位配备实际,特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操作规程及防治措施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3、本规程适用于三号井
二、名词解释
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
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2、噪声:
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
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
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
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
3、有毒有害气体是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瓦斯及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第二章、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操作规程
一、矿井采煤队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采煤队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内容如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②、熟知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③、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粉尘浓度见(表一)。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表一
粉尘种类
游离Si○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④、掌握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静音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目镜等。
3、采煤时,采煤机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
4、采煤时,回风侧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5、各转载点运转时,必须使用喷雾降尘。
6、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7、下班后,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二、矿井掘进队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掘进队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内容如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②、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③、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粉尘浓度见(表一)。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表一
粉尘种类
游离Si○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④、掌握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
3、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当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4、各转载点运转时,必须使用喷雾降尘。
5、掘进时,回风侧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6、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7、下班后,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三、矿井爆破工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内容如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②、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③、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粉尘浓度见(表一)。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表一
粉尘种类
游离Si○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④掌握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
3、放炮前,爆破前后附近3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4、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者高压喷雾除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
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
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5、放炮后,回风侧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6、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7、下班后,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四、矿井胶带输送机司机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胶带输送机司机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内容如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②、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③、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粉尘浓度见(表一)。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表一
粉尘种类
游离Si○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④、掌握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
3、启动输送机时,必须打开转载点喷雾以及巷道风流净化水幕。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4、低粉尘浓度措施。
5、胶带输送机停止运转后,立即关闭所有防尘设施。
6、现场作业发现刮板输送机声音超过85dB(A)时,立即停机,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7、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8、下班后,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五、矿井刮板输送机司机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内容如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②、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③、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粉尘浓度见(表一)。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表一
粉尘种类
游离Si○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④、掌握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
3、启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打开转载点喷雾以及巷道风流净化水幕。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4、刮板输送机运行时,回风侧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5、刮板输送机停止运转后,立即关闭所有防尘设施。
6、现场作业发现刮板输送机声音超过85dB(A)时,立即停机,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7、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8、下班后,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六、矿井防尘工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矿井防尘工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内容如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②、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③、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粉尘浓度见(表一)。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表一
粉尘种类
游离Si○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④、掌握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
3、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
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③、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④、粉尘中游离Si○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⑤、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矿主管单位和分管领导。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的地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安装维护矿井防尘设施和设备,确保矿井防尘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①、防尘设施安装标准
(1)主斜井、五煤机轨合一巷,五煤回风专用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掘进巷道,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主斜井和五煤机轨合一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2)井下所有转载点、煤仓口必须有完善的转载点喷雾装置和风流净化水幕装置;采煤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及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雾化全断面。
(3)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
5、严格按照矿井煤尘清扫冲洗周期清扫冲洗巷道煤尘。
6、监督防尘设施、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防尘设施和设备。
7、下班后,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七、矿井其他接尘作业人员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内容如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②、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③、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粉尘浓度见(表一)。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表一
粉尘种类
游离Si○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④、掌握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
3、监督防尘实施、设备使用单位正确使用防尘设施、设备。
4、下班后,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八、矿井接触噪音作业人员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内容如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②、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③、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1)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2)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3)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4)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5)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6)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7)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
④、掌握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⑤、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⑥、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2、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静音耳塞、隔音耳罩等。
3、进入作业场所首先检查设备静音设备或隔音装置是否完好(包括设备减振装置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依然不能解决噪音超过规定时,停止作业并向相关部门如实反映。
4、下班后,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第三章、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措施
一、矿井粉尘危害防治措施
1、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
2、粉尘监测要求:
①、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
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③、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④、粉尘中游离Si○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3、配备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
4、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
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压力的要求。
5、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6、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
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分别安设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
8、主斜井底煤仓放煤口及斜井口式输送机必须安设喷雾装置。
9、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10、各转载点设置喷雾降尘喷头,五机轨合一巷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11、洗选煤厂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采取喷雾降尘。
12、储煤场厂区应当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应当设抑尘网,装卸煤炭应当喷雾降尘或者洒水车降尘。
二、矿井噪音防治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检测工作
2、我矿产生噪音作业场所主要包括:
井下(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水泵)、地面(压风机、主扇、地面振动筛)等地点。
3、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声指标超过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4、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或实行轮班工作制,以减少及噪声接触的时间。
5、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它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6、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7、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8、加强个人防护:
接触强噪声的工人应佩带耳塞、耳罩等,以减少噪声对工人的影响。
9、采用隔声、吸声等办法:
强噪声源应安置消音器或隔离机罩等。
三、矿井振动防治措施
1、改革工艺设备和方法,以达到减振的目的,从生产工艺上控制或消除振动源是振动控制的最根本措施。
2、采取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装置,减少接振。
3、改进振动设备及工具,降低振动强度,或减少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以减轻肌肉负荷和静力紧张等。
4、改革风动工具,改变排风口方向,工具固定。
5、改革工作制度,专人专机,及时保养和维修。
6、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7、建立合理劳动制度,坚持工间休息及定期轮换工作制度,以利各器官系统功能的恢复 。
8、加强技术训练,减少作业中的静力作业成分。
9、保健措施:
坚持就业前体检,凡患有就业禁忌症者,不能从事该做作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尽早发现受振动损伤的作业人员,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及时治疗振动病患者。
10、我矿产生噪音作业场所主要包括:
井下(风动凿岩机、风镐)、地面(地面振动筛)等地点。
四、矿井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2、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现场说了算”等有关规定。
3、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严禁空班、漏检、假检,严禁虚报瓦斯。
4、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要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要做到:
原始记录、井下牌板、瓦斯日报表“三对口”。
6、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3),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7、瓦检员必须熟悉通防业务,对现场的通防工作负责全面监督。
8、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方炮后检查瓦斯)和“三人联锁放炮”(即: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当班班组长,由班组长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派人警戒、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和煤尘情况、将放炮许可证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令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升井时三牌统一回交瓦检员)制度。
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恢复掘进巷道正常通风。
10、所有回采完毕的采空区、盲巷及时封闭,防治煤层自燃。
11、井下配备灭火设施,防治外因火灾的发生。
五、矿井热害防治措施
1、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
3、合理布置盘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长度,确保矿井通风合理,不得出现微风现象。
4、防治煤层自燃,产生高温区。
5、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夏季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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