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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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在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工程部对公司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项目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程部具体监督落实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湖北省、恩施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七条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项目部应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安全管理基本术语
第一条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本实施细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即为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第四条安全检查——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计划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行为。
第五条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任何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的违章作业行为,管理者不按安全制度规定的违章行为等;制度缺陷是指管理制度制定时存在漏洞或不切合实际,劳动组织的不合理,人员操作技能搭配不合理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
第六条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第七条“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保护目的的安全网。
第八条“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第九条“五临边”——建筑施工现场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适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
),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第十二条高大规模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第三章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具有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二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方必须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详细内容,绘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按图设立围档,搭建临时设施,做到设置合理、安全可靠、美观整洁。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公司及项目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安全评价。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要分解到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际控制指标要悬挂、张贴在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明显位置。
第五条公司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司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七条施工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1万㎡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员,1万㎡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安全员,5万㎡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公司必须组织有专家组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司及项目部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作业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定期进行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每周定期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
遇有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公司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有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公司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公司及项目部对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十九条项目部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二十条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
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和施工现场各处安全防护状态。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道路畅通。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安全监督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报表。
第二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启动应急救援员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资料要使用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员必须由专人收集、整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资料应及时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分类清楚、装订规范。
安全管理资料中涉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各类记录,严禁代人签字。
第二节文明施工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检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施工工地应有固定的出入口,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进口处应有“七牌二图”。
第三十条施工场地应硬化,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通畅排水。
工程施工分废水、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应有保暖措施和防煤气中毒措施,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
施工现场工具、材料、构件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材料做到分类堆放。
楼层内做到工完场清。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有条件的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人员必须有健康证,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较大工地应设医务室,有专职医生值班,一般工地应有保健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应制定不扰民措施,有责任人管理和检查。
设置防尘、防噪音设施,施工现场不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节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方案报审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方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案。
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等进入施工现场。
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一)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二)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三)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四)达到设计高度后;
(五)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第三十八条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第三十九条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第四十条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的单双排脚手架,均比现在外侧里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斜杆宜采用搭接,斜杆与地面倾角宜在45~60度之间。
第四十一条脚手架铺设脚手板一般至少二层,上层为操作层,下层为防护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严禁出现探头板;操作层应设18cm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1m高防护栏杆。
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二条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第四十三条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四条施工操作层及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隔离,施工操作层脚手架部分与建筑物之间应用平网或竹笆实施封闭,当脚手架里立杆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20cm时,还应自上而下做到四步一隔离。
第四节吊篮脚手架
第四十五条当使用厂家生产产品是,应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在安装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安装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安装。
第四十六条每次升降前后,项目部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节基坑支护
第四十七条基坑开挖前,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针对性施工方案。
对于深基坑应按照本细则第一节二十九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十八条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第四十九条对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第五十条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第五十一条机械挖土与人工挖土进行配合操作时,人员不得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必须进入时,待挖土机停止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
第五十二条挖土机作业位置的土质及支护条件,必须满足机械作业的荷载要求,机械应保持水平位置和足够的工作面。
第五十三条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得规定,应搭设防护设施。
第五十四条坑边堆放土方和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过近,堆置土方距坑边缘不小于1.2m,高度不超过1.5m。
第五十五条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系统的检测方案。
主要包括:
检测方法、精度要求、检测点布置、观测周期、工序管理、记录制度、信息反馈等。
第六节模板工程
第五十六条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一节二十九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方案内容主要有:
模板及支撑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程序、作业条件及运输、堆放的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十八条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模板上堆料和施工设备应合理分散堆放,不应造成荷载的过多集中。
第五十九条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存放架上,应采用两块大模板面对面存放,必须保证地面的平整坚实,当存放在施工楼层上时,应满足其自稳角度,并有可靠的防倾斜措施,各类模板叠放高度不应超过1.6m。
第六十条支拆3m以上高度的模板是,应搭设脚手架工作台,高度不足3m的可用移动式高凳,不准站在拉杆、支撑杆上操作,也不准在梁底模上行走操作。
第六十一条拆除模板时,砼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遵循先支后拆,先拆非承重部分,拆除大跨度梁支撑时,先从跨中开始向两端对称进行。
拆除模板作业为防止落物伤人,应设置警戒线,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七节“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第六十二条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第六十三条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第六十四条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
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
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第六十五条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m,下杆高度距地为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18cm挡脚板或密目网,防护栏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戒色。
第八节施工用电
第六十六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内容有:
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十八条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登记备案。
第六十九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以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要保证最小安全距离,无法保证最小安全距离。
必须按照规范要求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现场无法实现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第七十条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第七十一条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第七十二条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中间出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第七十三线的绝缘颜色标记依次为相线L1(A)黄色、L2(B)绿色、L3(C)红色;工作零线N线淡蓝色;保护零线PE线绿/黄双色。
任何情况下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第七十四条必须包括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项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第七十五条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路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第七十六条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第七十七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度道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七十八条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七十九条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十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
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第八十一条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四)用电工程的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八)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第九节起重机械设备(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
第八十二条施工现场要配备设备管理专职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建档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手续铭牌。
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
使用登记标志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拆装。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安全监督部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啊÷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
第八十四条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八十五条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和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其中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保证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十六条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第八十七条设备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现场机械设备档案,设置设备台账,设备档案必须有安装验收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检测记录、大中修记录、操作人员定期培训、考核记录。
第十节起重吊装
第八十八条起重吊装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第八十九条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第九十条起重机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第九十一条起重机作业区路面的地耐力应符合该机说明书要求,并应对相应的地耐力报告结果进行审查。
第九十二条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牢安全带、有可靠的立足点。
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安全平网。
第十一节施工机具
第九十三条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机具使用前应经公司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第九十四条平刨应设防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距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
严禁使用平刨和原盘踞合用一台电机得多功能木工机具。
第九十五条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做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九十六条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得措施。
第九十七条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m,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第九十八条搅拌机进场应经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记录存在问题及改正结果,确认合格。
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空载和满载运行时检查传动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钢丝绳磨损是否超过规定,离合器、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
自落式搅拌机出料时,操作手柄轮应有锁住保险装置,搅拌机上料斗应设有保险挂钩。
固定式搅拌机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搅拌机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垫上木板保持平稳,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棚。
第九十九条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
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m,当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乙炔瓶不得平放,乙炔气瓶瓶体温度不准超过40℃。
运输气瓶的车辆,不能与其它物品同车运输,也不准一车同运两种气瓶。
第一百条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水泵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开关箱中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一百零一条打桩机械应定期年检,并应取得上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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