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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与创业环境的优化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关于创业的一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构造了一个简单的描述性模型;然后,参照国外的经验,重点分析了制约我国创业行为的制度因素;最后,就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创业环境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制度创新、创业环境
导言
企业是协调社会分工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就业的吸纳器,是社会财富的孵化器,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有关研宄表明:
(1)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发生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不能充分就业,失业率过高,根本原因是企业数量太少,没有就业岗位;
(2)经济发展过程是一个每千人企业数量从几个到几十个的过程,有GDP的增长,而没有企业数量的增加,是一种不正常的经济增长(周天勇,XX)。
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和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就必须促进新企业的不断诞生和原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新企业的不断诞生和原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我们常讲的创业。
党的十六大报告及以后的党的若干重要文献之所以多次强调创业的重要,强调“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原因就在于此。
创业是创业者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从事创业行为的结果。
这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就是创业环境,它是指社会环境中与创业行为有关的所有主客观条件的总和。
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其中主导的部分。
因为人们的行为无不与他们的利益有关,而人们对某一行为成本一收益的预期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安排框定的,人们行为选择的方向、行为的动力和行为最终的结果无不与其有关。
因此,要促进创业,就必然要求创业环境的优化而创业环境的优化,就必然要求制度创新以消除一切不利于创业的体制障碍。
鉴于篇幅的原因,我们的分析以狭义的创业即新企业的创立为对象。
下面是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一、创业行为、创业环境与制度安排:
一般理论与一个描述性模型
(一)企业性质与创业的参与条件、激励条件。
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企业当作一个投入一一产出的“黑箱”,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认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开始打开企业的“黑箱”,开创了企业理论
研究的交易成本传统。
此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沿着这一传统不断拓展。
现在主流的看法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既包括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契约,也包括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契约,还包括企业与消费者、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契约。
这一认识是很片面的。
我们知道企业不过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而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因此企业也应该体现生产力的性质和生产关系的性质。
企业首先是一个生产性组织,是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它是以生产活动作为最基本的活动而展开的,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形成“集体生产力”、改变资源的使用价值、形成新的财富形式、增加财富的总量等。
生产性是企业最根本的属性。
同时企业也是一个交易性的组织。
交易性是由生产性派生出来的,为了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及不断扩大升级,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以及企业与其外部的各种相关主体之间必须进行一定的交易。
从企业的性质我们不难看出,创业者创业行为的收益来自于由企业运营带来的社会财富,而创业成本来自创业者组织生产和组织交易的消耗。
人们的行为无不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生活参与者,创业者是否选择创业行为必须满足一个基本的条件,那就是创业收益要大于创业成本,我们称为创业者创业的参与条件。
要大幅度地激发人们的创业行
为,还必须创造一定的社会条件使创业者创业行为的纯收益大于所有非创业行为的纯收益,从而使更多的人们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创业行为中去。
这样的条件,我们称之为创业的激励条件。
(二)创业的激励条件与创业环境。
创业的激励条件,与创业者的自身素质有关,如是是否具有创业所需的冒险精神等,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由创业环境决定的。
创业环境是创业者面临的自然环境、行业状况、人力资源、政府行为、整个社会的经济水平等各种因素的总合。
对于这样的环境,单个的创业者所能施加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往往是创业环境框定创业者,而不是相反。
因为个人就其现实性来说,不过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企业作为一个生产性与交易性相统一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社会经济体系的子系统,它的设立以及生存发展取决于以下三大过程的顺利进行:
(1)交易过程,获得可以设立的社会许可以及企业运行的基本投入——人、财、物、信息等;
(2)生产过程,将投入转换为商品或服务;(3)交易过程,向市场销售商品及向各种组织交纳规费等。
从以上这个现实的企业运行的三过程看,我们不难看出创业环境对创业者的重要性:
创业的成本和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决定的。
它决定着可以创业还是不可以创业,创业的领域是宽还是窄;决定着创业的过程是难还是易,创业的收益是大还是小,
创业的成本是高还是低等等。
比如国家禁止私人创业,你有天大的本都不行,在卖个鸡蛋都要被当“资本主义尾巴”割掉的时代,私人创业显然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是所谓的“英雄无用武之地”。
再比如社会信用环境恶劣,你难以买到货真价实的原材料,你销售产品很难拿到货款,你就不敢创办企业。
还有如果国家对私人产权的保护不力,
你创业所得常被“吃唐僧肉”,你创业的热情就很难高起来等等。
因此,要满足创业的激励条件,必须通过优化创业环境提高人们创业的收益、降低创业的成本使人们可以创业、敢于创业和乐于创业。
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三)创业环境与制度安排。
创业环境中的自然环境、行业状况、人力资源、政府行为、整个社会的经济水平等各种因素都与人们的行为有关。
制度是人们“发明”或“创造”的一系列规范、规则等,它作为一种“人工强制”框定了人们的选择空间,影响并决定着当事人从事某一行为的预期收益与成本。
经济问题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优化创业环境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来实现。
比如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的职能,
减少对企业设立的审批等就可以在一定程度降低创业者的交易成本。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安排包括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式制度安排和制度的实施机制三部分组成。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分析这三大部分对创业行为的成本__收益的影响来发现创业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找到优化创业环境的关键环节。
(四)创业行为的一个描述性模型。
通过对上面一般原理的分析,我们可以为分析创业行为建立这样一个简单的描述性模型:
为简化分析我们假定创业者在生产经营中是尽心尽力、遵纪守法的,各项决策也是科学的,在这样的情况下:
创业收益(CS)=创业的物质收益(CWS)+创业的神收益(CJS)
CWS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假冒伪劣产品的冲击、营销渠道的多寡等,这些因素是由国家相关的制度安排(Z1)如融资体制、市场监管体制等是密切相关的,因此cWS=F(Z1)。
CJS取决于创业者的个性(G),也取决于社会对其创业行为的态度,它这些因素往往受到非正式的制度安排(Z2)如价值观念、传统习惯等的影响,因此,CJS=F(G,Z2)o
创业成本(CB)=生产成本(SC)+交易成本(JC)+精神成本(XC)
SC与企业的规模、技术的水平、劳动者的素质以及原材料的成本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是由工商管理体制、科技管理体制、教育体制及价格管理体制等因素决定的,
SC=F(Z3)。
JC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社会的信用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国家对私人产权的保护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是与政府管理体制、社会信用制度、产权制度等因素决定的,JC:
F(Z4)o
XC与社会对创业失败的态度、社会保障状况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由相关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制度等决定的,XC=F(Z5)。
良好的创业环境必须满足:
MAX(CS—CB)=MAX[F(Zl)+F(Z2)—(F(Z3)+F(Z4)+F(Z5))]。
二、制约我国创业行为的制度性因素
(一)创业文化的相对淡薄
创业文化是与创业行为有关的一系列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总和,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内容极为丰富。
由于创业过程涉及到财富的创造、众多的交易和巨大的风险,所以这里我们特别强调“三观”:
即财富观、信用观和成功观。
所谓财富观就是指一定时期、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多数的人们是追求财富、还是鄙视财富,是认为创造财富光荣还是分配财富光荣。
在经济发达国家如欧美诸国,追求财富、创造社会财富光荣、分割社会财富可耻的财富观己深入人心。
创业被认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渠道,是一
个公民素质能力的重要体现。
即使基督徒创造财富也被认为是在尽天职。
在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一经典著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成功的企业家,尤其是白手起家的企业家往往受到社会的尊重,很多甚至被认识是国家的骄傲、民族的英雄。
在美国,亨利•福特、爱德温•兰德博士、比尔•盖茨、弗里德里克•史密斯、雷•克罗克、山姆•沃顿等创业者卓越的远见和创造性的开拓经营赢得了美国人民的极大推崇,成为了美国青年争相效仿的楷模。
在我国,历史上有重农抑商的传统,工商业长期受到压制。
文革期间,我们国家还大讲“财富是罪恶之源”,还大力宣传“越穷越光荣”的论调儒家的安贫乐道、清心寡欲等思想至今还在束缚着很多人的头脑;专制主义的长期影响滋生了比较浓厚的财富分割文化,社会的兴奋点常常集中在如何对他人的财富的分割上,很少有人对创造财富保持兴趣,追逐权力、分割财富成了社会风行的“潜规则”,社会上的优秀人才往往鄙视实业而青睐官场,那些当不了官的普通百姓也常常幻想如何通过种种手段来“杀富济贫”。
时下学术界探讨较多的“仇富心理”就这种财富分割文化的典型表现。
所谓信用观,就是人们对信用的价值评判,是将之看作行事的基本准则呢,还是一种口头标榜。
在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市场经济,有关制度历经漫长的演化而比较
健全,社会公众的守信意识较强,普遍地将信誉看作是个人的无形资产,大多数的人宁愿丧失巨大的额外利益也不愿意失信而自绝于社会。
在我国,尽管有“言而无信而不知其可”的古训,也有很多一诺千金的典故,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较晚,加之有关制度建设滞后,人们的商业信用意识比较薄弱。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生活中虚假广告、逃废债务、偷税骗税、造假贩假等诚信缺失现象愈演愈烈。
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张彦宁的判断,每年仅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就达1800亿元,因产品质量低下和造假贩假造成的损失至少2000亿元,以至于许多有识之士将之称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
人们诚信意识的淡漠,加之部分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降低,使得创业的风险加大,创业的交易成本激增。
所谓成败观,就是人们就是如何看待一个人的成败,是注重以结果论英雄呢,还是注重以过程论英雄。
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及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众多的原因,创业是充满风险的过程,失败在所难免。
有关资料显示:
在美国,现有的小企业中,总体上有三分之一将在2至3年间关闭,四年内关闭率将上升到%,最终失败或终止的比例高达75%,许多企业都曾经历多次失败。
人们对创业的失败也比较包容,认为创业失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社会允许失败的创业者重新创业,屡败屡战的人往往能赢得更多的尊重而不是嘲笑。
美国的硅谷之所以被世界上称为创业者的“天堂”,这与美国比较包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是有很大关系的。
我国在这方面就显得苛刻得多,“王寇”观念影响深远,“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一次胜负定终生”,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一旦失败,不但舆论滔滔,而且将失去众多的援助。
对于失败者人们不是“雪中送炭”,而更多是“墙倒众人推”。
创业文化的相对淡薄,使得人们对创业的收益预期降低,成本预期提高,从而提高了创业激励条件满足的门槛。
(二)正式制度安排的错位与缺位
从上面的模型看,要满足创业的激励条件,在正式制
度安排方面必须要求有适当的制度安排保证创业的收益和相对降低创业的成本。
在这一点,我们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正式制度安排的错位与缺位,突出表现在:
1、从企业准入制度看
在发达国家,企业准入很多采用的是注册制和备案制度。
准入的门槛较低,常常一元钱就可以注册一个企业,企业的设立程序也比较简单。
张维迎教授曾举例说,他的一个朋友在美国注册一个网络公司通过网上注册只用了几分钟。
在我国,企业准入还搞得是审批制度,甚至摆个小摊、当个小贩也要由各个部门来审批和制约,公民创业的
权利受到政府部门的严重约束:
有高额的资本金限制,注册一个小企业也要上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有所有制的划分;有行业领域的限制,有些行业,如邮电、电讯等仍由国家垄断经营,广大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无法进入;有繁杂的程序,有各个审批环节的限制,创办一个企业往往要盖十几甚至几十个公章,上到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电力,下到街道办事处、甚至居民委员会都要照顾到,还经常受到有关部门的刁难,比经营企业还难。
审批制使得创业初期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降低了人们的创业热情,制约了经济发展,带来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情况就越严重。
有学者断言:
“如果把审批制改为注册制,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至少提高30%,腐败现象至少可以减少50%”(张维迎,XX)。
2、从融资制度看
创业融资是创业的一个关键环节。
由于所创企业的前景面临众多的变数,信用融资的能力较低;加之资金是一种特殊的“易受损”的服务性产品,其所有者十分珍惜。
这使得创业融资难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发达国家在此方面进行了多年的探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做法:
(1)贷款援助。
在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
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
(2)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发展出了风险投资制度。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1997年美国2690家创业公司就获得了大约122亿美元的风险基金,美国80%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由风险投资扶植发展起来的。
(3)直接的资本市场融资。
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高科技板)股票市场,目前,为中小企业建立专门的股票市场的国家还不多,仅有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
香港的“二板市场”在1999年11月才开通,美国在股票市场上开辟的“二板市场”是NASDAQ股票市场(纳斯达克市场),法国在交易所公司开辟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称为“新市场”业务。
在我国,风险投资刚刚起步,“二板市场”还在酝酿之中,创业所需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不是靠亲朋好友资助,就是依靠银行贷款,贷款主要来源于工商银行。
由于无专门的贷款担保机构加之信用担保制度无具体政策出台,银行考虑到风险问题,往往也不愿意贷款给创业者。
不少有前景的“准企业”常常因借贷无门而“胎死腹中”。
3、从劳动用工制度看
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比较发达,劳动者的流动比较自
由,创业企业所需要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比较容易获得。
而我国,在劳动用工方面还存在户籍、人事档案、社会福利等制度众多的限制,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的情形还比较普遍。
比如在北京,人才进京户口的标准只考虑有职称、学历者,而对于那些没有职称、学历、但工作非常优秀的却没有考虑。
同时,北京市有关部门还规定企业的会计、出纳、保卫、文秘、保管等人才只许用本市人员,不许对外招聘,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就是因为由于上述限制而难以找到合适的劳动者。
4、从信用管理制度看
创业过程涉及大量的交易行为。
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它能够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给失信者以有力的惩罚(如采用“黑名单”方法,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正确列入“黑名单”
中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公示,使其丑名远播,人人避之不及),同时给诚信者以实在的奖励(如采用“红名单”方法,将长期诚信经营的企业的美名广泛传播,从而使更多的企业与之交易,借此获得更大的合作利益)。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通常具有信用管理机构专门化、征信体系化、系统网络化、信息数据化、评价标准化、咨询社会化等特征(余红,XX),我国目前尽管有些地方如上海等在金融、税收等领域进行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探索,但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管理制度还没有确立,还存在着诸如:
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等诸多问题,结果一些企业便利用我国地域广阔的便利,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扩张自己的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的扩张加大了创业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少创业者就是因为他人的失信行为而不得不半途而废。
5、从规费管理制度看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规费构成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的重要部分,发达国家为了鼓励人们创业在规费管理方面不断探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健全的制度措施:
(1)财政补贴。
在法国,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三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加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一万法郎,对三年内增加30人以上的服务行业,每增加一个员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一2万法郎,对每个雇佣学徒提供万法郎的补贴津费;英国政府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开业,对小企业实行补贴政策。
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鼓励他们开办小企业以减少失业,英国政府制定了企业补贴计划,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
(2)税
收优惠。
1984年联邦德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始实行特别优税条款。
政府对50%〜60%的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
在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可以5年免交营业税,对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
实行特殊折旧,即4年内按新购置或生产的设备资产成本的20%进行折旧,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中占据相当比例的合伙企业,工商所得的免税额为万马克,对万〜万马克工商所得,实行1%〜5%的等级税率。
加拿大制定了不少适应于中小企业的减免税收特别条款包括资本所得税扣除、科学研宄与技术开发投资减税、可允许的商业投资损失等等。
在我国,针对创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少政府财政紧张而难以落实;加之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创业过程中的“三乱”现象比较突出,很多所谓的“民心”工程甚至变成了“伤民心”工程。
(三)制度实施机制建设的滞后
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是决定一国制度是否有效的关
键因素。
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便如同虚设,“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实施机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至少由于以下原因,我国制度实施机制软化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若干制度安排成了一些软条条,有些甚至成了一纸空文:
1、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人治”传统的国家,人情大
于法、权大于法的观念在很多人的头脑中还占有一定的位置。
它不可避免地软化了制度的实施机制。
现实生活中徇情枉法、以权压法的案例屡屡见于报端就是明证。
2、执法、司法机关本身具有利益追求,由于加强制度实施机制所得到的收益主要是社会收益,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难以内部化,这类机关与此问题在利益上的关联度差。
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问题,强化制度实施机制的动力弱,而我国对于这些部门的监督比较薄弱,司法腐败问题正逐渐成为一个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同时我国司法独立缺乏有效地制度保障,执法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结果往往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3、由于法律科学研宄滞后等一系列历史的、现实的原因,我国在法律条文的制定上缺乏严密的科学论证和技术性设计,存在着一种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的粗线条模式,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可以随意解释的程度较大。
制度实施机制的滞后,使得我国即使出台了一些刺激人们创业的政策措施,也难以真正贯彻实施。
南京市团委与省社科院联合开展的“南京青年创业环境与对策取向”软课题研究成果证明了这一点,该课题组大量的调查表
明:
“目前南京鼓励青年创业更多的是停留在政策制定层面上,在具体操作上还面临一些障碍”,因此该课题组建
议,“鼓励个私企业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制定的政策落实到位”(南京共青团网,XX)。
三、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创业环境的对策思考
综上所叙,从南京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优化南京的创业环境应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大下功夫:
1、营造浓厚的创业文化氛围。
关键是要通过一切可以利用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利于激发人们创业热情的财富观、信用观和成败观,宏扬“四个尊重”精神,使创业成为一种时尚,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千方百计想创业、一心一意创大业、齐心协力创成业”的浓厚的
2、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加强和完善正式制度建设。
推进南京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步伐,推行政府问责制度;以《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理顺政企关系、政社关系、政市关系,缩小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放宽企业的市场准入,变审批制为注册制,降低注册资金的底线,取消对创业者的身份、户籍、所有制等的限制;拓宽创业的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尽可能减轻创业企业的规费负担,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大力改革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构筑南京人才高地;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参照国际经验以及浙江等地的做法制定具体的创业援助措施。
3、大力推进以法治市进程,强化制度实施机制建设。
参照国际经验,在人大下设立有专家和各界代表组成的政策评估委员会;对现有政策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严格评估,废除那些难以执行的政策措施;对即将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充分论证可执行的程度,提高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强化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周天勇:
《发展经济学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XX年版,第327页。
[2]张维迎:
《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XX年版,第206页。
[3]余红:
《诚信管理制度构想》,《学术月刊》XX年第8期,第83—87页。
[4]南京市共青团网站,XX年4月17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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