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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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细则
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
完善和创新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机制,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
政工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政工队伍,为加强和
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办发[1990]8 号、
中宣发文 [1990]8 号、湘办 [2000]62 号、湘宣字 [2002]32 号文件
以及全国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则(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需要
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
政
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教
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要坚
持准入条件,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二章评聘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以参
加政工专业职务评聘。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负责人,
组织、宣传(宣教)、党办、政研室、统战、纪委等部门中从事思
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工会、女工
委员会、共青团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以主要精力
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保卫、司法
(调解)、信访、人事、老干、计划生育、文明办、人民武装、监
察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处(科)工作人员、政治辅导
1
员和专业体育运动队领队人员。
第五条截止申报之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离开政工岗位
的人员不能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
因各种原因受到
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政工人员在处分期间不能参评。
第六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暂设在大型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少数、公认、突出、从严的原则,一般控制
在现有高级政工师职称总人数的10%以内。
第三章任职资格必备条件
第七条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忠于党,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
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
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八
条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参加政工系列专业和知
识课程考试。
考试由省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试科目包括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中国革命史 》和 《思想政治工作基
本知识 》等。
成绩合格者,在 5 年内申报相应档次职务有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知识,重点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中国革命史 》主要包括 1840 年鸦片战争到
现阶段的历史知识,重点是新民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
历史知识。
《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知识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的
地位与作用、方针与原则、任务与内容、体制与机制、方式与方法
等方面的知识,重点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
题、新要求、新对策。
第九条申报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外语水
平要求,原则上按省职改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197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政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第十条申报中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获得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考试合格证
书。
根据湘人发 [2003]39 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
2
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3、
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的合格人员;
5、 195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人员;
6、转换系列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凡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须提交1 篇任现职
以来公开发表的政工论文作为代表作品,论文的具体要求按湘职改
字 [1999]25 号文件执行。
其中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
织和县(指行政区划的县,下同)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工
专业人员,既可以提供1 篇本人公开发表的政工论文,也可以提供
1 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 字的政工专业工
作研究文章或研究成果分析报告。
代表作经相应专家评审合格后,
作为晋升专业职务的依据之一。
对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破格申
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还须经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面试答辩。
第十二条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
的统一考核。
考核具体办法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工
职评领导小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者近五年的考核结
论必须为 “称职 ”以上,申报中级专业职务者近四年的考核结论必
须为 “称职 ”以上,其中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职务人员还必须有一
年以上的考核结论为 “优秀 ”,考核结论作为晋职、奖惩、聘任和
落实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人员按照 《关于将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湘人发 [2000]143
号)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章各档次专业职务申报具体条件
第十四条政工员的具体条件: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3
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3、大专、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 年。
第十五条助理政工师的具体条件: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能认真地在自
己的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
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
经验。
4、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满4 年;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
务满 2 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满1 年。
第十六条政工师的具体条件: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并能结合实际较好
地运用和贯彻。
2、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
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
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
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
文章。
4、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 年;大学本科毕业,担任
助理政工师职务满 4 年;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位者,从事政工满3
年;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满1 年。
第十七条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如下: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能运用马
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
4
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
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
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
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
报告、文章,在有关报刊、会议和出版社发表(采用或刊用)过政
工文章,具体要求是:
国家级1 篇以上,或省部级和地厅级各1
篇以上,或地厅级 3 篇以上。
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
工作业绩,个人或主管的工作获得1 项地厅级以上政工荣誉,或
者个人或主管的工作获得3 项县团级综合性政工荣誉。
5、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 年;双学位或硕士学位获
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 年;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
满 2 年。
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及县以下企事
业单位的政工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
满 7 年。
第十八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具体申报条件:
1、能系统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
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
领,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能系统掌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哲学、历史、政治、教育、
法律、心理、伦理、文学等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分
析判断能力、专业研究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3、在担任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期间,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
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 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
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
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 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
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
5
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 本(合著 2 本以上)政工理
论专著。
4、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和改
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上取得突出成绩,在下列
三条中具备其中一条:
①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中总结出新经验,
在全省、全行业以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②在所负责的单位获
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中起了主要作用;③个人
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荣誉。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 年以上(博士学位,
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 2 年以上)。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个别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政工人员,可以不受规定
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初
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破格。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政工师,除了具备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有
关规定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
在市、州或省直厅、局(单位)以至全省产生了较大影响。
2、在所有单位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中起了主要作
用。
3、获得省部级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
作者等称号。
第二十一条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了要符合本《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
在本省或全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在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中
起了主要作用。
6
3、获得 “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 “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
、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等称号。
第二十二条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了要符合《实施细
则 》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
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
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
或全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在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全国双文明建设优
秀单位、全国红旗党组织等国家级综合性政工荣誉中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 “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 “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创新
奖 ”、 “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
“全国先进工作者 ”、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等国家级综合性政
工荣誉。
第六章初评与晋升条件
第二十三条因从机关流动和从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工
人员,可参照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在开始三年内
不作专业职务起点和任职要求,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
评定。
除了符合初评条件人员外,其他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都要
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需有相应的专业职务起点和任职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初评人员政工专业年限按如下要求掌握:
政工专业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止,时间为满年。
企事业单位中
原从事行政、经济、技术以及演员、运动员、教学工作的一般干部
的工作年限,折半计算为政工年限,但直接从事政工的年限不能少
于申报档次规定年限的二分之一。
对于企事业单位内容交流调整到
政工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原岗位的履职年限充分考虑,但直接
从事政工的年限不能少于申报档次规定年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晋升人员需达到专业职务起点和任职时间的规定。
专
业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底。
原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但政工专业职务必须
7
对岗聘任,只有具备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才能聘用相应职务。
第七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与其他系
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单
位推荐并公示,经市州、省直有关厅局(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省职改办和省思想政治
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参评资格审查。
代
表作品和评审材料同时报送。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材料提交省思想政
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资格评审通过
并公示后,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行文确认资格并颁证。
第二十八条市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中级专
业职务任职资格,由市州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和市州职改办负责审查。
厅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思想政
治工作人员申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厅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中级专业职务审查合格的
材料由市州、省直有关厅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资格评审通过并经公示后,由市州、厅局职称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行文确认资格,由市州、厅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职务通过人员名单,报省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初级专业职务申报程序参照中级专
业职务申报程序执行。
第八章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申报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职务材料要求如下:
(一)资格审查材料
8
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表
2、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任现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任现职的聘任书复印件
5、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免试材料
6、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合格证书复印件
7、破格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8、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9、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
10、机关流动、部队转业人员证明材料
11、延期离退休审批表
12、处分结论等材料
(二)评审材料
1、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 2 份
2、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3、代表作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4、其他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 分
5、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1 份
6、综合材料一式 5 份
7、参评人员评审名册一式25 份(含压缩文件软盘 1 张,由市州、
厅局呈报)
第三十一条申报政工系列中初级专业职务材料参照高级专业职务
材料要求执行。
第九章资格评审
第三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专家评审委员进行
评审,评审委员从 “评委库 ”中抽取。
“评委库 ”成员应是本专
业、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认
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专业职务人员。
高级专业职务评委库人
数不少于 100 人,委员原则上要有正高专业职务,由省政工职评办
公室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推荐进行提名,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9
入库。
中级专业职务评委库人数不少于50 人,委员原则上应具备
中级以上专业职务,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职务委员不少于
1/2,由市州、省直有关厅局(单位)职改领导小组行文,并报省政
工职评办公室备案。
初级专业职务评委库人数不少于20 人,委
员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职务。
对评委的条件,评委产生、
组建的要求,评审纪律等,按照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严格标准
条件。
正确处理好政治表现、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的关系。
坚持重
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评价原则,并从定性与定量、理论与实践
的结合上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十章职务聘任
第三十四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实行任职资格评审与专业职务聘任
分离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企业单位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聘任或不聘任。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由各单位按照湖南省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人事厅《关于
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的意见》(湘职
改 [2001]2 号)要求,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基数(包含政工人员)和结构比例要求核定的岗位职数内,
按照思想政治工作需要,设置政工专业岗位,实行竞争上岗,择优
聘任。
第十一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本省下发的文件中,凡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
福利和其他待遇的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系列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中聘任了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享
受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
资参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管理体制
10
第三十九条由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思想政治工作专业
职务系列统一管理。
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行
“省职称改革主管部门主管,省委宣传部分管”的体制,与其他
专业系列协调发展。
第四十条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日常
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 《实施细则 》由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
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过去文
件与 《实施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 《实施细则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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