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电邮草稿预售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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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电邮草稿预售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下称“甲方”)与买受人(下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所购的[**]号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附件(统称“《商品房合同》”)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信息公示及确认
1、在签订《商品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及实施细则等依法应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周边不利因素等文件(提示要点:
此处文件名称,根据项目所在地房管局要求的预售前须公示的文件进行调整,如增加“建筑节能标准”、“销售人员备案表”等内容);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对可能限制、影响乙方权利的条款及内容作了合理说明。
乙方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
2、乙方已现场了解该商品房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该商品房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商品房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商品房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3、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有)确认自身具有签署《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所必须的风险预见能力和商业经验,熟悉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的相关法律、法规。
4、双方明确,《商品房合同》第一条中关于项目建设依据的约定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及相关证照的实际记载内容为准,该约定不构成乙方购买该商品房的重要因素,也不是确定该商品房价款的依据,乙方不得因其发生变化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5、鉴于本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项目采取各种手续逐步审批、项目分期开发的方式进行,故除本期销售该商品房外,项目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态、规划指标、景观环境、公建配套等)有可能发生变化或取消。
乙方在签署《商品房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时已知晓上述情况,对此无异议,如本期销售该商品房外的项目其他部分发生变化或取消,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
第二条《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
1、乙方确认,在签订《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前已经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与甲方就合同具体条款及用词充分理解并协商一致后签订。
甲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其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乙方确认《商品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不构成格式条款,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之外的责任或要求免除己方约定义务。
2、乙方承诺其作为该商品房买受人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条件的要求,能够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
如因乙方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购房条件要求或不能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或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虚假导致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手续、该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或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合同》。
甲方据此解除《商品房合同》的,甲方有权另行出售该商品房,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确认:
该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或具备办理该商品房所有权登记条件时,如因乙方不具备签订《商品房合同》、购买该商品房的资格或条件等而导致无法办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所有权登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诺不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或赔偿等,乙方也不得要求解除或终止《商品房合同》,除非甲方通知解除《商品房合同》。
3、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因国家、省、市新出台规定、政策等原因,导致《商品房合同》无法登记备案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合同》的,则《商品房合同》自国家、省、市新出台的规定或政策开始实施时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甲方除将乙方已付房价款无息返还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三条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商品房合同》所填写的乙方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均准确有效,并作为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在该商品房交付后,则该商品房的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商品房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通信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其亲笔签名的书面文件,经甲方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未变更。
若乙方为两人或多人,则其中任何一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对该商品房全体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乙方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编:
。
收件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2、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上述地址、电子邮箱,均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甲方采用任何一种方式通知乙方,应视为合法有效送达乙方,且甲方无义务采取全部联系方式。
如未能实际送达的,其责任及由此引起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除《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入伙通知书/交房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等)可用传真、挂号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或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建议:
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对于外地客户,公告通知可能会影响通知的效力,而且本地客户而言,其是否有必要每日关注报纸,实践中也是存在争议的,建议仍应是书面送达方式为妥)。
送达时间为: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视为送达日;以快递方式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视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视为送达日;如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乙方指定电子邮箱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或甲方电子邮箱系统认定邮件已发送视为送达。
多次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若乙方为多人时,甲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该商品房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
第四条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的补充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
《商品房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该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均为优惠后价格。
该房屋优惠前的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优惠前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支付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取消全部房价款优惠(即乙方需按优惠前的单价及总价款支付房价款)。
届时,乙方除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外,还应将已计算的优惠房价款(即人民币[****]元)在该房屋交付前(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时间)向甲方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推迟该房屋的交付期限;即使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或出具了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也不视为甲方放弃要求乙方补交优惠部分房价款的权利。
除《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商品房合同》项下该房屋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率调整、新增税费、银行贷款政策调整等)导致乙方购房成本增加或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下降的,该等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变更房屋价款、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任何请求,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商品房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该房屋单价,仅为房屋本身销售价格,不包括电话初装费、宽带入网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交纳。
3、关于定金。
无论乙方采用任何一种付款方式,乙方如在《商品房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均在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冲抵相应等额房价款,不再具有定金性质。
第五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约定
1、乙方选择按揭贷款(即商品房抵押贷款,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下同)付款的,乙方应于《商品房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剩余购房价款由乙方向甲方认可的按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且乙方保证该剩余购房价款于《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日(提示要点:
此时限须与《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应条款约定保持一致)内全部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乙方签订《商品房合同》后自行至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乙方应及时向按揭银行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并在《商品房合同》签订后7日内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确保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将所贷购房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甲方提供协助,但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因协助乙方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双方确认:
《商品房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充分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随时可能会对商品房银行信贷政策进行新的调整。
乙方在此保证其具备支付房价款的履约能力,无论《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银行信贷政策是否再行变化,均不以此为由迟延或拒绝支付房价款。
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付清购房价款(包括任何一期购房价款)且具备《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解除条件,若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
2、乙方承诺签订《商品房合同》前已向按揭银行确认按揭贷款方式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比例、征信记录等),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保证能取得全部额度的按揭贷款。
乙方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额度及贷款年限等以金融机构最终批准为准。
无论何种原因(含国家调整按揭政策等)导致乙方需提高首付款比例、乙方未获得按揭银行贷款或者获得按揭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乙方应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价款。
否则,即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按《商品房合同》第八条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的逾期付款责任,直至解除《商品房合同》。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如乙方不符合按揭银行的按揭贷款要求,或未能按照按揭银行要求提供完整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的期限签署《借款合同》,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含银行额度不足无法放款)导致未能按照《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付清全部购房价款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就甲方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事宜,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确保不因逾期还款等原因导致甲方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且该义务为《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乙方主要义务。
双方就此明确如下:
(1)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甲方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按揭银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及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甲方,同时,自甲方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前述代偿银行的全部款项及损失赔偿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无论任何原因,乙方逾期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累计达二次以上(含二次)或者按揭银行终止《借款合同》或者按揭银行通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合同》,乙方应当偿还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发生额,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在乙方未付清全部房价款前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该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商品房合同》,将该房屋收回另行出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保证其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购房价款为其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不会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任何有权机关追索。
如因乙方已付购房价款被有权机关追索、冻结或导致甲方丧失占有,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商品房合同》,收回该房屋另行处置。
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在该房屋交付前,如乙方存在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不向乙方交房,直至乙方付清所有欠款为止,且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双方特别明确,本款约定效力优先于所有双方相关约定。
7、乙方应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5日内,自行至甲方售楼处或其他甲方指定的地点领取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合同》,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
(使用说明:
本条适用于网签后仍需办理书式合同备案手续的情形,例如高新园区、旅顺口区等。
如本项目所在地实行网签备案的,应予删除本条。
)
8、关于该商品房抵押登记
乙方已知悉签订《商品房合同》前该商品房的银行抵押情况,甲方同意在办理该《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之前办理完毕该商品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说明:
本条适用于合同签订后再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如本项目实行网签或在合同签订前已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应予删除本条。
)
第六条关于乙方逾期付款责任的补充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第1种处理方法中第
(2)项中的“累计应付款”系指“商品房总价款”。
2、乙方选择分期付款的,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清任何一期购房价款的,均应按照《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任何一期房价款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甲方均有权解除《商品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如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未能在《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乙方均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该商品房交付的补充约定
1、乙方因其自身需要,要求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即[****]年[**]月[**]日前(提示要点:
此处填写的日期应为实际提前交房的日期)将该商品房提前交付乙方,甲方予以同意,双方并明确:
该日期到期时,甲方尚不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乙方同意提前交付仅需甲方提供经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并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即可,不再要求其他证明文件或条件,双方也不再进行二次交付;乙方承诺,届时不以是否达到了《商品房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等约定的交付条件或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
2、乙方同意按前述约定的提前交付时间自行至甲方售楼处或其指定的地点领取该商品房钥匙,甲方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钥匙交接后即视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
该商品房交付时,乙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履行领受该商品房的义务,除《商品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不得以该商品房、装修、设备不符合要求及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完善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否则按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办理,甲方就此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在该商品房交付前,乙方除须付清房价款外,还须向甲方或甲方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下列费用:
(使用说明:
下述费用明细请贵司核实并据实选择使用。
)
[**]个月的物业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
人民币¥[**]元/户;
预交水电费人民币¥[**]元(水:
¥[**]元/户,电:
¥[**]元/户,工本费元);
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不论乙方是否在该商品房移交后实际入住或是否需要供暖,均须交纳);
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
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乙方已知悉所购该商品房目前暂定由大连[****]供暖有限公司进行锅炉房供暖,采暖方式为散热器供暖,已经铺设的采暖设施不得进行改动。
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责任(本人及他人)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乙方已知悉[****]市规定该商品房交付后前两个采暖期不得停止供暖,乙方承诺在该两个采暖期不要求停止供暖,并保证按时向供暖公司或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缴纳采暖费。
(?
使用说明:
1、请核实项目当地的实际情况并据实予以调整;2、如直接收取两年采暖费,本款可删除。
)
在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及前述各类费用前,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4、由于本项目规模较大、户数较多,为避免同时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过多,乙方同意由甲方安排购房者按一定顺序办理入住手续,由此导致的交付时间延迟,不视为逾期。
如果乙方要求调整排序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给予特殊安排。
5、乙方逾期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且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给乙方,同时该商品房及该商品房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等均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前,应当将包括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费用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钥匙。
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甲方除根据《商品房合同》规定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外,该商品房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该商品房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采暖费等)均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方承担。
该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
双方明确,该商品房一经交付(包括视为交付),即视为乙方对该商品房及该商品房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等验收合格。
乙方要求整修的,整修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
6、在该商品房交付时,如甲方交付的该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使用条件,乙方应接收该商品房,乙方可以在该商品房接收后依据《商品房合同》及本协议相关约定追究甲方的责任,乙方同意不因此拒绝接收该商品房,否则《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甲方通知交房日)即视为该商品房交付。
7、双方确认,乙方不因甲方交房时房号发生变化而向甲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退房等权利。
第八条关于该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的补充约定
1、乙方已知“【】”项目小区为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相应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项目其它工程可能仍在施工过程中,且该施工可能会对该商品房的采光、噪音、通行、粉尘及乙方的使用产生影响,乙方对此无异议,乙方理解并同意就本项目后续建成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座落地点及对乙方可能造成的影响等问题,不向甲方索赔或退房。
2、双方明确,在该商品房屋面及其他公共部位可能根据需要建有设施、设备,乙方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
3、双方明确,本项目内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之外的其他建筑及其所占土地的全部收益,归属于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乙方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如该商品房所在项目有室外步行街或中心广场的,则该项目内的室外步行街及中心广场等主要是为大商业服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有权利用该步行街及中心广场进行商业促销、设置临时商业摊位等并享有收益,乙方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
4、双方明确,在该商品房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位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
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
本项目中的燃气设施、电力设施、自来水设施、供暖设施和消防设施等配套(如有)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和施工,具体的位置及样式等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乙方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该商品房内或附近,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甲方索赔或要求退房。
(?
使用说明:
本项目是否有燃气设施,如无,建议删除“燃气设施”。
)
5、如该商品房所在项目有地上车位(库)或地下车位(库)的,双方就该商品房所在项目所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权属、收益等权利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项目中所有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商品房价格的重要因素。
所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全部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享有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商品房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
(2)如乙方需使用归甲方所有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则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一致,以有偿方式取得相应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
但如因甲方将车位(库)已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无法提供给乙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该商品房所在项目有商业或写字楼或酒店的,双方特别明确,商业、写字楼、酒店等配套的地上、地下车位(库),乙方不享有任何权益,其经营、使用等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确认已了解该商品房所在小区车位(库)销售/租赁方案,不存在甲方限制乙方购买/承租车位(库)的任何情况。
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小区车位(库)出售/出租给小区其他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方使用。
乙方不得以车位未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同意:
本项目一层房屋如有室外庭院的,由一层相邻房屋的买受人领养并负责管理,本项目高层住宅顶层及次顶层房屋相邻的室外如有露台由该顶层及次顶层房屋的买受人领养并负责管理,费用自理。
该买受人必须保证该室外庭院、室外露台的管理、使用均符合规定及小区的物业管理要求,不得改变用途和外观,并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不时更新和要求执行。
上述室外庭院、室外露台为非赠送面积。
(使用说明:
请贵司核实并据实选择使用。
)
7、全体买受人特别承诺,全体买受人均同意购买附有可独立使用建筑空间的商品房的买受人有权独自使用该部分空间,且该等承诺不得撤销,亦不得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修改或重新制定管理规约等方式而失效。
8、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对本项目内所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也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如该等修改可能对采光、视野、景观等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均不因此向甲方主张补偿、赔偿或退房等责任或主张其他权益。
9、除已分摊入该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外,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公用场地、地下室、停车场地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由甲方保留并享有使用和收益权。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合理使用小区及楼宇的公共面积(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经营等),所得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乙方不得因此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使用说明:
对于无法单独办理所有权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所有,因此本款约定很可能因排除了业主的主要权利而被认定无效。
如贵司或物业公司需取得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或处分权,仍需另行取得业主同意。
否则,有关转让或出租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
)
10、双方明确,在该商品房屋面及其他公共部位可能根据需要建有设施、设备,乙方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
如因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项目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主张补偿、赔偿或退房等责任或主张其他权益。
11、乙方已知悉本小区有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建用房,乙方同意该公建可用于餐饮、洗浴等用途,同意该公建的买受人、租赁人或实际使用人可依法办理开业所需的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
乙方承诺:
已知悉本项目的公建房屋采用内壁式烟道,楼上房屋在使用中可能会受该烟道的影响,该商品房房价的确定已考虑上述因素,乙方对此已充分认识,并同意本项目内的公建房屋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业的用途,且承诺不就上述事项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如有相关问题或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
(使用说明:
如本项目并非所有的公建都采用内壁式烟道的,则应当明确公建所在的具体楼号,公建用于开设餐饮业用途条款)
第九条关于甲方逾期交付责任的补充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的;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指令、通告,或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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