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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文章2
后PPP时代的困境和出路
今年上半年,全口径基建投资增速只有3.3%,相比于去年全年增速15%出现了断崖式下跌。
这既有结构性去杠杆过程中地方政府主动压缩低效率的基建项目,又有紧信用下融资难的被动选择。
PPP模式被看作是基建项目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
有一种观点认为,PPP清库接近尾声,高压监管将告一段落,PPP模式将助力基建投资企稳反弹。
对此,我们持谨慎观点。
随着宽货币逐步转向宽信用,低评级城投融资环境改善,加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为基建项目提供资金来源,基建投资增速底部可能已经出现。
但在规范化的后PPP时代,回暖还尚需时日。
PPP面临哪些监管压力?
后PPP时代,何去何从?
这是本报告主要讨论的两个问题。
一、后PPP时代的困境
2017年以来,政策基调以防风险为主。
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2017年金融去杠杆,紧货币与宽信用;2018年上半年实体去杠杆,宽货币与紧信用。
考虑到PPP参与主体一方是地方政府,另一方是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以央企和金融机构为主,在防风险过程中PPP的两大参与方都遭遇监管压力。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回归本源,不能做明股实债。
PPP项目中,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本质上是股权合作的关系,双方风险共享,利益共担。
但众所周知,PPP回报期限长,公共品的属性又决定了回报率不会太高,加之制度层面的原因,签约项目中真正股权投资的比例并不高,很多附加了明股实债的条款。
这增加了潜在的地方债务负担,而且由于是隐蔽的,中央政府难以掌控。
包括六部委联合发布的50号文、财政部92号文、国资委192号文和财政部54号文在内的文件,都禁止了明股实债类的PPP项目,具体形式包括给予社会资本最低收益保障、补偿资本金损失、约定一定期限后回购股权。
这对于社会资本,尤其是追求稳健收益的金融机构而言,参与PPP项目的动力是大幅削弱的。
第二,加强资本金审核,不得来源于债务性资金。
PPP项目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高,而且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承担着主要的融资工作,某些项目实际上是通过债务融资方式来满足资本金比率要求的。
商业银行用理财资金对接PPP项目时,也多以理财资金作为资本金来源。
92号文提出PPP项目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没有明确说明债务性资金到底是项目公司债务,还是社会资本方股东的债务。
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严监管的情况下,出于防范风险,倾向于理解成社会资本方股东的债务,这意味着企业股东不得通过发债、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来补充项目资本金。
财政部54号文,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PPP项目的资本金,同样没有明确是项目公司债务还是社会资本方股东债务。
国内某知名PPP咨询机构认为,PPP各类监管文件,影响最大的是PPP项目资本金这一块。
第三,央企参与PPP项目,受192号文的约束。
央企是社会资本方的主体,根据明树数据的统计,中标规模排名前8的社会资本方中,有7家是央企。
为防范PPP模式过度推高央企杠杆率水平,国务院国资委2017年11月出台了192号文,对中央企业参与实施PPP项目风险管控提出了严格要求。
除了聚焦主业、坚持“事前算赢”原则、评估合作各方的履约能力外,还将PPP业务审批权限上收到集团总部,这导致过去几年间很多集团实施的5亿元、10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子企业内部审批的做法无法继续了。
192号文还提出了两个量化考核指标。
一是对于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
二是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第四,金融严监管后,合规的社会资本方资金减少。
实际操作中,很常见的形式是通过基金参与,包括政府发起的引导基金、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的基金等。
但这些基金作为私募基金,受资管新规等文件的监管。
首先,容易触发多层嵌套。
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只能有一层嵌套,这给目前常见的母子结构PPP基金带来了很大的运作压力,要么母基金的资金不能来源于资管产品,要么子基金直接投具体项目。
其次,合格投资者限制,资管新规要求向上穿透后资金不能来源于开放式的资管产品和公募性质的理财。
再次,分级要求后,杠杆效应大为弱化。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
1,但之前政府PPP引导基金中,劣后级和优先级出资比例一般为1:
4。
最后,禁止资金池业务和期限错配,PPP基金的募资变得很困难。
第五,可能也是最关键的,融资难、融资贵,社会资本参与PPP的动力不足。
2014年开始大规模推广PPP模式,所取得的积极成效,离不开资产荒下的流动性充裕和利率下行,社会资本有利润空间。
但2016年下半年开始,金融监管趋严导致同业活动派生的流动性减少,融资成本上升,在今年体现的更为明显,不少低评级企业融资时考虑的首要问题不是资金成本,而是能否做到量。
但与此同时,PPP项目的回报率并没有同步上升,反而因为好的项目被优先签约后,新近签约的项目收益率是下降的。
根据明树数据的统计,目前新签约PPP项目的回报率在6.5%左右,收益和实际的融资成本是倒挂的。
加之回报期这么长,又不能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让地方政府兜底,社会资本参与PPP的动力并不足。
二、PPP何去何从
整顿规范PPP,尤其是清理项目库,PPP进入了低谷期。
由于上面提到的这些原因,我们认为从签约和落地规模看,PPP短期难以放量,预计还会继续低迷。
但会“提质增效”,不规范的PPP少了,真正合规的PPP比例高起来。
对于合规的PPP,政策长期鼓励。
87号文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了不能将铁路、公路、机场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包装成政府购买服务,文件印发后不少地方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转为PPP。
2017年11月发改委印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7﹞2059号),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
近期发改委召开座谈,表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规范参与PPP项目。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19个省市自治区的27个地方在PPP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
这些受表扬的地方政府集中在市、县、区,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PPP实施进度、项目规范程度、PPP行业结构要显著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签约、落地浪潮冷却后,PPP进入规范发展的后时代。
未来该何去何从?
我们认为,需要多方的通力合作。
第一,地方政府转变观念,PPP不是举债工具。
43号文之后大力推广PPP模式,是在重塑地方债务体系内进行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和提高公共品的供给效率。
但在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性融资职能后,地方政府债券的口子开得又不大,不少PPP、政府购买服务、产业基金被异化为新的举债工具,这也是明股实债类PPP盛行的原因。
在这一轮PPP整顿中,明股实债是打击重点,通过附加协议的方式约定回购、最低收益保障、补偿资本金损失行不通了。
作为项目的主导者,地方政府首先需要转变观念,做真PPP。
所推出的项目要适宜采用PPP模式,应属于公共服务领域。
做好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能流于形式。
建立按效付费机制,不能最低收益保障、约定回购和资本金损失补偿等。
第二,社会资本应审慎评估自身的融资能力。
除了项目资本金不得为债务性资金外,项目其他投入募资的难度也在上升。
金融严监管后,同业链条创造的流动性趋势性减少,加之非标受限,而回表又受到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额度、风险偏好不匹配等的制约,实体融资的成本和难度都上升。
西南某市的一个PPP项目,签约后社会资本方选择毁约,原因是募资困难。
某环保PPP上市龙头企业,信用债发行受挫,二级市场股价大跌。
PPP回报周期长,比较适宜的融资方式是,社会资本方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获得长期限贷款或者发债。
一个项目能否融到资,实际上与社会资本方的融资能力有较大关系。
某种意义上讲,这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
在这轮紧信用过程中,国企和民企的融资能力分化,二级市场上部分机构甚至对民企债一刀切。
从去杠杆和提高公共品的供给效率看,民企作为社会资本是更为合适的,但它的融资能力显然不及国企。
目前正从宽货币逐步转向宽信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保持适度的社会融资规模。
民企的融资环境可能会有所改善,但在对城投债和国企债信仰强化下,我们认为政策效果还有待观察。
真正提高民企的融资能力,避免一刀切,需要打破市场对城投债的刚兑预期,让信用研究更注重个券资质,而非企业属性。
但显然,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三,完善按效付费机制,让社会资本从重建设转向重运营。
中标规模靠前的央企,多为建筑施工类企业,有重建设轻运营的特点。
尽管项目收益率不高,但是在建设阶段有比较大的利润空间,后续再通过补偿资本金损失、约定回购的方式,保障社会资本股权在不损失的情况下退出。
重运营,是PPP和拉长版BT的最主要区别。
92号文要求不得将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入库,其中包括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根据92号文,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的,付费机制也需要和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
加快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也是让社会资本真正重运营所需要经历的。
价格机制是影响PPP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如果建设运营成本没有直接体现在使用者的付费上,那么可能需要一般公众的税收所承担。
目前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回报机制多和项目运营成本相挂钩,但如果调价失败,社会资本面临着损失压力,也给PPP项目长期可持续性带来风险。
我们认为,一是应该按照社会资本方盈利而非暴利的原则,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价格机制改革。
二是回报机制和补贴,与价格浮动关联。
让社会资本对未来收入有稳定的预期,愿意参与到PPP中来,当然这还要通过人大纳入预算等方式来保障。
第四,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城投,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
实际上,一些综合性的城投公司,确实是PPP项目很合适的社会资本方。
首先,综合性城投公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施工、建设技术,在当地一般算得上是领头羊了。
其次,跟当地的银行关系比较熟,有的还可以发债。
再次,一般还会负责具体项目的运营,比如收费公路、城市供电、供热供水等,具有运营经验。
最后,跟地方政府打了很长时间的交道,对当地的情况也很熟悉,这是央企、其它地方的国企所不具有的优势。
54号文之后,关于城投公司能否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的争论较多。
54号文中的严格审查签约主体这一条款规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这和2015年印发的国办发﹝2017﹞54号文等文件明确提到的“如果融资平台已经按规定完成转型,就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相违背。
我们的理解是,54号文所指的融资平台是个广义的概念,如果一个融资平台按照程序完成了市场化转型,退出了银监会的名单,是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
第五,尊重PPP咨询机构的专业性,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PPP项目结构复杂,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涉及到项目结构设计、融资、运营、退出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和风险。
如何做好规划,让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非易事。
尽管大规模推广PPP模式已经有4年,但客观地说,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在专业上面,还有不少提高空间。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咨询机构在PPP发展过程中,应该起到促进和规范的作用。
但这几年,PPP咨询机构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好。
一方面是竞争激烈,PPP咨询这么大的市场,很多机构想进来,包括那些原来只做工程咨询的,结果是很多项目咨询费被压到白菜价。
另一方面,这么多的项目,政府想快速推进,导致很多环节流于形式。
一位有多年PPP咨询经验的朋友,感慨怀念过去做PPP咨询的时光。
虽然项目不多,但强调质量、注重落地,政府在时间、资金、精力等各方面都给予咨询机构更好的条件,有利于项目充分调研、分析研究和编制相关文本,而不像现在有些地方要求咨询报价低、要求短时间就出实施方案。
后PPP时代,减量增质。
真正专业的咨询机构,将会有更多的机会,做专业的事。
再谈地方政府筹资:
八种可行方式及四类违规案例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李恒新 沈阳市大东区政府政府融资工作者。
从事政府融资、产业园、产业新城开发建设、PPP方面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十五年政府投融资项目经验。
以笔名“新七公”多次发布政府融资领域研究文章。
本文纲要
第一部分序:
政府筹资路径
第二部分政府筹资八部
一、政府采购工程
二、政府采购安置房屋
三、国有资本运营
四、政府购买服务——征见稿波澜再起
五、政府购买棚改和征拆服务
六、政府购买服务——ABO
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八、搬迁贷款
第三部分筹资审核与违规案例
写在前面
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仿佛在千里冰封中瑟瑟发抖的平台公司,终于迎来一股暖风。
对此,大家可能会不约而同地联想到国办发[2015]40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的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优惠政策。
然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依然在路上,严禁违规举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军令如山,不可更改。
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筹资,要比拼的还是合法合规框架内的内功修炼。
国常会提出的“市场化原则”,是区别于40号文的新提法。
很多观点认为是对财金[2018]23号文关于“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等相关条文的呼应,相当于再一次强调了地方政府筹资的合规性要求。
相比之下,40号文对于“合理融资需求”的提法是“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
本文认为,此次会议精神,首先须是合乎法律法规:
2014年以后的43/50/87/92/23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形成的监管体系,不大可能发生实质变化,违规融资肯定不是“合理融资需求”;其次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当然具备其“合理性”。
对于能否像40号文那样,对“在建工程”进行新老划断的区别对待,坊间议论纷纷。
多数心理预期较多地集中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时点上。
本文认为,合规性仍是第一要务。
会议虽然多次提及在建工程,但同时也强调“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对接发展和民生需要,推进建设和储备一批重大项目。
”
确保平台合理合规融资,不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则成为了地方政府筹资环节的重中之重。
于此,我们在原有的政府筹资总体论述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和监管思路要求,进一步推出采购工程、采购房屋、国资运营、购买服务、棚改征拆、ABO、PPP、搬迁贷款等的八部政府筹资方法,以利推动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合规合理筹融资发展。
一、债务边界难题
基于现有的文件体系,针对某个特定的支付责任,尚难以就其支付责任本身来划定是否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或难以精确地划入某一层级某一类别的地方政府债务,也难以准确地界定地方政府利用外部资金提供公共产品行为的合规与违规边界。
目前,更多还是按照现有法规对于产生支付责任的行为过程的相关规定来辅助做出判断。
另外,由于财政采用收付实现制,有些条目是否纳入债务,应纳入哪一层级的债务等等,也有很大争议。
例如⑴预计应拨付教育经费、⑵应付办公用房租、⑶应付工资及奖金、⑷应付工程款、⑸采购(或意向)回迁房应付款、⑹购买服务合同项下应付款、⑺招商引资奖励、⑻预算外增收分成、⑼托管开发区的托管费、⑽向下属公司增资安排、⑾有优先权的回购国资公司股权意向安排、⑿PPP合同项下的支付责任等等,是否应纳入政府性债务呢?
总体上认定为不是,但其中某些项目,一旦在部分合同条款或政府文件中约束条款过于刚性则可能被纳入。
不过,如果上述某些项目被列为负债,那么与其相对应的资产项目,尤其是PPP项下的资产,是否应同时确认为财政收入呢?
这也成为了目前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
二、本文筹资定义
在现有文件并没有做出对“政府融资”的定义,而且政府负债定义边界也还不够清晰的情况下,比较政府负债与政府融资的定义内涵是困难的。
出于绕开这一理论困境的考虑,本文所述的政府筹资,采用“地方政府筹集资金或资产用以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的定义体系。
除以财政收入作为筹资来源以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外,其他包括国有资产运营、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方式,被广泛寄予了实现开源增收、节流节支功能的期望,即,筹资行为能够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实现进一步的收益,并实现项目自主偿还,或者能够在绩效不变的情况下节约财政资金;或二者兼而有之的功能;当然,纯粹的消费性筹资也广泛存在。
详细的政府筹资分类参见本文系列文章《平台、PPP、棚改收紧后:
地方政府如何筹资?
》。
基于边界判定困难和社会效益低下,除在政府采购工程章节中及必要的比较分析环节,以及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综合开发项目等几种情况之外,本文不单独研讨消费性项目的融资问题。
依照截至2014年的政府性债务数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5.4万亿元(另外,负有担保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余额8.6万亿元,累计24万亿元。
),其中相当于依靠财政收入偿还的一般债务余额9.4万亿元,相当于能够以项目收益偿还的专项债务余额6.0万亿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不同意义筹资方式所占的不同规模比重。
三、政府筹资路径
本文研究的地方政府筹资路径,以具有开源增收意义的项目为主。
这一类型项目的筹资思路与工商企业的融资思路相同,关键环节就在于,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化为企业投资项目。
这主要是由于:
(一)政企债务隔离的要求
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化为企业投资项目,利于实现政企债务隔离,这也是2014年43号文的宗旨所在,原文的表述为,“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二)融资项目审核的需要
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化为企业投资项目之后,除了进行项目涉及的合规性审核之外,金融机构只需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标准去审核,就会发现很容易找到适宜和稳妥的切入点。
四、监管思路发展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大约在2010年前后开始引起了监管部门重视,随着社会舆论不断增加的担忧,时至今日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成为三大攻坚战中防风险战役的重要内容。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思路,也从2014年之前的关注偿还能力、进行总量控制的监管思路,发展到今日的政企债务隔离、禁止违规举债的严厉措施。
具体地说,现有文件体系对于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边界可以表述为: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43号文)。
不过应该注意的是,文件并没有说“禁止地方政府融资”,也没有说“政府融资只能靠发行债券”,或“禁止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但是说“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五、筹资方案组合
筹资方案可以进行并列组合、前后组合,或者进行更深度的融合。
筹资方案的并列组合,往往是结合不同筹资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互补式的组合,比如购买服务与PPP分别具有程序简便快捷和拉动投资巨大的优点。
筹资方案的前后组合,往往是由易到难,进行渐进式的铺垫,前者实现资本金和抵押物的筹集,或可TOT资产的落实,后者实现最终筹资目标。
深度融合的筹资方案,则兼具并列组合与前后组合的优点,但方案需要更加精密的设计和实施。
一、政府采购工程
(一)政府采购工程分类和意义
政府采购工程,是一种古已有之的采购模式。
投资于工程建设而产生的支出责任,一直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中占压倒性比例,也受到债务监管部门的主要关注。
随着全国监管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势愈加严厉,政府采购工程也逐渐走向了规范管理。
按参与对象可以划分为有或无平台公司(或公益性建设国有企业)参与的类型;按经营管理模式及权属划分可以分为归政府所有、归平台公司所有及其他类型;按付款方式和年限划分,可以划分为按进度付款、延期付款及短、中、长期等类型。
按进度付款的工程,不能发挥政府筹资的作用,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政府采购工程也是土地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依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规定,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这一部分的建设支出属于工程范畴,明确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需以政府采购工程的方式来实施。
政府采购工程能够作为与征拆环节配套的七通一平建设环节的辅助手段。
与PPP相比,政府采购工程的筹资方式具有年限短风险小、手续简便快捷、侧重不同领域的优势;不过,基于预算约束、盈利来源、项目年限等多方面因素,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筹资功能与PPP等模式相比,客观上还有较大差距。
而且,按照19号文要求,如果平台公司尚未完成向公益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的转型,则仍不能直接进行融资。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合规审核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中筹资行为合规审核的主要方向,是不能采取BT方式违规举债。
但是从目前来看,BT的定义边界还是不够清晰,在实操中,有很多方式与其比较相似,难以做出明确区分。
主要原因是,对于BT定义中的“逐年”、“回购”以及所涉及的财务成本等因素,还没有,也不易做出准确的规定。
1.BT阴影
尽管2012年颁布的463号文已废止,但其中对于BT的禁止性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还一直被强调着。
例如,《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中,指出“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1)“逐年”的定义
在延期付款的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建设的长期性和质保金的必要性,不大可能完全采取按进度付款的方式。
而一旦采取了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其与463文件所述的“逐年”回购就不大易于区分了。
我们很难判定3年期的分期付款不是BT,而5年期的分期付款就成为了BT。
(2)“回购”的定义
有些地方政府将工程管理权限,特别是一些有运营内容工程的管理权限,授权给指定单位,由指定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及运营的管理工作,在这样的管理结构中,工程并未发生移交(“T”),意图绕开关于“回购”的规定。
(3)财务成本
有些观点提出,在工程决算中,如果涉及了财务成本,则视为BT违规举债;如不涉及财务成本,则视为分期付款。
现实中这一观点也难以奏效,主要是因为平台公司(或公益性建设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财务成本的支付,完全可以有很多种渠道来实现,比较常见的支出名目是“管理费”,其他方式也很多。
2.政府采购工程的支持政策与平台公司转型
政府采购工程的规范管理和筹资功能的发挥,对于平台转型成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一种非常有益的尝试;进而,作为一种模式探索,亦有可能被推广到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筹资渠道中去。
国家部委层面近年来鼓励在政府采购工程等领域进行平台转型的主要有财建743号文、发改规划406号文等。
财建743号文在“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主要形式”中要求“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配置功能,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发改规划406号文提出“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的公益类国企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
从而在理论上将其纳入到了合规轨道中来。
(三)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举例
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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