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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生活质量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期,基本上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内这一领域的研究发展得非常迅速。
据笔者对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的核心期刊进行的统计,从1980年到2007年10月,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生活质量方面的研究论文就有500篇左右。
下面是对历年发表的研究论文的统计结果①(见表1)。
注:
1.本文所统计的研究论文为收录于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核心期刊,并且篇名中含有“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幸福感”之一的文献;
2.文献统计截至于2007年10月16日,2007年发表的少数文献可能会因收录时间的延迟而未能纳入。
表1的结果向我们展示了国内近三十年来生活质量研究的两个基本特征:
1.相对明显的三个发展阶段。
从表1最后两栏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内的生活质量研究(包括生活满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0年。
这一阶段中研究的数量非常少,11年中共发表了论文17篇,平均每年1.5篇。
可以说这11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起步阶段。
第二阶段从1991年至2000年。
这一阶段中,研究数量有了一定的发展,10年中共发表了论文118篇,平均每年发表12篇,年均发表论文数是第一阶段的8倍。
可以说这10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成型阶段。
从2001年至2007年是第三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研究论文的数量急剧上升,每年发表论文的数量从最低的20多篇直线上升到最高的78篇。
在不到7年的时间内,共发表了研究论文364篇,平均每年发表论文52篇,年平均发表论文数分别是第二阶段的4.3倍,是第一阶段的34.7倍。
这一阶段不仅发表的论文数量众多,研究所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可以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快速发展阶段。
2.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主观生活质量的内容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2002年以前的生活质量研究,无论是探讨客观生活质量(社会指标)的内容,还是探讨主观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采用“生活质量”的概念。
只是到了2002年以后,才出现了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以及(主观)幸福感三个方面的研究并存,并且三者份量相当的局面(实际上,许多以“生活质量”为标题的研究,探讨的同样是“生活满意度”的内容)。
特别是直接对(主观)幸福感的研究,在最近的两三年中更是超过了以“生活质量”为题的研究。
这一状况表明,在第三阶段,特别是在最近几年中,研究者开始将对(客观)生活质量的关注和研究,转向了对明显带有主观特征的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的关注和研究上。
除了论文数量上的变化,近三十年国内生活质量研究在研究主题和研究内容上,同样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成熟过程。
我国生活质量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对社会指标的研究。
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83年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社会统计指标草案、1986年北京社科院的《首都社会发展指标及其评估方法》,直到1988至1992年中国社科院在“社会发展与社会指标”课题中,明确将“生活质量”纳入我国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所进行的系统研究。
[1]即使到了2000年以后,在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学者以及政府部门的研究中,这种社会指标意义上的生活质量研究倾向依然十分明显。
另一方面,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学家林南教授与国内学者合作进行的两项生活质量研究,又将西方、特别是美国生活质量研究中那种关注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主观评价、关注人们对生活的满意程度的传统引入国内,[2]形成了两种不同视角、不同内涵的生活质量研究方向。
到了90年代中期,北京大学卢淑华教授等人以及笔者在对生活质量的研究中,又将上述两种视角结合起来,集中探讨了生活质量的主、客观指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探讨了参考框架对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了这一研究领域的发展。
[3]本世纪以来,沿着上述三种方向的研究都在进一步发展。
同时,最早由国外心理学家在上世纪中期所提出和推动的“幸福感”②(subjectivewell-being,简称SWB)研究也开始被我国学者所关注,这方面的研究也汇入到对生活质量研究的领域中来,并很快成为近期研究中的一大焦点。
从大的方面看,国内有关客观生活质量的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指标体系的建构以及运用上。
比较普遍的情形是,不同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构建一套在维度、指标,以及合成方式、权重等方面均不完全相同的指标体系。
同时,研究者采用自己的指标体系来对所关注的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进行生活质量的比较和排序。
这方面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方面这些研究所建构的指标体系互不相同,因而它们的研究结果相互之间难以做出合适的比较;
另一方面则由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多地是采用相对宏观的、非个体的指标,因而往往只能用来进行样本状况的描述和比较,很少运用经验数据去探讨和分析影响这种客观生活质量的各种因素。
在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方面,则出现了以“生活满意度”为研究对象和以“幸福感”为研究对象的两大分支领域。
由于这两个分支领域的内容都与人们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也比较接近,加上一些研究者对二者的内涵、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异同,以及它们与主观生活质量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导致具体研究中同样存在一些不确切、不清晰、不一致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方面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对生活质量研究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1.生活质量概念的不同理解及其亚概念的建构
对于学术研究来说,分清概念是起码的前提。
它可以保证不同的研究者使用同一概念所探讨的是同一件事。
在生活质量研究中,无论研究者关注的是构建生活质量的指标体系和测量方法,还是关注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各种因素,都只有在清楚界定了大家所说的生活质量指的是同一件事物、是同一种现象时,这种探讨才有意义。
对于“生活质量”这个最基本的概念,国内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
因而在对生活质量的测量和评估上,也相应存在三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理解是把生活质量定义为社会中人们客观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
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
“所谓生活质量,就是指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人口生活条件的综合状况。
换言之,生活质量就是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
”[4]这种看法主要从影响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客观条件方面来理解生活质量,将其作为反映人们生活状况、生活条件、生活水平,同时也反映社会发展程度的社会指标;
研究者在测量和评估这种意义上的生活质量时,主要运用衣、食、住、行等反映人们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
第二种理解是把生活质量定义为人们对于生活总体水平和各种客观生活条件的主观评价,看作人们对生活的总体满意度以及对生活各方面的满意度。
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林南教授等人在其论文的第一句话中开门见山指出的:
生活质量的定义是“对于生活及其各个方面的评价和总结”[5]。
这种看法是从人们的主观感受方面来理解生活质量。
因而研究者在研究中主要采用反映人们对生活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来测量和评估生活质量。
第三种理解是将上面两种理解结合起来进行考虑,认为生活质量是由反映人们生活状况的客观条件和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主观感受两部分组成的。
生活质量中既包含客观条件,又包含主观评价,因而,在对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和评估时,应该既有反映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又有反映人们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
“客观指标是从产生生活质量的‘成因’方面来进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质量的‘投入’;
而主观指标是从生活质量的‘结果’方面来进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质量的‘产出’。
”[6]
笔者认为,这种客观存在的对生活质量概念多种不同理解的现实,是人们对生活质量这一特定领域中的现象在认识上逐步深化、逐步发展过程的一种反映。
同时,它也是不同研究者关注这一领域现象中的不同方面的一种反映。
我们的任务并不是去评判孰是孰非,而是要在理解这种现实的同时,尽可能梳理出内涵明确、界定清楚的亚概念及其基本内容,使之能既关照到对生活质量现象的不同理解,也有利于不同的研究者明确自己所研究现象的内涵和重点究竟是什么。
一个可行的方式是采用客观生活质量和主观生活质量的概念作为生活质量的亚概念,分别对应于前两种理解的内涵。
事实上,国内近三十年的生活质量研究也基本形成了与上述三种理解以及测量方法相对应的三大方向:
其一是把生活质量的研究重点放在影响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客观指标方面,即进行“客观生活质量”的研究。
客观生活质量关注的主要是一个社会向其成员提供各种物质条件的状况或程度,它既可以作为衡量人们生活水平、生活条件的指标,又可以作为衡量一个社会发展程度的指标。
其二是偏重于人们的主观生活感受方面,形成有关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的大量研究,这即是我们所说的“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
主观生活质量关注的主要是人们对其所处的生活状况的满足程度或满意程度,它所反映的是人们对生活条件和状况的主观感受。
其三是将客观的生活条件与人们主观的评价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即将客观生活质量和主观生活质量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其主要依据是,客观生活质量和主观生活质量分别反映的是生活质量内涵中的不同侧面,而二者之间又是紧密相连、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
因此,要全面地、综合地描述、衡量和评价一个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质量,必须将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
2.主观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幸福感的概念及其关系
在英文文献中,与“生活质量”、“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概念相对应的词语分别是qualityoflife,subjectivewell-being,lifesatisfaction。
与国内情况有所不同的是,国外文献中相对较少使用“主观生活质量”(subjectivequalityoflife)和“客观生活质量”(objectivequalityoflife)的概念。
换句话说,“主观生活质量”和“客观生活质量”的概念更多的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使用的概念。
从目前情况看,似乎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
国外的“生活质量”概念在内涵上,主要对应于国内的“主观生活质量”概念,即指的是人们对自身生活条件和状况的评价。
对它的测量指标也主要是处于“认知”层面的“生活满意度”的测量。
而国外对应于国内“客观生活质量”意义的“生活质量”概念,则早已演变成“社会指标”(socialindicator)的内容,并且越来越淡出生活质量研究的领域,成为人类发展研究领域的一种指标了。
至于“幸福感”的研究,则主要是从心理学视角出发来探讨幸福、测量幸福所形成的一个相对专门的心理学领域。
应该看到,幸福感虽然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有关,但它与生活质量却并不是同一件事情。
美国研究幸福感的著名心理学家E.Diener指出,“作为心理学的专门术语,主观幸福感专指评价者根据自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评估。
”“SWB由三个不同维度组成:
积极情感、消极情感和生活满意度。
”“生活满意度是SWB的关键指标,作为认知因素,是更有效的肯定性衡量标准,是独立于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的另一个因素。
”[7]按E.Diener的定义,幸福感(SWB)中包含了生活满意度。
这样,生活满意度又成了幸福感的测量指标。
因此,国内有的研究者将生活满意度归为“生活质量意义上的主观幸福感”。
并且认为,“一般将主观幸福感界定为人们对自身生活满意程度的认知评价。
研究者们选取的主观幸福感维度主要包括总体生活满意感和具体领域满意感。
”[8]
综上所述,源自于社会学的生活质量研究和源自于心理学的幸福感研究,都将“生活满意度”作为自己的内涵和测量指标,正是在“生活满意度”上二者形成了交叉、发生了联系。
但尽管如此,二者鲜明的学科背景所体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特别是二者探讨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则仍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
这也是我们在理解这几个概念之间关系时应特别注意的一个方面。
应该注意到,同样作为人们的主观感受,幸福感与生活满意度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当的差别。
概括地说,幸福感是人们的一种满足的、满意的、愉悦的、快乐的心理和情绪的感受、体验或感觉。
而“生活满意度”则是人们对生活各方面的“理想状态”与“现实状况”之间差距的主观认知和评价。
它是人们对于“生活应该如何”与他们所看到的“生活实际如何”之间差距的一种主观反映。
二者是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来反映人们对自我生存状态的主观感受的。
由于这种差别,幸福感研究实际上更多的是从人们的心理感受角度,来衡量人们对生活的幸福感觉。
虽然这种感觉与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有一定关系,但它主要还是一种情感层面的体验和评价。
而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则主要是一种认知层面的评价。
作为认知层面的评价,它比情感层面的评价相对稳定、相对长久,也相对理性;
相比之下,情感层面的评价则往往更加感性、更为短暂,也更容易变化。
因此,要真正全面地研究人们的主观生活质量,或许应该同时包括这二者的内容。
从研究的角度看,生活满意度的测量相对直接一些、相对容易一些。
研究者主要采用问卷中李克特形式的评价问题来测量;
而幸福感的测量则相对间接一些、相对困难一些,研究者多采用心理测验量表来测量。
在应用上,生活满意度的测量更多地用于生活质量的研究中,而幸福感的测量则可能更偏向于心理健康、精神健康方面的研究。
另外,由于对生活满意度的研究所探讨的实际上是人们对理想中的状况与现实中的状况之间差距的主观认知和评价,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参考框架在这种评价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
无论是人们对生活的总体满意度,还是他们对生活各个具体方面的满意度,都是一种既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本身有关,同时也与三种主观的参考框架有关的事物。
这或许是生活满意度研究中的一个突出特征。
这三种参考框架分别是:
(1)以人们心目中的理想状态为比较对象的基本参考框架;
(2)以身边的、周围的人们为比较对象的横向参考框架;
(3)以过去的、以前的状况为比较对象的纵向参考框架。
任何一种现实状况一定是在一种或多种参考框架中才能被评价成“满意”或者“不满意”的。
3.生活质量研究的两种视角
生活质量研究可以说有两个不同的起源:
一个是关注人们客观生活状况的社会指标研究,另一个是关注人们主观感受的生活满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
这两种不同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形成了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两种不同中心、不同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
一种是以社会为中心,以衡量社会发展程度为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
另一种则是以社会中的人为中心,以衡量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状况、生活满意程度为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
以社会为中心的生活质量研究,往往注重宏观的、以社会为单位的整体指标,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环境、医疗、人口等多个侧面,并且通常是以“人均”、“比率”等形式的总体性指标来反映的,这些指标也都是客观指标。
因此,这种生活质量研究往往也更接近于社会发展意义上的社会指标研究。
虽然我们也可以将这种以社会为中心的生活质量理解成对人们生活所依赖的各种客观条件的优劣程度进行的测量和反映,但从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它实际上更偏向于用来测量和反映一个社会整体的发展状况、发展程度和等级。
而以人为中心的生活质量研究,则往往更加重视微观的、以个人或群体为单位的指标,并且衡量指标中往往既有客观指标,也有主观指标。
其中的客观指标部分,主要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种条件,由于这种条件涉及到不同的层面,因而往往容易与前者发生一定的重叠(其中有关个人生活条件、家庭生活条件部分的内容一般不容易混淆,但有关社会层面、环境层面,以及社区层面的一些生活条件指标则容易发生混淆),因此也往往会出现不恰当运用的情况。
而其中的主观指标部分,则是以人为中心的生活质量研究中所特有的指标。
从目前研究来看,政府部门以及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相对更看重社会层面的生活质量研究。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由于统计学界研究生活质量的目的在于确定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和小康生活标准,而当时吃、穿、用、住等物质方面的消费是绝对的主导追求,因此统计学界几乎都采用消费、收入、吃、穿、用、住、行、社会文化、社会环境、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反映客观物质条件的社会指标来测量居民生活质量。
”[9]与此同时,这方面的研究也更多地将生活质量看作衡量社会发展、社会变迁的指标,也常常将这种意义上的生活质量与社会发展、社会政策放在一起进行讨论。
而社会学、人口学、心理学等学科则相对看重个人层面以及群体层面的生活质量研究。
他们更关心社会中的人们具体的生活条件、人们对具体的生活条件的主观感受和评价,以及与人们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
只有在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生活质量研究中,才会有反映人们主观感受和评价的主观性指标。
而这种视角的生活质量研究,其目标既包括不断改善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同时也包括努力促进人们的这种主观感受和评价朝着积极的、满意的方向发展。
4.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与生活质量研究的不同重点
由于生活质量具有既包含客观生活条件,又包含主观生活感受的特点,因此在研究中我们要同时关注这两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研究中我们应该注意,一方面,生活质量具有非常强的时代特征。
特别是作为生活质量基础内涵的客观生活质量,它在很大程度上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
这也即是说,客观生活条件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另一方面,人们的主观生活感受又不完全与这种客观生活条件相一致。
特别是对于处于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人们来说,其主观的生活感受在生活质量研究中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对于处于社会发展相对较低阶段的人们来说,其所能获得和享用的各种客观生活条件、其所能达到的物质生活水平等级等等,在其生活质量中占有更大一些的比重。
提高和改善这种客观的生活质量,对于他们整体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改善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对于那些处于社会发展相对较高阶段的人们来说,由于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因而这种客观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水平在其生活质量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小,而他们各自主观上对自己所处的生活水平的认知和感受却对他们的生活质量影响相应更大一些。
因此,对于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中的生活质量研究,我们所关注的重点应该有所不同。
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以及社会中的各种贫困群体、下层群体来说,进行生活质量研究的重点或许更应该放在他们的客观生活质量及其改善方面;
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发达的城市地区、物质生活相对富裕的群体来说,生活质量研究的重点或许更应该放在主观生活质量及其影响因素方面。
换句话说,客观生活质量对于落后地区、农村居民、下层群体、贫困对象可能会显得更加重要,也更有意义。
而主观生活质量则对于那些在基本生活条件和保障方面已经不成为问题的发达地区、城市居民、中上层群体、富裕对象可能会显得更加重要,也更有意义。
我们不能不顾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况,片面地、绝对地强调客观生活质量或者主观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及其对生活质量的代表意义,而应针对实际情况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开展研究。
5.测量指标的全面性、完备性与指标的可比性、资料的可得性之间的矛盾
在生活质量的研究中,一个基本的任务是要建立合适的生活质量测量指标。
然而,这一任务也正是研究者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大难点。
这种困难主要体现在概念测量的全面性、完备性与测量指标的可比性、指标所涉及数据的可得性上。
比如,为了对反映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和水平的(客观)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国内外研究者设计出了许多不同的指标体系。
“在国外文献中,颇负盛名的综合指数应首推莫里斯建立的‘物质生活质量指数’(PQLI)。
”“‘物质生活质量指数’由于具有简明、综合的特点,业已为许多人所接受,用来衡量社会经济发展或生活质量变化,甚至被推为全球估价模式。
”[10]但由于这一指数仅包含三个指标,即识字率、婴儿死亡率和平均预期寿命,因而只反映了健康和教育两个方面的最基本内容,同时也没有用权重来区分指标的不同重要性。
所以,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用这样的指标来衡量生活质量显得过于简单。
通常研究者会结合国内情况和自己的分析,选择更多方面和更多具体的指标。
比如,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5大方面、共8个指标的生活质量指数,其中涉及到教育(识字率、入学率)、健康(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儿童死亡率)、营养(热量供给)、平等(收入分配)、环境(安全用水人口比例)等;
[11]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就业、收入水平、收入分配、贫困、消费、健康、教育、环境和城市化等9个方面的34个指标作为生活质量的评价标准;
[12]还有的研究者则建立了包括收入、教育、消费、文娱休闲、健康、居住、生活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9个大的方面、共36项指标的指标体系来反映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整体状况。
[13]
在这种看起来是追求测量指标全面性、完善性的过程中,研究者必然会遇到不同指标体系之间的可比性,以及不断扩大的指标体系与资料可得性之间的矛盾。
一般来说,研究者对全面性、完善性的追求,往往会限制和损害研究结果的可比性以及研究资料和数据的可得性。
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言:
“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生活质量还应当包括住房、交通、生活服务、社会秩序和精神风尚等方面的内容。
但是,由于笔者试图从全球出发来构筑生活质量指数,而从全球出发构筑指数时又限于指标的可比性和资料的可得性,因而难以选择合适的指标来表示这些方面,只能暂付厥如。
”[14]如果只用莫里斯“物质生活质量指数”中的三个指标,那么,无论是中外社会中的生活质量比较,还是不同时期中的生活质量比较,都会十分容易;
这样的三个指标所需要的数据在各个国家的统计中都是可以得到的。
然而,随着研究者指标体系的不断扩大,具体测量指标不断增多,不同研究之间的可比性也随之减小,许多情况下一些指标所需要的数据也无法获得。
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这种矛盾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研究所构建的指标体系的内涵和范围大小。
笔者认为,概念内涵的宽窄与测量指标的选择之间,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密切相关的。
但实际研究中,由于数据的可得性,以及多个指标的整合问题、不同指标间权重的分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二者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
从目前情况看,任何一项具体研究所采用的指标都不可能是全面的和完善的。
或者说,都只是部分的、有缺陷的,因而它们对于生活质量等概念的反映始终只是相对的。
如果再考虑到不同的研究者对生活质量等概念的内涵或外延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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