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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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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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合同法
信息披露,合同法
篇一:
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规定
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加强中冶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与公司之外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之间发生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
2定义
以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是指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两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
3信息披露部门
行政事务部全面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工作。
4信息披露流程
公司及各分公司、业务部门在以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时,需在签订合同十日前填制《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并报送行政事务部。
行政事务部收到《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主管领导。
公司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签约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将《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
自行政事务部将《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5日后,相关部门方可与对方单位正式签约,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主管领导签署不同意签约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并不得签约。
上述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合同金额大幅更改、合同内容及范围变更、由于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项目严重亏损等情况),相关业务部门须以报告的
形式及时提交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收到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
5以公司自身名义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执行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
6其他
本规定是公司的内部规章,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管理。
如果其他管理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援引本规定作为诉讼或仲裁证据的行为是无效的,公司均不予认可。
附件:
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行政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
篇二:
信息披露制度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公司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四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四)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公司、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六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公司、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篇三: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
(XX年8月31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备忘录。
二、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披露。
四、除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披露。
五、上市公司披露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事项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具体参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7号—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六、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或消除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八、重大合同构成关联交易的,需要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篇四:
保密协议标准版本(信息披露方)
保密协议
甲方:
平安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或“披露方”“接受方”)
鉴于:
1、双方正在进行项目合作洽谈;
2、协议约定项目的洽谈过程中,一方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3、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定义
“保密信息”指接受方从披露方获得的与洽谈项目有关或因该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信息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
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也无论这些信息是披露方在过去、现在或将来披露给接受方的。
二、保密义务
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此同意:
1、保护保密信息,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保密信息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从事该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以及聘用的中介顾问除外);
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保密信息;
4、不复制或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使用该保密信息。
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保密信息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实质内容与本协议相似的保密协议。
三、例外约定
保密信息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提供的资料;
4、未使用披露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5、应法律规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信息返还
保密信息应始终为披露方所拥有的财产。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保密信息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含该保密信息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
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销毁或删除。
五、保密期限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两年内。
六、责任承担
一方应对于因违反本协议泄露保密信息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公司价值的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七、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违反与第三方保密义务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九、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3、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
有鉴于此,双方于XX年月日正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保留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保密协议乙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篇五:
保密合同(披露方)
[]保密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披露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接受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
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项目(“项目”)。
2、甲乙双方对项目进行[]等具体工作。
3、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乙方可能获悉)甲方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4、双方均希望对本合同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方式传递。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
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
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
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乙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
任何根据本合同有权从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XX的披露。
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合同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乙方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乙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
在乙
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甲方,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依本合同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在依本合同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保密信息是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该保密信息是乙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
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乙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
如果乙方拟以本合同第条、第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
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如果乙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双方一致认同,对于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乙方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松、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甲方在本合同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
如果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乙方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于[]年[]月[]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年。
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合同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合同约束,此时本合同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
本合同以中/[]文本书写。
二者有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乙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甲方:
中国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六:
机密信息保密合同
本保密合同(本合同)由甲方,一家位于_________,与乙方,一家位于_________的公司签订。
1.目的双方同意互相提供机密信息(定义如下),以便双方基于将来可能建立的采购或业务、合作或顾问关系而对另一方的产品、服务、业务和/或技术进行评估。
2.定义机密信息是指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营销或财务相关的信息。
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等机密信息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
机密信息并不包括下述信息:
(1)由接受方以书面文件证明:
该等信息已于披露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
(2)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接受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已向公众披露;(3)已由信息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4)由接受方在未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情形下独立开发;(5)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机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3.保密双方同意仅能根据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机密信息。
除由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主管、合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机密信息。
任何机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双方应与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经其他途径知悉或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一份与本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保密合同,且将该签署的保密合同及时交予另一方。
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机密信息保密,避免该等机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
任何一方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的情形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
4.公开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人员无权擅自将另一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及其他名称用作广告宣传或对外公开。
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员不得透露本合同及其相关内容,本合同第5条强制性披露条款所述情形除外。
5.强制性披露若因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传票等,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通过某种途径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须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时,该披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其能寻求保护令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
若未能取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该披露方应仅披露依法应予披露的那部分机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些机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6.返还资料在合同目的终止、撤消、完成、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后,根据对方的书面要求,任何一方应及时销毁或归还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机密信息。
任何形式的机密信息,不论是分析、汇编、论文、翻译或其他由/或为任何一方准备的文件,一方应按本合同条款要求持有或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自行销毁该等机密信息。
7.非授权许可除为查阅或使用机密信息以达成本合同目的之权利外,本合同未将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权利转让给任何一方,同时也未将任何一方的机密信息内所含或所属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8.义务限定本合同不得被视作或解释为本公司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任何信息、与另一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任何最终协议,除非本公司决定向其提供信息或与其签订与交易有关的最终协议。
9.信息准确性本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并未就其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机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完整性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且对另一方、其代表人员或其他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期限本合同中双方之保密义务应自对方收到机密信息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因合同目的之达成而终止。
11.其他条款本合同对双方及其承继人、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合同任一条款之无法实施并不视为该条款被放弃。
12.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合同双方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
_________法院管辖。
13.迟延履行及救济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视作放弃行为。
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其他行使方式或进一步的行使权利,也并不排除对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双方同意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因对方违反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故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此要求特别履行或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
任何救济方式不得视作违约的排他性救济方式,但应作为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之补充。
14.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双方应遵守与因本合同而提供的产品、技术数据或软件有关的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
XX许可,接受方不得将该等产品、技术数据、软件或直接产品向该等法律、法规及条例中所列的被限制国家出口或再出口。
本条规定义务于本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_________乙
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七:
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披露方(甲方):
接受方(乙方):
鉴于:
甲乙方进行专利代理合作事宜,乙方需要取得甲方的相关资料,为此,甲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专利申请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知识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对披露方披露的知识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
(1)严守知识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
(2)不得在有损披露方利益的情况下泄露任何知识产权资料或源自于知识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
(3)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知识产权资料;
(4)不得在有损披露方利益的情况下复制或反向设计该知识产权资料;
(5)不得就该知识产权资料自己申请专利也不得将此资料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申请专利。
2.披露方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及其公司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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