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精选领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指南深圳政府在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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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精选领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指南深圳政府在线
领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指南
(网上受理)
第一部分购房补贴
一、购房补贴工作指引(首次发放)
(一)工作流程
否
是
同意
(二)工作规程
1.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孔雀计划”政策;
(3)申请人(家庭)已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
(4)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深圳户籍。
2.网上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网上提交的单位申报材料扫描件:
(1)《关于核查领军人才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住房专员身份证件。
上述扫描件除身份证件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显示公章原色)。
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申报材料扫描件:
(1)申请人(配偶)身份证件,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提供深圳户籍证明;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劳动合同;
(4)申请时申请人(家庭)拥有首套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房地产证的应当同时提交)及《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确认书》;
(5)用人单位(或原单位)足额发放购房补贴的说明及银行转账凭证。
上述扫描件除身份证件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显示公章原色)。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确认书》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显示公章原色)且申请人签名。
用人单位除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外,还应当核查下述材料:
(1)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2)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3)《领军人才申领住房补贴承诺书》(个人)。
3.受理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
4.审核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5.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在受理时间内通过市住建局人才安居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公安局和各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统一进行核查。
核查不合格的,通知用人单位。
(3)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人信息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为: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前10位)、年龄、性别、人才类型、人才证书号、证书有效期、工作单位、补贴类型、配偶姓名及身份证号(前10位)。
(4)公示合格的,市住建局提请市财政部门核拨购房补贴款,同时将购房补贴信息抄送市规划国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并通知用人单位。
市规划国土委按照规定限制房产转让。
(5)市财政部门拨付购房补贴款。
(6)公示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6.收费
无。
7.注意事项
(1)购房补贴申请统一采用网上集中受理的方式。
在核查公示合格的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款的30%(以下简称“首笔补贴款”),自下一年1月起,按季度发放剩余补贴款。
(2)申请购房补贴应当以申请当日申请人(家庭)拥有商品住房的首套房产(以下简称首套住房)申请,不能用两套及以上住房申请。
首套住房面积低于《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229号)中面积标准的,以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补贴金额,高于面积标准的,以面积标准计算补贴金额。
(3)首套住房购房合同(房地产证)中的买受人(权利人)之一应当为申请人,买受人(权利人)仅为申请人配偶的,申请时须另行提交申请人与配偶共同签订的协议,协议中须申明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双方均已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4)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公示合格的,不需签订补贴合同,直接核发补贴款。
(5)申请人实行诚信申报,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申请人已变换工作单位的,由现单位负责其购房补贴申请的核查及申报工作。
8.其它
(1)2012年12月前已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含已签订或未签订购房补贴合同)但未发放补贴款的,须另行提交《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确认书》。
原提交的住房材料非首套住房的,须另行提交首套住房的购房合同(房产证)。
(2)已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补贴合同中的房产不是首套住房的,或购房补贴金额按照本工作指南计算后与补贴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须按照本工作指南办理。
二、购房补贴工作指引(续发)
(一)工作流程
否
是
(二)工作规程
1.续发条件
与第一部分首次发放条件相同。
2.网上申报
申请人情况说明。
3.受理单位
市租赁中心
4.审核部门
市住建局
5.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每季度在受理时间内,须网上确认申请人在岗情况。
申请人下述情况发生变化的,需要在网上申报:
在岗、计生、租住政策性住房、婚姻、户籍(地方级和后备级)等情况,以及申请人(配偶)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孔雀计划”政策等情况。
申请人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报告。
(2)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公安局和各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提请市财政部门拨付购房补贴款。
核查不合格的,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市财政部门拨付购房补贴款。
6.收费
无。
7.停止发放情况
(1)申请人离职的(离职当月停发);
(2)人才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到期第二月停发);
(3)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
(4)申请人(地方级、后备级)户籍迁出深圳的;
(5)申请人(配偶)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孔雀计划”政策的;
(6)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8)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部分租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工作指引(首次发放)
(一)工作流程
否
是
(二)工作规程
1.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孔雀计划”政策。
2.网上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网上提交的单位申报材料扫描件:
(1)《关于核查领军人才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住房专员身份证件。
上述扫描件除身份证件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显示公章原色)。
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申报材料扫描件:
(1)申请人(配偶)身份证件;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劳动合同;
(4)租赁合同(须加盖市租赁办查验章),或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上述扫描件除身份证件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显示公章原色)。
用人单位除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外,还应当核查下述材料:
(1)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2)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3)《领军人才申领住房补贴承诺书》(个人)。
3.受理单位
市租赁中心
4.审核部门
市住建局
5.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在受理时间内通过市住建局人才安居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租赁办和各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统一进行核查。
核查不合格的,通知用人单位。
(3)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人信息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为: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前10位)、年龄、性别、人才类型、人才证书号、证书有效期、工作单位、补贴类型、配偶姓名及身份证号(前10位)。
(4)公示合格的,市住建局提请市财政部门核拨租房补贴,通知用人单位。
(5)市财政部门拨付租房补贴款。
(6)公示不合格的,市住建局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6.收费
无。
7.注意事项
(1)租房补贴申请统一采用网上集中受理的方式,按季度发放。
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当月为补贴发放起算时点(已签订租房补贴合同的,起算时点按照合同的约定。
)。
(2)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公示合格的,不需签订补贴合同,直接核发补贴款。
(3)申请人实行诚信申报,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申请人已变换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现单位负责其租房补贴申请的核查及申报工作。
8.其它
(1)由于自2013年2月至9月暂缓受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在2013年首次网上受理时,租房补贴受理时间视为2013年2月,领军人才证书发放时间晚于该时间的,领军人才证书发放时间视为受理时间。
(2)租赁合同须加盖市租赁办查验章。
市租赁办地址:
福田区香梅北路武警大厦15楼,咨询电话:
82891002。
二、租房补贴工作指引(续发)
(一)工作流程
否
是
(二)工作规程
1.续发条件
与第一部分首次发放条件相同。
2.网上申报
申请人情况说明。
3.受理单位
市租赁中心
4.审核部门
市住建局
5.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每季度在受理时间内,须网上确认申请人在岗情况。
申请人下述情况发生变化的,需要在网上申报:
在岗、婚姻、计生等情况,以及申请人(配偶)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租住政策性住房和享受“孔雀计划”政策等情况。
申请人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报告。
(2)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租赁办和各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提请市财政部门拨付租房补贴款。
核查不合格的,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市财政部门拨付租房补贴款。
6.收费
无。
7.停止发放情况
(1)申请人租赁合同到期的(到期第二月停发);
(2)申请人离职的(离职当月停发);
(3)人才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到期第二月停发);
(4)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
(5)申请人(配偶)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孔雀计划”政策的;
(6)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人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8)其他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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