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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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经学章程
郑州财经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豫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促使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学院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学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校名、校址和办学性质
第三条学校名称:
郑州财经学院
英文名称:
ZhengzhouInstituteofFinanceandEconomics
第四条学校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天河路36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
第六条办学方向: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改革,深度开展校企合作。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法治校,规范办学。
贴近经济,贴近社会,主动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发展定位:
立足郑州,面向河南。
主动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服务。
重点面向商贸、物流、财务、金融、信息、房地产等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
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构建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的,工学、文学和艺术学协调发展的学科结构。
不断优化师资队伍,注重内涵发展,凝练办学特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把郑州财经学院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区域经济建设需要、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培养目标: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大胆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
第四章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之内,到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校生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
以后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
第五章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十二条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优化资源配置,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高等教育发展要求,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第六章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和行业、企业人员代表等7人组成。
理事长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担任,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更换、罢免或增补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贯彻民主集中制,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研究重大问题之前,理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到各位成员,以便准备意见和建议。
理事会形成决议后,交院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制度;
(三)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任学院院长,院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院长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每届院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学院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管理中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郑州财经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院依法办学。
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的民主权利。
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系(部)设主任1人,书记1人。
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书记负责系(部)的党务工作。
系(部)设副主任、副书记若干人,协助主任、书记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基本议事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主持。
第三十三条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不断提高专任教师数量和比例。
学院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院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
推进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七章举办者、资产、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院举办者为牛钦民先生。
第三十七条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止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4.91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资产3050万元。
学院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郑州财经学院办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举办人出资;
(二)学杂费收入;
(三)校企合作单位资助;
(四)后勤服务单位创收;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财产在学院存续期间归学院所有,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办学经费。
第四十条学院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监督。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履行聘任合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享受学院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学习活动,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参与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学费;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五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自己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院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或院长提出动议,经学院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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