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税法(第三版)》PPT教学课件:第四章关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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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税法,主讲人:
学习目标,1.理解关税的概念、特点、分类。
2.掌握关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3.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01,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就其进出口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海关法令全面实施的境域,一般包括该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在内的全部国家领土。
(二)关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的特定性。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不同于因商品交换或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而课征的流转税,也不同于因取得所得或拥有财产而课征的所得税或财产税,而是对特定货物和物品途经海关通道进出口征税。
(2)税率设置的复式性。
同一进口货物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复式税则制。
优惠税率是一般的、正常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
这种复式税则充分反映了关税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地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特点。
税率的复式性通过关税的复式税则来体现。
(3)纳税环节的一次性。
关税是主权国家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按照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税则征收关税,在征收一次性关税后,货物和物品就可以在整个关境内流通,不再重复征收进口关税。
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二)关税的特点(4)征收管理的权威性。
关税的征收管理是通过专门负责进出口事务管理的海关执行的。
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其他海关业务。
(5)税收政策的涉外性。
关税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税种。
国家征收关税不单纯是为了满足政府财政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利用关税来贯彻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的。
关税的这种涉外性是通过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关税的减免以及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种关税来实现的,关税的涉外性已使其成为国际贸易谈判和协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二、关税的分类,1.按征税货物流向划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2.按征税目的划分,关税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按计征方法划分,关税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准关税。
4.按税率制定划分,关税可以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5.按税收政策的国别差异划分,关税可以分为优惠关税和加重关税。
02,关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关税的征税范围,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分设21类,具体包括: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一、关税的征税范围,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其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一、关税的征税范围,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一、关税的征税范围,
(二)出口货物的征税范围我国对出口商品一般不征税,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1992年对47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为20%-40%。
2002年版海关进出口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等。
2018年1月1日起,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一、关税的征税范围,(三)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税范围应税进境物品有: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品;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二、关税的纳税人,1.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2.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进口关税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滑准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国家一般鼓励商品出口,对大多数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因此,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成品等征收出口关税。
三、关税的税率,(三)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目前,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分别为13%、20%、50%。
具体见教材表4-1。
三、关税的税率,(四)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三、关税的税率,(四)税率的运用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三、关税的税率,(四)税率的运用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4)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03,关税的税收优惠和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一、关税的税收优惠,关税减免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和暂时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是指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规定,对明确列出的征税对象给予的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
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海关总署、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政策所规定的减免税,以及对某些情况经过特别批准实施的减免税。
3.临时减免税。
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是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4.暂时免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有关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二、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的产品;,二、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在该国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
(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
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规定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0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5)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应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三)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1.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的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2.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3.货物价值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四)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3.暂时进境货物。
4.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6.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进口货物。
7.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
8.应予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五)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1.进口货物的运费。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五)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其他相关费用。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六)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三)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1.内销保税货物的范围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项目。
2.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4-1】某公司2019年12月15日报关进口货物一批,离岸价格为500000美元,支付国外运费35000美元,保险费15000美元,已知该货物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征税日人民币市场汇率为1美元=6.454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12月份进口该批货物报关时应缴纳关税的税额。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500000+35000+15000)6.454=3549700(元)应纳关税税额=354970020%=709940(元),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4-2】某公司进口2台日本产电视摄像机,价格为到岸价格15000美元。
计算应纳关税。
(征税日人民币与美元的外汇折算率为16.415,适用优惠税率为:
每台完税价格高于5000美元的,从量税为每台13280元,再征从价税3%。
)应纳关税税额=213280+150006.4153%=29446.75(元),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出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出口关税的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出口应税货物完税价格(FOB价格)适用税率出口应税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商品离岸价格(原币)/(1+出口关税税率)汇率
(2)从量出口关税的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税额,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4-3】某进出口公司出口磷5000吨到韩国,每吨离岸价格大连为560美元,其中支付给国外的佣金为离岸价格(不含佣金)的2%,理舱费10000美元,磷的出口关税税率为10%,出口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为1美元=6.466元人民币。
计算进出口公司应纳出口关税。
(1)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不含佣金的离岸价格FOB价格(不含佣金)=FOB价格/(1+佣金比率)=5000560/(1+2%)=2745098.04(美元),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减去理舱费后的离岸价格FOB价格(不含佣金和理舱费)=FOB价格(不含佣金)-理舱费=2745098.04-10000=2735098.04(美元)计算出口该批磷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FOB价格(不含佣金和理舱费)/(1+出口关税税率)=2735098.04/(1+10%)=2486452.76(美元),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折合成人民币的完税价格计税的完税价格=2486452.766.466=16077403.55(元)
(2)计算应纳出口关税税额应纳出口关税税额=16077403.5510%=1607740.36(元),05,进境物品进口税的计算,
(一)一般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对一般物品采用境外零售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
现行一般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执行。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确定,
(二)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未列名或明确另行确定完税价格的商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未列名或明确另行确定完税价格的商品(金、银及其制品和中国邮票除外),实行估价制度。
估价主要参考:
(1)香港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
(2)无香港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的,参考国内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体格,并减除30%。
2.实际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悬殊过大的应税物品海关可参考有关物品发票价格估价,如有关发票价格明显偏低,即应税物品实际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悬殊过大的,海关可按上述参考价格另行估定完税价格,并向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估价的依据。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确定,(三)特殊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1)出境修理复进境物品。
个人进口的物品,因国内无法修理而携运往境外修理,携运出境前要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准予携运出境。
复运进境的已修理的物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修理费和工料费作为完税价格。
(2)进境的旧物品。
对于进境的旧物品,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按新旧程度折算计算确定完税价格。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确定,(三)特殊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3)金、银及制品。
对金、银及制品,考虑其价格经常变动的特点,应按发票价格或当天当地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银牌价加10%手续费计算完税价格。
(4)进境的中国邮票。
对进境的中国邮票(含小型张、纪念封等),应参考中国邮票总公司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价目表估定完税价格。
(5)携带进境的国产品。
对旅客携运进境的中国产品(港澳台地区产品除外),其完税价格按同类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核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确定,进境物品进口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例4-4】中国公民李先生出国,在国外购物作为礼物馈赠亲朋,其价格分别为视频摄录一体机800美元、手表500美元、葡萄酒600美元。
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确定,视频摄录一体机关税税率13%、手表关税税率50%、葡萄酒关税税率50%,计算李先生应缴纳的进境物品进口关税。
假定报关进口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为1美元6.492元人民币。
应纳进口关税(80013%50050%60050%)6.4924245.77(元),二、进境物品进口税应纳税额的计算,06,关税的征收管理,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关税缴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纳税人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纳税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致使纳税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依照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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