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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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合理有效地控制采购成本,确保招标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限公司总部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条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报经公司招标办公室审核备案,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公司分管领导、综合部、财务部、纪检监察专员及相关项目招标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部经理兼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专员兼任。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招标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2、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监督、检查项目招标单位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3、主要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各类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4、审核项目招标部门的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审查项目招标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标人需要现场调研和招标答疑的项目,在开标前协助项目招标部门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调研和招标答疑,任何单位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现场调研;
6、需要对供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的,招标领导小组委派由专人组成的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7、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项目进行组织开标、评标。
8、收集、整理、归档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9、负责协调和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解决;
10、负责按建设工程、物资设备、服务项目建立供应商信誉信息档案,通过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跟踪和年度资格评审,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体系;
11、协助项目招标部门与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
第三章招标内容和权限
第八条招标管理内容包括公司的建设工程、机电设备、物资、大宗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和各类服务项目等。
1、建设工程类招标范围:
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在10万元以上的。
2、机电设备、配件供应类招标范围:
包括生产、生活需用的各类机电设备、物资等,在5万元以上的。
3、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范围:
包括各类办公用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照录相、桌椅、空调机等,在5万元以上的。
4、服务类招标范围:
包括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
5、报废、淘汰的设备设施及其它公司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
6、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拍卖底价,确定是否进行二次招标、拍卖。
7、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
8、其他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在规定招标限额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党支部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
1、抢险救灾所需要的临时性工程和物资;
2、因客观情况变化或突发事故急需的设备、材料、配件等;
3、技术复杂、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有其他特殊技术要求和特殊情况的项目;
4、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取的材料、设备、配件;
5、招标失败或只有一、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
6、在同一年度内,已进行过招标的同品种、同规格设备、材料、配件及办公设施等,若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可参照招标结果与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四章技术规范书
第十条各项目招标部门向公司申报招标申请的同时编制技术规范书(含文字版和电子版)。
文字版必须有项目部门签字盖章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有技术方面的询问,由技术规范书编制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共同负责解答。
第五章招标
第十二条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各部门应在15日内将符合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拟采购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以技术规范书的形式,报公司招标办公室审核备案,并获取招标项目审批表,获得批准后并在具备招标条件时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不相关联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需要招标并由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应将招标文件统一报招标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制作后,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由项目招标部门出售标书。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开标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主持。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由招标办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存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当场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招标办公室将最终结果通知中标方;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凡未通过招标或未履行比质比价采购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相关业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六条招标活动结束后,项目招标部门对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归档保存,报招标办备案做好保密与备查工作。
第七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招标费用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财务部统一收取和支出。
第二十八条招标费用来源包括:
投标人购买标书费等。
第二十九条招标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标书制作费,招标期间的各种资料费、会务费、差旅费、就餐费、评标费等与招标活动相关的费用。
招标费用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招标费用支付实行审批制,禁止违规使用、体外循环。
第三十一条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以银行汇票等方式交财务部;财务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第八章招标纪律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程序的,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明知要招标的项目,在立项前与有意准投标人对该项目的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影响招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招标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或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所收受的财物。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在公司范围内公开通报或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取消参加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串通作弊,哄抬或故意压低标价,破坏公平竞争;
2、采用不正当手段围标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正常招评标秩序;
3、贿赂招评标人员,套取招评标秘密;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故意放弃中标的;
5、中标后,中标人私自将项目整体、主体或关键性部分转包或分包的。
第三十五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参与投标,但未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申报,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为了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招标人员积极性,公司对招标工作人员可适当进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招标办公室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类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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