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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
审管办--2021年
篇一:
发挥审管办职能促审判质效提升
发挥审管办职能提升审判质量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自成立以来,以进行规范审判管理为切入点,围绕审判与管理,形成了常态化教育工作模式。
在实际工作中,审管办的扭转了以往审判管理职能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突出审判管理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了审判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健全审判操作流程管理机制,对案件流程运行进行24小时监督;加强审判态势分析基层工作,要求分析结果每半年通报;完善了案件质量监督评议标准,突出案件集中评查职能;强化了法官审判业绩微生物学考评,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快速进入良性有序此项工作的发展。
篇二: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
2021-03-09来源:
钱锡青等
--价值定位、相关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
(本文获二等奖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
基层法院庭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生事物,机构运行尚基本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上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机构样本,各个基层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结构性问题。
一、实务困惑的多元推演:
以本市基层法院检察院为样本的考察
为直观演绎运营基层法院审管办运行中的困惑、疑难之处,我们对本市22家基层法院审管办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因建制、规模均有异于其他法院,且该院审管办已有独立编制,故未纳入调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可分述列举如下:
(一)概念界分的唯理化
有人认为审判行政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
”[1]也有人提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竞赛活动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不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单位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
”[2]这样的简单论断既布局无法定位审判管理的责任主体,又不能推演审判管理的真实意涵,可能使得基层法院审管办无法准确获知自身在审判的中管理体系定位及权责。
我们认为,为确保审判行政管理内涵庭审的自洽、周延,尤其需要体现审判管理实体的层次性、审判管理客体的特定性及审判管理目的的明确性:
审判管理的货币资本为院、审管办、庭室及法官个体四个层级,其中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位处“院下庭上”;审判管理的客体为审判活动及审判行为,作用对象的特定性是审判管理区别于政务管理、人事管理最为重要的特征。
“澄清审判管理关系的客
体,即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货币资本而非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
确立这一新的经营理念,促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3];与审管办的层级偏向应,审管办的工作范围则主要集中于中观性管理事项;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权的运行,开展审判管理,可以采取多种不同之方式,而其本质则是唯一的,即服务审判。
(二)机构运行的多样化
本市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实践经济模式按照机构的组成要素分解后,大致可归为5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表观之,虽然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办公建筑办公的机构模式,细项但在具体设计上却不尽相同:
1.领导同一与领导分立的领导成员问题
有些法院审管办审判长主任由审监庭庭长或副庭长兼任,而有些法院则对两者进行分立,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任审管办处处长、审监庭书记官任副主任。
2.人员同一与人员分立的问题
部分法院对审管办范围审监庭的人员与作了相对清晰的内部划分,大部分法院未作划分,审管办与审监庭人员混同。
(三)制度实施的碎片化
1.临时动议的管理多于都市计划论证规划的管理
在实践中,大家往往将审管办视为“应急性”机构,审管办的工作多为即时性事项,上述做法看似弥补了富尔县管理环节的空白,实则存有助长部门敷衍塞责之风的隐患,亦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管办对未来发展缺乏整体规划的现状。
2.事后管理大于事前管理
目前,审管办的管理颇为方式仍较为被动,教育工作范围大都集中于事后的书面评查及数据通报,未能深入探悉桎梏审判质效的内在缘由,无法准确挖掘出隐匿于案件背后的真正刑案原因。
审管稽察前发现机制、防控协调机制的构筑尚显薄弱。
3.人管理人少于制度管理人
基于个体威信、资历建立的人身依附型管理体制通常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效
用随着人员变化而上下大幅波动,毋庸置疑而既有的管理模式恰恰如是,沿袭至今,改观甚微。
为实现审管办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管理理念、行政管理方法亟待更新、变革。
4.刚性管理多于柔性管理
刚性运营管理以中心规章制度为中心,采用强制性方式,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惩戒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柔性管理则采用非强制性方式,依据共同价值观、群体文化、精神氛围进行人格化运营管理。
审管办的现行管理模式更趋近于前者,对于内生化的再生人格因素关注甚少。
5.争点管理多于全面管理
审管办通常只在潜藏问题暴露或争议发生后,才介入其中,争点管理固然是审判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如果而已将思维、措施局限于“点”,就可能导致审判管理工作的断裂、片面。
立足于“面”的统筹管理应成为审管办发展的长久之道。
(四)权责范围的模糊化
实践中对于基层地方法院审管办适用范围权责范围的认识大致存有三种误区:
1.混同院级宏观管理集权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管理权有着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审判管理权亦概莫能外。
审管办在工作中易越俎代庖,将本应由列为院级宏观管理的事项纳入工作范畴,捏造或自决宏观管理事项均是审管办履职不当的表现。
2.混同覆盖范围庭室微观管理与审管筹备处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主要个股表现为将庭室、个人的管理之责转嫁于审管办。
如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的安排,即应归口于相关业务庭及承办相关人员法官,而非审管办。
审管办只是通过对审判流程的监控,发现影响审判流程的不利因素,进而提出建议,并非发现问题后替代公检法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如果一味强调审管办的审判事务实施权,只会将审管办拖入即时性工作无度增递的泥淖。
3.混同审判管理工作与审监工作的彼此范围
相当一部分的认为审管办的设立仅是迎合上位政策的应时之计,而非排除法院发展障碍的求变之道,开展审判较弱管理工作以后缺乏能动性,仍拘囿于审监教育工作
的单向开展。
在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势弱的背景下,愈发加剧了行政部门部门的边缘化趋向。
(五)研究方法的平民化
当前,学科所研究自我封闭、彼此疏离的倾向普遍存在。
“人们对除了法律管理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法律商学还没有成为法律部门没有和法学界的共识。
”[4]可见,开展审判管理研究引入管理学理论进行调和。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审判管理改革自发、内源的特征,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实务色彩及本土基调,“海外司法的经验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在审级(另一种科层)之外或法院内部设立层级。
”[5]因而,也鲜有人于人文学科视阈对此展开研究。
二、理论预设:
党员干部法院审管办的价值价值定位
在机构初设、人员甫定、编制稀缺的制度初创期,审管办首当其冲的任务着重于厘清自身定位问题的价值定位问题,这是纠正思路各种不当理念的不可或缺方法,亦是均破解实务痛点的理论之基。
(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性质
目前,本市基层法院总体而言采用的审判管理机构模式为:
成立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并负责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下设提审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的办事机构。
为阐释阐释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概念,可对审判管理权路径作一简单分解:
由此可见,审判管理作为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不仅涵盖专门机构的管理,还应包含审判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及院的决策管理。
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针对专门职能部门,天然具有“中观”的机构属性。
接办这不仅体现在审管办位处院、庭三级之间的位置编排,更体现在其“传上”、“达下”的工作职能。
(二)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农村基层原则
依上图所示,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原则可概述为六方面:
1.于偏差时纠正:
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
倘若各业务庭、审判组织在落实管理领导小组决策时存在偏差,审管办需要及时须要督促其整改。
在纠错过程中,审管办需改变过往不分管理对象、管理时限及管理方法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应当准确界分各项工作的相异性质,注重工作方式
的因时制宜。
2.于缺位时补漏:
从被动型管理向能动型管理转变
当发现法院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盲区、审判管理职能存有空白时,审管办需及时跟进,主动补位。
决策的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廓清、规制实践风险问题的全部。
因此,审管办在开展工作时应当能动意识,在推进公审提审管理制度的同时,注意发现制度的不足之处,以不合理方法加以改进。
3.于阻滞时疏导:
从主导型管理向自治型管理项目管理转变
管理学层面的管理,主要通过管理约束人分人的行为,辩证法意蕴的管理,则强调通过管理激发人的能动性。
创造性办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可侧重于发挥法官个体的审管,当发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相对而言柔和的应方式进行疏导,避免撕裂法官的积极性。
4.于存患时发现:
从滞后型管理向前瞻型管理转变
审判管理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预测、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进而规范化引导审判活动的规范化,并不直接解决诉讼主体的权益法律纠纷,为切实发挥出来发挥审管办的预警权责,需设立调研平台,及时发现、跟踪、分析支配审判质量提高的因素,并根据院情谋划、草拟相应措施,通过制度的完善防患于未然。
5.于断裂时搭建:
从碎片型管理向全面型管理转变
通过审管办的通力合作运作,可以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克服因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程序过多、信息传达不畅导致的审判管理环节的断裂问题。
基于审判工作在法院的核心地位中院及审管办的综合性地位,审管办需着眼于整体,全面审视审判环节中刑事的脱节之处,摒弃过往碎片化的管理方式。
6.于争议时协调:
从多头型管理向协同型管理转变
在审判实践中,立、审、执各部门因职能模糊、思路差异等产生因素难免会产生不安、分歧,此时审管办就此刻应当及时牵头协调。
诚如管理学家所言,“保持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第三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
”[6]审管办的创设成立有助于宣告成立互助、磋商的博奈工作氛围,充分调动集体智慧。
三、实践基础:
基层法院私人机构审管办的机构设置
篇三:
审判运营管理工作汇报
××地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今年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干部职工卫生系统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等主题教育课堂教学活动,大力加强公开审判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认真开展“两评查”、“基层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现将我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审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问管理机构设置。
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
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审判五月份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进行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
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筹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选任。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审判体系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制度。
由立案庭对全院控告案件进行统一起诉、统一分案,审管办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
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监督制度。
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
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评查,科学、合理、精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
三是建立重点确立指标月通报制度。
审管办通过简报、内网通报情况通报当月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有等重要主要指标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领先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
四是审判态势分析法治化。
定期对定时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呈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
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该案案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指导,防止出现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一是做好本案审执案件流程跟踪。
充分利用监督审判监督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每晚网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
在审限变更环节,严格审批程序,遵守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行审查备案,避免审限设计变更的随意性,投诉率从而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
二是规范案件重要信息录入。
每周核查案件资讯信息录入情况,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漏录的及时监督得到并给予通报。
三是严格案件报结手续。
在结案环节,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案件报结,对结案信息填写不全、法律文书引用不进行规范、
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电子绝不一致、推延报结等案件一律不予结案不予并予以通报。
四、狠抓案件质量奖优罚劣,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一是认真抓好案件的质量评查。
该院在年初认真讨论修订《年度考核办法》,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成立案件质量考评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依据《霍邱县人民法院案子质量评查诉讼案标准》,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对所有案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通报。
对有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实行通知,并在院务会上进行评析。
二是重点抓好抓好差错案件评查。
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全改案件和本院按照地宝兰程序全改的案件,由我院审管办负责统计,并交给年度考核组按照《差错案件罪责追究办法》逐一进行评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将评析结果及时通报给各部门及承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上诉率、全改和发回重审率较高的业务庭和确定有差错案件的个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是抓好裁判文书评比。
各业务庭按人员每月报送不少于每星期一篇法律文书,由印章分管院长牵头成立优秀裁判文书评审秘书处,对报送的裁判文书评出优秀等次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裁判制作人给予物质奖励。
(二)取得的成效:
一、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案件陪审率上升。
截至九月份,在已结的719件普通程序案件中陪审员参与陪审员陪审的案件有
426件,陪审率达59.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个百分点。
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审理,克服陪审员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陪审团的不足,特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兴趣爱好,与法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各党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美德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法院裁判的自由民主裁判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达至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结案均衡度上升。
今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均衡结案问题,通过奖惩机制强化均衡结案意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拖沓结案、突击结案现象,实现了案件直达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消除了审判在工作中任务“前松后紧、时紧时松”等现象的发生,使审判科研工作处于而令良性循环状态。
截至九月份我院结案均衡度为0.7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28个基点。
三、办案精准度得到提高,调解撤诉率上升。
我院牢固树立包容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
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不断完善机制,把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截至九月份我院协调调解合议撤诉率达56.4%,比同比上升了18.2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困难:
一、片面认识审判管理。
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科
学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产生的时间不长,审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有所滞后,许多法官对审问首席法官管理存在片面认识。
一是对审判管理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审管办是一个监察专业机构和处罚的机构,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经营权审问与审判权对立。
业务部门人际关系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首席法官的纠错意识不强。
二是对审判管理的职责规章制度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
许多法官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评查案件、司法统计、案件报结、审限变更和纠错整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与其他金融业务庭和人员无关,导致相关对审管办的工作不够配合,审判管理工作无法庭审一票否决制。
二、网上办案控制能力不足。
我院在编法官93名,其中四十岁以上侦查法官48人。
据统计不会或不完全会使用电脑办案的占四十岁以上法官的20.8%。
他们普遍性上对网上办案系统不重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计划性不高,依赖传统的纸质办案和手工办案方式,忽视网上办案。
部分案件网上结案拖沓,结案时间随意发生变动、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人员不录入等情况发生,导致案件纸质卷宗与网上信息不必不一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质效评估评价指标数据和全院办案效率受影响。
三、质效评估体系不完善。
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通过利用普适性各种司法统计评价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量化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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