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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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
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
周丽嘉、刘军挪用公款一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赣中刑二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丽嘉,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赣南医学院计财处出纳,家住(略)。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昌跃,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军,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赣州地区鸿志达贸易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家住(略)。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尧、陈福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丽嘉、刘军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火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丽嘉及其辩护人李建、谢昌跃,被告人刘军及其辩护人张尧、陈福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丽嘉利用在赣南医学院计财处先后担任出纳、会计,负责经管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现金及部分单位账外资金的银行定期存单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43.00365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
被告人刘军明知周丽嘉保管的资金和定期存单是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却多次与周丽嘉共谋,共同挪用赣南医学院定期存单290万元到银行质押贷款归其个人使用,另外二人还共同挪用了赣南医学院账外公款现金人民币35万给刘军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丽嘉、刘军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丽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同时辩解称:
1、其有自首情节;2、其提供了抓获刘军的线索;3、其认罪态度好。
周丽嘉的辩护人提出:
1、周丽嘉有自首情节;2、周丽嘉提供了抓获刘军的线索,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周丽嘉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刘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解称一开始不知道质押的存单是公款。
刘军的辩护人提出刘军与周丽嘉没有共同挪用公款的犯意,更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的行为完全是周丽嘉一人所为,刘军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
经审理查明,1990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丽嘉在赣南医学院计财处先后担任出纳、会计,负责经管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现金及部分单位账外资金的银行定期存单。
自1995年10月起,周丽嘉与时任原赣州地区鸿志达贸易有限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刘军相识后,由周丽嘉提供其保管的赣南医学院账外资金的银行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公款存单)给刘军,作为刘军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的担保,贷出的款项用于刘军个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在刘军的银行到期贷款不能归还的情况下,二人则用另外的公款存单到银行质押贷款,贷出的款项用于归还先前的到期贷款,并将赎回的用于先前贷款担保的公款存单再进行质押贷款。
二人采取此种借新债还旧债、旧单续贷的手法,循环不断且逐渐增加公款存单质押到银行进行贷款担保。
被告人周丽嘉在其本人所保管的公款存单全部提供给刘军后,又动用他人保管的公款存单并陆续提供给刘军。
截止2001年10月,被告人刘军未归还的银行质押贷款共12笔,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68.5万元,质押的公款存单金额共计人民币290万元。
另外,二人还挪用了赣南医学院账外公款现金人民币30万元给刘军个人使用。
期间,被告人周丽嘉采取伪造银行活期存折交易额的手法,将三本余额极少的活期存折伪造成大额活期存折,以应付单位检查账外公款。
2001年10月1日,被告人刘军离开赣州,前往安徽省合肥市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刘军在安徽期间,周丽嘉还将单位账外公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他人带给了刘军。
2002年1月,刘军与周丽嘉中断联系。
其后,为清偿刘军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周丽嘉又继续挪用单位账外资金和其所经管的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职工建房款、学生学费等,并指使刘明、周维俊、胡春华等人帮助办理还贷、对到期的质押公款存单续存、转存及续贷手续,贷出款后再用于其他到期质押贷款的还本付息。
如此循环不断地还本付息和续贷,贷款金额及挪用的公款金额越来越大。
2004年6、7月间,因赣南医学院需使用部分公款存单和计财处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单位要求周丽嘉上交其所保管的所有公款存单。
周丽嘉即挪用了学院基本账户的资金人民币190万元、过渡账户的资金人民币188万元和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资金人民币11.966597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质押贷款本金人民币381.5万元和利息人民币8.466597万元,赎回了被质押的公款存单共计人民币420万元并上交。
此后,为避免挪用公款行为败露,被告人周丽嘉采取不断地将学院基本账户、过渡账户、铁路专户三个正规账户上的资金对倒、伪造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业务印章等手段,并以伪造的银行对账单与单位会计对账。
同时,周丽嘉为弥补因挪用正规账户的资金缺口,还用事先私自盖好公章的空白支票以退学费、教材费、差旅费等名义从正规账户提取现金购买彩票,直至2008年9月17日案发。
经司法鉴定:
在周丽嘉经管预算内资金(基本账户、过渡账户、铁路专户)期间,截至2008年9月18日,预算内资金短少共计人民币743.0036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丽嘉退还公款4.56万元,被告人刘军挪用的公款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周丽嘉在侦查阶段供述:
从1995年下半年到2001年10月1日,其连续不断挪用赣南医学院公款定期存单给刘军到银行贷款做生意,从银行贷的款逐步越来越多了,刘军做生意期间大部分生意他说都是亏本,还不起银行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归还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给刘军的公款定期存单也拿不回来,刘军就不断地与其商量,由其不断地提供公款定期存单给刘军去银行抵押贷款,贷出款来用于刘军个人做生意和归还前面的贷款本金、利息。
2001年8月刘军离开赣州去安徽合肥投资时,赣南医学院的账外资金的定期存单共420万元,当时其已全部给了刘军到银行抵押贷款了。
到2001年10月1日,刘军在银行还未归还的抵押贷款,所质押的定期存单金额共计390万元,所贷款的金额共计358.5万元。
另外,其还动用了医学院账外资金活期存折30万元,现金10万元左右给刘军在安徽投资做生意,这10万元现金中大概5万元是其个人的钱,另外5万是其保管的账外公款。
这些钱刘军没有归还给其或医学院。
刘军走的时候,其曾问刘军银行办的贷款怎么办。
刘军说他哥哥刘明会来到银行办理。
刘军去安徽后,其和刘明联系还贷和续贷,刘明以他的名义和刘明以袁庆华的名义在银行办理的帮刘军还贷的质押贷款有六笔,所质押的存单共计170万元,贷出的款共计156万元,还贷利息是115780.49元(未计罚息)。
所贷出的款都是用于归还刘军在银行的已到期的质押贷款了。
大约1996年年中,其曾告知刘明,刘军用其保管的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存单质押贷了好多款,却不像做生意的样子,要刘明与刘军一起做生意。
直到2004年6、7月份单位领导要其将这些存单上交,就以现金支票的形式从单位正规帐上挪用了188万元资金,归还商业银行的几笔贷款,拿回了在商业银行抵押的205万元的部分定期存单。
过了几天,又从单位基本账户上取了190万,加上自己的一些钱,凑了190多万元,到商业银行和农行还贷,将最后质押在银行的215万定期存单拿回来了。
到此时,全部420万定期存单全部拿回来了。
其将保管的全部定期存单赎回来给单位检查完后,又将215万定期存单到商业和农行重新抵押贷款,贷出钱来归还回单位基本账户上被挪用的190万元。
到了2004年6、7月份左右,计财处的曾得钰处长要调走,学院说其保管的账外定期存单要上交,又从学院基本账户上取出190万元拿到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赎回了前面被抵押的215万元定期存单,然后把这些存单交回了学院计财处。
在2004年6月7日至7月1日,其挪用正规帐上的资金归还了银行贷款本金381.5万元和支付利息8.466597万元,共计389.9665997万元赎回了420万元赣南医学院的账外资金的定期存单。
所有正规帐上的资金是378万元,另外11.996697万元是其保管的应入帐而还没入账的学生学费以及个人大约2万元左右。
2004年6、7月份其保管的定期存单上交后,手中没有账外资金可挪用了,其只保管正规帐的资金,由于正规帐上的资金被其挪用了378万元去赎回抵押的账外定期存单。
2004年上交定期存单后,其怕被发现挪用公款的事情,多次找刘军和刘明都找不到,没有办法,在2006年下半年其就想买彩票中大奖来归还正规账上的公款,于是就又不断的从正规帐上支取现金用于购买彩票,每次取3至9万元不等,想中奖后能挽回损失,但都有去无回。
另外,在2004年6、7月份上交定期存单之前一年,其还挪用了医学院职工购房款80万元现金和未及时入帐的学费约几十万元,用于归还刘军贷款的利息,这笔80万元也应该进账,但是一直到2005年底才进账。
直至2008年9月16日被学院发现时止,其积累挪用的公款共计743万余元。
这些钱大部份是给刘军去抵押贷款做生意和归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后来其购买彩票,其个人没有动用公款享用,所挪用的公款至今都未归还。
在侦查机关向其出示1995年-2008年的贷款分户帐、贷还款资料等贷还款书证后,被告人周丽嘉对其挪用公款后所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办理的136笔贷款辨认无误并指认出第1-12笔贷款都是刘军2001年10月1日离开赣州前,用其提供的其所保管的赣南医学院账外定期存单290万元作质押,在各银行的贷款268.5万元。
2、被告人刘军在侦查阶段供述:
从95年下半年到2001年10月1日,其用周丽嘉挪用赣南医学院公款定期存单到银行贷款做生意,从银行贷的款逐步越来越多了,做生意期间大部分都亏本,还不起银行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周丽嘉提供给其的公款定期存单也赎不回来,其就不断地与周丽嘉商量,不断地由她提供公款定期存单给其去银行抵押贷款,贷出款来用于其个人做生意和归还前面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个人消费、拉关系、打麻将赌博等等。
其主要是在“城信三营”、“城信一营”、“城市中心社”、“振信营业部”等银行办理贷款。
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基本上都是其本人去办的,大部分借款人是用其本人的名字,刚开始用过周丽嘉的名字以及其哥哥刘明、袁庆华、兰云、刘敏、尹忆群、宋健华、曾东彪、常江、袁乐金等人的名字,用这些人的名字存定期存单是为了方便其贷款,如果用周丽嘉的名字,就需要周丽嘉经常来签字,这样会引起别人的怀疑,容易发现。
最开始周丽嘉提供公款定期存单给其到银行抵押贷款的时候,是和其一起到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来其向周丽嘉提出用方便其办理贷款的名字去存定期存单,周丽嘉就没有和其去办手续了。
用他人的名字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其基本上都会一起去,贷出钱来后都是其经手,其他人不经手。
2001年10月份其去安徽合肥后,就没亲自去银行办理过贷款了。
但是用曾琛名字的定期存单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周丽嘉会叫曾琛到她的餐馆里来签字,银行的人带贷款手续来餐馆里。
到2001年10月1日,在银行还未归还的抵押贷款,所质押的定期存单金额共计320万元,所贷款的金额共计294.5万元。
另外,还动用了医学院35万元现金。
共挪用了医学院公款约355万元。
去合肥后,周丽嘉问银行的贷款到期后怎么办,其就让哥哥刘明帮周丽嘉去银行办理到期贷款。
有六笔质押贷款是其叫刘明以刘明的名义为其办理的质押贷款,质押的存单是周丽嘉提供给的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存单,六笔贷款所质押的存单是210万元,贷出款190万元,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约1967701.99元。
在侦查机关向其出示1995年-2008年的贷款分户帐、贷还款资料等贷还款书证后,被告人刘军对各笔贷款情况及用途、资金去向辨认无误。
3、同案人刘明在侦查阶段供述:
其曾经帮刘军、周丽嘉用周丽嘉提供的赣南医学院公款定期存单带银行办理过质押贷款。
刚开始不知道周丽嘉提供的定期存单是公款存单,刘军2001年10月初离开赣州去安徽合肥前一两天,交待其去帮周丽嘉办理银行质押贷款还款手续时告诉了其办理质押贷款的存单都是周丽嘉提供的赣南医学院公款存单。
刘军走后,周丽嘉开始拿给其定期存单去办理质押贷款归还刘军到期的质押贷款,并告知定期存单是她保管的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存单。
其经手的六笔贷款,有五笔是以其名义贷的款,都用于归还已到期的刘军先前用周丽嘉提供的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存单在银行的质押贷款。
有一笔是其用周丽嘉提供的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存单叫袁庆华以他的名义去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
这六笔质押贷款所质押的存单都是周丽嘉提供给其的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存单。
这六笔所质押的存单共计170万元,贷出的款共计156万元,这六笔质押贷款还贷支付利息115780.49元,还本付息1675780.49元。
均用于归还刘军已到期的质押贷款了,其没有使用。
大约在2002年9月份,其离开赣州去了上海,但是不久回了一趟赣州,周丽嘉告知常江和吕征在帮助她到银行贷款和还贷。
在侦查机关向刘明出示贷还款资料后,刘明对刘军离开赣州前以刘明为贷款人的6笔贷款及刘军离开赣州后以刘军为贷款人的贷款共5笔、以袁庆华为贷款人的贷款1笔辨认无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唐明(赣南医学院资产管理处副处长,1991年7月-1999年5月在赣南医学院任会计)的证言,证实其在医学院工作期间,为帮其在银行的同学完成揽储、开户业务,曾将其在建设银行的同学严超、“城信三营”的同学刘建平介绍给周丽嘉认识,但他们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
2、证人刘建平(现任赣州市商业银行吉祥支行行长)的证言,证实在1995年底-1997年初期间,其在“诚信三营”工作时,周丽嘉和刘军用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办理过几笔贷款业务。
3、证人肖文波(原赣州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职员)的证言,证实其在原赣州地区“城信一营”工作期间,周丽嘉和刘军从1996年后多次到“城信一营”办理过存单质押贷款。
4、证人常江(现任赣州市贝克金纳酒业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周丽嘉、刘军银行质押贷款情况表(1995年下半年-2004年7月1日)》中(以下简称《表三》),第20-22笔,第110、111笔的贷款人为常江,是刘军让其办理的,在定期存单名统一改为曾得钰后,其参与了第60-78、82-93笔贷款手续的办理,上述贷款手续中曾得钰的签名是其冒签的。
同时陈述了在2004年6、7月份赣南医学院要求所有定期存单上交时,其从周丽嘉那里拿到现金近400万元,去相关银行赎回了定期存单,并交给了周丽嘉。
但在帮助周丽嘉和刘军办理手续时,其先前不知道钱是公款,以为是周丽嘉一个在国外亲戚的钱,在2002年底或2003年初才从周丽嘉口中得知。
5、证人尹忆群(赣州市体育局司机,原赣州地区鸿志达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26、39、111笔的贷款人为尹忆群,贷款手续是同刘军一起去办理的,他只是在质押贷款的有关手续上签字,之后就刘军去操作,贷出的钱刘军用于做生意,但刘军具体怎么使用的不清楚,并且不知道定期存单上的钱是谁的钱。
6、证人宋健华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31、52-54、110笔的贷款人为宋健华,贷款手续是同刘军一起去办理的,其只是在质押贷款的有关手续上签字,之后就刘军去操作,贷出的钱刘军用于做生意,但刘军具体怎么使用不清楚,并且不知道定期存单上的钱是哪里的。
7、证人曾东彪(现新世纪集团客运一分公司司机)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23、24笔的贷款人为曾东彪,是刘军让其办理的,其只是在质押贷款的有关手续上签字,之后就刘军去操作,贷出的钱刘军用于做生意,但刘军具体怎么使用的不清楚,并且不知道定期存单上的钱是哪里的。
8、证人袁庆华(赣州市264地调大队)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55-59笔的贷款人为袁庆华,第55-58笔是刘军让其办理的,第59笔是刘军的哥哥刘明让其办理的,其只是在质押贷款的有关手续上签字,贷出的钱刘军用于搞项目,贷出的款没有经手,并且不清楚定期存单上的钱是哪里的。
9、证人周维俊(黄金开发区蟠龙派出所协警,周丽嘉之弟)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60-63笔的贷款人为周维俊,其在周丽嘉的要求下,只是在准备好的相关手续上签字,存单来源,贷款用途均不知情。
10、证人兰云(女,原赣州市电影公司下岗职工,在1991年-1995年间,与刘军为恋爱关系,1997年分手)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15-19笔的贷款人为兰云,第17笔贷款中,签字及保证书是其所为,其他款项的签名及私章均为他人所为。
其对存单来源,贷款用途均不知情。
11、证人刘敏(女,原赣州市歌舞团下岗职工,刘军的前妻,二人1998年5月结婚,2000年7月离婚)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10笔的质押存单名为刘敏,第11、25、108-1、108-2笔的贷款人、质押存单名为刘敏。
其只是在108-1笔贷款的相关手续上签字,对存单来源,贷款用途均不知情。
其他贷款的签名及签章均为他人所为。
12、证人刘立(男,赣南医学院纪检监察室干部,其中1995年7月至2008年4月在学院计财处担任会计)的证言,证实赣南医学院预算外资金账户的管理及分工,由她保管611号账户。
2007年4月25日,周丽嘉将其保管的帐外资金609号、612号账户的活期存折部分共计60多万交给了刘立管理,周丽嘉保管的定期存单部分于2004年下半年移交给了刘贤明。
13、证人曾琛(女,赣南医学院工会女干部,时与周丽嘉同为计财处出纳)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12、13、40-42、44、45、48、49、55-58、笔贷款的质押存单名为曾琛,第101-103、121笔贷款的贷款人和质押存单名是曾琛。
当时赣南医学院的账外资金账户分别为609号、610号、611号、612号,其中609号、610号在1994年至2004年8月由周丽嘉经管,611号由刘立经管,612号在2002年9月前由曾琛经管,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由周丽嘉经管,曾琛所保管的账外定期存单金额共计220万元。
其于1999年底开始将她保管的存单借给周丽嘉用于质押贷款。
大约在2001年下半年,周丽嘉将其保管的定期存单公约200万元左右都拿去抵押贷款了。
在办理贷款手续中,质押贷款联系单中存款保证人签字、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字其本人签的。
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还款情况不清楚。
2002年9月11日,在计财处的要求下,其将保管的612号账户资金移交给了周丽嘉。
14、证人胡春华(赣南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副教授,周丽嘉之夫)的证言,证实《表三》中,第27-30笔、第79-81笔、第94-100笔、第115-117笔的贷款人为胡春华,他在周丽嘉的要求下,只在相关手续上签字,贷出的钱没有经手,周丽嘉说是刘军的事情,让其不要管,贷款的来源和用途并不清楚。
在2005年才知道挪用的是公款,追问了周丽嘉几次,周丽嘉也没有说是多少金额。
15、证人曾得钰(赣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在1996年6月-2004年6月在赣南医学院计财处任处长)的证言,证实了医学院计财处的人员及分工,当时赣南医学院的账外资金账户分别为609号、610号、611号、612号,其中609号、610号在1994年至2004年8月由周丽嘉经管,611号由刘立经管,612号在2002年9月前由曾琛经管,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由周丽嘉经管。
在《表三》中,第64-78,82-93,104-107笔的贷款人为曾得钰,但其对各笔贷款的办理并不知情。
16、证人袁乐金(崇义县耀升国际饭店厨师,1997年在刘军经营的歌舞厅上班)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13、113-1—131-3笔的贷款人为袁乐金,但其不清楚上述银行贷款资料是怎么回事,贷款手续中的签字及手印不是其所为,只是身份证是他的,并且“袁乐金”的签字笔迹有点像其弟弟袁乐葵的。
17、证人袁乐葵(赣州市赣祥托运部司机,1997年在刘军经营的歌舞厅上班)的证言,证实在《表三》中,第13、113-1—131-3笔的贷款人为袁乐金,上述质押贷款是在刘军的要求下,其用哥哥袁乐金的身份证,以袁乐金的名义办理的,贷款手续中的签字及手印是其所为,但存单来源及还贷和付息情况不清楚。
18、证人伍群斌(待业)的证言,证实刘军在安徽省合肥市搞娱乐项目的情况。
在《表三》中,第112-1、112-2笔的贷款人为伍群斌,其在相关手续中签了字,但贷出的钱没有经手,对存单来源也不知情。
19、证人陈竞超(待业)的证言,证实刘军在安徽省合肥市搞娱乐项目的情况。
20、证人陈勇(经营赣州市体彩分中心06059站点)的证言,证实周丽嘉在其彩票站大量购买彩票的情况。
21、证人刘贤明(现任赣南医学院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的证言,证实了周丽嘉在赣南医学院计划财务处任出纳、会计期间,其所负责保管学院帐外资金及部分银行账户的情况。
并证实在2008年9月16日,其在计财处进入学院单位网银系统时发现学校基本账户资金余额比学校报表反映的少了400多万元,并随后发现了周丽嘉利用学院财务印签分开管理不严格的漏洞和采用假银行对账单等作案手段,陆续从学校基本帐户上多次大笔提走现金,金额共743万余元。
在被侦查机关询问到周丽嘉是否有到司法机关投案的言行时,其证实没有,只是在学院询问完周丽嘉之后,她说:
“我在学校每年见人了,还不如你们把我交到公安局去”。
22、证人曾省华(赣南医学院计财处会计)的证言,证实在周丽嘉工作期间,周丽嘉收到的现金不能及时入账,对账工作也会经常拖后,银行对账单也不能及时归档,并且证实了在发现周丽嘉擅自办理大额付款业务后于2008年9月17日在计财处参与了询问周丽嘉事实真相的情况。
并证实当日中午,由学院保卫处派人看守周丽嘉,下午,学院把周丽嘉交给了检察机关处理。
(三)相关书证材料
1、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
(1)赣南医学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人周丽嘉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周丽嘉的工作履历表及赣南医学院出具的周丽嘉在赣南医学院计财处的工作经历,证实了赣南医学院为国有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周丽嘉的自然身份情况、工作情况、工作职责。
(2)被告人刘军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证实刘军的自然身份情况以及原赣州地区鸿志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1995年11月30日,该公司法人代表由黄文斌变更为刘军。
2、赣南医学院计财处提供的交接单、预算外资金月报表、存款情况表、612号、613号账户资金交接单、预算外各账户经管人员明细表、2004年周丽嘉收职工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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