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责任追究制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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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责任追究制手册
隐患责任追究制手册
目录
1、隐患责任追究制
2、第一张总则
3、第二章隐患排查处理的规定
4、第三章掘进隐患的责任追究
5、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的责任追究
6、第五章机电隐患的责任追究
7、第六章运输隐患的责任追究
8、第七章地面隐患的责任追究
9、处罚
10、第一类
11、第二类
12、第三类
13、第四类
14、第五类
15、第六类
16、第七类“铁规钢纪”类
隐患责任追究制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隐患的整改,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中的隐患分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一时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列资解决的;B级,难度较大,区(队)一时解决不了,须由矿协调解决的;C级,区(队)必须解决的,以下简称A、B、C级。
第二章隐患排查处理的规定
第3条:
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每周对全矿进行不少于一次隐患排查;分管矿长负责组织每周对分管范围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区(队)长每日负责组织一次对责任范围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当班班组长对当班隐患进行排查。
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4条:
业务保安部门每月要进行三次业务保安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召开隐患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
否则追究业务保安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5条:
安监科负责每月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安全动态排查。
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设施、劳动纪律,采取安全检查表的形式,现场打分,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有关安全指令性规定给予处罚。
不开展活动,追究安监科长的责任。
第6条:
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监督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必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改时间,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否则,追究检察人员的责任。
第7条:
安监科负责隐患排查的监督检查,以及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
建立隐患收集、反馈、管理制度。
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A级隐患要及时向矿反馈,否则,追究信息员、安监科长的责任。
第8条:
所有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由安监科负责检查、验收,并根据处理情况,决定处罚意见,A、B级隐患报矿办公会决定。
第9条:
对A级隐患,既没有及时上报公司,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追究业务部门、分管矿长的责任。
第10条:
对B级隐患,矿没有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责任单位、资金的,追究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矿长的责任。
第11条:
C级隐患,单位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现场存在隐患,当班班长、跟班干部没有发现或也发现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的,每次罚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每人100元。
第12条:
对现场不执行安监人员或职能部门安全隐患处理意见,除责令停产整改外,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3条:
对存在隐患经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或逾期不能整改的处责令停产整改外,每次罚责任人200元,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14条:
对安监人员隐患联系单不签字每次罚款50元。
第15条:
对因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没有采取促使造成事故的按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6条:
设备仪器、仪表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超期使用的设备、仪表必须进行鉴定更换,严禁使用旧的设备、仪器、仪表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否则、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并给予罚款200元以上。
第17条:
严肃查处“三违”,对于一般“三违”罚款不低于50元,严重“三违”要进行“五谈五过关”教育,罚款不低于200元。
单位出具“三违”追究联保人、班队人、跟班干部、区(队)长的管理教育责任,并按“三违”罚款的责任人40%、联保人30%、跟班区队长30%、区长20%执行。
第三章掘进隐患的责任追究
第18条:
巷道、硐室的施工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施工的巷道、硐室不能满足使用安全的(如:
巷道断面、支护方式、拔门开窝位置、硐室的位置及深度),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设计造成的,追究设计人、技术科科长级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罚设计人、技术科科长各200元,相关会审人员各100元。
2、施工造成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的责任,并罚款各100元。
第19条:
巷道过钻孔、过(大)断层、穿采空、透老硐、贯通等特殊部位的施工,技术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技术科未及时下发通知追究技术科科长、技术员的责任,并各罚款200元;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施工,罚款施工单位区长、跟班干部、队长各100元,导致误穿、误透罚款施工单位区长跟班干部、队长各200元。
第20条:
(超前)临时支护不使用、使用不规范、数量不够,形式不规范的,追究施工单位技术员以上干部的责任,并罚当班跟班干部,班长及相关人员各100元,罚区长、队长各50元。
第21条:
不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活矸危岩及时找掉的,追究当班跟班干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各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的大小,给当班干部及有关人员从严处理。
第22条:
后路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队长的责任,并没人罚款100元。
第23条:
因施工单位认为原因造成材料不合格,并且使用的,罚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200元,罚区长、队长、技术员各100元。
第24条:
支护参数(锚杆巷道锚杆株排距、喷厚、架棚巷道棚间距、背板塘柴、间距等)不符合设计要求,追究当班区队长的责任,并罚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队、区长各50元。
第25条:
锚杆巷道锚杆穿皮,架棚巷道出现“三空”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队长、跟班干部、区长的责任,并各罚款50元。
第26条:
锚杆巷道锚杆初锚力、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材料合格情况下),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队长的责任,罚直接责任人、队长及跟班区长每人100元,施工单位区长队长各50元。
第27条:
锚网巷道无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不正常使用的,追究技术科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罚技术科500元,技术科长100元;罚施工单位区长、队长各100元。
第28条:
拔门、贯通点相邻支架未加固,加固范围、加固方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区长、队长的责任,各罚款100元。
第29条:
迎头没有按措施规定采取防止片帮措施的,罚施工单位区队长和直接责任者50-100元。
第30条:
临时轨道铺设街头不符合规定要求,轨枕间距超过对定和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追究施工单位队长和施工者的责任,并罚款各50-100元。
第31条:
扒矸机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或损坏。
缺失没有及时处理的,追究跟班队长的责任并各罚款50元。
第32条:
斜巷道施工机械设备(如喷浆机、扒矸机等)无防滑措施的,追究区长、队长的责任,并罚款100元。
第33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机具(如煤电钻)、设备(如扒矸机、小绞车)不得带病运转,否则追究队长、使用人员的责任,并各罚款50元。
第34条:
在掘进巷道100m范围内无事故备用料,备用料种类不齐、数量不够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和队长的责任,各罚款100元。
第35条:
掘进头所辖区域内通风设施、安全设施不按规定使用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队长、跟班区长的责任,各罚款100元,人为因素破坏的,罚责任人、当班队长、跟班区长各200元。
第36条:
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追究施工单位队长以上干部的责任,并各罚款100元。
第37条:
独头巷道修护多段施工作业,追究队长以上干部的责任,并各罚款100元。
第38条:
撤换、翻修支架前,没有按措施施工的追究施工人员及班队长、区长的责任;由措施未按规定加固施工地点临时支架,追究当班队长、施工人员的责任,并对以上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39条:
交叉作业、平行作业无安全保证措施,追究跟班队长、区长的责任,并各罚款100元。
第40条:
测量小型贯通出现偏差或因此造成巷道冒顶、垮棚等安全隐患,追究技术科副科长、技术员的责任,罚科长100-200元。
罚技术副科长、技术员50-100元。
第41条:
测量大型贯通出现的误透,追究技术科长、技术员的责任,罚科长100-200元,技术员100元、相关人员50元。
第42条:
因技术科未及时发送业务联系单误透老硐,造成老塘封闭不良的,追究技术科长、技术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罚科长、技术员每人100元。
第43条:
施工单位未按技术科业务联系单要求施工误透老硐,老塘、封闭不良的钻孔,造成出水、瓦斯大量涌出等安全隐患,追究施工单位队长以上干部的责任,并每人罚款100元。
第44条:
因防治水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追究分管科长、区队的责任;并罚队长、分管区长100-200元。
第45条:
巷道接近煤层施工时,技术科未发送揭煤预报联系单,引起误揭煤层,追究科长的责任,并罚技术科长、分管矿长200元,技术员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的责任追究
第46条:
凡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连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合理,由设计造成的,追究技术科设计人员和技术科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技术科长、设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各50-100元;因由通风科造成的,追究通风科有关人员责任,并罚通风科长、技术员、测风员、通风队长及相关人员各100-200元。
第47条:
巷道贯通前20m不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追究技术科责任,并罚技术科长、技术员各100元;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罚通风科长、测风员各100-200元,因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造成风流短路,巷道瓦斯积聚的,追究通风科责任。
第48条:
各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配备风量,造成风量过剩或不足,追究通风科责任,并罚通风科长、测风员各100元。
第49条:
局扇安装必须按通风科下达的安装通知单进行安装,否则追究安装单位责任,罚有关单位队长、分管区长各100元,直接责任人50元;因风量不足造成的循环分或指定位置不当,铸就通风科责任,并罚分管副矿长直接责任人50-100元。
第50条:
局扇必须由通防科实行挂牌留名管理,责任到人,否则追究通防科长责任,对因此造成的局扇送电不及时,瓦斯机具超限的追究通防科长、瓦检员100元。
第51条:
通风科要对使用的风筒实行挂牌留名管理明确责任人,安装标准安装,保证迎头风量,否则罚通风科科长、分管科长、队长各100元、风筒工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52条:
严禁随意、掐断风筒、划破风筒、行车运料摩擦风筒、挤压风筒,否则罚责任单位区长50元、跟班干部100元,直接责任人100-200元。
第53条:
风筒吊挂不平直,接头漏风,破洞不及时缝补的,罚通风科长瓦检员100元,造成风量不足加倍罚款。
第54条:
掘进工作面无备用风筒、追究瓦检员的责任,并罚款50元;风筒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追究瓦检员的责任,并罚款100元。
第55条:
煤巷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并保证闭锁功能有效,如瓦斯点闭锁不起作用追究通风科责任,并罚200元;封闭闭锁不起作用。
追究机电科和通防科的责任;并罚机电科长、通风科长、责任人各100元。
第56条:
局扇掉电24小时超过两次,追究机电科的责任,并罚款100元;高沼区域的煤头,半煤头实行双局扇双电源管理,并保证主局扇掉电时备用局扇能自动开启,否则追究机电科责任,并罚机电科队长以上干部100元。
第57条:
掘进工作面局扇停风后,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否则追究跟班队长(区长)、掘进队长责任、局扇司机及瓦检员的责任,并每人罚款100元。
第58条: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有害气体情况,发现有空班、漏检、假检查的,追究科长、及瓦检员的责任,发现以此给予瓦检员开除留用处分,科长罚1000元。
第59条:
跟班干部或班队长,必须佩戴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悬挂在掘进头或采面老塘角,按规定进行检查汇报,否则追究单位科长及负责人责任并每人罚款50元。
第60条:
排放瓦斯不按分级排放制度执行者,不落实措施者,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同一地点在24小时之内连续2次排放瓦斯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责任。
没有制定防范措施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并罚责任人300-1000元。
第61条:
加强盲巷管理,因设计造成的盲巷追究设计责任,并罚设计者100元;因施工造成的盲巷追究施工单位队长以上干部的责任,通风科不及时封闭盲巷追究通风科长、技术员、队长责任,并各罚款100元。
第62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区瓦斯积聚,没有采取措施处理的,追究通风科责任,并罚通风科长、瓦检员各200元;施工单位不配合处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63条:
停工,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打上栅栏并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
否则,追究通风科队长以上干部的责任,并每人罚款100元。
第64条: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不使用水泥炮,炮泥风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使用放炮警戒栅栏,不进行炮前洒水,不开放炮喷雾等,由上述情况之一的,追究放炮员、班队长、跟班干部的责任,并每人罚款50-100元。
第65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炮,分次起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追究施工单位跟班区长及放炮员的责任,并各罚100元。
第66条:
井下放炮必须按照“十不装十不放”进行,违反其中之一的,追究施工单位班队长及放炮员的责任,每人罚款50元。
第67条:
不使用专用炸药包领取炸药的,造成炸药丢失的,炸药箱损坏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罚责任人100-200元,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68条:
雷管及放炮手把,放炮员要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否则,追究放炮员责任,并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69条:
放炮员到达施工地点后及放完炮后应检查火工品,发现丢失要立即汇报,否则追究放炮员责任,罚款100元;炸药丢失的要追究背炸药人员责任,并罚背炸药人每卷10元。
第70条:
井下需要用放炮的办法处理大胖子、卧底及卡眼,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否则追究放炮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款100元。
第71条:
按照规定处理瞎炮,否则追究施工单位(队)张和放炮员责任,并罚施工单位班(队)长300-500元。
放炮员100-200元。
第72条:
安全检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传感器调校不及时,误差超过规定,使用率低于规定要求,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的,追究安监科长、通防科长、责任人的责任,并各罚款50-100元。
第73条:
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追究瓦检员的责任,并罚款50元;因检测线长度不够造成位置不当的,追究通防科长责任并罚款100元。
第74条: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没按规定进行喷浆、追究通风科长、分管副科长责任,并每人罚款1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75条:
采掘工作面运输巷、风巷、皮带机巷及各转载点,没按要求设防尘管路、防尘、隔爆设施的,追究通风科责任,并各罚款200元。
防尘隔爆设施损坏丢失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按价赔偿并罚款300-500元。
第76条:
破坏或偷盗通风安全设施,追究责任单位区长、责任人的责任,除按价赔偿外,并罚区长100元,责任人200-500元,找不到责任人罚款单位500-1000元。
同时敞开两道风门不关或用其他物品地主风门不关的,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开除留用处分,找不到责任人,追究区长及队长的责任;并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区长、队长每人各100元。
第77条:
井下没有按照规定安设防火门和配备灭火器材,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并罚区长、技术员各100元,配备灭火器材不合格的,追究通防科责任并罚50-100元。
第78条:
没有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防火预报的、追究通风科长责任,并罚款100-200元。
第五章机电隐患的责任追究
第79条:
设备存在重大隐患、带病运转,追究分管队长、分管区长的责任,并各罚款200元。
第80条:
设别不完好,罚责任人、队长、科长各100元。
第81条:
机电设备维修不到位,检修质量差或不按检修制度检修,罚责任人、队长、科长各100元。
第82条:
故障反复出现或已查明不处理,罚责任人200元,并罚分管科长100元。
第83条:
不合格的电缆、电气设备入井罚机电科长、分管矿长各100元。
第84条:
井下供电系统不合理,追究机电科的责任,并罚电管队分管矿长,科长各100元。
第85条:
井下电器失爆,一台次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分管领导1000元。
第86条:
保护、整定不合理、不齐全、不灵敏、罚责任人而你、分管矿长和科长各100元。
第87条:
配件劣质罚机电科验收人员50元,追究供应科的责任。
第88条:
违反车间硐室设备操作规定进行操作,罚责任人、队长、科长各100元。
第89条:
因电器保护、皮带机、煤电钻综合保护,风电闭锁及其他保护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者,罚责任人、队长及分管科长各100元。
第90条:
设备不完好,未挂牌留名,未按期检修保养及未按规定记录着,罚责任人、队长100元。
第91条:
固定电器开关不上架,小型电器不合格,不上板,罚责任人、队长各50元。
安全仪器仪表不合格,不灵敏的罚责任人、队长各100元。
本单位所有机械设备应设二未设防护设施损坏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92条:
斜巷运输小绞车钢丝卡不合格,信号不灵敏,不齐全,没有使用保险档和保险绳的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长50元,五安全设施追究责任单位区长的责任,并罚款100元。
第93条:
减速箱、液压站没有定期检修加油换油的,液压张紧车位没有定时维护检修,油压过高、过低的罚包机人、队长各50元。
第94条:
皮带机长期跑偏没有进行调整的,皮带机滚筒未定期加油,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器材的罚包机人、队长、分管区长各100元。
第95条:
皮带司机不尽职造成皮带撕裂、拉回头煤的罚司机100元;队长、分管区长各50元。
第96条:
井下开关的整定值未按固定设置的,罚责任人、队长各50元。
第97条:
井下电器的各种保护甩掉不用的追究责任人、队长、科长的责任并每人罚款200元。
第98条:
皮带接头做的不合格罚包机人、队长各50元。
第六章运输隐患的责任追究
第99条:
大巷管线吊挂高度不够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罚队长以上干部每人100元。
第100条:
斜巷超挂车追究把勾工的责任,并罚款200元。
绞车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追究绞车维修人员的责任及机电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区长的责任,罚责任人100元,有关人员50元。
第101条:
大巷、采区上山,车场轨道质量不合格,追究钉道队的责任,回采面上下风巷、掘进面内及管辖范围的管道不合格,追究采区区对的责任,并罚采区分管队长100元。
第102条: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追究无证人员及安监科长的责任,罚责任人50元,其他人员30元。
第103条:
钢丝绳使用超期限,追究电机维修工、队长和科长的责任。
罚责任人100元,有关人员50元。
第104条:
斜巷违章行人,追究把勾工、行走着和区长的责任,罚责任人50-100元。
井下把勾工不正常使用防跑车装置,罚把勾工50-100元。
第105条:
煤仓上口必须设置栏杆,挖通水沟防止煤仓积水。
否则,追究上口管理单位和调度室的责任,罚管理单位500元;调度室200元。
第七章地面隐患的责任追究
第106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并张贴在适当位置。
每项具体安全制度,都必须明确直接责任人,否则罚单位正职200元。
第107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并做好记录,否则罚单位正职200元。
第108条:
供电线路必须整齐规范、接头包扎规范,特殊用电有审批报告。
严禁私接乱扯;严禁导线裸露。
否则、责任人罚款500-100元。
第109条:
供电线路与所带负荷必须配套,合理使用保险。
严禁小电线带大负荷,严禁用大保险控制小负荷,严禁用铁、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否则、罚单位正职100元,直接责任人100-200元。
第110条:
严禁用电炉、大灯泡、电器等取暖、烧水。
经批准使用油灯、煤炉的场所,必须有安全措施。
有责任人。
否则,罚单位正职100元,直接责任人100-200元。
第111条:
库房、资料室所有灯具必须按要求配置,灯泡不得超过60W,距易燃物品不得小于1m,否则,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罚单位正职及责任者每人100元。
第112条:
库房、料场、资料室内有严禁烟火防火标识、有安全制度及责任人。
否则,罚单位正职100-200元。
第113条:
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砂池(箱)、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施。
工作人员要会使用所配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要随时能正常使用,否则,罚消防员100元,单位正职50元。
第114条:
在禁火区内焊、割物资等行为,必须有审批报告,有措施并执行,如无审批措施又无有效的措施罚单位正职100元,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115条:
锅炉管线必须由足够高度,否则罚单位正职50元;责任人100元。
第116条:
污水井盖必须盖严,防止人员坠入。
否则,罚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正职各50元。
第117条:
重要部位要合理备用水泵、水管、大筐等排水、防水物资,并保证其完好否则罚单位正职50元。
处罚
根据《类属煤矿安全检查处罚条列》。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处罚条列:
1、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尊章作业,预防和减少“三违”及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列。
2、本条列把各种违章行为划分为七类,第一类至第四类属一般“三违”,第五类属于较严重“三违”,第六、七类属严重“三违”。
3、违章属第一类行为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属第二类行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属第三类行为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属第四类行为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属第五类行为的,对责任者罚款150元,并对其班队罚款50元;属第六类行为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并对其责任区长、队长连带罚款20元,对其跟班区队连带罚款80元;属第七类行为的,罚款500-1000元,并住安全学习班学习,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带责任同第六类;属于集体性质的,记集体“三违”罚款1000元。
4、违章属第五类、第六类、第七类行为的,进住安全教育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
5、本条例未包括的违章行为由安监科比照有关规定落实处理。
第一类
1、放炮母线有破口的(每处);
2、不按规定携带瓦检仪;
3、综采面支架未按规定打出防片帮(每架)的;
4、工作面每缺一道架间喷雾;
5、工作面乱扔火药、雷管的(每卷、发);
6、风筒距工作面超过规定的(每米);
7、工作面不使用水幕的(每处);
8、采煤工作面落山没有按规定取出锚杆托盘的(每个);
9、轨道有无眼道(每处);
10、瓦斯探头不到位的(每米);
11、特殊工种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第二类
12、靶头机操作杆用其他物品代替的;
13、靶头机装煤岩时,不洒水降尘的;
14、火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箱体不完好的;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剩余火工品未及时退库的,火药箱、雷管箱安全距离不够的;
15、各大机房硐室不正常交接班、记录不齐全者;
16、提防车不使用“一坡三挡”的;反向开绞车的;开绞车、溜子、皮带前未按规定点动信号的;大型绞车提升时,一人操作,无人监护的;
17、矿灯使用不够3小时出现红灯的;
18、工作面停工后开关未打到“零”位的;
19、工作面浮煤多不清理的;
20、工作面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的;不按时给新面按照水幕的(每处);巷道不按规定设洒水三通的
21、皮带机存储架未设护网的;
22、工作面溜子五信号或信号过晚(超过五米)、不完好的;
23、小绞车无技术参数牌板的;
24、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距离的(每米);
25、架棚支护缺防倒器或不用标准铁楔(每架棚);
26、扒斗机却护绳杆、卡轨器、支撑杆的;
27、应该设行人过桥的地方未设行人过桥的;
28、应该置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地点未配置的;
29、不按规定执行敲帮问顶的;
30、工作面支护数量不足,断梁折柱的(每处);
31、综采工作面无照明的;
第三类
32、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规定固定的;
33、工作面五敲帮问定工具(洋稿);
34、每少一根锚杆或锚杆外漏长、松动的;紧固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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