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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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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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国家、铁道部其他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包括咨询)、物资设备(不含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等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家现行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招标领导小组实行集体会议决策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招标工作,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二)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三)审查招标项目、招标原则和招标计划;
(四)审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
(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归口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提出各类项目招标立项建议,编制招标原则和招标计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客运专线公司(路局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在路局领导下)负责与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察部门、利用外资归口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等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办理文件报批(审)和相关招投标活动手续;
(五)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工作;
(六)负责招标、评标成果资料的整理、统计、报送与归档。
(七)协助和配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八)负责组织签订合同;
(九)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一)参与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三)参与招标、评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原则上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转让招标代理业务须经项目管理机构同意。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总承包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批准;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不适用于勘察设计招标);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根据规定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达到投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或单价承包);
(六)按照相关规定,普速项目鉴修概算已核准(有条件的普速项目要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核准)、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核准;
(七)所必须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工程总承包);
(八)能够提出主要材料、设备的使用与技术要求(适用物资、设备采购)。
第十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也应纳入工程招标范围。
(五)工程咨询、第三方检测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属下列情况,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
(三)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铁道部批准可在铁路局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划分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三)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对专业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四)其它标段划分符合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6〕180号)。
勘察、设计、监理和物资设备招标标段的划分,参考上述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寄送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具体规定,按照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现阶段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
应急工程等项目招标确需进行资格后审的,报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的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采用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替代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经资格预审后,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在招标准备阶段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和编制大纲的编制工作,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
招标文件编制原则是编制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的基础,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承包方式、标段(包件)划分、施工组织安排、工期目标、质量目标、物资和设备采购供应方式、保险、招标时间安排及评标方案等内容。
编制大纲包括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资审文件格式,评标办法,招标图纸资料,工程量清单。
第十七条 招标计划的编制与报审。
招标计划由计划财务部根据审定的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和编制大纲编制,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属于铁路局项目应报送铁路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其他项目应报送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同)。
招标计划的批复文件是招标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招标计划批复意见和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和编制大纲,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二)铁路施工承包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铁路现行的相应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三)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将按初步设计鉴定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审查后的初步设计纸质文件、相关勘察资料、未完定测钻探工作量等纳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前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正式组成部分。
(五)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售出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向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介绍建设项目以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少于45天。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项目管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人员等参加。
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五)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众予以宣读;
(六)当场做出开标纪录。
开标纪录由项目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纪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施工招标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开标具体程序和要求符合《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的规定。
第三十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标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
未明确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因素,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即为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为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管理机构依法组建,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参照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的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当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确定。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顺延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项目管理机构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招标概算、标底、中标价、降造幅度、评分,评标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书面评标报告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项目管理机构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路局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以路局的名义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
(二)一个招标标段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章 招标投标纪律
第四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招标投标法规和办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四十二条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第四十三条 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投标价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人员所有与评标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投标文件、评标资料、评标办法等必须全部交回。
第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接受依法对招投标业务进行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同时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活动记录、招标概算、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办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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