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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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销售按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物资,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刻〞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刻,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号码。
(十二)表中〝一样物资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物资及劳务以外的其他物资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待政策的物资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物资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物资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物资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物资,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运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物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物资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物资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物资。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物资〞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运算调整的应税物资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待政策的物资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觉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样物资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方法征税物资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待政策的物资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觉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样物资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方法出口物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出口物资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物资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截了当免征增值税的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出口物资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物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截了当免征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出口物资的销售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物资〞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截了当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一样情形下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一样情形下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差不多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该数据一样情形下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物资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物资免、抵、退方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运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连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样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物资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物资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
该数据应依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物资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方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
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待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运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刻〞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刻,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五)本表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
(六)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开具一般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物资、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包括免税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方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涉及开具发票的纳税检查调整额应包含〕。
(七)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运算调整的应税物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八)本表〝三、免征增值税物资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物资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政策规定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九)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物资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物资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上期已申报本期开票数〞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在上期〝未开具发票〞栏填列并申报销售、本期取得发票不作销售的销售额、税额以及纳税检查调整中补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发票〞后,在相应开具发票栏次填列后的相应冲销金额、税额。
〔八〕本表栏次与主表相应栏次之间的勾稽关系,详见主表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刻〞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刻,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五)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往常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形,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其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写,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7、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仍采纳汇总申报抵扣的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8、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物资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承诺抵扣的进项税额。
9、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六)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差不多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形,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形。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物资用〞填写销售免税物资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实行〝免抵退方法〞出口物资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6栏〝非正常缺失〞填写非正常缺失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额。
4、第17栏〝按简易方法征收物资用〞填写纳税人销售按简易方法运算增值税的物资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18栏〝免抵退税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出口企业按〝免、抵、退方法〞运算的不得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6、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运算调减的应税物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7、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进项税额及其他〞填写纳税人前期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其他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还包括:
1、辅导期纳税人转正式认定后,对辅导内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该栏次以负数填列;2、核查结果中承诺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凭证;3、其他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8、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9、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七〕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差不多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及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
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写。
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
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物资。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4、第26栏〝其中:
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物资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5、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月末余额数。
6、第31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承诺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月末余额数。
(七)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货运发票认证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相同。
〝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八〕本表栏次与主表相应栏次之间的勾稽关系,详见主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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