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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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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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罐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目的
本规范为罐头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罐头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罐头食品制造工厂。
3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
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罐头食品:
指食品封装于密闭容器内,于封装前或封装后施行商业杀菌而可在室温下长期保存者。
3.1.1.1低酸性罐头食品:
指内容物达平衡后,其pH值大于4.6及水活性大于0.85之非酒精性饮料及罐头食品。
该类产品必须采用杀菌值大于3.0之方法杀菌。
3.1.1.2酸化罐头食品:
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为原料,添加酸化剂及(或)酸性食品来调节其pH值,使其最终平衡pH值小于或等于4.6(水活性大于0.85)之罐头食品。
3.1.1.3酸性罐头食品:
指加工过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剂或酸性食品,且其内容物之最终平衡pH值小于或等于4.6(水活性大于0.85)之罐头食品。
3.1.1.4低水活性罐头食品:
指加工过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剂或酸性食品,且其内容物水活性小于0.85,但pH值大于或等于4.6之罐头食品。
3.2原材料:
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原料:
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
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配料:
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
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材料:
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
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
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等。
3.3产品:
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厂房:
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建筑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
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作业场所等。
3.4.1.1原料处理场:
指执行原料之整理、准备、选别、清洗、剥皮、去壳、杀菁、蒸煮或撒盐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2加工调理场:
指从事切割、磨碎、混合、调配、整形、成型、烹调及成分萃取、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淀粉分离、豆沙制造、乳化、凝固或发酵、杀菌、冷冻或干燥等)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3包装室:
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
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外包装室:
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4杀菌处理场:
指执行产品之加热杀菌处理之场所。
3.4.1.5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
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4.1.6缓冲室:
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3.4.2管制作业区:
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清洁作业区:
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准清洁作业区:
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3一般作业区:
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区:
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3.5清洗:
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业。
3.6消毒:
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密闭容器:
指密封后,可防止外来物质(如微生物、水气、气体)之侵入或交流,包括金属、玻璃、杀菌袋、塑料及积层复合等容器与符合上述条件之其它容器。
3.8商业杀菌
3.8.1食品之商业杀菌:
指其杀菌程度足以使食品无有害人体健康之活性微生物或孢子存在,并抑制腐败性微生物之活性,使该产品在有效保存期限内之常温储运过程中,该等微生物不得生长且不得产生毒素之杀菌方法。
3.8.2无菌加工包装设备及容器之商业杀菌:
指其杀菌程度足以使相关设备及容器于施行加热、化学杀菌剂(如过氧化氢)、或其它有效处理后,使其达到商业杀菌之目的,且所产制之罐头食品无有害人体健康之活性微生物或孢子存在,并可抑制腐败性微生物,使该产品在有效保存期限内之常温储运过程中,微生物不得繁殖且不得产生毒素之杀菌方法。
3.9无菌加工包装系统:
指食品与容器分别以适当方法杀菌后,于无菌环境下充填、输送及密封之罐头食品制造系统。
3.10杀菌值:
以分钟为单位。
表示加热处理条件之杀菌程度,其热致死总效应相当于瞬间升温达基准温度250℉(121.1℃)时,对Z值等于18之细菌或其孢子(如肉毒杆菌)之杀灭能力。
例如,某产品之加热条件为:
装罐量95公克,升温时间9分钟,杀菌初温60℃,杀菌温度120℃及杀菌时间40分钟,如该条件之杀菌值为7.5,表示其热致死总效应相当于瞬间升温达250℉加热7.5分钟之杀菌程度。
3.11D值与Z值:
D值系指某一温度下杀灭原有细菌数90%之所需时间,亦即细菌死灭曲线通过一个对数周期所需时间。
Z值为某细菌之D值变化10倍或1/10倍之温度差距,换言之,是细菌耐热性曲线通过一个对数周期所需之温度差距。
3.12杀菌条件:
指罐头食品为达到商业杀菌安全,所采行之控制处理及杀菌步骤。
3.13杀菌重要因素:
指特定罐头食品之特性,加工条件等有关因素,当其偏离设定界限时,会导致杀菌不足及产品安全问题。
常见杀菌重要因素有:
罐型大小、配方、糖度、淀粉浓度、黏度、固形量或装罐量、内容量或固液比、杀菌初温、升温时间、切片大小及形状、装填方式、排罐方式、杀菌温度及时间、水活性、真空度及上部空隙等。
3.14杀菌初温:
开始杀菌前,该釜次即将杀菌之全数罐头中,最冷一罐之平衡温度。
3.15食品级清洁剂:
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16外来杂物:
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之物质。
3.17有害动物:
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8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9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
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设备表面。
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20安全水分基准:
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存之水分基准。
一种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w)为依据。
若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有害微生物之生长,则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3.21水活性:
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22高水活性成品:
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23低水活性成品:
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24适当的:
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标所必须的(措施等)。
3.25批号:
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而[批]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26标示:
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7隔离:
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8区隔:
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
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厂区环境
4.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
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免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
若有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隔离。
5厂房及设施
5.1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5.1.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
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3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信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
5.1.4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
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厂房区隔
5.2.1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等)应各设置或加以区隔。
5.2.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1)。
表1罐头食品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则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验收场
冷(冻)藏库
原料仓库
材料仓库
原料处理场
萃取室(采密闭式设备及管路输送者)
内包装容器洗涤场(注1)
空瓶(罐)整列场
杀菌处理场(采密闭设备及管路输送者)
一般作业区
加工调理场
萃取室(采开放式设备者)
杀菌处理场(采开放式设备者)
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
缓冲室
内包装室(先包装后杀菌之产品)
准清洁作业区
管
制
作
业
区
内包装室(先杀菌后包装之产品)
清洁作业区
封口后杀菌处理场
外包装场
成品仓库
一般作业区
品管(检验)室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办公室(注2)
厕所
其它
非食品处理区
注:
1.内包装容器洗涤场之出口处应在管制作业区。
2.办公室不得设在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管理与品管人员除外,惟须有适当之管制措施)。
5.3厂房结构
厂房之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干净,并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之侵入、栖息、繁殖等)之结构。
5.4安全设施
5.4.1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4.2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高湿度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者。
5.4.4.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4.5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4.6使用CO2、N2等气体之场所,应加设排气装置。
5.4.7在适当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
5.5地面与排水
5.5.1地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之材料铺设,且须平坦不滑、不得有侵蚀、裂缝及积水。
5.5.2制造作业场所于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或、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之区域,其地面应有适当之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统。
5.5.3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5.5.4作业场所之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排除之装置。
5.5.5排水沟应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
排水沟之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
5.5.6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5.7屋内排水沟之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且应有防止逆流之设计。
5.6屋顶及天花板
5.6.1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之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可防止灰尘蓄积,避免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
管制作业区之屋顶若为力霸等易藏污纳垢之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之天花板。
若为钢筋混凝土构筑者,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而梁与梁及梁与屋顶接合处宜有适当弧度。
5.6.2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若喷涂油漆应使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清洗者。
5.6.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宜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尘埃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
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5.6.4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之设计构筑,应避免引起附近食品及食品接触面遭受污染,并应有安全设施。
5.7墙壁与门窗
5.7.1管制作业区之壁面应采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浅色材料构筑(但密闭式发酵桶等,实际上可在室外工作之场所不在此限)。
且其墙脚及柱脚(必要时墙壁与墙壁间、或墙壁与天花板间)应具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如图1)以利清洗及避免藏污纳垢。
5.7.2作业中需要打开之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功能之不生锈纱网,但清洁作业区内在作业中不得打开窗户。
管制作业区之室内窗台,台面深度如有2公分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之夹角应达45°以上(如图2),未满2公分者应以不透水材料填补内面死角。
5.7.3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应装设能自动关闭之纱门(或空气帘),及洁净鞋底之设备。
门扉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坚固材料制作,并经常保持关闭。
5.8照明设施
5.8.1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食品加工线上有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为原则,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食品之措施。
5.8.2一般作业区域之作业面应保持110米烛光以上,管制作业区之作业面应保持220米烛光以上,检查作业台面则应保持540米烛光以上之光度,而所使用之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之颜色。
5.8.3工厂应设置有停电时可自动激活之紧急照明设备。
5.9通风设施
5.9.1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之换气设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9.2有臭味及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有适当之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9.3管制作业区之排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装置,而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
两者并应易于拆下清洗或换新。
5.9.4厂房内之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以防止食品及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可能遭受污染。
5.10供水设施:
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10.1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之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之水。
必要时,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之热水。
5.10.2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之措施。
5.10.3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备。
5.10.4凡与食品直接接触及用来调配罐头食品之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5.10.5不与食品接触之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之管路系统与食品制造用水之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之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10.6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积场所等)保持15公尺以上距离,以防污染。
5.11洗手设施
5.11.1应在适当且方便之地点(如在管制作业区入口处、厕所及加工调理场内等)设置足够数目之洗手及干手设备。
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之温水或热水及冷水并装设可调节冷热水之水龙头。
5.11.2在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
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食品之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
5.11.3洗手台应以不锈钢或磁材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其设计和构造应不易藏污纳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5.11.4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如使用纸巾者,使用后之纸巾应丢入易保持清洁的垃圾桶内(最好使用脚踏开盖式垃圾桶)。
若采用烘手器,应定期清洗、维护,避免污染。
5.11.5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电眼式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5.11.6洗手设施之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之装置。
5.11.7应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且应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施邻近明显之位置。
5.12洗手消毒室
5.12.1管制作业区对外总出入口宜设置独立隔间之洗手消毒室。
5.12.2室内除应具备5.11规定之设施外﹐并应有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鞋底洁净设备,惟需保持干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
设置泡鞋池时若使用氯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游离余氯浓度应经常保持在200ppm以上。
5.13仓库
5.13.1应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质之不同,区分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5.13.2原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分别设置,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亦应适当区隔。
5.13.3仓库之构造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品质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之构造,且应以坚固的材料构筑,其大小应足供作业之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13.4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之栈板,并使贮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5公分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之搬运。
5.13.5贮存微生物易生长食品之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之指示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纪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动之自动警报器。
5.13.6冷(冻)藏库内应装设可与监控部门连系之警报器开关,以备作业人员因库门故障或误锁时,得向外界连络并取得协助。
5.13.7仓库应有温度纪录,必要时应记录湿度。
5.14更衣室
5.14.1应设于管制作业区附近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并独立隔间,男女更衣室应分开。
室内应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应良好。
5.14.2应有足够大小之空间,以便员工更衣之用﹐并应备有可照全身之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之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
5.15厕所
5.15.1应设于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其数量应足供员工使用。
5.15.2应采用冲水式,并采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消毒之材料构筑。
5.15.3厕所内之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11之规定,且宜设在出口邻近。
5.15.4厕所之外门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得正面开向制造作业场所,但如有缓冲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5.15.5厕所应排气良好并有适当之照明,门窗应设置不生锈之纱门及纱窗。
6机器设备
6.1设计
6.1.1用于罐头食品制造、调配、加工、包装、贮存之机器设备之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且易于清洗消毒(尽可能易于拆卸),并容易检查,应有使用时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质混入食品之构造,其大小、位置应易于操作及保养。
6.1.2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之聚积,使微生物之生长减至最低程度。
6.1.3蒸煮锅、调配桶、贮存槽(桶)等类似之器具、容器设备应注意防止死角,不易清洗或受外物污染之设计:
6.1.3.1上部应加盖,盖子须可拆下,且应有突出槽(桶)边的盖缘,分开两半的盖子应装有可方便向外开启的环扣或铰链,中央缝应有朝上凸缘,以防水或灰尘等异物掉入。
6.1.3.2其边缘或底部应具平滑的圆角或弯角,避免尖角。
6.1.3.3其排水口应设于最底部(最低点)。
6.1.4输送泵应设计能迅速拆下清洗,且其内外表面应磨亮,没有凹穴处、裂痕,以免微生物聚积。
6.1.5马达、轴承等驱动装置不应安装在产品暴露之上方,若无法避免应在其下方设有适当之滴盘,以盛接油滴或防护设施,防止掉落至食品上。
6.2材质
6.2.1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之食品设备与器具,应由不会产生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之材料制造,同时应避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不当材料。
6.2.2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可使用木质材料,除非其可证明不会成为污染源者方可使用。
6.3生产设备
6.3.1生产设备之排列应有秩序,且有足够之空间,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并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而各个设备之产能务须互相配合。
6.3.2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之测量器或记录仪,应能适当发挥其功能且须准确,并定期校正。
6.3.3以机器导入食品或用于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之压缩空气或其它气体,应予适当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6.4低酸性罐头食品杀菌系统
6.4.1静置式杀菌釜
6.4.1.1蒸汽加压杀菌釜
6.4.1.1.1水银温度计
每一杀菌釜至少装设一具,其刻度总长至少7英吋,且范围不超过55刻度,能指示0.5℃;每年至少应送认可机构校正一次无误后始可使用;水银柱不得断离,且须装在杀菌釜操作人员易正确视读位置;感温管须装在釜壳内或相连于釜壳之温度井内,温度井须有一1/16英吋以上之泄汽栓,于杀菌过程中须将泄汽栓旋开使蒸汽不断逸出。
6.4.1.1.2温度记录仪
每一杀菌釜至少装设一具正确之温度记录仪,记录仪表格在杀菌温度10℃内,每英吋之刻度不得超过25℃,杀菌温度5℃范围内,每刻度不得超过1℃,其感温管须装在釜壳或相连于釜壳之温度井内,且温度井必须装一1/16英吋之泄汽栓,杀菌过程中须旋开让蒸汽不断逸出,记录仪指示温度必须尽可能调整与准确之水银温度计一致,但不得高于水银温度计;记录仪须有预防非授权或杀菌技术管理人员任意变动之措施,如加锁或贴警告标示「非杀菌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擅动」。
6.4.1.1.3压力表
每一杀菌釜至少装设一具,刻度盘至少4又1/2英吋,每一小刻度应能指示0.1Kg/cm2,每年至少应送认可机构校正一次无误后始可使用。
6.4.1.1.4蒸汽控制器
应装设自动蒸汽控制器,维持釜温于正确之杀菌温度,得为温度记录与控制合一之装置。
6.4.1.1.5进汽管路
口径应不得小于1英吋,立式釜之进汽口应在釜底中央;卧式釜釜长在9公尺以内者,其进汽口位置应在釜底纵向中央线部位。
6.4.1.1.6喷气管及喷气孔
喷气管管径应不大于进汽管且不小于1英吋,卧式釜之喷气管必须延伸釜底全长,其喷孔应有三排,一排于顶线,另两排与顶线成45°夹角,相邻两排孔口应错开,喷气孔之孔数应使卧式釜与立式釜之喷气孔总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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