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简答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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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简答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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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简答卷
司法卷四-326
(总分113,考试时间90分钟)
分析题
案情: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
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
依据是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875
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为预先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2.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为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875
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3.
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依据是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875
答案: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4.
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理由是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875
答案:
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5.
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
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875
答案:
甲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标的是A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
甲银行应请求人民法院将A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及A公司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一并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建商品房所得的价款,甲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6.
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875
答案:
丁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应为A公司已经将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汪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A公司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再将该房屋交付给丁某。
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汪某经登记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7.
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
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
依据是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875
答案:
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应属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
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875
答案: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A公司违约不支付工程款,B公司有权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B公司可向A公司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案情:
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
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
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
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9.
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
依据何在?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3
答案:
可以。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解析]注意先予执行包括财产给付的先予执行,同时也包括对行为的先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林某在起诉后,判决做出前,为了立即制止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
10.
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
为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3
答案:
不可以。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注意把握诉讼标的与一事不再理之间的关系。
根据林甲的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
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受其既判力的影响,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讼的诉讼标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因此,当事人对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提出在前次诉讼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林乙在诉讼终结后不能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老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1.
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3
答案:
不应当追加被告,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林乙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林甲的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变更为原告是正确的;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本案中,林甲只起诉了老方,而未起诉杂志社,因此法院主动将杂志社追加为被告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和《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法院在林甲死亡时,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的做法是合适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所以,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12.
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
为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3
答案:
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是不正确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是错误的。
[解析]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客观事实材料。
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要符合法律要求,应当具有合法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具有客观性。
《民诉证据规定》第64条对审判人员如何认定证据做出了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不将该材料作为证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
而不应当以镇党委办公室未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为由,不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过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同时,法院也不应当遗漏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时并未要求消除影响,而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
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而一审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遗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3.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
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3
答案:
二审应将林乙、老方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
直接发回重审欠妥,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解析]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与一审不同,是以是否提起上诉来衡量其地位,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如一审那样对称,只要提起上诉的,都可称为“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则称为“被上诉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据此,该三人均为上诉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4.
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3
答案:
可以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罚款、拘留;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解析]注意全面把握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与内容,以及如何强制执行关于赔礼道歉的判决。
本案中,对于赔礼道歉判决的强制执行属于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法院做出判决后,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将判决的内容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其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法院可以责令义务人支付延迟履行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法院可以对义务人进行罚款和拘留。
案情: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
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5.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7.33333333333333
答案:
属于受案范围。
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解析]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即城市公交公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侵犯了田某、孙某和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提起的诉讼,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6.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为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7.33333333333333
答案:
具有原告资格。
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解释》第12条和《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
(1)项规定,享有原告资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本案中,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完全满足上述要件,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17.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为什么?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7.33333333333333
答案:
不属于。
该请求涉及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
本案中,《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城市公交公司特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田某等三人的公平竞争权,依法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而市政府将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并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决定,只是市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部分职能调整,属于人民政府在所属行政部门之间进行职权分配的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因此该项请求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提示:
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
材料:
案例一:
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
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8.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5
答案:
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
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
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
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
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
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
它像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
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
(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
(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
因此,在针对“裸聊”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来进行考察。
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裸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19.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该题您未回答:
х 该问题分值:
25
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设立此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滥刑滥罚。
依照该原则,要将任何行为认定为犯罪,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有多么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危害,只要法律没有事先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作无罪处理。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应当仅仅取决于我国刑法是否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网上“裸聊”也概莫能外。
在题目给出的两个案件中,网上“裸聊”行为共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聚众淫乱罪三个罪名,下文将一一分析。
首先,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依照《刑法》第363条、第364条和第367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的都是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而裸聊则是将自己的身体裸露给他人看。
那么“人的身体”是否能解释为“其他淫秽物品”呢?
显然,依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物品的通常含义不能包含“人的身体”,如果将“人的身体”强行解释为“物品”,则有类推解释之嫌,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
当然,如果行为人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其次,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风化。
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
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
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
网络虽然有空间之名,但无空间之实。
“裸聊”者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淫乱活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不具有空间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由此可见,案例一中的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是合法的,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作出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判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和人权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
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显现出一定的漏洞。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补,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
如此一来可能会放纵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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