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岩子水库项目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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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子水库项目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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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子水库项目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模板
红岩子水库项目初步设计
招标文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李先生
招标人:
XX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招标人
招标人:
XX公司
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中建大道1号
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
2
项目名称
红岩子水库项目初步设计
3
建设地点
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
4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5
招标采购方式
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
6
工程概况及规模
本工程主要开发任务以灌溉为主,兼顾落雁河下游河道防洪安全及生态环境改善。
拟建水库工程主要包括大坝、泄洪放空道、库区工程等,主要构筑物为大坝、泄洪放空道。
正常蓄水位475.00m,水库面积约4.1km2,水库总库容约95.29万m³。
初拟大坝采用均质黏土坝,坝顶高程477.0m,坝顶宽度6m,总长350.60m,最大坝高约9.1m。
泄水建筑物位于左岸坝肩,由进水渠、泄洪闸、泄洪道、消力池及下游,河道防护组成。
7
★招标范围
需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初步设计工作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初步设计文本报告、图册及概算编制。
8
计划工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历天。
9
质量要求
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
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各阶段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并通过审查。
10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2.信誉要求:
各投标人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
11
踏勘现场
不组织,各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2
投标截止时间
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截止时间为准。
13
★投标报价方式
1、投标人应根据项目概况,同时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服务期间的未来风险,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分析后,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结合《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按照招标平台规定自行填报金额。
2、此投标报价应为包含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需全部价格、风险之总和。
14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
¥********元(大写:
壹拾捌万柒仟壹佰元整),含税6%。
15
开标时间
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开标时间为准。
16
合同签署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合同签订。
17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担保。
收取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
户名:
XX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黑龙滩支行
开户账号:
2313013009100017928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提交,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至以上账户,并将银行转账凭证截图转发招标人,用于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转款时需备注“红岩子水库项目初设履约保证金”。
银行保函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银行保函格式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
2.缴纳期限:
中标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担保,若7个工作日内未到账或未提供招标人要求的履约担保函,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履约担保的退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无息退还。
18
中标价
以中标人在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中的报价为准。
19
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采购平台规则,以合理低价者为中标人。
20
付款方式
具体由合同条款约定。
21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设计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22
其他要求
1.竞价方式:
一轮报价,报固定总价(进一步打击围标串标、遏制低价抢标等行为,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采用“双随机”机制,将低于(包含等于)项目最高限价在85%—90%间并且低于(包含等于)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在90%—95%间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判断标准,以上两项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选择确定并当场公布。
)
2.各投标人须诚信投标,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恶意投标,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若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参与竞价,则按不诚信投标情况处理。
若未完全响应《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获得公示结果第一名,投标人按不诚信投标情况处理,同时取消其拟定中选人资格。
若出现公示结果第一名的投标人,不诚信投标的情况,招标人可按公示结果排名先后顺序,选用顺延合格投标人的方式,拟定中选单位。
(注:
按公示结果排名先后顺序,若合格的投标人同意以第一名的报价提供服务,则招标人可选用其为该项目的中选单位。
)
4.公示期满,中标人自行在招标服务平台“确标”并下载中选通知书,并将中选通知书电子版发给业主单位招标经办人。
5.若中选,请中选单位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复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人员资料、报价清单(若有)等)并加盖鲜章,提交时间为招采平台公布中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若不提供则视为中选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6.中选人提供复验资料及签订合同时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7.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缴纳履约保证金。
8.中选人须主动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阳光合作协议》。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甲方):
XX公司
设计人(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甲方):
XX公司
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设计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3中标函(文件)
3.4招标文件
3.5投标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
;
建设地址: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总投资:
;
设计工作内容:
工程初步设计文本报告、图册及概算编制及配合后续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初步设计文本报告、图册及概算成果
8
签订合同后20日内
含电子版1份
第七条费用
7.1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方式。
合同包干含税总价为元(含专家评审费),大写:
元整(其中不含税包干价,税金元,税率6%)。
最终实际付款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与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金额之和。
7.2设计人须提供足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甲方要求所附资料。
7.3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元)
付费条件
一次性付费
100%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通过审查的成果、初设批复文件和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初设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文件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初设文件时间。
8.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标准。
8.2.3名字/电话负责该合同项目的初设联络工作。
8.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同时对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8.2.5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履约担保
11.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担保。
收取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
户名:
XX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黑龙滩支行
开户账号:
2313013009100017928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提交,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至以上账户,并将银行转账凭证截图转发招标人,用于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转款时需备注“红岩子水库项目初设履约保证金”。
银行保函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银行保函格式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
11.2.缴纳期限:
中标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担保,若7个工作日内未到账或未提供招标人要求的履约担保函,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11.3.履约担保的退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6份,发包人4份,设计人2份。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中建大道1号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5FXNR1Y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工商银行仁寿黑龙滩支行
开户行:
户名:
XX公司
户名:
账号:
********
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阳光合作协议
甲方:
XX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签署的合作协议或项目合同,为加强双方阳光合作,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双方员工的职业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准则。
一、甲方责任
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在完成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阳光合作协议的规定,不得存在以下有违职业操守的行为:
(一)接受、索要乙方任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
(二)参加乙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的旅游、高档宴请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三)要求、暗示和接受合作方为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便利;
(四)以本人或亲属名义直接或变相参股乙方单位,分包乙方的采购、工程等事项。
二、乙方责任
乙方在完成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阳光合作协议的以下规定:
(一)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给予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提供旅游、高档宴请等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以下统称“财物”),同时,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在与甲方合作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其他合作单位或人员给予或索要上述财物。
(二)在与甲方开展合作前、合作中、合作结束后,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乙方应主动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1.甲方员工或甲方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其直系亲属直接或变相持股乙方公司或控股乙方公司,享有乙方公司分红权益的情况,参与乙方的采购及分包业务;
2.甲方员工或甲方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其直系亲属受雇于乙方公司并参与甲方业务的情况;
3.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业务控制人、对接人两年内以其他公司名义参与甲方业务合作的情况。
(三)在合作中发现甲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甲方纪委举报。
(甲方纪委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天府新区中建大道1号;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邮箱地址】)
(四)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阳光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主动配合甲方纪委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落实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自觉接受甲方、甲方纪委和审计机关等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投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或其人员向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给予财物,或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甲方纪委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人举报属实的),甲方将公开通报处理,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还承诺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类似情况或者如因乙方在合作期间贿赂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核实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原合同的,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原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及甲方所在集团的各子公司有权拒绝其在五年之内与相关单位开展合作。
(二)如乙方未完整、如实向甲方披露本协议“二、乙方责任,第
(二)条”中所述信息,或者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内的阳光合作监督及调查工作的,或者被证实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伪证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支付业务进度款、中止合作、追究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等措施。
(三)如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本协议是原合同、合作的附签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只约定廉政相关事项,其它事项仍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委存档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
(以下为签章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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