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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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FZGT[2010]莆009号
项目名称:
莆田市泗华水上公园A.B区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人:
莆田市荔园园林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
2010年6月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评标及定标
(六)授予合同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项目名称:
莆田市泗华水上公园A.B区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监理
1.2建设地点:
莆田市泗华村
1.3建设规模:
A.B区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估算价约1500万元。
1.4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
1.5招标范围:
施工图中的内容(除更衣淋浴房外其余建筑物不计入本次招标范围)
1.6施工总工期:
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
1.7资金来源:
自筹
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投标人直接从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下载工程的招标信息,需要施工图纸的,直接向招标代理人联系购买。
3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3.1具备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能力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3.2非莆田市企业须是根据莆田市建设局莆建管[2010]12号文、莆建管[2010]20号文规定在莆田市建设局备案通过的企业。
3.3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未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4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
8现场踏勘
8.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2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8.3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9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
10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10年6月29日17:
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网上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将于2010年7月1日17:
30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11施工监理费用
1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闽价房(2007)273号文件执行。
11.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以上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
11.1.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的基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关规定及其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
11.1.3以本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费额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1.2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
11.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期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
11.4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11.2款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12投标保证金
12.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及以上,是否交纳、交纳金额以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最新发布的<预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名单>为准。
未按要求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接受(或退)回其投标文件。
1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13.2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一览表
(3)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
(7)《驻莆建筑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全册)复印件。
[注:
莆田注册企业无需提供]
注:
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应密封完整。
外包封上应写明:
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
投标文件包封情况不作为是否废标的依据。
15.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递交截止时间
15.1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为: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4层,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是:
2010年7月2日8时30分。
1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四)开标、评标及定标
16.开标
16.1开标会定于2010年7月2日8时30分在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5层开标室2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16.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如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6.3资格审查小组
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16.4开标程序:
(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3)查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投标人的资格。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须知第16.2款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的;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
(4)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若投标人少于10家(含10家)的,则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若投标人多于10家,则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7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中标人抽取程序。
以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号对应代表该投标人,由招标人代表当众抽取7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未抽中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5)主持人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6)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记录。
宣读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17.评标
17.1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投标文件,确定进入公开抽取中标人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17.1.1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资质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7.1.2投标函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编制、填写内容或签署、盖章的;
17.1.3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7.1.4投标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评审标准(见附件A)要求的;
17.1.5投标人未提供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的;所提供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17.1.6非莆田注册企业未提供《驻莆建筑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全册)复印件;所提供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附则
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书、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一个小时内提交证书、证明资料原件核对,投标人不能按时提交的,资格审查小组可以对有疑议的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在评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须在一个小时内到达评标地点,向资格审查小组作出书面澄清。
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资格审查小组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18.确定中标人
18.1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18.1.1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18.1.2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18.2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存档。
18.3经过审查,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选择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19.中标通知和中标公示
19.1在评标结束后2日内,招标人应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9.2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编号)、工期,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公示。
(六)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承包合同。
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2招标人应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监理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0.3中标单位逾期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1履约担保
21.1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以现金转账形式提交。
21.2履约保证金在施工项目通过竣(交)工质量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附件A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评审标准
项目内容
评审标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总监理工程师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应取得经年检期内年检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须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一致),且目前无在建工程(即在本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无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其
他
人
员
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
职位
最低数量
要求(人)
职称、岗位资格要求
备注
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
1
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
市政专业或建筑专业
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
1
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
水电或机电专业
监理员
3
取得上岗证
其中1人必须是专职安全监理员
备注:
1、资格审查所提供相关证件需年检的应经年检有效。
2、申请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招标人评审时不对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3、拟派本项目管理班子所有人员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资格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
非莆田注册企业拟派本项目所有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是《驻莆建筑企业备案资料手册》中备案登记人员。
4、监理人员配备中,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供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监理员应具有经有权部门培训合格颁发的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本工程施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一、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监理人应自理。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的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地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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