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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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传媒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新生在入学1个月内,需对本人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将对此确认信息进行存档,并作为注册学籍的相关依据,对没有进行签字确认的新生将不予以注册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院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学生处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擅自缺考者以“0”分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
第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考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按《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
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论等。
第十二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清考。
必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按未修对待,不记载成绩,可以再次选修。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
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凭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经公体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细则见《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考评办法》。
第十五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凡经学生自学的课程,需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成绩及格,可以免修。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提前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留、降级门数。
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习、实验课、毕业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四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八条考前工作由学生所在系统一组织安排,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考勤情况由系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
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学生所在系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原单位或家长证明。
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在一个月以上者,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核签字,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满后由学生本人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
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条件者,令其休学,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入学。
也可申请跟班试读,跟班试读学生第二学期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不准补考,令其退学。
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四条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五条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
(一)凡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考核采分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凡进行单独考核采分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六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
学生学有余力,经学院批准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合格的,可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七条凡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经过努力,原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并自修学完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其他课程及格者,可编入原年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科只能留、降级一次,本科不超过两次。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考虑转专业。
(一)经院、系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五)有下列情况的不予以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3.参加专业测试录取和提前批的学生。
4.转专业学生的高考文化分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高考文化分成绩。
5.转专业需要跨大类的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的前三周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包括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系主任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学生修满三年(含)以上的,专科生修满二年(含)以上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国家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须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
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自服兵役起至恢复学籍前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条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经补考后,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四)按规定专科生必须第二次留、降级者,本科生必须第三次留、降级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应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学生按照以上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有关退学学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的退还问题,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根据《河北传媒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在规定的学制内专科增加一年,本科增加两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的;
(三)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四十五条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教务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累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河北传媒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从学院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学生各专业试行。
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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