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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爱惜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落实科学进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特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的成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下班作。
国家将适时成立本政策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20年之前陆续开始实施。
第二条本技术政策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注册的新车型的设计、生产,和在用汽车的维修、保养、报废拆解和再利用等环节。
第四条要综合考虑汽车产品生产、维修、拆解等环节的材料再利用,鼓舞汽车制造进程中利用可再生材料,鼓舞维修时利用再利用零部件,提高材料的循环利用率,节约资源和有效利用能源,大力进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是指报废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再利用和能量再生比率,通常以可回收利用材料占汽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衡量。
回收利用率参见《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式》(GB/T19515-2004/ISO22628:
2002)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国家慢慢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治理体系。
第七条增强汽车生产者责任的治理,在汽车生产、利用、报废回收等环节成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治理体系。
第八条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修订配套政策、标准,增强指导和监督治理,引导我国汽车产业依照科学进展观,制定科学有效的进展计划,增进材料的高效利用,降低能耗。
成立报废汽车材料、物质的分类搜集和分选系统,增进汽车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降低直至排除废物的危害性,不断完善再生资源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
2021年左右,成立起比较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成立回收利用经济评判指标体系,制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时期推动打算。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报废汽车处置业务的企业实行核准治理制度,从事搜集、拆解、利用、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必需申请领取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报废汽车搜集、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第十条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要增强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那么,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大体特点,实施符合可持续进展理念的经济增加模式,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
第一时期目标:
2020年起,所有国产及入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入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固剂)、灯用水银外,限制利用铅、汞、镉及六价铬。
自2020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记录备案工作,为实施时期性目标作预备。
第二时期目标:
2021年起,所有国产及入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第三时期目标:
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入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挂车等车辆,也应参考M类和N类机动车对照执行,具体目标及实施日期另行确信。
汽车生产、利用、报废各环节应注重对环境的爱惜,产生的废物的处置和处置要符合国家环境爱惜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减少直至幸免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损害。
第二章 汽车设计及生产
第十一条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那么。
优先采纳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和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制造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尽可能采纳小型或质量轻、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生产用材的选择要最大限度地选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并非断减少所用材料的种类,以利于材料的回收利用。
汽车产品的所有塑料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率要持续增加。
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利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无益于环保的材料。
限制利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上述重金属需依据一个按期复核的清单只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利用。
企业要对含有害物质和零部件进行标志、编码。
第十三条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需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其供给配件的材料组成、结构设计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质、废弃物处置方式等相关信息,以配合整车生产企业核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第十四条条件成熟时国家将推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汽车总代理商选择其品牌销售商或特约维修店进行旧零部件的翻新、再制造等业务,翻新、再制造零部件质量必需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并标明翻新或再制造零部件。
第十五条2020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置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置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及其包装物品。
汽车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符合标准要求。
电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等)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处置其销售的电动汽车的蓄电池。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其产品回收并进行符合环保、回收利用要求的处置或处置,或按规定缴纳相关回收处置费。
不同类型汽车的回收处置费由有关部门依照我国不同时期报废汽车回收处置技术水平、再生能力、物价、委托处置业务等因素确信、调整。
汽车价钱因承担回收处置费而调整的,其增加部份不能超过规定的数值或比例。
回收处置费的治理、收支、用途等以公布、公正、公平的原那么进行运作,并同意政府、企业及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汽车生产企业要踊跃与下游企业合作,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一起增进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的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汽车生产企业要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再制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材料再生企业紧密合作,共享信息,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合力攻关,一起提高汽车产品再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率。
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总代理商要踊跃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课题研究、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主动开展提高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科研攻关、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汽车装饰、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汽车装饰、维修和保养进程中,要与汽车生产进程一样,选择和利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平安和环保的产品。
第二十条拆卸及报废零部件,要分类搜集寄存,妥帖保管,在政策许诺的前提下,鼓舞合格的拆卸零部件从头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利用;
对报废汽车零部件及维修改换的旧零部件,鼓舞有技术、设备、检测条件的企业进行再制造,作为维修备件用于汽车修理;
对已不具有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别离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置企业进行再生利用,不该以倾倒、抛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一条汽车保养、维修进程中产生的蓄电池、催化转化器、废油、废液、废橡胶(含轮胎)及塑料件等要按规定分类回收、保管和运输,交给相关企业进行加工处置、改变用途利用,或作为能量再生利用。
第二十二条对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质,如蓄电池、平安气囊、催化剂、制冷剂等,必需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置。
危险废物的搜集、贮存、运输、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操纵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操纵标准》、《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纵标准》等平安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处置污染废物及有毒物质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治理,增强监督检查,减少进而幸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
取得环境爱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的搜集、利用、贮存、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入口
第二十四条除许诺入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入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通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入口旧电机应符合《入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爱惜操纵标准-废电机》(–2005)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不违背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入口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以此类入口件装车及进入流通环节。
禁止从入口废旧汽车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通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禁止入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本钱高,和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进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中,严格操纵汽车废物和其他废物入口。
在严格操纵汽车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入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踊跃进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
第五章汽车回收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条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进程中,要本着程序科学、作业环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那么,提高再生质量,扩大再生范围,减少废弃物数量。
相关企业要科学进行报废汽车的预处置、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属物处置(可证明的再循环和以后有可能用于能量再生的物质),提高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各类物质的再利用、循环利用和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汽车材料、物质生产企业应踊跃开发可循环利用且环保的新材料,尤其要加大对再生材料和替代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扩大回收材料的再生领域,提高再生产品质量,增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健康进展。
回收拆解、材料再生及其它回收利用企业应不断提高技术与治理水平,与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合力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分时期目标,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业要知足第三章对拆解零部件、废油液、贵金属材料、固体废物等的要求。
同时,企业制定的操作标准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法规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应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专门设备、场地等。
回收拆解及再生企业要通过结构调整、产业优化、技术改造等方法成立必要条件,增强节约与环保意识,完善处置设施,提高处置能力,慢慢实现专业化、规模化作业。
第三十二条为避免环境污染,实现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总代理商许诺的可回收利用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总代理商签定协议,提高废旧汽车产品的拆解、再利用能力。
对不能达到或再也不具有回收处置协议要求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总代理商可依法废止协议。
第六章增进方法
第三十三条为有效实现报废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对提早达到产品可回收利用率或超过那时政策规定限值的企业、在生产中利用再生材料达到必然数值的企业、开发并应用回收利用技术及设备的企业和引进专用途理技术及设备并进行国产化开发的企业,国家将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以鼓舞汽车产品生产和回收利用企业提高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率,主动利用再生材料。
第三十四条鼓舞相关企业通过合伙、合作及技术引进等方法,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产品设计、新型材料及环保产品生产、报废车拆解、旧零部件再制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术,开发应用先进的检测实验装置及设备,成立新型、高效生产技术体系,提高汽车回收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将组织研究、开发和推行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发布限期淘汰产生严峻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掉队生产工艺、掉队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入口者或利用者必需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别离停止生产、销售、入口或利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纳者必需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纳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利用。
第三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汽车限用材料时刻表,引导企业踊跃采纳环保、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产品在一按时刻内达不到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商,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并对其加收环保处置费。
第三十七条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爱惜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鼓舞利用绿色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能效标识产品等。
政府采购汽车产品时,要优先选择可回收利用率高的产品。
报废汽车车主、回收拆解企业等要严格依照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治理方法》(第307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交付、回收、拆解、处置报废汽车。
第三十八条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成立垃圾分类搜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体系。
第三十九条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及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依法增强监管力度,有效提高我国汽车产品的实际回收利用率。
第四十条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网络,明确回收处置技术线路,制定增进报废汽车再生利用的法规、政策和方法。
政府有关部门将针对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情形,组织相关机构、企业等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切研究,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力争如期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分时期回收利用率目标。
附 录:
术语和概念
本技术政策及工作指南中的术语和概念参考《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式》(GB/T19515-2004/ISO22628:
2002)。
1车辆质量vehiclemass
GB/T中规定的整车整备质量。
2再利用re-use
对报废车辆零部件进行的任何针对其设计目的的利用。
3再利用recycling
通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置,使之能够知足其原先的利用要求或用于其它用途,不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置进程。
4回收利用recovery
通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置,使之能够知足其原先的利用要求或用于其它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置进程。
5可拆解性dismantlability
零部件能够从车辆上被拆解下来的能力。
6可再利用性reusability
零部件能够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再利用的能力。
7可再利用性recycl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能够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再利用的能力。
8可再利用率recyclabilityrate
新车中能够被再利用和/或再利用部份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9可回收利用性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能够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10可回收利用率recoverabilityrate
新车中能够被回收利用和/或再利用部份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1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辨别标准和辨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2处置,是指对废旧物品及物质采纳物理、化学等方式进行分解、清洁、组合、加工、再制造、再生等作业,达到再利用、无害化或减少危害程度、环保化要求的活动。
13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燃烧和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式,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排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爱惜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再也不回取的活动。
14汽车产品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及其它车用物质;汽车指汽车整车。
15汽车生产企业指汽车整车(含改装)生产企业;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及其它车用物质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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