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科实习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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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科实习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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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科实习报告doc
民行科实习报告
篇一:
法学检察院民行科专业实习报告
专业实习报告
题目: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年级、班:
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印制
专业实习小结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此次我很荣幸有机会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专业实习,通过这两个月的实践学习,我对我国的检察业务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了解了检察系统的架构,认识了检察系统各部分的职能运作,尤其是民事行政检察科人员的检察工作实务。
本次专业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增加了我的见识,实现了法学学科理论与法律实务知识的良好互动,充分领略到了法律的力量,培养了我严谨与公正的观念,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综合法律能力,积累了不少相关法律实务经验,更加坚定了我在法律之路前进的步伐。
实习部门: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科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之一,其具体职责是“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
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学科理论主要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促进学习;
2、熟悉检察制度和检察院管理、工作流程;
3、熟悉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察人员工作纪律;
4、通过检察工作与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接触和沟通,接受指导,虚心学习;
实习内容:
1、协助具体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
如参与具体民事行政案件的和解、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监督执行等相关工作;
2、随同检察官赴各机关单位进行工作上的接洽:
如赴同级人民法院送达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赴上级人民检察院交接相关业务、赴各涉案机关单位参与相关案件的情况调查;
3、随同检察官去法院旁听具体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
4、撰写各类法律文书:
如填写案件登记表,制作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检察建议书、审结报告等;
5、整理各类卷宗、复印打印各类文档、查询相关案件资料等内勤工作
6、协助处理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日常工作;
实习过程: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刚到检察院,我先了解了一下检察院的部门结构:
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控申科等部门。
通过了解相关情况,我对各部门的职能与分工有了一些初步认识,这也增强了我日后处理本部门与其它各部门工作交接的能力。
到达分配的部门后,领导向我介绍了一些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的基本情况,又给了我一本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手册。
我认真学习了有关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一些细节情况。
通过学习,我就初步适应了这里的工作。
面对全新的工作,我更加懂得了谦虚与谨慎的重要性;面对熟悉了的工作,我也学会了在不断的思考中感受、学习与总结。
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1、通过阅览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熟悉掌握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程序要求和证据的重要性,实现专业学科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的互动,进而培养自己运用学科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通过在办理具体的民事行政案件,了解和熟悉相关工作流程,通过实际的真实案例深入地认识和掌握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以及增强自己的业务操作能力。
3、通过与不同部门、不同机关、不同行业的人员的接触,培养自己处理各类人际关系的能力,进而增强自己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日后适应社会积累相关经验。
实习体会:
这次专业实习使我深入地认识和熟悉了相关法律实务,积累了相
关办案经验,提高了认知水平,这不仅可以弥补我实践经验的不足,而且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专业知识,增强了自己将学科理论知识向法律实务操作转化的的意识和能力,获益匪浅。
同时通过本次专业实习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以后将从以下方面完善:
1、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苦练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对知识要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掌握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
2、增强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科理论知识经得起实际操作的检验,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服务社会。
3、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开拓自己的视野,增强个人的综合素质,努力将自己锻造成一个复合型的法律工作者。
4、努力培养自己的社交能力,增强自身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通过不断地完善自己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
大学生要成才,不应自我封闭在大学这座象牙塔里,而应在社会这个广阔天地里自我历练,真正在认识自我、完善自我、认识社会、服务社会的社会实践中成长为社会英才。
篇二:
法院民庭实习报告
法院民庭实习报告
姓名:
吴某某学号:
1293723349226
记得第一天到法院报道的情景,青涩带着好奇,如今,20天的实习已经结尾,回顾这20天的工作生活,自己感受颇多,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指导,让我很快适应到法院的快节奏生活,使其成为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
现将实习20天以来来的思想、工作及学习生活作总结报告。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的政策、路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领会其要旨,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指导实践工作。
我在电大学习的第四个学期,迎来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法律实践实习活动。
本次实习安排在11月10日—11月30日,共20天,在海盐县人民法院民庭实习。
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实习,没有实习经验。
因为是只是学习了物权法、劳动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特别是民诉法等均尚未涉及,而且是到基层法院实习,所以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层面上的东西,而不可能涉及做笔录、参与案件讨论、起草判决书等实质上的内容。
虽没什么实质的收获,但还是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第一天因为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下午政治学习。
第二天正式开始实习,基本无事可做,除了跑跑腿儿送送卷宗或文件。
我的实习老师负责民一庭的内勤工作,所以我学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拿送报纸和信件。
书记员收发当事人出庭传票、开庭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回证、裁判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主要是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来完成的,所以信件一天分两次及时拿送。
拿送时要注意盖章登记信件,这也是工作程序,避免出错。
别看这不起眼的小事,仔细研究起来还大有讲究,疏忽不得,一旦出错整个诉讼程序将受到影响。
综合部的一位法官是专门负责诉调对接简报工作的,交给我们几个实习生校对各中院交付打印成册的简报的工作,看看打印样文是否有文字和标点上的错误,也就是找错别字。
这使我想起了高考的一道语文题,也是找错字。
我不想颂扬可恶的高考题型如何实用,只是想说在学校学的东西到了工作上说不定哪天就会用到,所以书到用时方嫌少,要利用上学时间多学点东西。
校对工作需要两种东西,细心和耐心。
校对过程中,我们几个讨论了“制定”和“制订”的区别,“装潢”和“装璜”的区别,还查阅了字典。
老师告诉我们,曾经因为用词的不同还引发过一场官司。
法律的严谨准确又一次实际地印入我的脑海。
我的工作之一就是送拿卷宗到律师阅卷室,这样我们便有足够的机会来翻翻看似神秘的卷宗里都包含些什么东西,人告诉我们,卷宗分正卷和副卷:
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立
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回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
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
我在想内卷为何不能公开呢?
法官们的高见为何不能与公众见面呢?
为什么裁判书、判决书上只是裁判判决的结果而无相关的理由支持呢?
这又如何体现法律的透明公正呢?
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好好思考。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
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
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
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
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
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
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
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
在短短二十天的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几次在法官们的带领下参与旁听。
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
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
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
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
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
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
后来从法官处得知这是一个临时法庭,正式的法庭尚在修理当中。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
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
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
其次,法官压力庞大。
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
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
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
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
例如,在一次民事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有一个,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而被告有六个,都是小区业主。
本来我认为此案会合并审理,因为这样比较方便又简便快捷,结果法官却是一一进行审理的。
在我的提问之后,我得到的解释是,经调查这六位业主各持己见、互不统一,若是合并审理就会造成混乱很难控制局面,最后反而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
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
然而我的另一发现就是合议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议,每次记录都是
书记员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保密工作。
从我们到法院实习的第一天起,老师就告诉我们凡是在法院听到的、看到的一切属于保密的东西都要烂在肚子里,不能说出去。
连席会议上各个法官的的意见理由都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能透露出去。
法官们办公室桌边的纸篓都是自己亲自倒到保密纸桶里的,然后统一送到保密室集中销毁,实习生一般不帮法官倒纸篓的。
在近二十天的时间里,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这对我下个学期学习民事诉讼法将会有极大的帮助。
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把知识学透。
上午工作不忙的时候就去听庭审,虽然事先没有看卷宗,但还是能听懂大概。
我觉得,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导着整个审理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很关键,关系到能否准确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个好的律师,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够自圆其说,还要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问题的深层含义,不要答非所问,诡辩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力追求事实真相的国家里不太管用,反而招致法官表面上的厌烦。
短短的二十天,尽管当时觉得无聊、浪费时间,但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
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锻炼。
我在想,中国的法学教育如若真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那该会培养出多少人才!
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
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可以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
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况,他们质疑发律的公平和正义。
所以我国应当而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进步。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
做事先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
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老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
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
同时,实习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篇三:
检察院民行实习日志
实习总结
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我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经过实习,我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检查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和程序监督的属性,民行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对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严肃性,使公正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使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一是,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
在
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在我实习的这一个半月中,共接触了两起案件,现在就我的时间说明我的收获。
一、受理案件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转送的民事行政线索,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民事行政爱情那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正式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开端,只有决定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体审查。
受理案件只是对案件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即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诉人提供的或其他机关转送的材料的形式进行初步的审查,对材料的内容及其真伪则在所不问,旨在查明三个问题:
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三是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
受理的情形。
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诉人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诉人或其他单位;需转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也应及时将材料函转其他主管部门。
二、立案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一般性的审查,认为可能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作为正式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后,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有无错误,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将有权调、借阅人民法院的原审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
另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立案是与抗诉紧密相连的,立案的目的就是要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情形,因此,立案的条件是与抗诉的条件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是,前者强调的是“错的”可能性,后者则强调“错的”必然性。
三、审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他关系到案件能否由错案可能转化为错案现实。
主要包括案卷审查、当事人举证、检察官调查、公开审查等内容。
主要是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对原审判决和相关案卷的审查是实质审查的依据,也是审查的主要工作所在,必要时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案卷是人民法院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的记载,要查明原裁判是否有误及错误所在,就必须审查案卷,同时审查案卷也是规定的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案卷进行审查。
四
、不抗诉和终止审查
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所谓不提请抗诉的条件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做出不抗诉的决定。
报告中写情自己不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五、提请抗诉
经审查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应该做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除了要简明扼要的写清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外,应重点阐述案件承办人的个人意见。
符合抗诉条件的应该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详细写明提请抗诉的理由。
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外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有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法法律规定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立法法》第78条至第86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6、原判决、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六、再审程序和出庭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应当做好安排出庭人员的工作。
七、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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