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执法.docx
- 文档编号:17529435
- 上传时间:2023-07-26
- 格式:DOCX
- 页数:135
- 大小:59.94KB
建设行政执法.docx
《建设行政执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行政执法.docx(1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6、《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8、《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1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1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
15、《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
16、《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17、《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
18、《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
19、《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
20、《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2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22、《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
2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
2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
25、《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
26、《城建监察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27、《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
28、《建筑业管理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
2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3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32、《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
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
3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
3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3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37、《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
”
3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
3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4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4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4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
4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4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
4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4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4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4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5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5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5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
53、《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
”
5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
55、《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
56、《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
”
57、《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58、《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与广州电力工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
59、《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
60、《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三点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61、《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第七:
“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
62、《关于加强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整治的通告》第六:
“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
63、《关于印发〈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管理的意见〉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规划〉的通知》(建人教[1999]139号)第三点: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与规划下,负责本地区技能岗位培训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地(市)级技能岗位培训站的审批、管理和检查。
”
64、《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第二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建设行业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广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46号)第三条:
“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
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粤府[2000]34号)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
”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法律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
2、《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授权委托书》(穗建技[2005]336号)。
3、《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
”
4、《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3、广州市建委《建筑工程安全行政执法委托书》(穗建法【2005】505号)第一条委托范围:
“按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分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安排项目。
”
4、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设等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5]34号)第二条:
市安监站主要任务“
(一)负责对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及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检测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建设安全生产行为及执行国家规范的情况的工作。
(三)负责参与本地区重大、特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穗建法[2005]506号)。
(四)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5月31日经第4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2、《行政执法委托书》(穗建法[2002]110号)。
3、《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分设的批复》(穗编字[2000]141号)。
4、《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改名等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2]186号)。
5、《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管方式的通知》(穗建筑[2003]221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第9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5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国务院
2000、1、30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12
8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7、20
9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6、2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5、11、22
11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广东省人大
1997、10、16
12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5、8、15
13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9、25
1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6、1
15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8、22
16
广州市建筑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1号)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7、8、6
17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3、6、13
1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9、1、21
1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7、25
20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12、4
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部
2003、8、1
22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6、1、1
23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11、29
24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4、11、10
2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2、7、25
26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
2004、10、20
2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2003、5、1
2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2001、7、5
29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2000、7、1
3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2000、5、1
3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建设部
2000、4、7
3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设部
2004、7、5
33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
建设部
1991、7、9
3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1、12、5
3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建设部
2001、7、1
3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建设部
2001、8、29
3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建设部
2000、6、30
3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部
2005、11、1
3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
建设部
2000、3、1
40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
建设部
1995、1、7
4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6、1
4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
2001、7、4
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4、1
4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5、3、1
45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行政 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