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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的实践
普惠金融的实践
普惠金融最初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小额信贷发展之初,在探索如何为更为广大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实践中,人们不断地进行尝试、探索、总结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最初的小额信贷阶段,到为穷人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阶段,最后发展到现在的为所有阶层的人群提供便利而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阶段。
2.1普惠金融的国际实践
国际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小额信贷阶段、微型金融阶段和普惠金融阶段。
20世纪70年代,现代“小额信贷”在孟加拉国等国家出现并发展。
20世纪90年代,“小额信贷”开始向为低收入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过渡。
进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倡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普惠金融体系,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
2.1.1小额信贷阶段
小额信贷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通过向特定的低收入群体主要是农户来发放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用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和一般的扶贫贷款具有不同的性质。
现代的小额信贷起源于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20世纪70年代的小额贷款试验。
尤努斯教授发现,绝大多数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初始资金,缺乏摆脱贫困的渠道。
一方面,穷人虽有强烈的贷款需求,但往往被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另一方面,穷人虽可以求助于高利贷,但过高的利息会使他们在贫困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1976年,尤努斯和他的学生们开始在吉大港大学附近的一个小村进行试验,说服当地企业向贫困农户提供商业贷款,用于农户的生产自救,并成功实现了较高的还款率。
当银行把钱借给妇女时,由于她们使用贷款非常小心谨慎,因此给家庭带来了更大的收益。
总体上看,现代的小额信贷是通过向贫困农民和低收入群体提供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帮助低收入群体摆脱生产生活困境的信贷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服务于贫困人口,无担保、无抵押。
小额信贷主要强调向贫困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提供小规模金融服务,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将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项目有机结合、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贷款技术创新。
当然,因为世界各国拥有不同的地理环境,经历过不同的历史过程,处于不同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文化理念和习惯,所以各国发展小额信贷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创新手段。
专栏: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贷款模式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rameenBank,GB)是由非政府组织转变而来的专门从事微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GB目前92%的股权归会员所有,8%归政府所有。
GB于1976年由美国的孟加拉裔教授尤诺斯在Jobra村的反贫困试验中创建,1983年在孟加拉国政府的支持下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银行,但不必遵守公司法和相关金融制度的约束。
1996年起,GB完全依靠自身市场化运作获得资金,是一个完全自负盈亏的机构,截至目前,GB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金融扶贫机构之一。
GB设有层级组织结构,总行下设地区分行,每个分行下设10~15个支行,每个支行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支行在财务上自负盈亏,每个乡村中心由每5~8个小组组成,每5人自愿组成一个借款小组。
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是GB运行的基础。
GB主要为农村贫困人口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约占95%)提供贷款、存款和一些非金融业务。
贷款资金用于快速见效的生产活动,主要是小手工业和副业。
GB的贷款模式经历了传统模式和第二代乡村银行模式两个阶段。
在传统模式中,GB实行小组贷款制度,采取连带责任和强制性存款担保形式发放贷款,连带责任由同一社区中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在自愿基础上组成5人贷款小组,其中1人为组长,在小组基础上建立客户中心,作为进行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
GB仅提供期限为一年、分期等额还款的小组贷款,小组贷款采用“2+2+1”的贷款次序,即优先贷款给小组中最贫困的2人,然后贷给另外2人,最后贷给组长。
还款采取“整借零取”的方式进行,贷款利率采取市场化定价原则。
在第二代乡村银行模式(2002年开始)中,主要创新包括:
首先,GB在贷款额度、期限结构和还款机制等方面更加灵活多样。
主要体现在向企业提供较大金额的贷款;向非常贫穷的借款人提供特殊期限贷款;向贫困家庭提供教育贷款;提供分期不等额的还款计划,并允许部分提前还款;将无法按期偿还的贷款划入“弹性贷款”,并不追究联保责任人的担保责任。
其次,GB的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在业务范围上,由原来仅接受小组成员存款变为接受所有公众存款;而在产品上,出现了“格莱珉退休储蓄金账户”和“信用人寿保险储蓄基金账户”等,满足了不同需求偏好农户的需求。
目前,GB模式已被发展中国家广泛借鉴,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欠发达国家纷纷效仿,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创造了不同的信贷模式,如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模式、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模式、印度自助小组——银行联接模式,等等。
2.1.2微型金融阶段
随着实践层面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产品种类及提供者类型均有所扩大。
从服务对象看,在乡村,小农场主和从事小型低收入劳动的人群也开始使用小额信贷,以满足种植庄稼、饲养牲畜、进行食品加工和小买卖等经济活动的需要;在城市,客户类型更为多样化,包括零售商、服务提供者、街头小贩。
涉及的金融产品种类包括贷款、储蓄、保险、转账服务和其他金融产品业务,等等。
与小额信贷阶段相比,微型金融阶段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服务对象的扩展。
早期的实践者和研究者大都认为,小额信贷的对象应该是社会中最需要救助的穷人。
在这样一种界定下,小额信贷更像是一种救济,也正因如此,早期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基本都是非营利组织和一些政策性机构,以接受捐赠和政府支持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为了降低借贷者的还款压力,借款的利率也大都被限定在较低的水平。
如此的机制设计,存在许多问题:
利率限制以及对贷款额度的限制,使小额信贷难以抵补各种成本,长此以往,小额信贷机构不仅难以扩大资金支持力度,而且还会危及自身的生存和可持续性;此外,人为制定的低利率也导致了大量腐败行为的产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有关小额信贷服务对象的观点出现了一些变化。
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与全球经济持续发展,贫困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和小额信贷自身的发展有关。
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运用小额信贷手段来帮助落后群体,而在这些国家中,划分小额信贷对象的标准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逐步认同金融服务的对象不仅要包括生活相对贫困的个人,还应包括那些或许并不算贫困,但仍不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人和小型企业。
这一变化为支持落后群体的金融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一,客户对象因此得到了大范围的拓展,市场机会增加;其二,将目标客户扩展到收入稍高的个人以及中小企业,会促进贷款平均规模的扩大,这会有助于金融机构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其三,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到小额信贷领域,进一步扩大对落后群体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是金融产品和服务多样化。
在早期的实践中,小额信贷是支持落后群体最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金融手段。
在多数人看来,小额信贷的对象是相对贫困的群体,这些群体处于仅能基本维持生存的生活状态,除对资金的需求之外无力存款,也不大会有对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
不过,实践证明这一看法并不正确。
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同样有着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除了贷款外,人们也需要存款、保险、支付转账以及其他一些增值服务,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范围和规模也会逐步扩大。
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对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其一,客户的存款,能为金融机构提供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其二,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能拓展收入来源,即在传统的贷款收益之外,获得手续费等非利息收入。
三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多元化。
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多元化,是微型金融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
小额信贷的发展主要基于补贴观念,因此,非营利组织和政策性机构在很长期间里占据着主导地位。
不过,在早期的实践失败之后,随着基本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主体(特别是商业银行),开始进入到这个领域中。
在实践中,提供微型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了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非营利组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等。
而且,如果按资产规模和所服务客户数量来衡量,商业银行甚至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
微型金融阶段的这种变化并不让人意外。
毕竟,金融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的产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单位服务和产品的成本会有明显下降。
微型金融产业显然也具有这一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能更有效地降低单位成本,并以此拓展服务范围,进而在竞争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相对优势。
从全球的实践来看,尽管从事微型金融的机构众多,但最成功的机构(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等等)都是以规模庞大著称。
表2-1微型金融与小额信贷的比较
小额信贷
微型金融
问题界定
认为要解决金融市场不完善的问题
认为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
金融市场的作用
通过便宜的资金帮助穷人
为生产者配置资源,因为他们需要的金融服务受到限制或根本没有
对用户的看法
被视为受益者
被视为客户
瞄准方法
直接瞄准,确定严格的可得到贷款的标准(供给驱动方式)
间接瞄准,通过适宜的金融服务满足目标群体的需要(需求驱动方式)
金融产品
提供贷款
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存款、贷款、支付服务、保险等
机构持续性
项目方法:
基本忽视机构的持续性
机构方法:
非常强调机构的持续性
资料来源: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整理。
表2-1微型金融与小额信贷的比较
2.1.3普惠金融阶段
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对微型金融机构进行改造,微型金融机构开始向全面化的金融服务方向发展,以寻找商业渠道资金实现金融服务的商业可持续为目标。
2005年,联合国第一次明确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其实质上是微型金融的延伸和发展。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提倡用普惠金融取代微型金融,即从资助分散的微型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转变为建立包容性的金融体系。
普惠金融一方面继承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作为“最有效扶贫”金融机构的美称,同时又超越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突破了零散金融服务机构的范畴,旨在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以使得针对穷人、带有一定扶贫性质的金融服务不再被边缘化,其市场范围更应该包括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口。
世界银行认为,普惠金融体系框架是指将包括低收入者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入微观、中观和宏观各个层面的金融体系,是国家金融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上,普惠金融是一种以扶贫为目的,为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储蓄、保险、信贷和信托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体系,即为那些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而又具有一定收入来源和偿付能力的群体提供信贷支持。
为了更好地履行“更好地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的承诺,G20领导人于2009年12月在美国华盛顿创立了G20普惠金融专家组(FinancialInclusionExpertsGroup,FIEG)。
FIEG下设创新金融服务专家组和中小企业融资组。
普惠金融专家组(FIEG)在2009年4月提出了《G20创新普惠金融九项原则》,并向G20提交了报告。
该九项原则于2010年5月在G20多伦多峰会上获得一致通过,并成为多伦多宣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括地讲,该九项原则是加强领导;提高多样化;促进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能力建设;鼓励合作;制定合理政策;推行差别监管;构建金融“一揽子”框架。
2010年11月,普惠金融专家组(FIEG)提交的《G20创新普惠金融七项行动计划》在G20首尔峰会上获得正式通过,成为首尔宣言的主要内容之一。
该行动计划主要包括进行数据收集,鼓励私人企业参与,督促各国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知识共享平台等。
为了加大创新普惠金融行动计划的执行力度,G20决定在普惠金融专家组(FIEG)的基础上成立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lobalPartnershipofFinancialInclusion,GPFI)来推动全球普惠金融工作。
2.2中国普惠金融实践
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经历了扶贫贴息贷款到商业化运作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银行对国际援助机构在我国开展的扶贫项目进行配套贷款,可以被认为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雏形。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普惠金融体系已经粗具规模,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贷款、小额信贷、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以及近期蓬勃发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普惠金融业务模式等。
2.2.1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历程
按照发展理念、服务对象、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以及所依托的平台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的差异,我国普惠金融实践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公益性小额信贷、发展性微型金融、综合性普惠金融、创新性互联网金融四个阶段。
这四个阶段之间并不是交替演进的,而是包含演进的关系,即发展演变的实质是普惠金融体系的服务边界不断扩大、服务对象不断增加、服务功能不断丰富的过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几年新技术革命推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互联网模式下的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逐渐成为综合性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公益性小额信贷阶段(20世纪90年代)
我国最初的小额信贷以扶贫为主,带有公益性质,正如杜晓山于1993年在河北易县所创建的扶贫经济合作社的宗旨中所指出的“通过提供小额信贷服务改善贫困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
公益性小额信贷是中国小额信贷的先行者,它们致力于改善农村地区的贫困状况,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基本理念,是扶贫方式和途径的重大创新。
2.发展性微型金融阶段(2000~2005年)
在此阶段,小额信贷的目的不再只是以扶贫为主,而是兼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就业;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体来看,在发展性微型金融阶段,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全面介入小额信贷。
然而,发展性微型金融并不是对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替代,而是对公益性小额信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和发展。
3.综合性普惠金融阶段(2005~2010年)
在此阶段,从资金的提供方角度来看,小额信贷组织的不断设立,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创造了条件。
此外,为破解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难题,2006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采用“增量式”改革路径,推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其中,尤其是村镇银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从资金需求方角度来看,在农村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资金需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的同时,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引起社会的关注,银行的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将小微企业纳入服务范围。
从金融产品创新角度来看,综合普惠金融已不再停留在提供慈善性小额信贷或发展性微型金融的阶段,而是进入了提供包括信贷、支付、汇款、保险、典当等综合金融服务的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普惠金融服务载体呈现出不断网络化、移动化的趋势。
4.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阶段(2010年之后)
2010年之后,国家层面对普惠金融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面阐述了推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
2016年,G20第十一次峰会在中国杭州举行。
数字普惠金融被列为重要议题之一,会议通过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升级版及《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三个文件。
其中《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是国际社会首次在该领域推出的高级别的指引性文件,是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指出,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普惠金融业务,并要求下大力气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除了政策层面的大力推动之外,在实践领域,2010年之后,随着互联网和IT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与大规模普及,普惠金融在中国获得了爆炸式发展,人们对金融服务产生了大量新需求,金融业面临着重大机遇与挑战。
新兴金融业态的蓬勃发展也倒逼着传统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源投入互联网金融创新。
创新性互联网金融是综合性普惠金融阶段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以及互联网财富管理的便利。
从实际效果看,互联网金融平台显著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更多的人能自主参与到网上支付中来,从而使更多的人获得金融服务;更多的借贷交易顺利发生,从而使传统上不能获得借贷资金的低收入者以及急需借贷资金的人获得借贷资金;更多人参与到财富管理中来,从而降低了财富管理的门槛。
2.2.2中国普惠金融的参与主体
在中国普惠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传统金融机构与面向特定人群提供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民间金融组织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这些官方和民间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金融实践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探索出了可行之路。
图2-1中国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
1.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参与者。
目前大体有两类:
第一类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三家机构,是普惠金融直接的资金提供者。
其中,农业发展银行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到目前已逐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以中间业务为补充的“一体两翼”的业务发展模式。
在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有效解决中国“三农”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专栏:
国家开发银行的普惠金融实践
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在贯彻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政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服务高校学生、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以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合作,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模式。
近年来,国开行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推出了贷款预申请机制,提前认定贷款资格;引入了线上支付和银联POS机两种还款渠道,实现了学生线上线下、零费用还款;在河南、河北和山西等地设立试点,尝试推动助学贷款合同电子化。
截至2016年11月末,国开行已累计发放助学贷款1855万笔,金额1108亿元,累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898万人。
国开行还运用资金批发模式,通过与众多中小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资金周转贷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并降低融资成本。
截至2016年9月底,国开行针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余额为3.31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2万亿元,惠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创业青年、城镇下岗职工等各类社会群体,覆盖制造业、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业等近20个行业。
在“三农”领域,国开行不断加大对现代农业、水利建设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开行与财政部合作,将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结合,通过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积极支持国有农场、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总面积超过1亿亩)。
此外,国开行还积极探索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创新融资模式。
第二类是政策性担保机构。
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经营过程中凸显出来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现代农业发展,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转变财政资金支农方式,开始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2015~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农资综合补贴资金20%的存量部分,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增量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成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用于支持适度规模经营。
2016年5月,国家层面正式组建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为省级机构分险增信,构建起完整的专门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担保、再担保组织机构体系,截止到2017年年末,国家农担已到位资本金100亿元。
在省级层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向市县延伸业务分支机构,直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目前,已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立省级农担公司、110多家分支机构,省级农担公司总注册资本金400亿元。
截止到2017年年末,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累计为40000余个农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超过700亿元。
2017年,为1300多个农业项目提供了再担保服务。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份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发展,也有利于让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同时有利于弥补市场不足,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18年5月末,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先后发布公告,出资入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预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银行参与。
银行参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有助于形成银行与融资担保基金共担风险的模式,提升“银、担”合作的商业可持续。
据财政部初步测算,未来三年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
2.商业银行
主要指国有商业银行、农村银行业机构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通过网点扩张、金融产品创新等形式,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是早期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参与者。
2007年年初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股改提出了“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十六字方针,把面向“三农”作为农行股改的首要原则,要求农行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
经多方论证,在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农行建立“三农”县域事业部,在体制机制上保证分配专门的资源和人员开展“三农”业务,更专业化地服务“三农”。
不仅要求“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还对农行服务“三农”提出了硬性指标,并由中国银监会对农行“三农”事业部的改革进展进行监测考核。
此外,国家出台了针对农村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完成考核后的激励办法,旨在提升“三农”县域事业部的经营绩效和盈利能力。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之后,除5家大型国有银行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
为保证事业部的有效运行,商业银行还针对普惠金融事业部建立了专门机制,包括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价五个方面。
农村银行业机构发端于农村信用社。
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正式启动,拉开了21世纪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序幕。
此轮改革重点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逐步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
改革以来,农村银行业机构集中资金扩大农业信贷投放,增加农户贷款,其广泛的乡镇网点为实现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007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成立,并走上了向充分依托和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的现代金融机构转型之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大部分网点深植广大农村地区,在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地区资金管控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近年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把握优势,在普惠金融、支持“三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专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精准扶贫的“蔡川模式”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蔡川村地处六盘山特困地区,下辖5个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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