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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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提纲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提纲
一、今年“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是什么?
主题的确定基于哪些考虑?
今年12月2日是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
这七类违法分别是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
确定该主题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这七类违法行为多发,社会危害较大。
这七类违法行为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违反法律、野蛮驾驶、背弃文明。
截至目前,我国机动车超过2.6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达3亿,驾驶人数量、机动车增长速度位居世界第一;截止2013年底,我国公路通车里程达435.6万公里,其中高速公里通车里程10.4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世界第一,目前我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任务艰巨。
与快速进入汽车社会的现状相比,我国汽车文明滞后,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仍然普遍。
从近年交通违法查处情况看,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七类违法行为占所有交通违法行为总量近四分之一,而超速更是位列之首,是“马路第一杀手”。
超载、占用应急车道常见多发,毒驾已成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新问题,社会高度关注。
从这七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范围来看,既有城市地区、又有农村地区,既有高速公路、又有普通道路。
从危害程度来看,超速、超载、酒驾、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量大,恶性程度高;占用应急车道危害群众公共利益;不礼让斑马线,妨碍行人通行权利和直接危及行人生命安全,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妨害交通秩序、道路安全。
“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主题的确定,旨在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这七类交通违法行为,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安全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文明礼让意识,努力形成“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反交通法规可耻”的社会氛围。
第二,树立法律权威,提升全民素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包括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
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更需要严格执法、坚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强化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技能的传播,大力推动法治交通、平安交通的进程。
确定“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主题,就是要通过宣法、普法、执法,让更多的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充分认识超速、超载、酒驾、醉驾、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抵制、积极检举违法,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发挥合力作用、推动社会共治。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人、车、路等各个方面,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等诸多环节。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
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自觉践行。
“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的主题确立,就是要通过组织一系列的活动,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形成文明交通创建的工作合力;就是要大力倡导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学习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了解掌握交通安全相关常识,教育孩子、劝导亲人朋友,共同遵章守法;就是要通过曝光、鞭挞七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交通安全的关注,提示驾驶人牢记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礼让;就是要求运输行业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坚守安全底线,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抵制交通违法、人人践行文明交通、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交通环境的良好风尚。
二、围绕今年的主题,各部门要开展哪些活动?
为做好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工作,公安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交通部、司法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以“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大力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
一是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严查七类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对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违法行为坚持从严执法,开展整治行动,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
二是文明办系统开展“志愿服务我参与”活动。
各级文明办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动员全国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结合地区实际,开展志愿服务。
组织驾校学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事故受害者家属、青年学生、离退休人员等不同人群,以交通安全宣讲、交通违法劝导、宣传资料发放等方式,大力宣传文明交通新风尚,倡导文明交通好习惯。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文明办等部门开展“文明交通我践行”活动。
各级文明办发动新闻媒体开展“文明旅游礼貌乘车”主题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送交通法规、安全知识进校园,推动“小手拉大手”,让学生知危险、会避险,让家庭知法、懂法、守法。
四是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安全行车我承诺”活动。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新驾驶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行车我承诺”活动,抵制七类交通违法。
督促客运企业认真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普及安全驾驶及应急处置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
五是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交通法规我知晓”活动。
将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纳入今年的“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中,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六是安全监管部门将开展“违规企业大曝光”活动。
公布一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运输企业(单位)名单,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剖析原因、教训,强化警示教育和曝光力度。
三、超速交通违法
在查处的交通违法中,20%以上是超速交通违法。
“十次事故九次快”、“一次超速有十害”,超速行驶危害多:
一是易发追尾。
数据显示,在干燥水平路面上,时速为80公里时,制动距离约为70米,时速为100公里时,制动距离达到101米,而时速为140公里时,制动距离达到173米!
当前车遇到紧急情况刹车时,同车道后车如超速行驶,则极易发生追尾事故。
二是容易翻车。
车速如果过快,转弯时离心力会增加,车速增为两倍,离心力增为四倍。
遇有情况急打方向盘,车辆易发生侧滑,严重时会导致翻车。
三是影响判断。
速度越快,反应时间越短,视野越小。
实验表明,当时速70公里时,视力为1.2的驾驶人视力将会下降到0.7,同时,车速越快,视野范围越小。
当时速40公里时,视野为100度,当时速70公里时,视野为60度,当时速100公里时,视野为40度。
四是后果严重。
车速越快,碰撞能量越大,车速增为两倍,碰撞能量增为四倍。
如果时速为5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三层楼高度坠落;如果时速为10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十层楼的高度坠落。
如果与行人发生碰撞,当时速为2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为10%;时速为40公里,行人死亡率为40%;时速为50公里,行人死亡率约为60%;而时速达到10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则为100%,超速行驶发生碰撞,极易导致车毁人亡。
目前,客运车辆超速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近三年的统计数据看,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客运车辆超速导致的事故高达3成以上。
2014年7月12日12时30分许,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途经G56杭瑞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临安出口匝道时,由于车辆超速,速度过快,车辆冲破道路左侧护栏并翻下路基,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99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50%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同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有关记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四、超载交通违法
“超载蝇头小利,平安一本万利”、“超载行驶,伤车害己”,超载的危害很大:
一是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
载重限值是汽车设计制造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一旦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受损严重,如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大大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同时会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严重下降。
二是增加车辆安全隐患。
超载行驶会使轮胎发生变形,加大摩擦,导致轮胎寿命缩短,极易发生爆胎事故。
同时,超载后转向沉重,离心力增加,影响汽车操纵性能,制动距离延长。
三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大货车超载违法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主要形态为爆胎翻车、制动失效撞车等。
据统计,2013年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涉及货车超载的近20%。
货车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70%存在货车超载的违法行为。
2013年9月15日四川省达州市亚通实业有限公司驾驶人孙志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67吨,实载46.8吨)装载石膏,由渠县聚力兴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开往渠县卷硐华新水泥厂,在左转弯过程中因严重超载、质心升高、长下坡制动效能降低,致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将右侧正常行驶的另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挤撞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货车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大部分倾泄于桥下,将客车掩埋,造成21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有关记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五、酒驾交通违法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恶性程度高,社会危害大。
酒精对人体机理影响很大,酒后驾车会使驾驶人操作驾驶能力大大降低:
一是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二是判断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驶人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是视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辨别、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同时饮酒后视野变窄,视像模糊,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四是自控能力降低。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的自控能力大大降低,失去理性,对他人的劝告置若罔闻,对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置之不理,往往会冒险驾车、野蛮驾驶。
2009年6月30日,南京市驾驶人张明宝晚八点三十分酒后驾车至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因醉酒驾驶,连撞9人,导致6人死亡。
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全国平均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2500余人,酒驾危害性大,群众诟病多,为有效解决酒驾这一突出问题,公安机关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手段,大力推动“醉驾入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广泛宣传,三年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酒驾之“治”,也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
三年来,虽然公安机关依法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等地区酒驾违法行为仍然多发。
治理酒驾任重道远。
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严格执法不动摇,坚持打击力度不减,始终保持对酒驾“零容忍”,不断巩固深化酒驾治理成果,有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毒驾交通违法
据统计,目前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达62万余名,近年来,吸毒后驾驶车辆(以下简称“毒驾”)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
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更大,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
一是心理、生理机能出现问题。
研究表明,吸毒后,驾驶人意志力、判断力、反应力严重衰退,方向感、距离感、时空感错乱,识别道路交通情况能力、肌体协调能力急剧下降,给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二是隐蔽性强,难以查处。
从主体特征来看,毒驾当事人隐蔽性强,大多数不具备明显外部特征,难以发现,往往要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检验才会发现为毒驾。
2012年4月22日,上海客车司机王振伟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行驶途中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作出明确规定:
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要主动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注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对发现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记录或者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
七、闯红灯交通违法
红灯停、绿灯行,是基本的通行规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据统计,2013年公安交管部门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中,约6%是闯红灯违法行为,闯红灯违法行为危害主要是:
一是破坏通行规则。
交通信号灯的主要作用是科学分配车辆、行人的通行权,使之安全、有序通行,闯红灯严重破坏了路权分配规则。
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几率高。
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闯红灯行为都会增加路口交通冲突,增加事故发生几率,危害极大。
三是导致交通无序。
“中国式过马路”等媒体热词折射出全民交通法治意识的缺失,行人和非机动车视法律为儿戏,随意闯红灯,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也极大损害了社会文明风尚。
据统计,2013年以来,闯红灯违法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2951起,造成600人死亡、3675人受伤。
2013年8月25日5时10分,驾驶人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行驶时,遇路口红灯亮时,继续直行通过,导致5辆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90条规定,对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的规定,对闯红灯行为记6分。
八、占用应急车道交通违法
应急车道,主要在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两侧施划,专门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及其他紧急情况下使用,被称为“生命通道”。
占用应急车道的危害主要有:
一是延误紧急救援。
占用应急车道,致使救援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受阻,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排险、疏导、抢救伤员,导致道路拥堵加剧,甚至造成伤员、病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是加剧道路拥堵。
当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遇到车多缓慢行驶时,部分驾驶人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内来回穿行、加塞,不断变线,干扰正常通行的交通流,增加了交通拥堵程度。
三是极易造成事故。
部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没有按规定打开报警闪光灯并在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而是直接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维修;部分驾驶人疲劳时将车随意停在应急车道休息。
上述行为极易使同向车辆不明前方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四是形成负面示范。
不按顺序排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往往会产生极坏的负面示范效应,使遵规排队者因心理不平衡而产生效仿的念头和举动,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破坏社会风气。
2012年12月24日,广东东莞广深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严重车祸,4辆救护车赶赴现场,但其中3辆救护车被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堵住,医护人员不得不在离事故现场近3公里外的地方下车跑步前往,车上有2名乘客因救援时间延误而死亡。
2013年9月15日,在长深高速山东东营境内,一辆重型半挂车与一辆因故障在应急车道低速行驶的油罐车后部刮擦,导致罐车所载液化石油气泄露燃烧,并导致后面及对向行驶的多辆汽车起火燃烧,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应违者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的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行为记6分。
九、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
斑马线,即人行横道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不礼让斑马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危害很大。
一是威胁行人通行安全。
斑马线是行人安全通过道路的生命线,也是行人的法定路权,应当受到礼让和保护。
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
不礼让斑马线容易造成人车碰撞事故,从而对行人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二是违背社会公德。
行经斑马线,汽车与行人抢行,侵犯行人路权,是倚强凌弱,相对于酒驾、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非常普遍,反映出驾驶人对法律的漠视,对行人的冷漠,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公民的文明程度和社会公德。
2014年8月24日,在北京海淀区玉渊潭南路,一对夫妻在通过斑马线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据统计,2013年以来,不礼让斑马线导致道路交通事故4907起,造成1145人死亡、4487人受伤,其中私用车、货运、出租客运车辆不礼让斑马线导致事故最多,分别占全部车辆事故的72.6%、9.9%和7.7%。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90条的规定,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应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的规定,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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