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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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指引
湖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指引
(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加强对湖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升规划的科学性与规范化程度,推动城市照明事业的发展,编制组结合湖南省城市照明系统规划建设的实际需求,对相关规范文献资料及规划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引。
本指引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规划制定程序、基本规定、城市照明总体框架规划、城市功能照明规划、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规划、城市照明控制系统规划、绿色照明与节能环保、城市照明系统维护规划、城市照明分期建设规划等。
本指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管理处(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邮编:
410007,电子邮箱:
54887390@)与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与光环境研究所(地址:
长沙市曙光中路181号,邮编:
410007,电子邮箱:
562415646@),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指引编制单位: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
段彦频谭春华黄思骐陈长生李润亚刘俊文
贺晋刘勇
本指引主要审查人:
周岸平叶剑赵泽萍
目录
前言1
1总则4
1.1规划目的4
1.2规划作用与意义4
1.3规划依据4
1.4规划原则5
1.5规划范围与期限6
1.6适用范围6
2规划制定程序6
2.1下达编制任务6
2.2规划编制6
2.3规划审查7
2.4规划批准7
3基本规定7
4主要规划内容8
4.1城市照明总体框架规划8
4.2城市功能照明规划9
4.3城市景观照明规划11
4.4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规划13
4.5城市照明控制系统规划14
4.6绿色照明与节能环保14
4.7城市照明系统维护规划14
4.8城市照明分期建设规划14
4.9规划实施保障15
5技术要点15
5.1城市照明总体框架规划技术要点15
5.2城市功能照明规划技术要点18
5.3城市景观照明规划技术要点35
5.4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规划技术要点43
5.5城市照明控制系统规划技术要点45
5.6绿色照明与节能环保技术要点48
5.7城市照明系统维护规划技术要点54
5.8城市照明分期建设规划技术要点54
5.9规划实施保障技术要点56
6成果要求57
6.1成果组成57
6.2规划文本57
6.3规划图纸59
6.4规划说明61
6.5基础资料汇编63
6.6其他63
7附则64
8附录——术语及定义64
1总则
1.1规划目的
通过科学合理的照明规划,引导构建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安全可靠、效果优良、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的城市照明体系,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照明光环境。
1.2规划作用与意义
(1)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是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专业规划之一,是城市总体规划在照明领域的延续和深化,是城市规划成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3)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指导下层次相关规划的编制和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4)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有利于城市照明系统的统筹建设,有助于避免出现照明设施建设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脱节的问题。
1.3规划依据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时,应遵循以下文件的相关要求:
1.3.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5)《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试行)》
(6)《湖南省城市绿色照明发展规划》
(7)所在地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
1.3.2标准、规范(规程)、细则
(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2)《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307
(3)《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
(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6)《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D70/2-01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8)《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
(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3)其他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细则
1.4规划原则
(1)科学合理,全面细致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当地自然、经济和人文条件,从城市照明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出发,注重近期和远期的协调,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全面细致,做到规范化、有序化和系列化,以便对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起到清晰的指导作用。
(2)经济适用,技术先进
在经济适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城市各片区和道路照明系统的建设标准与技术要求,积极应用先进的照明技术,努力实现城市照明的跨越式发展。
(3)强调功能,突出安全
将城市功能照明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强调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务属性,充分保障夜间出行安全。
重视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协调发展,避免景观照明对功能照明产生负面影响。
(4)体现特色,提升形象
在顺应人民群众审美追求的基础上,保护并合理利用人文与景观资源,创造性地构建优美雅致的城市景观照明体系,打造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夜景环境,提升城市夜间形象。
(5)绿色生态,节能降耗
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加大城市照明绿色节能改造力度,降低照明能耗,防治光污染,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照明体系。
1.5规划范围与期限
1.5.1规划范围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一致;如遇特殊情况,则由所在地照明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商决定。
1.5.2规划期限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起始年份为规划编制启动年份,规划期末年份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如遇特殊情况,则由所在地照明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商决定。
1.6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城市及县城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特大镇及经济强镇可产参造本指引执行。
2规划制定程序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一般按“下达编制任务——规划编制——规划审查——规划批准”的程序制定。
2.1下达编制任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经费由政府财政支付。
规划编制任务应委托给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与工程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确保编制队伍配备有城乡规划、照明、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委托方式及程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照明主管部门向规划编制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或设计要点,明确规划编制任务。
2.2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本指引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编制规划所需的相关资料,听取相关部门和相关主体的规划设想与建议。
2.3规划审查
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照明主管部门采用评审会等方式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规划进行评审,同时通过公示收集公众意见。
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充分考虑专家、职能部门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形成规划报批稿。
2.4规划批准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批稿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
具体程序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及通知为准。
3基本规定
(1)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在充分摸清城市整体发展现状和城市照明建设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应对照明现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2)若有上版照明专项规划,则应对其规划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规划内容评价的重点在于:
规划技术路线是否清晰、亮化的重点区域是否明确、指标体系是否完善、指标量化程度如何、近期建设规划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有后续规划支撑、规划保障措施是否全面等。
实施效果评价的重点在于:
城市现有照明格局与照明总体框架规划是否契合、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完成情况如何、照明建设与维护资金投入是否达到规划预期、城市照明管理机制是否完善等。
(3)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4)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给出的城市定位与城市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根据城市的历史文化、景观特征、经济和资源状况、工程技术水平、居民生活习惯与心理需求等确定城市照明系统的定位及发展目标,从而为建设优良的城市光环境指明方向。
(5)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与细化照明专项规划的各项指导与要求,建议明确景观照明许可情况、彩色光与动态光控制要求、光污染限制要求、照明电源布局等,对照明亮度、色温、眩光、能耗等提出控制指标要求,对灯具的采用与布置、景观照明效果意向、昼间景观协调、分期建设等提出引导性意见。
(6)除特别说明外,本指引所涉及的照明均指城市户外环境照明。
(7)除本指引外,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主要规划内容
4.1城市照明总体框架规划
(1)城市照明发展目标与规划定位
以城市发展与建设现状为基础,充分分析影响照明规划建设的重要因素,在遵循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围绕城市总体定位、地区发展需求、民众诉求和城市特色,提出城市照明的发展目标与规划定位。
(2)城市照明总体空间布局
以城市总体规划给出的城市空间结构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城市照明定位、照明发展目标、城市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和夜间活动规律,合理确定与组织节点、轴线及廊道、片区等照明空间结构要素,形成主次分明、结构清晰的城市照明总体布局。
界定各类照明空间结构要素的空间范围,提出相应的亮度控制、色温控制和意象设计等方面的总体要求。
(3)城市照明空间管制
均衡“夜间经济”经济发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光污染防治、科学观测等方面的需求,划定景观照明许可设置区、景观照明限制设置区和黑天空保护区的空间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的照明管制要求。
(4)环境照明亮度分区
在整个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天然黑夜区、低亮度环境照明区、中亮度环境照明区、高亮度环境照明区的空间范围。
4.2城市功能照明规划
4.2.1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规划
(1)城市道路功能照明亮度规划
1)机动车道
确定规划范围内各条快速路、主干路(地级以下城市还需包括次干路)的机动车道平均亮度维持值或平均照度维持值。
2)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确定规划范围内各条快速路、主干路、商业步行街(地级以下城市还需包括次干路)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平均亮度维持值。
(2)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色温规划
确定规划范围内各条快速路、主干路、商业步行街(地级以下城市还需包括次干路)的路灯色温控制区间,一般划分为高色温、中色温和低色温。
(3)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能耗控制规划
确定规划范围内各条快速路、主干路(地级以下城市还需包括次干路)的机动车道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4)城市道路功能照明眩光限制
明确各等级道路机动车道照明眩光限制阈值增量最大初始值。
提出不同类型道路交会区照明的眩光限制要求。
明确不同等级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眩光限值。
(5)城市道路横断面功能照明布置规划
确定规划范围内快速路、主干路(地级以下城市还需包括次干路)的路灯布置方式,一般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
明确不同布置方式道路路灯的安装高度及间距要求。
给出典型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的横断面功能照明布置形式及示意例图。
(6)隧道功能照明控制
确定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隧道的位置、长度与类别,从亮度、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灯具性能等方面提出相关控制要求。
(7)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设备选用引导
从照明光源、照明材质、灯具等方面提出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设备的选用原则。
4.2.2功能照明分项控制
(1)片区类功能照明控制
居住区: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居住区的位置、面积、用地功能属性,给定最小半柱面照度、最佳半柱面照度、平均水平照度、最小水平照度、最大垂直照度、最大光强、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的控制区间。
商业街区: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商业街区的位置、面积、用地功能属性,给定最小水平照度、平均水平照度、最小(半)柱面照度、(半)柱面照度均匀度、照度均匀度、平均(最大)亮度、亮度对比度、上射光通比、色温、显色指数等指标的控制区间,从照明设置位置、照明强化地段、白昼景观协调、周边环境协调、眩光限制、灯具采用等方面提出控制与设计要求。
公园: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公园的位置、面积、用地功能属性,给定最小水平照度、照度均匀度、最小半柱面照度、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的控制区间,从照明方式选用、照明设置位置、照明强化地段、照明的生态影响等方面提出控制与设计要求。
其他片区:
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其他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片区的用地功能属性、位置、面积,给定相应的控制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2)场地类功能照明控制
机场: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机场的名称、位置、面积,给定水平照度标准值、垂直照度标准值、水平照度均匀度、一般显色指数、眩光值等指标的控制区间。
铁路站场: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铁路站场的名称、位置、面积,给定水平照度标准值、垂直照度标准值、水平照度均匀度、一般显色指数、眩光值等指标的控制区间。
港口码头: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港口码头的名称、位置、面积,给定水平照度标准值、水平照度均匀度、一般显色指数、眩光值等指标的控制区间。
公共停车场: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面积、用地功能属性,根据交通量情况,给定相应的平均水平照度维持值、照度均匀度维持值等指标的控制区间。
加油站: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加油站的位置、面积、用地功能属性,给定水平照度标准值、水平照度均匀度、一般显色指数、眩光值等指标的控制区间。
建筑工地:
给定建筑工地室外场地水平照度标准值、水平照度均匀度、一般显色指数、眩光值等指标的控制区间。
广场:
明确规划中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广场的位置、面积、用地功能属性,给定水平照度等指标的控制区间,从照明设置位置、眩光限制、光污染控制、标识照明设置等方面提出控制与设计要求。
其他场地:
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其他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场地的用地功能属性、位置、面积,给定相应的控制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单体类功能照明控制
广告与标识:
给定广告与标识的显色指数、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亮度均匀度等指标的控制区间,从周边环境协调、昼夜景观协调、照明设置位置、照明方式、光污染限制等方面提出控制与设计要求。
水体:
从水体周边功能照明系统完善性、水体警示照明设置等方面提出控制与设计要求。
其他单体:
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其他需要进行功能照明控制的单体的类型,给定相应的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4.3城市景观照明规划
4.3.1景观照明体系规划
(1)景观照明亮度控制
在规划范围内划定无景观照明区、低亮度景观照明区、中亮度景观照明区(含准中亮度景观照明区、一般性中亮度景观照明区)、高亮度景观照明区(含准高亮度景观照明区、较高亮度景观照明区、一般性高亮度景观照明区、显著高亮度景观照明区)的空间范围。
(2)景观照明色温控制
依据用地性质划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景观照明色温控制区的空间范围,提出色温控制指标区间。
(3)彩色光与动态光分区规划
在规划范围内,划定不同的彩色光与动态光使用分区的空间范围,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4)夜间旅游景观照明规划
重点结合城市旅游规划,明确夜间旅游组织对象的位置、规模及重要性,给出城市夜间旅游主要线路(含陆上、水上、空中),并提出相应的景观照明设计意向。
4.3.2景观照明分项设计与控制
(1)重要地段景观照明设计与控制
商业街区:
提出照明周边环境协调、照明位置设置、光色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公园(含城市风光带):
提出照明主题、照明主色调、控制引导层次等方面的要求。
广场:
提出照明艺术性、照明设置位置、照明主色调、照明视觉中心、动态光与彩色光采用、灯具选用等方面的要求。
旅游景区(含风景名胜区):
提出照明主题、亮度等级、彩色光和动态光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历史文化区域:
提出照明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其他重要地段:
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需要进行景观照明设计与控制的地段提出相应的要求或设计意向。
(2)建筑物景观照明设计与控制
给定亮度标准值、光束入射角、画面转换周期等指标的控制区间,提出建筑甄选、照明方式选用、亮度分布设计、光色选用、照明闪烁控制、古建筑照明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3)构筑物景观照明设计与控制
桥梁:
明确需要进行景观亮化的桥梁的位置、长度、类型,提出亮度选定、照明方式选用、重点部位照明塑造、眩光及光污染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其他构筑物:
从周边环境协调、重点部位照明塑造、光环境氛围等方面对市政公用设施、碑、城墙等构筑物提出相应的景观照明设计与控制要求。
(4)重要夜景元素景观照明设计与控制
植物:
提出照射方式、灯具安装位置、照明的生态影响、夜间植物特征表现、亮度选定、光色选用、眩光与光污染限制、灯具设置位置、溢散光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雕塑和小品:
提出亮度选定、照明方式选用、眩光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水体:
提出照明方式选用、照明的生态影响、灯具选用、主色调选定、倒影效果、动态水体照明设置等方面的要求。
4.4城市照明供配电系统规划
4.4.1功能照明电源总体规划与布局
(1)功能照明用电负荷分级
确定各类道路(含隧道)、片区、场地的用电负荷等级。
(2)城市道路路灯电源布局规划
估算城市快速路、主要主干路(地级以下城市还需包括次干路)的路灯照明用电负荷,形成道路路灯照明用电负荷估算表。
综合考虑供电半径覆盖范围的路灯照明与景观照明用电负荷情况、其他公用市政设施用电情况,选择路灯箱变的装机容量(一般不超过400KVA),按布局原则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地级以下城市还需包括次干路)的路灯电源进行布局,并纳入城市照明电源布局规划图中。
提出城市道路路灯电源建设的景观协调要求。
4.4.2景观照明电源总体规划与布局
综合考虑已建、在建、拟建景观照明项目以及城市照明总体空间布局,估算景观照明用电负荷,估计景观照明负荷中心所处地段。
协调城市道路路灯电源布局,确定景观照明电源的数量、容量、供电范围,对景观照明电源进行布局,并纳入城市照明电源布局规划图中。
提出城市景观照明电源建设的景观协调要求。
4.5城市照明控制系统规划
(1)确定照明控制系统控制的空间范围。
(2)确定城市照明控制中心的组织形式,给出控制中心的数量、规模和位置。
(3)提出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设计基本要求,提出实现城市照明自动化控制、促进智慧照明建设的方法与措施。
(4)确定规划范围内快速路、主干路(地级以下城市还需包括次干路)及重要照明区域的照明控制系统通信方式。
(5)明确控制系统总体功能,明确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控制系统设计基本要求,提出实现城市照明自动化控制、促进智慧照明建设的方法与措施。
4.6绿色照明与节能环保
(1)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绿色照明与节能环保的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
(2)确定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从城市照明管理、光源、灯具、供配电系统、照明控制系统、照明附属设施等方面提出绿色照明节能措施。
(4)光污染限制
提出光污染限制的原则和主要措施,并明确照度最大允许值、发光强度的最大允许值、眩光限制值、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等光污染限制指标的取值区间。
4.7城市照明系统维护规划
结合照明系统维护现状,拟定有针对性的维护措施。
4.8城市照明分期建设规划
(1)建设分期
划分各照明建设期的年限和空间范围,并根据城市分期发展建设需要以及城市财政能力,确定各建设期的照明建设目标、建设区域、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类型。
(2)近期建设
提出近期建设目标,确定近期建设范围、具体建设项目,并估算建设规模与投资金额,形成近期建设项目表。
4.9规划实施保障
结合城市的发展情况、市政管理体制、财政资金情况等,从照明管理部门架构、行政绩效考核、资金保障、设计审查、照明信息化与智能化、设施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措施。
5技术要点
5.1城市照明总体框架规划技术要点
5.1.1城市照明发展目标与规划定位
(1)宜以照明建设愿景为导向,通过发展目标与规划定位的阐述,描绘出规划实施后的城市照明建设效果。
(2)城市照明发展目标与规划定位应重视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现状,做到从实际出发,尽可能落实地区的发展需求和民众诉求。
(3)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给出的城市总体定位为指导,并与相关规划衔接,确保城市照明发展目标与规划定位与整个规划体系相符。
(4)宜结合城市特点,形成鲜明的照明主题(尤其是景观照明),使城市照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
(5)应突出城市在自然条件、空间格局、景观风貌、形象名片和人文氛围等方面的特色,并充分利用照明系统的建设完善和优化城市形象。
(6)城市照明发展目标与规划定位应兼顾安全性、系统性、经济性、美观性、节能降耗、智慧化等方面的要求。
5.1.2相关规划衔接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需衔接的规划主要包括: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电力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城市旅游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等。
(1)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的重点包括:
围绕城市总体定位提出城市照明发展目标与规划定位;确保城市照明总体空间布局呼应城市空间结构规划;城市照明亮度与色温控制分区契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规划;确保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符合城市形象规划要求。
(2)与城市电力规划衔接的重点包括:
校核照明用电负荷情况(特别是城市道路与重要场站),若照明负荷密度超过总负荷密度的合理占比区间(占比情况需由抽样调查得出),则需对照明负荷密度进行调整或反馈至城市电力规划;对于大型景观照明项目(如灯光秀),需与配电网规划进行校核,避免过载情况的出现。
(3)与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衔接的重点包括:
校核城市照明控制系统通信方式是否与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
(4)与城市交通规划衔接的重点包括:
从城市交通规划中获取城市道路等级、交通场站等级、隧道类型等信息,依此确定相关照明控制指标;获取道路横断面情况,依此给出典型道路照明横断面。
(5)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衔接的重点包括:
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提取商业街区的空间布局、等级、主题、业态、户外广告与标识、景观元素等信息,将重要的商业网点纳入照明总体空间布局和重要景观照明节点布局的考量范围内,在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确定适合商业街区氛围的亮度和色温控制区间以及景观照明主题。
(6)与城市旅游规划衔接的重点包括:
从城市旅游规划中提取重要的夜景旅游节点和线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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