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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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篇一:
合同诈骗罪几大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几大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1][2]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怎样防范合同诈骗?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有的骗子往往把这个最安全的合同变成最危险的陷阱。
时下,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一些个人和单位发财心切的心理,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大肆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坑蒙拐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量公司和个人债台高筑,甚至濒于破产。
一、各种类型合同诈骗
1、组合型诈骗越来越多。
现今的合同骗子,已从以往的单干户向组合型发展,一般由多人合伙,明确分工,进行多头行骗。
这种形式的诈骗,往往因貌似合法而更具有欺骗性。
XX年9月,高某等6人为达到诈骗目的,由高某出面借得江西伟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后,分别对外假称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员等职务,租用了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四间办公室。
他们对外谎称是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下属企业,他们分工协作,进行诈骗活动,在短短几个月中,先后骗取了钢材等建筑材料,价值高达288万余元。
2、障眼法以假乱真。
他们有的虚构单位或冒用其他单位的名称进行诈骗;有的利用私刻公章、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
XX年,南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件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杜某为了骗得巨额钱款,采用私刻公章、伪造货物提单和房产权确认书、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骗取南昌某公司与之签订抵押协议,共骗得该公司人民币600余万元。
这种采用连环式造假手法的诈骗案,由于障眼程度较高,欺骗性很大。
3、部分付款做诱饵。
一些骗子利用一些单位离他们路途较远、信息不畅,对他们的身份、信誉等缺乏了解又急于推销产品的心理,以货到款清为幌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假意先付部分货款进行诈骗。
A、XX年9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冒用南昌市某化工采供站的名义与有关化工公司、单位签订采供合同,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履行部分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他们共骗得全国各地39家化工厂高达价值为700余万元的化工产品,然后低价销售,分赃潜逃。
谈谈合同诈骗罪及其预防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修订以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在当前社会上得以蔓延,其背景复杂,原因诸多。
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突出性特点,与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犯罪界限难以把握;三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或明或暗庇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订极其自由,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也还不够严格,并且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现在:
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案发总量持续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事业之间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诈,严重危及国家利益。
合同诈骗罪,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
与传统型诈骗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
因此,一九九七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合同诈骗罪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
篇二: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分析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分析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纠纷是常常发生的,纠纷发生后大家应冷静积极合法的处理纠纷以免使事态严重化。
笔者撰写此文,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力求为大家在处理纠纷时能提供一个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
1、什么是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民事欺诈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
(2)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
隐瞒则包括故意以一定行为掩盖真实情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情况的不作为。
(3)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4)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2、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行为刑法规定中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
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4、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的转换
例如,有些个人为了谈下一个合同,但另一方要求必须是公司才与其签订合同,于是该个人就私刻公章或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他很好的履行合同义务从中获得了利润,虽然该行为违法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合同签订后携款潜逃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行为人签订合同以后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篇三: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三、本罪的认定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查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
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
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问不同。
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4、关于诈骗数额的计算。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
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篇四: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法律界定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法律界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诸多不法分子或利用合同诈骗,或利用合同欺诈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如何正确区分和把握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是一项具有探讨性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
笔者在阅读相关材料之后,了解到刑法界对于两者的区分,主要有以下观点:
观点一: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
1
观点二:
民事合同欺诈行为,虽然有欺诈的因素,但一般限于产品质量或其它与该产一种经营活动中的经济行为,而品有关的方面,这种行为毕竟是一种经营活动中的,而合同诈骗罪本身不是一种经济行为,它是为了骗取财物,行为人根本就没有经营和交易的愿望。
两者的区别是根本性的。
观点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最本质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有无此种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
上述观点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不难看出,都是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界限的关键,笔者认为这是完全正确的。
笔者经过归纳总结,得出两者之间主要存在着以下差异: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1)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纠纷。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为媒介,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促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欺诈是触犯民法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欺诈而生成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2)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该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并利用对方误签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
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第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2.两者的主观故意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一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
也可以说,这种区别就在于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观是直接故意。
合同欺诈行为的故意体现在行为人通过虚假行为来妨碍对方意思表示的自由。
换言之,合同欺诈行为的故意涵盖了两层意思:
第一,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第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
至于是否因此而使自己或者第二人取得财产上的不当利益或者使对方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则在所不问。
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通过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合同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为了增加利益或减少损失,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
一般说来,合同欺诈所涉及的数额都比较少、情节轻微,只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合同诈骗罪则不然,必须是诈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否则,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XX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4.两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行为,行为人不可避免地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这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并非任何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
我国刑法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各种具体的合同诈骗罪,均规定了具体的刑种和幅度。
即数额较大,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且要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因为在这种经济类的犯罪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使犯罪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严惩、重罚,以提高刑罚的效率,有效遏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而合同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的范畴。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随之无效。
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二人合法取得,不能
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抵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总之,要区分合同中的欺骗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诈欺,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我们判定其是否具有此种目的提供较为客观的线索。
当行为人确实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并实施了欺骗行为时,其所侵害的财物的数额才能成为判断该行为为刑事诈骗或民事诈欺的决定性因素。
篇五: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摘要: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二者非常相似,有时很难判断。
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指明二者不同的认定要素和发生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合同欺诈;合同诈骗;认定要素;法律后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合同纠纷不断出现,而合同诈骗罪也是以合同形式出现的。
二者相似性以及法律后果不同,给司法机关认定行为性质带来了很大难度,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二者进行了明确区分。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建立了合同关系,标志着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欺诈,意思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点:
⑴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之情况有三:
一是捏造虚伪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
⑵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⑶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
⑷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①“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隐蔽性。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标准、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处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处。
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
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恶意而为。
①苏辉,试论合同欺诈[J].宿州师专学报,XX,(9)。
第二,干扰性。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
第三,破坏性。
I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
II破坏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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