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及机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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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及机制完善
浅析我国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及机制完善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姓名:
石晶晶学号:
120364035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城市社区数量不断增加,其管理和治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多元化和创新性的趋势,其中社区纠纷在数量、类型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如何结合其现状构建一个合理的、多元化的、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话题。
关键词:
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可行举措;多元化
社会学意义上的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是一种涵盖了法律纠纷在内的广义的概念。
社区纠纷是指发生在社区内的纠纷,主要包括社区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
我国城市社区纠纷的解决还面临一些问题,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尽完善,这导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效能难以充分发挥,影响了社区纠纷的及时和合理化解,因此当下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断加以完善,以此来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一、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
社区纠纷主要包括本街道辖区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矛盾,以邻里民事纠纷、家庭纠纷以及轻微的刑事自诉伤害案件等。
近年来,社区纠纷数量及类型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这些纠纷解决的渠道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现实引导,造成了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与纠纷的解决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社区纠纷解决的一般方式
1.私力救济,当事人直接交涉,有的小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的消解,小事化了,或者是当事人不直接接触,而是向社区的其他成员或在社区的公共空间散发,最典型的如骂街。
2.社会救济,请有权威的第三方介入调解,调解者有的是社区德高望重的人,如年长的老人,有的是社区的人才精英,有的是社区干部,主要表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
3.公力救济,即诉诸法律,主要通过公安、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1]
以上途径均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选择,但不同的选择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当前社区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从总体上看,社区纠纷无论从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明显特点。
1.从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来看,绝大部分矛盾纠纷都是由日常生活琐事引起,由于当事人不能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进而演变为矛盾纠纷。
2.纠纷类型多样化。
随着社会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城区中娱乐场所同相邻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在多数街道辖区内都出现过噪音扰民、夜间照明时间过长或者排烟排气污染等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
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益的要求从最基本的生存权上升到了发展权、人格权等领域,因此也导致了名誉权等新型纠纷产生。
总体上民事纠纷占主导地位,各种民事纠纷种类繁多而又数量巨大,民事纠纷的增长是与生产的发展、交往的增加和人们的财富增多成正比例的。
3.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增多,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加上维权意识的提高,纠纷的数量自然增加了。
尤其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矛盾纠纷数量不断增多。
一方面是经济生活的日益多样性以及社会资金的频繁流动,另一方面相关立法或政策规定的不足或空白以及群众对于法定程序的忽视和无知,必然会引发一部分矛盾纠纷的爆发,如私人之间的现金借贷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房屋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以及承租人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纠纷等。
[2]
4.诉讼解决的方式迅速升温。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矛盾纠纷类型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而传统的调解方式和手段在新类型矛盾纠纷中就显得较为力不从心。
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愈发完善规范,社会法制环境日益优化,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同时通过政府以及媒体的宣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公众认同,以往许多以非正常方式爆发的纠纷冲突都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方式得以解决、找派出所、上法院已经逐渐成为矛盾激化时的首选。
(三)当前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纠纷解决的结果及其所导致的地区的稳定、和谐状态来看,目前,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应该成立的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较有限,调解委员会组织制度比较健全的也不多。
缺乏必要的社区间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衰落,其他社会缓冲机制功能缺失。
2.民间解决纠纷能力退化。
由于社区调解员的来源多样,法律专业水平与能力差别比较大。
目前多采取口头调解,许多调解员不愿意写调解书,是因为不能写出有水平的调解书;有的即使写了调解书,也不能达到一定的水平,只是求得化解矛盾就算完成任务,更谈不上对调解案件分析与总结,这就造成目前的调解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重形式化。
[3]
3.纠纷的私力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
社区纠纷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社区纠纷都是由日常琐事引起但因缺乏相应的中介机构的协调与化解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而引起的。
4.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
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普遍的甚至是第一的选择,大量纠纷主要依赖诉讼机制解决,一步到位地诉诸于法院,诉讼高潮由是而生。
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
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基层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征,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
[4]
5.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
没有形成一个有机和协调的机制,没有形成统一的纠纷解决链,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各自为战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
二、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各种利益和需求是多元化的,纠纷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价值和文化传统也是多元化的,而且社区矛盾纠纷呈现出的诸多新情况、新特点,使得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由当事人、居委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组织等组成的各成体系、互为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小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等。
(一)积极倡导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
在解决纠纷中,许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都能起到优于诉讼程序的作用,许多内在价值确是法院的诉讼机制所不具备的,其合理应用是对诉讼机制的补救和补充,是当事人和社会更好地解决纠纷的需要。
相对而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便捷、经济等优势,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促进实现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
[5]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旨在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的机会,这种“和为贵”的方式往往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
由于多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合意的形成基本上是当事人以对自己是否有利、是否有理作为争议处置的标准,解决结果更贴切地反映当事人所处的实际情况,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实现双赢的目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价值,这种机制强化了当事人自治的可能性和机会,促进了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和自律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形成新的共同体规范和道德规范,从而推进民主自治,培育市民社会。
在某种意义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映衬出当代社会对法治的反思和观念的变化,追求共同体内的和谐和关系的稳定、崇尚对话协商的价值,已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
(二)确立社区纠纷解决的多元化观念
目前社区矛盾因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
这就需要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和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及时妥善解决多发的社区纠纷,其根本在于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即不仅依靠司法诉讼解决纠纷,同时应广泛建立协商、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各种行业性、民间性的调解)、仲裁等社会机制,以此从量上分流诉讼和法院的压力,从质上改善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双赢互利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着优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护司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机制生态性平衡的作用。
[6]
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目前国内外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世界各国,随着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健全稳定的社会,仅有一套依法建立的司法系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一个合理高效公平的、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明确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主体构架
1.当事人之间协商和解。
这种方式往往是当事人一种自主解决的方式,适用于平常交往中发生的争议不大的纠纷。
2.民间调解。
包括人民调解、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
人民调解作为社区纠纷较主要的一种解决机制,其机构和制度的构建需要政府部门结合社区的基本情况、时代背景和利益需求做出合理部署。
3.行政处理。
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主要包括居委会、居民小组、公安派出所等。
另外,可以在居委会下设置专门处理纠纷的机构,机构由社区中德高望重的人组成。
这些人熟悉本区的习惯,威望较高,容易让人信服。
这些机构需由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加以必要的规制,将其纳入法治秩序的框架中。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和主动性的特有优势,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在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社区)的重要构成部分。
[7]
4.根据形势需要,建立临时性的专门调处机构。
调处人员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等组成,并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权力,确保纠纷及时高效解决。
5.仲裁裁决。
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
6.诉讼。
即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来解决纠纷,这是目前依法治国方略下正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且是最具效力、最具权威的一种解决方式。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调解制度,构建调解大格局
当前调解作为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应用,用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
[8]作为基层组织自治机制的一个部分,调解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它的运作模式顺应我国的文化传统,能够较好地发挥“本土资源”的优势。
但目前社区的调解工作,明显地存在着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行政化色彩。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调解回复本色,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凸现它作为民间调解的社会化特征和作用。
[9]
1.对于我国社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措施有:
(1)建立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核制,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当人民调解达调解协议后,由纠纷双方将协议送交至法院进行审核,如调解协议没有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则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2)培育新型民间调解机构。
针对特殊时期、特殊纠纷的特点,成立具有民间性质的区域性调委会和行业性调委会等,使得纠纷能够得到快速有效地调解处置。
(3)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协调相结合,积极构筑政府调处平台。
在县一级设立司法调解中心等调处中心或调处办等综合性调解组织,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民间的手段专门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4)尝试调解人员聘任制。
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公信力以及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有一定威望的调解人员通过聘任制的形式予以确认,使他们在基层社区自然获得威信,得到国家正式制度的支持。
[10]同时,要坚决改变队伍老化、文化结构低的现状,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好的队伍为社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完善调解工作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适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我们应当从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双方当事人基于调解解决的考虑对某些事实、责任互不追究,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定,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必过分拘泥于这一原则;对于事实、责任双方争议较大、且以分清责任、是非为调解条件的,法院就应当查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地调解解决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2)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调解的实体公正和社会效果。
在调解中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同时要注意保障当事人获取足够的信息,这样既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把握彼此让步的界限,确保调解协议建立在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稀泥”式的调解,避免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3)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不仅要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协议内容以外的隐含问题进行审查,这样有利于防止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或借调解规避法律达到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以确保调解协议合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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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系统化
首先,要加强专门性、行业性及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分工与衔接。
譬如对于一些社区中易发、多发的矛盾和纠纷,一般都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并且专业性较强,由各种行业协会对这些特定纠纷首先进行调处,较之其他方式的纠纷处理,更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对于行业协会,人民法院在立法尚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指导方法,采取人员培训、参与案件庭审和调解等多种方式,帮助行业组织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其次,进一步完善诉讼机制内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法院内部纠纷分流机制。
法院处于特殊的地位,它的任务是化解社会中无法化解的纠纷,为这一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交往渠道,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阻止社会矛盾的激化。
正是由于法院的这一地位,才要求法院的工作是高度合理的、高度程序化的。
因此,一个法治的和谐的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内部本身应当是和谐的、同时是社会合理交往的最终的渠道。
再者,通畅信息交互制度与沟通渠道。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信息交往方式,达到资源共享、信息连通的目标;改变以往办公思维和管理模式,推动自动化、网络化办公程序,运用高科技手段,高效快捷的对基层调委会及时进行指导和管理,节省办公成本、人力物力,使得纠纷解决工作在高效顺畅的轨道上运行,不为基层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基层开展工作和参与工作的热情。
针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问题、新动向,按照“及早发现、提前介入、快速调处、平息事态、严防激化”的预警工作要求,健全工作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完善立法,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普法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现在许多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权利边界不明与对话渠道不畅所造成的——在权利界限不明的条件下人人都将自己的利益放大是必然的,对话渠道不畅导致矛盾的激化也是自然的趋势。
有鉴于此,建设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自由、平等、权利为导向的法律,特别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得民众在他生活的地方可以讲理,可以有效地争取自己的权利。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普法宣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结合,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
倡导先进的法律文化,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推广使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矛盾,让自治的观念以及对和谐的追求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要维护社区稳定,不是某个机关或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形成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互动机制,形成合力,整合资源,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共同为创造和谐社会努力。
结语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区的提出,我国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正面临着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其多元化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否定司法的功能和作用。
我们需要建立的是法治条件下以司法为核心的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如果民间社会与国家政府及司法机关在纠纷解决方面达成共识,并相互配合、共同努力,那么构建一个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目标必将会实现,并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增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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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YANGNORMALUNIVERSITY
2015--2016上半学期社区法律制度结课论文
浅析我国社区纠纷解决的现状及机制完善
院(系)名称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
公共事业管理
学生姓名
石晶晶
学号
120364035
指导教师
朱丹讲师
完成时间
201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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